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特别强调听证的倒金字塔型模式,对于听证的公开召集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广西区政府的立法听证办法根本就没有规定其立法听证可以向全社会开放。也许正因为如此,我们目前很难在报章上看到有关广西立法听证实践方面的报道。
3.听证的参与
在听证参与方面,各地一般都会重视听证的公开参与,注意一定的公正性,但公开化的程度还是有区别的,公正性的实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并且普遍存在轻视专家作用的问题等。
深圳市法制局基本上做到了适度的公开性,一方面让普通市民和有关各方代表有机会参与其中,以保证听证会代表的广泛性和公正性,但另一方面却并没有允许多家媒体介入其中和进行现场报道,说明实际的公开性还有改进的余地。另外,从实地调查和有关材料中都看不出当局对专家代表的特别重视,因此,该听证会电有对决策科学化的忽视问题。广东省的立法听证能够较多地兼顾各阶层、各利益主体的参与,只是其第二次听证较为失色,不能获得民众广泛的重视。其最为成功的地方是它的公开性,它的举行细则与详情对公众与媒体都毫无保留地被公开,这为我国的立法公开化做了很好的尝试。武汉市更是如此,它奉行“以开放为先导的战略”,武汉市人大在所有听证原则中发挥最出色的地方就是对公开化的顾及。武汉市人大认为:“权力机关的立法工作也要增加透明度,使我们的立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我们也认为当地邀请外商参与听证的创举,长远来看确实有“扩大开放”的象征意义。
下面我们从听证会的参加人、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媒体与公众旁听三个方面来进行具体的比较。
①在听证的参加人结构中,各地都很重视让有关利益主体的代表和普通公民代表参与听证会。
深圳市法制局听证会的组织者认为,听证参加人应该包括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代表,同时也欢迎有兴趣的各界人士参加。参与听证会的人员除了主持人外,还有解答人(提出设置审批事项的政府部门,即建设局)、参加人和旁听人三大类。参加人分为两部分,一为自愿报名经审查合格者,二是为了使听证卓有成效,法制局指定的那些与听证事项有密切关系但又没有报名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代表。据调查和记载,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数近百人。这个数目在国内到目前来看都算是很高的。人数多说明代表性很强,但也会有成本与效益的矛盾问题以及开会的实际效率问题。这些参加人的具体构成,我们没有得到明确的统计数字,但我们从新闻报道中得知:有市内外企业近50家与会。
广东省人大立法听证的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听证参加入的资格,我们获知凡有中国身份证的国民便可以参加。参加人可以通过电话报名、并同时告知发言的论点,报名截止时间是会议前三天,比国外的书信申请还方便,使得当地的听证富有高效化的特点。广东省人大听证的参与人称为“听证参加人”(与西方听证的“证人”不同),组成人数限定为20人,“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及支持、反对意见对等的原则遴选”,可视为“西方正反比例证人制”的实施。据当局负责人介绍,当地的第一次听证会反应热烈,正式报名的有30人,还有30多人报名旁听;参与人包括建筑业从业人员、学者、专家、律师、大学生等,应已代表了各方利益,有效保证了当地立法听证的公正化。只是在举行第二次听证时因报名人数不足,才安排与听证内容相关的各方人士(电讯、水利、交通三方面)参与听证,最后勉强有22人到来,使得听证的实质意义受到损害。此外,没有邀请具有技术背景的参加人发表专业意见,就不能补充自发报名的参加人对技术掌握的不足,让当地听证的科学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当然,有关负责人已经表示,以后可以考虑安排“指定参加”和“报名参加”两种参与方法并行,以重视科学化原则。
