所以,张东荪认为:“今日当务之急,在养成国民之政治常识及道德,而政党尤不宜首创恶例,以致政治常识及道德,未由而进也。”处于“政党修养时代”的政党,断不可操切于进行,应该坚持在野主义。
总之,张东荪在初涉政论之时,主要是对当时人们关注和讨论的问题进行评议,在批评中力图阐述自己独立的见解。此时,张东荪发表了大量政论文章,他初步确立了自己改良与共和的政治立场,他所提出的许多观点,为日后所坚持并发挥,许多见解不乏精辟和深刻之处。但是,他的这些评议基本上是就事论事,尚未形成较成熟和见解,政治思想远未成熟,更谈不上系统,对当时国家政治制度的设想缺乏全盘与一贯的构想。
创办《正谊》与《中华杂志》,主张内阁制和法治国论
1913年11月,国会被袁世凯解散,制宪工作也停止,这对于试图在中国建立西方民主政体的人们是一个挫折,他们对袁世凯政府的态度有了较大的改变。国民党中的温和派与进步党人中的激进派人士开始联合起来,共同反对袁世凯。1914年1月15日,张东荪与谷钟秀等人在上海创办《正谊》杂志(月刊),共出9号,到1915年6月15日停刊。它分论说、译述、纪载、艺文等栏目。张东荪、杨永泰、丁佛言、沈钧儒等为主要撰稿人。
谷钟秀在《发刊词》解释宗旨说:“本杂志以促进政治之改良,培育社会之道德为宗旨”,“对于政府,希望其开诚心,布公道,刷新政治,纳入共和立宪之轨道;对于人民,希望其发展政治上之知识,并培育道德,渐移易今日之不良社会。”张东荪在《正谊解》中认为,“今日欲振兴社会,刷新政治,舍正谊莫由。”他把“正谊”的诠释为:“正谊者,阴谋之降符也”;“阴谋之为物,唯正谊足以制之,此人心之理性的趋势,事实之自然的结果”;“正谊者,法律之保障也”;“正谊者,社会所由而立也,法律、政治皆须得社会之保障,故舍正谊莫由”;“正谊者,政治之救济也”;“正谊者,道德之源渊也”。其含义相当于通常的“正义”。因而他主张:“一、集合一部分清流人士,以为正谊之保持者。此部分人士坚持正谊,百折不挠,发为舆论以为社会之中坚;二、提倡正谊之言论,使正谊之观念深入人心,普及全国。”可见,张东荪创办《正谊》杂志的目的,在于提倡正义,借社会正义的力量来改良政治、改造社会。
1914年4月16日,张东荪与丁佛言与在北京又创办《中华杂志》。它是进步党中期的机关刊物,编辑人有:李素、凌文渊、张东荪、汪馥言、杜师业、孙宸、胡家鑫、王常翰等人。到1915年1月,共出版13号。有论说、评论、中外大事、杂载等栏。其评论文章和报道涉及中外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思想、文化的许多方面,反映了当时进步党对于国内外政局的立场和态度。
张东荪在《正谊》和《中华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政论文章,一方面继续对当时政治上的许多问题进行讨论和评议,另一方面对袁世凯专制统治进行揭露和批驳。在评议政治时局、抨击袁氏专制统治、不断总结政治经验和失败教训的过程中,张东荪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和一贯的政治主张。