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据我们所知,2001年8月以前,我国采取完全公开式价格听证召集模式的只有青岛一地,有限公布模式的也很少,绝大多数价格听证会都是隐秘式召集模式。这说明各地普遍规定的公开原则和决策透明目标并没有在实践中得以实现。因此,中国各级各地的价格听证实践基本上是特别重视听证的实际运作方便与效率,而不强调公众的参与和公开透明式的召集。这与其制度的定位情况刚好相反。其原因主要有: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秘密定价传统的影响根深蒂固;价格听证规则的制定者还缺乏民主意识,使得价格听证规则制定得不完善,不到位;价格听证的执行者同样缺乏民主意识,像一些地方的听证组织者原以为听证就已经是价格决策公开化了,根本就没有想到还要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公开;我们公众的民主意识还比较淡漠,许多地方也没有出现消费者主动要求召开价格听证会的情况。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上述这些情况正在有所好转。青岛物价局及青岛市政府的有关领导人已经表现出强烈的民主意识和创新精神,并为全国的价格听证做出表率;2001年12月,广东省物价局举行的春运公路客运交通票价听证会和2002年1月国家计委举办的铁路票价听证会,都实现了全国性的电视直播;一些消费者及其组织也主动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质疑未经听证的价格调整的合法性;更可喜的是《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价格听证一律公开举行。再加上前述其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国价格听证的召集模式必将逐步走向民主化和透明化。
三、听证的参与
这个问题与上述听证召集问题一样,都涉及听证的功能定位,特别是在对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定位,同时它又比召集问题更复杂,要涉及听证其他方面的功能,涉及对这些功能的全面定位问题,如图13 -2 -1。也就是说,听证的参与制度要保障有关利益主体都有平等的代表权,以实现社会公正;保障普通消费者及社会公众也能选派相应的听证代表,以扩大公众参与的渠道;允许公众旁听整个听证过程,以实现价格听证和价格决策的真正公开透明;听证代表中要有有关的专家技术人员,以利于价格决策的理性选择;参与听证要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注意听证代表的规模,注意成本效益比。显然,全面的功能定位,要求代表的属类要齐全,代表的产生要民主、公正和规范,代表的权利义务要合理明晰等。同时也要求听证过程的参与者不仅包括听证代表,还要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注意允许普通公民旁听,允许媒体介入。
1.听证参加人的属类
听证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参加听证过程的代表的广泛性程度。对此,我国11个地方的价格听证制度都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参见表13 -3 -7。
在参加人类型方面,被广泛而明确地加以规定的类型,按有相应项规定的地方数量多少排序分别是申请方或生产经营者或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群团代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新闻单位代表;企业主管部门代表等。其中除了申请方及有关企业的代表外,其他每一项都存在没能被有些地方加以规定的问题。就各个地方所列举的听证代表的类型数量看,陕西和内蒙规定得最多,共9类,接下来依序为河南、福建、青岛、山西,各8类;云南、广西各7类;河北6类;北京和深圳分别为5类和3类。
除了进行上述总体分析外,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地方的特色。
内蒙古对于听证代表的统一规定是,听证会邀请四大类人员:①有关单位(部门)领导(人大、政协、政府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②听证涉及的调定价项目申请单位代表;③用户代表(含消费者、生产经营者、法人、其他社会组织);④其他代表(工、青、妇、消协、有关经济技术专家学者、居委会、新闻媒体)。上述分类突出了相关利益主体的代表;对技术专家代表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特别突出其地位,这与其他地方有所不同;后两类可能存在交叉的问题。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该区价格听证制度涉及消费者代表时,使用的是“用户”这一概念,并具体指明它包含的类型不仅有消费者,而且还有生产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从而使得这一类代表的包容性更宽泛、更完善。