武汉市人大在选择听证参加人方面的做法更大胆。其第一次立法听证会的参加人都是所谓“法规管理相对人”。他们当中许多都是外资代表乃至外国人,而不是中国公民。也就是说,这次听证的公开性程度很高。其具体报名时间和手续是,限公布听证会后的两天内到市人大办公厅报名,这就比广东省人大的立法听证缺乏弹性,虽然可以讲求“高效”,但对于参加者来说就显得比较仓促。武汉市人大原来也曾打算采用“证人正反比例制”审核参加人,但“考虑到参加人的意见不会太广泛、为了避免讨论得零碎”,最终并没有规范参加人的意见比率和总体人数。当地组织参加人时,最着重的却是他们的地位与代表性,并已“预先选择12至15家重点企业或有代表性的企业发言”。当地媒体报道“在汉的外企报名十分踊跃,短短两天时间,就有六十多家外企报了名”,在访谈中我们才知道另有缘由。原来当局鉴于最初报名参加听证的外资的代表性不足,几所当地著名的外资都没有报名,便“组织了一下”,才有63家外商参加这样盛大的局面来“扩大影响”。这样,参加人的代表性虽有所顾及,但人为组织的色彩还是太浓。同时,这次听证会对小企业来说也有失公正;对被组织派来参会的代表来说也很难有积极性,从而可能影响听证会的实际效率。而且当局就同一法案另外还召开过“咨询会”,邀请“在汉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因此这次听证会没有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听证。不过,当地对参加者的安排中值得肯定的一点是,听证的参加者全都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并在第一次听证会发言的代表中有一半(7人)都是外籍人士。可见武汉当局已经初步克服了听证涉及敏感性问题的顾虑,放胆让外资、甚至持不同国籍的人参加听证,证明他们极为重视听证的公开化。
②在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几个地方的成文规范都很少,少量的规范主要涉及参加人的质询、辩论、解答、时间运用、会前准备等方面。从这些少量的规范中,我们还是能看到,这些地方对于上述问题的规定既有共性(如都允许听证代表有质询权,法案起草方有解答权等),也有一些分歧(特别是对于参加人的辩论权问题各地有所不同)。
深圳市法制局的听证会根本没有有关参与人权利方面的文字规范。在调查中,我们得知,解答人有对设立“建筑材料核准制”一事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解答权;同时,其他参与人包括旁听人都有提问权,也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事后有关人士认为参加人一般不应有辩论权,尤其是解答人不应该拥有对其他参加人不同意见的反驳权,目的是让各方意见能按规则有序表达。在义务方面:深圳市当局对于听证参加人没有多少书面要求,惟一的要求就是出席听证会的解答人、参加人和旁听人都必须遵守听证秩序、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不过对于听证解答人,当局有特别的要求:负责就设立审批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审批的主要内容及程序进行说明,并解答参加人和旁听人员的提问。
广东省的立法听证会则明确规定了听证代表的发言时间、质询权和辩论权等内容。其听证会大概历时3个半小时,参加人的发言时限在两次听证会中有明显的调整:首次每人限发言20分钟,旁听者限时10分钟,共有17人次发言及5人提交书面报告;到一年后的第二次听证时已本着高效化、长话短说的原则,把时限缩减一倍,分别变为10分钟与5分钟。在缩短时限的同时,广东省人大不但规定“听证人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向参加人或其他发言人提问”,还准许甚至鼓励“参加人对前一发言有不同意见的,经主持人同意,可进行质疑和辩论”,乃至在会场内出现了口舌之争。可见,与深圳市法制局不同,广东省当局采用了“允许辩论”的原则。广东省的立法听证程序是少有的公开鼓励听证辩论的官方程序,因为他们希望听证会内能擦出火花,以便充分发挥听证公正化的功能。在义务方面,广东省人大的听证程序只要求听证参加人预先表明立场,而没有规定他们需要做任何会前的准备,更没有如美国国会那样要求参加人预先提交书面意见书。幸好就当时的记者观察,不少参加人都有所预备,对听证会表现出应有的重视。例如《北京青年报》便认为,“参加听证的人员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大都引述了刚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显然,参加听证的人员在到会之前,都进行了一番苦心准备。”可是也有相关草案的起草人黄成军,认为一些听证参加人“对修订草案理解还不够”。
武汉市的立法听证对于参加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也很少。在权利方面,仅有关于发言时间不能超过10分钟方面的规定,而没有听证辩论方面的规定。不过,武汉市人大有关负责人还是十分希望在日后能用连续发言的方式形成公开的辩论,去体现公正化的听证原则。他们甚至认为“没有辩论就不叫听证”。在义务方面,武汉市人大对于听证参加人的要求很少,如要外籍人士发言时自备翻译等。总体上看,发言人水平参差不齐:负责人表示外籍代表“重视效益,准备充分”,但其他与会人士中很多言不及义。这说明,听证参加者缺乏专家,其素质很成问题,这不能不影响听证的实际成效。