在《正谊》创刊号上,他发表了《内阁论》,发挥了在《内阁制之精神》上的观点,积极鼓吹内阁制;1914年4月在《正谊》杂志上发表了《读章秋桐“政本”论》,进一步发挥了“对抗论”主张;同时,在《中华杂志》上发表《行政法与平政院之讨论》,继续主张采用行政裁判制度;在《中华杂志》上发表了《国民性与立法》、《用人与守法》、《美国宪法会议之大教训》、《公法私法之区别与行政法》等文章,鼓吹法治国论;他在《正谊》杂志发表了《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根本救国论》、《中国之将来与近世文明国立国之原则》,主张“社会与政治分离”,提出了“多数政治”、“以议代政”的主张;1914年5月,他在《中华杂志》发表《地方制之终极观》,率先提出了地方实行联邦制的主张;当他意识到进步党人与国民党人内部互相攻击、而为袁世凯所利用时,他便在《中华杂志》上发表了《泣血之言》、《自忏》、《匿敌与第三者之责任》等文,对自己民国以来的政治言论进行反思和检讨,促使两党消除隔阂,共同对付像袁世凯这样的野心家和官僚。1915年4月15日,张东荪在《正谊》上发表了《吾人之统一的主张》,他总结了民国成立以来政治经验和教训,对民国以来自己的政治主张也作了一番梳理,系统阐述了自己对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等方面问题的主张。此后,他又为章士钊主办的《甲寅》撰稿,进一步发挥自己的政治主张。可以说,到1915年初,张东荪政治主张开始趋于系统化,基本形成了以防止和铲除野心家和官僚政治为目的,以法治国论、对抗论、政治与社会分离论为基本原则,以中央采用内阁制、地方采用联邦制为主要框架,包括对军政、财政、教育等重大问题看法的政治思想。
(一)反对人治,主张“法治国”
在民国初年,张东荪与进步党人一样,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起初他是针对国民党的,对民初国民党人在临时政府时实行总统制、而为了限制袁世凯却在《临时约法》中规定实行内阁制、扩大国会的权力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这种因人制法、因人变法的行为,足以损及法之尊严。他希望袁世凯政府按照法治国的原则处理政务。在“二次革命”后,他便劝告袁世凯政府不要徒恃武力,而要依法治国。他说:“此次内乱,全恃武力以镇压之,非根本之计也。吾所希望者,并以法律之力(Richtskraft)治之,始可期长治久安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后,袁世凯极力反对,藐视法律,引起了张东荪等人的警惕和批评。1913年11月,他发表《法治国论》,提出要防止野心家利用法制不严,恢复帝制。强调国家各机关行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决不允许“人民守法于下,而政府违法于上”的现象出现,认为“吾人欲进中国为法治国,不当仅求人民之守法,亦应求政府之守法矣。”为此,中国必须首先应有宪法,因为宪法是“法治国”最重要的标志。
张东荪分析了民国成立以来的政治状况,认为,中国宜为法治国,其理由为:一是中国国体已经由君主改民主,政体也应由专制改为立宪,有宪法之国当为法治国;二是立宪为人类进化的趋向,世界各国均由专制国进入立宪国,并进而为法治国,中国也应如此;三是行人治而不行法治,外不足以图存,内不足以自立,因为无法律规定各机关的权限,则难免争执隔阂之弊,轻者消耗国家元气,重者“或有野心之枭雄,窥窬其间,以逞其私,则帝制之恢复必在立谈倾耳。”他认为,今日中国不仅各种法律不完备,而且连最基本的宪法也未颁定,“政府与人民,均未循乎法律之轨道,其去法治国不知几千里也。”若继续下去,将会导致内乱亡国,因为:一是法治不进,不仅政体日在变动中,且国体也有变更之虞。“惟有速制定宪法,使中国为法治国,夫然后变更国体之祸,或可免也。”二是法治与立宪政体密不可分,由于现在仍是人治,法治未立,致使国体虽改为共和,而政体并未变为立宪。他警告国人说:全恃人治不恃法治,将会使枭雄“得籍共和之美名,以实行专制之私图。”