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基本制度建设。我们在解放初期奠定基础的几项基本政治制度都得到了很大发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始终是我们坚定不移的目标。尤其是1979年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这一举措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进步和质的飞跃。由此,我们在人民共和国代议制度发展史上迈出了继巴黎公社、苏维埃之后的第三步,使得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继承了前两者的优点,又摆脱了完全议行合一的弊端,真正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代议制度。参见席文启:《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优势》,载《理论动态》总第1645期,2004年8月30日出版。以后又重新制定宪法,多次修订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制定立法法、监督法等,这些法律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民民主的范围,保证了人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些年同样得到了重大发展。中共中央两次发文,对这项制度加以推进,并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被载入宪法。一方面,我们通过这个制度创造了一种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既不同于过去苏联的那种一党制,也不同于西方那种一党执政、一党在野的多党制的全新的政党制度。另一方面,我们对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地位、功能、作用等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丰富、发展与创新,使政协在统一战线和民主协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这一时期也获得了重要进展。中央召开了民族工作会议,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进行过一次修订,逐步使民族区域自治走向法治化,促进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保证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改革和稳定。还要说明的是,以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党的十七大与以上几项制度一起被列为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社区自治是解放初提出的,有关法律在这一时期做了修改,使其真正发挥了基层民主作用;而村民自治则是从无到有完全是改革开放、农村发生巨大变革的产物。现在城乡广大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成为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再说具体制度方面。比如,我国的行政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大批有关行政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民告官”而且可以告赢已经不是新闻,依法行政步伐大大加快,责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成为政府追求的目标。比如,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也在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人民审判员制度、辩护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回避制度、司法调解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不断完善,公正司法成为切实目标。又如,我国的监督制度也已初步成龙配套。党内监督、党际监督不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日益强化,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得到健全,公检法之间的制约和监督得到改进,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正在发展。
还有实际工作方面。比如,党内民主取得很大进步。党员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党内选举制度得到改进,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正在加紧改革试点。比如,人事制度改革有很大进展。领导干部的公开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竞争上岗,公务员考试制度,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都已成为亮丽的风景。又如,对领导干部实行民主评议制度、收入申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谈话诫勉制度等,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又如,积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听政、重要立法全民参与讨论、市民旁听人大会议等,已经渐成风气。
更重要的是以现行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到2008年初,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达229件,涵盖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30年的进步告诉我们:党领导下的民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正确道路、伟大道路,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为世界政治发展贡献出的一种成功模式。这30年的进步还告诉我们: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没有法治同样也没有社会主义。有了法治,没有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有了民主,没有法治也同样不是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时代,民主与法治必须同在同行!
理性的分析
解放初的30年,我们之所以在政治上犯了许多错误,走了许多弯路,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民主与法治分了家,特别是不重视法治。改革开放的30年,我们之所以在政治上比较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民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特别是把法治搞上来了。前后两个30年,经验教训的对比十分鲜明。
应当说,民主与法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不可分离的孪生因素。这一点,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绝大多数政治理论家和广大民众中都是具有共识的。这是因为,民主——大家的事情由大家来做主,广大民众本能地赞成这样一种主张,因而具有一种天然的合理性,这也是卢梭等主张“天赋人权”论的原由。而法治,作为对所有人群都具有约束力的东西,不一定大家都天然赞成,而它却是人类能够发明出来的最伟大的东西。它不但能够对民主予以保障,把专制者对民主的破坏予以制裁;而且也能够对民主予以规范,把民主约束在有序的范围里。这就使得民主对法治有一种天生的依赖性。没有法治,民主或者根本就不可能,或者肯定会改变味道。一言以蔽之,民主离不开法治。当然,反过来说,法治也离不开民主。因为,法治离开了民主,就一定会蜕变为专制下的法制,也即走向它的反面——人治。几千年的古老历史告诉我们,几百年的近代历史告诉我们,几十年中国社会主义的历史也同样告诉我们,民主与法治只有紧密结合起来,携手同行,才能有人民的权利和幸福,才能有社会的安定和进步。一句话,才能有政治的文明。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所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理论的核心问题。