③在媒体介入和公民旁听方面,这几个地方都很重视,但具体的实践还是有所不同。
深圳市法制局的立法听证会允许公民旁听。同时它也允许媒体记者介入报道,《深圳特区报》就派有专人采访报道。但是,若与后来广东和武汉立法听证会中媒体介入的情况相比则大为逊色。毕竟参加该次听证会的媒体很少、很有限,且没有能做现场直播。这就使得这次听证会在实际公开化方面仍有可改进之处。
广东省的立法听证会一直强调公开举行的重要性,在第二次听证会的程序中还加上了第八条“旁听”,独立于原有各条之外,不但规定“听证会公开举行,设立旁听席”,而且有创新性的规定:“旁听者需要发言的,可向书记员提出,由主持人视情况安排时间予以发言”,同时他们也可递交书面发言。同时,当局也鼓励传媒加以报道:“在听证过程中,记者不能在场内向参加听证人员提问题或采访,但在场外或听证结束后可以按国内新闻采访的有关规定自行采访”。第一次听证除了有28家新闻单位参与外,还安排了《广东电台》的“城市之声”栏目作现场直播,甚至还有西方使馆人员和记者到场;即便是不太引人注目的第二次听证会也有约15家新闻机构报道。广东省人大对于听证公开化的重视获得了各地媒体的好评,例如《北京青年报》便以“广东省人大何以敢为天下先”为题,赞扬此举能让民众无所顾忌地参会。
武汉市人大当局不但准许公众旁听听证的过程,还特别邀请了一些国外领事及商会的代表赴会。该地希望传媒多加报道,并规定“宣传处负责落实新闻单位并组织新闻宣传报道”,当地第一次听证会便有30多家新闻媒体(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全国性媒体)到场。不过在武汉市当局对公开化措施的重视当中,也有白璧微瑕:
武汉市的听证虽然是与外资企业有关,但却并没有邀请国外或境外传媒报道,甚至是香港《大公报》要求采访也被拒绝。这些措施显示当局对公开化的信心还有不足,广东省当局却能容许外国媒体到场,走得比武汉更远。
4.听证的过程
听证过程主要涉及听证的主持和听证的程序规范两大方面。
①在听证主持方面,这几个地方都比较重视听证的实效。
依据《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圳的听证会由市法制局主持。具体到其首次听证会,主持人实际上为法制局一位副局长、经济法规处正副处长共3人。
有副局长亲自主持听证会,表明局领导对这次听证会非常重视。
广东省立法听证会的主持人与国外听证主持人有着相似的责任,即“维护听证会的秩序,确定听证会参加入的发言顺序,监督发言人的发言时间”等。它的人选亦与各国相同,即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担任。较为特别的有两点:一是第二次听证的主持人加上了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二是其他“听证人”除了相关委员会的委员外,还“可以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总之,会议的主持人有着一定的权威,对维持听证的高效化有促进作用。
广东省由专门委员会主持听证,而武汉市立法听证会由市人大办公厅秘书长主持。
②在听证过程方面,它们大都缺乏明晰的规范,即便有规范,也不够稳定,但是在听证的效率方面则有一些区别,有的较为重视,有的则不然。有的甚至对于听证的公正化也没有准确的把握。
深圳市法制局的立法听证没有成文的制度规范,因此其听证过程的规范性不强,而在会议效率方面则有得有失。因为我们没有得到该次听证会进行程序方面的文件,所以无从得知它的起始与终了;从与会领导人员来看,其中并没有比主持人更高级的官员出席,就不太可能加进领导人讲话的议程,其起始程序与终结程序恐怕都会比较简洁,也就是比较注重效率。但是该地的实践在听证效率上还是有欠缺的。尽管有近100人与会,但由于会议没有对每位发言的时间作限制,实际能够发言的人数并不多。据报道,这次听证会只有12家单位的代表发言和1位个人代表发言,发言率近13%。与会绝大多数人仅仅充当观众而已。且这一表达率也很难保证意见的充分和公正表达,因为其他想发表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能最终并没有发言机会。这些发言者表达的意见情况如表13 -4 -1。表中显示在表达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中明确持反对意见的较少,而明确持赞成意见的超过了半数,尤其是大多数的企业明确持赞成态度。尽管如此,建设局提出的这一新增审批项目最终还是被否决了。这就出现了最终谁说了算,听证会的作用在哪里等问题。
广东省立法听证过程的特点在于,它有自己的规范,且这些规范能比较注重听证效率和公平等问题,只是它对听证的理性抉择功能重视不够。其不少程序的设计都明显有高效化方面的考虑。其会议进行程序:会前先由书记员宣布纪律,再由主持人正式宣读听证会程序,结束时由主持人进行小结,这些程序都大致符合听证的一般规律。最值得留意的一项是在首次听证会的主持人讲话后,还有一个“领导讲话”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