中国历史上专制统治下所以会出现那么多内乱,就是由于法制不严,这样的教训值得汲取,否则,“此后十年,仍必有乱事。”三是法治不隆,不但人民的公权没有保障,即其私权也会遭到官僚的破坏。所以,“国家必先制法,严定国家自身之权限,以防枭雄恶吏,假借名义以自私。”这样方能做到“一方纳人民于法律范围之内,一方复使国家自身入乎一定法律制限,勐各得一定之规范,恪守以行而不相越。”鉴于多数人民并不知法治国的实质,张东荪比较了警察国与法治国的区别后,列举了法治国的四个特征:一是国家自行制限其国权之发动,且使其发动必由于一定之形式,此制限的形式,就是法律;二是人民之自由,皆以法律为范围;三是行政全受法律之拘束;四是国权之行动,必以法律形式出之故法律多多益善,使“公法发达”。
在《内阁论》中,张东荪集中对法治国的优点作了阐述。他认为,法治国是实行内阁制的前提,法治国就是“国权必由于法之形式而始可发动之为也”,国权包括立法权与执行权,立法的要求是“务使法之周密”。法治国的精神在于:“行政必纳法律乎之中,其多受法律拘束一分,即法治之精神多表现一分也”,在于“行政行为必等于司法上判决,不问自身有益无益,必毅然行之。”现在中国仍非法治国,必须努力成为法治国。中国应当励行法治的原因有六:一是可以使社会安定,即“国家行动循乎法律之规则,则无政治上之激变。人民服从法律而非屈服于强权,则其心帖然无反抗之思,则国可以常治久安。”二是可以国家发达,即“举国而拖命于法律之下,法律永存,则其国常治。法律可改进而不可全弃,则国家能逐渐发达而不生急变。”三是可以防止野心家专制,即“国家与人民之交涉,皆得其道,既以保障权利,复以防枭雄之自逞。”四是可以防止国家各机关滥用职权,即“国家内所以代表国权之机关,皆严分其权限,使不相越,然后居于各机关之自然人,始不能籍端以恣所欲为也。”五是可以制限人民的不法行为,即“无法之自由为法治所不许。”六是可以使国家各机关权利分配合理,防止专权,即“必以法律严密分配其权限者,所以使权力不趋于一点也。”所以,张东荪主张行政裁判,将政府的活动纳入法律的监督和惩治之下。只有励行法治,中国才能成为真正的立宪共和国。
在1915年发表的《行政与政治》上,他又强调,近世政治的核心是反对专制主义,其办法就是励行法治、以法治国,“非谓其国有法律,有宪法,亦非谓国家之立法,多多益善,盍言国家自身等于人民,同受一法之制裁耳。”即以法律制限政府行为的范围,规定其活动之趋向。张东荪曾发表了大量政论文章,积极鼓吹“法治”,强烈要求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1916年6月初,在袁世凯复辟帝制败亡之际,张东荪总结教训,认为过去那种轻视法律、利用法律的观念必须铲除,在处理善后问题上,仍然坚决主张依法律程序来制裁袁世凯及其罪行,即组织特别法庭,公开审判袁世凯,重树法律的尊严,借此机遇使国家走上法治轨道。他说:“吾以为勿论届时袁逆或已逃遁海外,或已为乱兵所杀,或暴病而死,或遭暗杀,要当于国会开会之第一日,由两院各依《临时约法》第19条第21款,提出弹劾,通过后更依同法第41条组织特别法庭以审判之。”表达了张东荪对中国走上法治轨道的渴望。随后,张东荪对制宪表现了较强的兴趣,他发表了《修改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私议》、《地方制草案的商榷书》、《宪法草案修正案商榷书》等一系列文章,修正宪法草案,力促宪法通过,使国家走上法制的轨道。但结果是:宪法功亏一篑,出现了张勋复辟,国会再度解散。
(二)赞同“政本”论,提出“对抗”论
