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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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政府听证 (14)

“鉴于本次立法听证会是本省(或全国)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届时请常委会领导在听证会开始前致词。”这只是一项一次性程序( once and for all)。其第二次立法听证已经没有这项程序(虽然还有常委会的领导到场听取意见)。如前所述,当局刻意选取正反立场鲜明的题目进行听证,并公开鼓励参加者在听证会中争论,来证明听证的不偏不倚。不过,广东省人大在设计听证程序时也有缺陷,主要是对专家参与原则没有专门考虑,使得理性抉择成为广东省立法听证最为忽视的功能。

武汉市的立法听证也像深圳的一样并没有统一规范,它的进行过程也就难以被系统化地描述。但据我们调查发现,武汉市人大对于听证的公正化概念有所误解,同时会议也举行得缺乏效率。对公正化概念有所误解的具体表现是,市人大尽管表示会根据代表举手的情况来安排发言,但却“预先选择12至15家重点或有代表性的企业发言”,且最后果然是其中的14位代表发言。市人大原以为这样就能为达到公平创造条件,而不知道它重视大企业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对小企业的公正平等地位造成损害。

会议效率低下主要有两点表现:一是其程序之中有繁文缛节现象,先由主持人宣读听证会须知,接着交由市人大财经委用10分钟介绍《条例》的修改情况,完结时还有领导讲话(第一次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岩讲话)。二是听证会的发言过程有失规范,会场中间常常出现“各说各”的现象,搞得跟立法座谈会分别不大,或只像个论证会。虽然媒体称会场上的“气氛严肃而活跃”,但有关负责人在访谈中坦承,两次听证的会场气氛都有冷场现象,首次听证在一小时后就有外资代表提早离场,第二次听证会只经过半个小时就草草了事。这样的听证会很难真正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5.听证的善后

总体上看,这些地方对于听证会后的程序设计和制度要求在总体上也是规范化程度不高。当然,各地都有自己的尝试和特点。深圳市法制局听证会的后续工作有一些原则性的规范,但缺乏细致的规则。并且市法制局在市政府的最终决策中发挥了法律专家性作用,对听证会只重视公开公正等原则而忽视科学原则的问题有所纠偏。广东省举行立法听证后,公开了它的善后过程和手法,内容较为公允;这种公正化与公开化按国内现状来说是十分难得的。只是在公正与公开的背后,当地立法听证对于另外一些原则的坚持可能存在问题。武汉市的立法听证基本上没有明确的会后跟进机制,使我们难以了解它的客观效能。

下面我们主要从听证报告书的编写和听证的实际效用两个方面对这几个地方立法听证的善后情况作一比较分析。

① 证报告书

深圳法制局并不是最后的决策机关,所以在听证会后必须向市政府提交听证报告。据载,听证报告依据听证笔录做出,必须全面、准确反映听证笔录的内容;并且听证报告作为法规、规章草案审查报告的附件,是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决策的重要参考。这说明,当时听证会的跟进工作并不规范,也没有关于在什么前提下向市政府提交听证报告,又如何提交听证报告方面的具体规范,如是否该附上听证原始笔录等。

不过,事后该市有学者对于听证报告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建议:听证报告首先要客观、全面反映听证当中各方面的意见,包括赞成和反对设置该项行政审批的意见及其理由,各方面提交的书面意见以及听证的记录应该附在审查报告之后;同时市法制局作为法规的审查单位,还应对听证当中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对是否设置该项行政审批提出自己的意见及其理由;如果拟设置方不同意法制局的意见,市法制局才需要将有关审查报告提交市政府审议。如果市法制局认为设置该项审批不合法或不适当,可以直接通知拟设置方,拟设置方如果接受,市法制局就可以不必报告市政府,从而可以提高效率。这样做自然有利于发挥法制局的作用,特别是发挥法制局中一些法律专家的作用,有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立法决策的效率性。

广东省人大在听证会举行时设立了三名书记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他们的笔录和参加者的书面发言稿,将会呈送听证人审核,以便听证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研究”。最后,一份包括听证会的主要内容、基本情况、参加入的发言与争论、听证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听证报告书”就能出台。报告书公开表明对所有在听证会中所表达的主要意见的看法,无论采纳与否都列出原因,这就大大提高了立法过程与法案的透明度。此外听证报告书中不公布发言人的名称和背景,也能有助于保持听证的公正化。可是从听证会完结到报告书的完成,竟然不到一个星期(第一次听证的资料)。这就不可能邀请专家评论会上的意见。固然它可以实现听证善后在时间上的高效化,却不能像深圳市法制局那样以科学抉择过程来弥补前述对此有所忽视的缺陷。