当然其他地方也有类似规定,如深圳市规定的“用户”既包含消费者,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际上,深圳市最有特色的地方并不在于“用户”方面的规定,而在于它一贯推行的价格咨询委员会制。在深圳市物价局看来,参加听证会的人并不应该称为“代表”,因为代表应为选举产生,而应叫“委员”(他们一贯的称呼)。深圳市成文的听证制度把听证参加人分为3种:一是深圳市价格咨询委员会委员;二是听证所涉及的定调价项目的申请方;三是用户代表。这里显然看不到对来自人大、政协和普通群众的代表有明确的规定;且第二类代表其实是当然的参加方;“用户”代表还是比较笼统。我们通过实地访谈得知,深圳市每一次听证会的参加人主要是由价格咨询委员会的部分成员(通常为10多名)参加。该委员会一般由正副主任2人(物价局负责人担任)、正副秘书长3人和委员35人构成。对委员实行推荐聘任制、任期为两年。据有关文字材料显示,这些委员来自政府机关、民主党派、企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学术机构、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均为有一定思想理论水平和分析研究问题能力,热心于物价工作,善于联系群众,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
此外,北京市等地的做法也具有典型意义。如北京市把听证代表分为固定代表和临时代表两部分,固定代表20名,其中有基层的群众代表,如居委会的主任等;临时代表10名左右。这种做法既适合经常举行听证会的需要,也能灵活地适应不同内容的听证会的需要。从表13 -3 -8中可见,在两大类代表的具体构成比例上,固定代表中政府部门、专家和群众三类代表的比例比较均衡,而临时的三类代表中来自政府机关的代表比例偏高。当然这只是一次听证会的情况,据北京市物价局的介绍,在临时代表中,群众和消费者一般来说能占到1/3左右。
从表13 -3 -9中的职务职称分类来看,有20人有明显的职务身份。其中处级干部最多,在20人中占60%;其次是普通的科员,占到25%。从9个有职称的代表情况来看,均为正高职称。
值得注意的是,新出台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第八条对于听证代表的属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2.代表的产生
对此,各地大多规定得很简单,甚至有些地方(山西和云南)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在那些有规定的地方中,我们可以分出四种规定模式:①笼统式。价格听证制度只是笼统地规定代表产生的一般原则: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代表的范围、人数和人选。属于此类的地方有河南、福建、深圳(限定为用户代表)和内蒙。②模糊式。不分类别仅含糊地规定,既可由参加单位指派,也可由政府价格部门邀请,只是不得委托申请方选派消费者代表。陕西就属此类。③明确式。政府代表由本单位推荐,专家学者群团消费者代表由价格部门邀请,且人员必须在听证会15日前确定。河北就是这样规定的。④分类式。首先将代表分为两类,一为固定代表,二是临时代表。固定代表由有关部门推荐,临时代表由物价部门在会前依据听证内容具体确定。除了前述北京以外,青岛、广西也属于此类。当然它们对于固定代表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在广西,固定代表只限人大政协和群众团体代表,而在北京市,固定代表通常范围更宽泛,可以包括一些专家学者。青岛市固定代表主要是几个主要政府部门的代表,外加总工会等部门代表。
上述可见,目前中国的价格听证在代表的产生方式上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漏洞,这就为听证的组织者选择听证代表的自主性提供了可能性。在实际的听证活动中,绝大多数的听证会代表是由物价部门确定的。例如,在内蒙,除了上述其前两种代表由被邀请的有关部门来选定外,其后两种代表也是由物价主管部门按听证会的内容具体确定(暂行办法第三条)。深圳市有过之而无不及,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内容,不仅有对其用户代表人选的具体确定权,而且还有选择哪些听证委员与会的绝对权力。
这样,物价局实际上能够对听证会的举行发挥强有力的影响。物价局通常选择那些与其意见相同或相近的委员与会,而不选择那些与其意见相悖的委员与会。这令人吃惊。对此,物价局的解释是,物价局实际上也是所议各项价格的消费方。他们和他们邀请的委员完全会站在用户的立场上来发表意见。这种解释更令人不解。众所周知,作为政府,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即不能完全站在申请方的立场上,也不能完全站在用户或消费者的立场上,更不能完全从自己的利益出发。
值得一提的是青岛市在选择消费者代表时的随机抽样法。为保证代表的公正性,青岛市物价局在选择经营者和消费者代表时,通常采取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特别是在1998年10月21日召开的客运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前,该市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代表的选择,采取了在全市上万名出租车司机中“自愿报名、随机抽取”的形式,从市区500多名自愿报名的出租车从业人员中,随机抽取了12名代表参加听证会,并经过市公证处的公证。从效果上看,这样的选择方式不仅使得过程透明,而且确实得到了广大市民的信任,当选的听证代表们工作十分积极有效,有的主动提供联络方式来汇集群众意见,确实成为广大市民的利益代言人。在这一点上,也有助于降低物价局在选择代表上出现偏差的可能性。