1913年底,梁启超首先提出了政治上的“对抗论”,张东荪对此非常关注,并大加赞赏。11月16日,他在《庸言》上发表《对抗论之价值》,进一步阐述了“对抗论”的意义。1914年4月,章士钊在《甲寅》创刊号上发表《政本》,提出了“政本论”,随后,又发表《调和立国论》,进一步发挥前文主张。
张东荪对梁启超提出的“对抗论”表示关注,他认为,民国以来,政争不断,都是欲以一势力并兼并其他势力,梁启超有感于此而提出对抗力,张东荪“以为诚今日救国之不二法门也”。但他认为梁并不了解“对抗”论的真谛,“惟细观近日梁任公所言所行,似于对抗之理,尚不得其三味。”所以,张东荪乃作《对抗论之价值》,对其进行阐述。他认为,政治上的对抗,来源于物理学和生物学上的对抗现象,对抗是宇宙间万物构成的原理,物理界和生物界都存在着对抗现象。这种对抗现象运用到政治方面,便成为政治上的对抗。他认为,政治上的对抗现象有两种,一是无形的对抗,也称自然的对抗,即“国家社会内各分子互相对峙,而使各不相犯”,其主要是通过一部分人士依靠其所代表的社会各要素,“以谋调和各要素之利益,不使政象趋于专制”的方式展现;“可使国家内社会上各要素之分配利益,恒得平均,而免偏颇专制之弊”。二是有形对抗,也称“容许的对抗”即“政见必有真负二面,遂生相反对之政党,此相反之政党,各标反对之政策以运行,彼此虽为政敌,而必互相尊重。”“竞争于政见政策,互相交替,以促国家社会之发达焉”。西方近代国家的组织就是靠着这样的对抗原理。“泰西各国之所以优越于吾国也,未尝不以常保持此对抗之现象,以演进之。”何以使中国在政治上也形成对抗现象?张东荪提出了三原则:一是相反二势力不可使其中之一居于国家最高机关;二是对抗二势力和平竞争,不得动用武力;三是二势力之竞争在应限制在宪法之下。否则,对抗之势便会打破。
1914年春,章士钊有见于民初党争,乃提出了“政本”论,指出:“为政有本,本何在?曰:在有容。何为有容?曰:不好同恶异。”即在政治上必须容许对立面两方同时存在,这样才能互相监督,取长补短,促进政治进步。这与张东荪对抗论的观点不谋而合,而论述更加透彻,故张东荪对此十分赞赏,立即发表《读章秋桐“政本”论》,发挥了“对抗论”的主张。他认为,章氏的主张与自己的主张相同,“章君之所谓‘不好同恶异’与‘有容’正吾之所谓保持对抗也。”他认为章的主张“偏与内而忽于外”,因为“好同恶异之为恶德而摒禁之,此内的也,自律的也,必有外的,他律的同时并臻,然后始得以巩固所谓外的与他律的,即前言之对抗。”所以,好同恶异的恶德必须靠“对抗”来实现,“吾以为与其劝告欲人之同于己者,自敛其心,则毋宁劝告被人强迫而同于人者自振其气以为抵抗。”即“与其希望强有力者无好同恶异之念,则不如期望社会上各分子各要素各固守其政党之部分,保存固有之势力,维持平均之利益而不受外力之压迫为愈也。”他强调指出,“国家社会之进步,在调剂,不在统一;在竞争,不在专制;在活动,不在一定而不变也。”极力主张本“对抗之原理”,促进中国政治进步。
对于“对抗”论,张东荪自视甚高,认为颇得近世西方先进国家政治进步的真谛。若照此进行,民国成立后的政治会慢慢走上正轨的。1915年初,张东荪痛定思痛地追忆说:“捉摸近世文明国之根本意味者,有章秋桐之调和论及不佞之对抗论。不佞非敢自慢,实以为苟不及第二次革命以前,即保持对抗之局,维系至今,断无今日之黑暗可断言也。”对抗论并未能付诸实施的现实,使张东荪意识到,无论是政本论,还是对抗论,都是“社会上政治作用之理法,而非国家机关上政治作用之规律”,所以,“不佞今颇省悟,知泛言对抗与调和,而不从社会活气着想,终为无济耳。”其真正目的在于增进社会活力。这样,对抗论实际上便又与所谓“政治与社会分离”论相联系,成为阻遏政府干涉、培养社会活气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