武汉市人大并没有像广东省那样就立法听证制作一份“听证会报告书”,也没有说明对听证会的正式善后工作。我们只知道听证的记录由法规室、财经委(即每次听证的相关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但并不是像广东省那样把所有意见都保留送呈人大,而是按意见的分类有选择地印发给常委会。真正承诺如何处理当地立法听证善后事宜的,只有一位领导在致闭幕词中的一句表态:“常委会工作班子将认真研究这些意见,提出一个较好的修改稿,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也即媒体所谓对法案的“三审三改”。总之,这些善后行为的内容和细节有欠公开和规范。例如2000年11月28日,人大第22次会议作了“关于《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其中只有“5月31日,常委会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各方人士对条例(草案)+的意见”一句涉及听证会的角色。因此,我们难以得知在听证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被采纳的情况和当局的跟进工序,也难以断定当局在会后对各项听证原则的尊重情况。

②听证会的效用

关于深圳此次听证会的客观效用。我们没有拿到听证会会后的报告原件,不好具体评论到底哪些意见受到了重视,哪些意见没有被采纳,其中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考虑又都有哪些。但是总体上我们还是可以说,这次听证会,市政府最终并没有完全按照听证会上正反意见的对比来决策。因为按照上述统计结果,听证会应该有利于市建设局,但最终却没有批准其请求。其中的原因何在呢?通过实地访谈得知,市法制局本身是不赞成建设局的这一申请的,因为在他们看来,建设局的这一设置将违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我国即将加入WT0的大趋势,将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显然,事实上法制局在最后的抉择上发挥了相当关键的作用,它本身更倾向于听证会中的反对意见。这说明,法制局和市政府最终的决策在相当程度上更偏向于决策的科学化。这或许能够对前面忽视科学化有所纠偏。但无论如何,听证会本身就应吸收适当比例的法律专家和其他方面专家参与其中,从而有助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否则,听证会容易被人们视为流于形式,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关于广东省的立法听证效益。在第一次听证会举行后,广东省人大对原有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该次会议的听证报告书综合了与会人士的十条建议,当局并“建议采纳”了其中四条。被采纳的意见,大多属于技术性的意见,即对草案的漏洞进行修补;而未被采纳的意见,则多有涉及发言人的利益,看来相关的处理大概是公正的。有趣的是,虽然整个广东省立法听证的过程都没有对科学化有所重视,但它的结果却对原草案有着一定的科学化改善。无论如何,我们认为,如果注意邀请技术性专家参与听证的过程,对于听证的理性抉择功能会有更大的改善。

关于武汉市立法听证的客观效用。我们不能从文件上衡量其效益,就只能从对有关负责人的访谈中了解有关情况。他们认为,举办的立法听证会的最大作用,就是建立了“联合办公”的工作模式,即由人大常委会直接把所有与法案相关的单位都请来当听证人或听证参加人或特邀旁听者,来让不同部门都能同时了解情况。但这充其量只是一种改善官僚机构运作效率( bureaucratic politics)的手法,实在不能算是举行听证的主要目的。听证的实效,即有多少听证会上的意见对草案有正面作用,或做出了科学化的建议,是难以断定的。

最后,关于听证的成本问题。严格说来,衡量听证的效益大小还应该注意听证的成本问题。而对此,只有深圳市法制局有所关注。在调查中,市法制局的有关负责人曾经特别向我们说明,听证会实际上成本很大。他给我们算了一笔账,一次听证会登广告、租场地以及其他费用总共要花4万-5万元,法制局一年要出台40个法律,如果每个都要组织听证会,那么就要花将近200万元,这对于法制局来说不堪重负。

因此听证会确有成本和效益的关系问题。鉴于此,他们认为要举行听证会的应该是那些关系重大的立法项目,每年选上1-2个为宜。

综上所述,立法听证的善后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规范化,尤其是对于听证报告书应该更加规范。对于听证的效益评估是一个很困难的事情,在立法听证初期更是如此。