2001年7月出台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和2002年1 1月修改后出台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听证代表产生的政府化,因为前者第八条和后者第九条都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
在代表的产生方面,我们除了应该关注其产生方式外,还应关注各地价格听证制度对于与会代表素质的要求。但在这方面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仅有云南、广西和北京,并且它们的规定一般很简单:如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及一定的经济和管理知识、全局观念、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热心公众事业等。
3.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代表的权利问题,11个地方中有6家(河南、山西、云南、广西、青岛和河北)根本就没有提及,其余5个地方中的3个地方(深圳、内蒙和北京)虽然提及,但都规定得非常简单,如深圳仅有质询权方面的规定,内蒙也只有质询权和到申请方调查的权利,北京只是在听证实施条例中规定临时代表与固定代表权利平等和三项具体权利(了解相关内容、反映被代表方的意见,修改听证方案)。只有陕西和福建有相对较详细的规定:审核申请资料;论证调定价意见、质询申请方、收集并反映公众的意见;提出调定价建议;因申请资料不清可以要求终止听证等。
对于代表的义务问题,11个地方中只有4家有简单的规定,涉及的内容包括:
保守国家、企业和单位秘密,尤其是调定价的秘密;应详细审核调定价方案并提前做好听证准备;遵守价格法和有关听证制度等。在这个方面,内蒙古的听证暂行办法有一条独特的原则性规定--义务听证,与会人员义务服务原则。这意味着,内蒙古的价格听证参与人将不能得到任何报酬和补助,这与深圳市的做法完全不同,或许这与呼市经济不甚发达,物价局办公经费有限有关。无论如何,强调义务听证原则是值得提倡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有规定的这些地方通常也没有对两者分别做出规定,致使我们很难判断一些规定是属于权利还是属于义务。甚至有的地方竟然把本来属于义务的当成权利来规定,如陕西就把保守企业和单位调定价方案的秘密当成权利来规定。可见,这些地方对于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非常不完善,甚至存在很多问题。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则有所进步,先明确规定听证代表的权利: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后明文规定听证会代表的义务:应当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过这些规定还是太笼统,需要各地在这些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4.公民旁听与媒体介入
由于如前所述,我们国家的价格听证大都没有实行真正的公开化,因此这些听证一般是不允许公民旁听的。然而也有个别地方允许公民自愿参加旁听。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价格听证虽然没有事前大规模的宣传,但还是允许得知消息又有兴趣者自愿旁听听证会。目前这在全国:很多地方都还做不到。据介绍,每一次大约会有十来名自愿旁听者与会。例如呼市公交听证会,有些群众主动参与,而且会上所提意见非常好,要求提价的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延长公交线路,加快车辆更新,这些后来还被当局的决策所采纳。
青岛市物价局在2000年9月23日进行的关于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前,曾在《青岛晚报》上刊登公告,公开征求旁听人员(以及出租车从业人员代表、消费者代表),明确欢迎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报名参加旁听。这样,自愿报名的20名公民参加了旁听。后来在直播现场还有近百名的各界人员旁听了听证会的全过程。并且该市市政府批转的物价局有关完善听证制度的报告已明确提出,下一步将正式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议旁听制度。
在我国价格听证实践中,媒体的介入一般也是非常有限的。最多听证组织者会邀请少量的新闻记者及其代表与会,以便进行会后的新闻报道。呼和浩特市的历次听证会都是如此,例如2000年12月15日召开的自来水价格听证会就有呼市电台和呼市日报社的代表参加。其他地.方如深圳市也大体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