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主与法治之间之所以具有这样一种合则两利、离则俱伤的关系,还有更深的原因。相比较而言,民主与法治具有不同的特点。民主具有天然性、扩张性的特点。这里,所谓天然性,是指人们天性中具有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大家的事情大家做主的倾向;所谓扩张性,是指民主的发展具有无限放大或无序化的趋向,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法治则具有人为性、内敛性的特点。这里,所谓人为性,是指法制或法治是人为了压抑或限制人的天性当中的某些东西而发明出来的。所谓内敛性,是指法治针对某些失范现象和无序现象所具有的规范性和约束性而言的。明白了民主与法治之间的这种具有明显互补性的特点,我们也就明白它们之间何以具有这种非同在同行、非紧密结合不可的关系了。
非但如此,民主与法治之间的这种差异还使得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表现为:民主具有突破法治束缚得以更大发展的欲望,法治也具有约束民主使其就范的欲望。正是这种张力构成了民主与法治自身进一步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正是这种张力之间的平衡可以构成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均衡互补、和谐共生。
这也是我们讲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与法治必须同在同行的道理。
再说“三者有机统一”
我们已经知道,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是缺少现代意义上民主与法治共生的传统的。相反,我们有的却是封建专制、封建法制传统,而这正是现代意义上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的反面。前面已经说过,这一点恰恰是我们建国以来在这个问题上屡屡失误的原因之一。
其实,这种失误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也缺少对未来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思想资源。众所周知,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对未来社会中的民主是多有论述的。马克思、恩格斯把争得民主视为无产阶级胜利的首要事情。但是,他们对法治的论述却停留在法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样一些一般原理层面,而缺少在阶级对抗已不是主要社会矛盾的情况下如何运用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来管理社会的论述。这当然不可苛求于他们,因为他们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在这里。列宁在领导建立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革命岁月里,谈到了法治问题。但他认为,即将建立的新政权“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4-595页。就是说,在列宁看来,新政权是无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的统一,他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因而也无须任何法律。毛泽东显然接受了列宁的这一思想。毛泽东也把宪政理解为人民民主与专政的统一,把宪法理解为巩固革命秩序、镇压阶级反抗、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因此,在建国初期在一定范围里讲了几年法律之后,就转而自己抛弃了宪法走向人治了。据此,有人把毛泽东的法律观称为革命的法律观或阶级斗争的法律观,是不无道理的。换言之,中国共产党人从马克思主义那里并没有获得多少在新社会如何运用民主与法治相结合进行建设的理论资源。
了解了这一点,就可以了解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与法治问题上的觉醒,主要是从建国30年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在民主与法治问题上的惨痛教训中引出来的,主要是从实践中得到的。了解了这一点,也就可以了解这样一种必须把民主与法治相结合、必须使民主与法治同在同行的思想之得来是多么的难能可贵。这是马克思主义民主与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巨大进步。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关于民主与法治必须同在同行的思想在这些年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马克思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壤上又结出了新的硕果。这里,我指的就是前面我们曾经提到过的,我们党在本世纪初提出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个思想应当说是马克思主义民主与法治思想发展的又一次新的提升。道理在于:在当代,政党、民主、法治都是世界政治文明的基本范畴,都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元素。但在许多现代国家中,有政党、有民主、有法治,却没有真正和谐统一高效的民主政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旗帜下,把政党政治、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内在地统一起来了。在这里,按照十六大的说法,“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由于查阅比较方便,本文凡出自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的引文,均未注明详细出处。。其中,党的领导是三者统一中的关键因素。所谓保证,就是党要保证民主与法治的统一,而绝不允许它们的分离;党要把民主置于法治的保护和规范之下,而不允许民主的缺失和无序;党要保证法治的至高无上地位和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而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更不允许出现无民主的法治。总之,党要以民主和法治的统一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证社会的高效与有序。显然,在中国,党是有这个力量的。这样一种思想和实践,就使政党、民主、法治获得了和谐有效的统一形式,聚合了政党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强大功能,人民在民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及法治规范在现代社会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其可能性而言,它所能够释放出的正面能量是资本主义政治模式所不可比拟的,也是传统社会主义政治模式所不可比拟的。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三者有机统一是民主与法治必须相互结合思想的新的提升,是马克思主义民主与法治必须同在同行思想的新的发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模式的标志性理念。这个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新发展和新贡献。我们应该为实践好这一伟大思想而不懈努力。
60多年前,毛泽东对民主充满了单一的钟情;30年前,邓小平为民主注入了法治;现在,我们则把政党、民主和法治捆在了一起。60年走出了三步,这三步是不容易的,但却是实实在在的伟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