这几个地方的听证效应总体上还都较好,特别是深圳和广东都在最后的决策阶段加进一些专家式科学考虑因素,来对前面没有重视专家参与问题有所纠偏。当然,它们各自也都有不少待改进之处。

三、模式及其成因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应该发现,我国这些立法听证都是尝试性的,都偏重听证的价值性功能的发挥,都比较重视听证的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等功能定位,而不太重视听证的技术性功能,尤其是不重视听证的规范性和专家参与性,有的甚至还不太重视听证的效率问题。这与国内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完全不同。原因主要在于:一者,我国立法听证试行较晚,短时间内达到听证的规范化的确非常困难;二者,立法听证所涉及的内容一般不会像价格问题那样有很强的敏感性,公开举行的社会负面效应较小;三者,立法部门的有关人员在民主法制方面的意识和素质比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要好,因而能比较准确地把握住听证的精神实质,尽力追求听证活动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民主性等。

具体看来,虽然上述几个案例很难用模式来划分,但实际上它们对于听证功能的定位还是各有特点,别有缘由的。

(1)深圳市法制局的立法听证基本上是只重视听证的价值性功能,而对于听证的技术性功能有所忽略。在价值性功能方面,它最重视的是公开化功能,但实际上其公开化程度还不是很高。在技术性功能方面,它最忽视的是规范化功能。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全国初创、时间仓促。深圳市法制局的立法听证之所以规范性很差,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是全国初创,时间仓促。既然是全国初创,那么它就没有可借鉴的国内制度及实践版本。同时从1999年2月正式决定实行审批听证制度到举行第一次听证会只有5个月的时间,在这样的时间内要想做到听证的规范化,自然是很困难的。

②行政立法的特性。这次听证会之所以不同于广东和武汉的尝试,特别重视听证的价值性功能,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它不是立法机关的听证,而是行政机关的立法听证。原来的行政立法往往追求的是效率,重视立法的科学化、高效化和一定的行政程序化。而现在的行政立法要按现代法治理念来改革,自然应该更强调立法的价值性功能,如民主、公开和公正。

③组织者的高素质。通过实地调查和我们得到的文字资料,我们感到,其立法听证得以实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深圳市法制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有着现代法治观念。在并无全国立法指导的条件下就设立听证制度本身,就说明有关当事人有着较高的现代法制意识。否则,这一制度绝不会在深圳率先实施。在并没有成熟的制度规范约束的条件下能较成功地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就是这些组织者们的法制理念。这些在他们会后专门就这次听证会发表的论文中有明显的体现。

④改革开放前沿的优势。深圳之所以在很多制度创新方面总走在最前头,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地带,对旧制度问题的感受比其他地方要快,要强烈,自然对制度创新有更突出的紧迫感。深圳之所以能在行政审批立法决策方面率先推出听证制度,也是他们对审批制度的改革有更强烈的需求所致。

深圳市法制局的这次听证会虽然并不合乎我们设定的理想模式,但它毕竟是中国立法听证的初创,其意义非常重大,尤其是它能根据自身行政立法的特点突出强调听证的价值性功能,这是特别值得肯定的。其存在的问题只是尝试中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该局的有关负责人和该市的有关学者也都在事后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并且他们还都对未来如何改革和完善已有的听证制度有自己的独到想法。或许在一项制度创新过程中,我们不怕开始时的制度不完善,最怕的是人们的思想意识跟不上。所幸的是,深圳市法制局不存在这一问题。因此我们相信,深圳市法制局的立法听证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日趋发挥我们期待的六大功能,一定能带动深圳市其他听证活动的有序开展。

(2)广东省人大的立法听证明显特别重视听证的公正性、公开性与高效性,而忽视听证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民主性等功能定位。其原因除了有关人员的高素质以外,主要还在于:

①改革开放的先锋。广东省是我国最早实行改革开放的发达省份,因此它与落后地区不同,社会利益分化快一些。其举行听证的一个客观目的,就是为了维持这些利益主体的平衡。因此,它的立法听证会刻意选择“与群众关系密切、利益关系复杂的立法”,处处强调公正化,甚至试图在听证会中通过辩论来寻求一致。着重“公正化”的立法听证,实在是经济改革开放后的社会的必然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