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率又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评价:
(1)从全部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或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来看,这一比重越高,说明政府采购对财政与经济的影响越大,从而越能带动财政管理以及经济效率的提高。国际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是:政府采购一般占当年财政支出的30%左右,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如果政府采购在整个财政支出以及经济总量中的比例太小,政府采购的节支功能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这时,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率就比较低。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率通常可用当年政府采购在整个财政以及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这一相对规模指标来衡量,因此它是一个相对量。政府采购的规模的计算公式如下:
政府采购的相对规模
=当年政府采购实际金额÷当年财政支出总额(或GDP)
当然,政府采购的规模是受很多因素影响的。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初,政府采购量较小,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成熟,规模会不断增大。同时,一个国家财政支出中购买性支出与转移性支出之间的比例也是决定政府采购相对规模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福利较好,转移性支出较多,购买性支出的比重会相对小一些,政府采购的规模也会相应较小。
(2)从每次政府采购量来看,若每次政府采购的批量较大。分摊在每一单位政府采购资金上的费用就越低,就越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率。在实践中,通常通过集中多家单位的相同需求来达到规模采购的效果。这一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平均每次采购量=政府采购额÷政府采购次数
政府采购平均每次采购批量受采购对象的性质、采购方式的选择以及当时的需求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具体进行评价时可区别对待。不同的采购对象和采购方式的采购规模是不同的,工程类采购和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规模通常要大一些,而货物、服务类采购和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批量通常会小一些。
2.人员效率评价指标
人员效率主要用于考察参与政府采购的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的办事效率,即以最小的人力成本完成尽可能多的采购量。人员效率具体可通过人员经费和人均采购额等指标来衡量。
人员经费是指政府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经费、工资费用、组织招标活动的费用、学习考察费、培训费等。可用人员经费占政府采购额的比重这一指标来衡量,即:
人员经费的比重=当年人员经费÷当年政府采购额
人员经费的比重越低,说明人员经费相对于采购额来说越小,效率越高;相反,人员经费的比重越高,说明一定量的政府采购额需要财政投入的费用越多,因而效率越低。
人均采购额考察的是每个政府采购人员所分担的采购额的大小,即:
人均采购额=当年政府采购额÷政府采购人员数量
人均采购额越大,说明效率越高;相反.人均采购额越小,说明效率越低。人员效率主要受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影响,一般地,如果采购人员的素质较高、办事效率较高,那么,就能用较少的经费完成较高的人均采购额。
3.政策效率的评价指标
政策效率主要用于评价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是否适用、是否能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购的初衷是节约财政支出,但由于它的规模较大,能够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它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是政府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得是否科学、是否得当,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说,当我们判断出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时,应采取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政策,以此发挥政府采购的乘数效应,带动国民经济的更快发展;当判断经济出现过热迹象时,应适时地压缩政府采购的规模,通过政府采购乘数加快经济降温。一般地,政府采购的政策效率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衡量,即通过政府采购拉动经济增长的百分比来进行衡量。
政府采购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大,表明政府采购的政策效率越高;反之,则效率越低。
以上探讨的是政府采购对经济总量影响的政策效率。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调整政府采购的结构进而对国民经济的地区、产业结构等进行调整,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这也是政府采购政策效率的一部分,但这种政策效果很难用某一指标进行衡量。
影响政府采购政策效率的因素主要有:对经济总体形势的判断是否准确,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以及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否精确。如果对经济形势的把握很准、政策制定得较科学,并且在执行中没有走样,那么,政府采购的政策效率就会很高;相反,如果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不准、政策制定得不合理,以及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受到某些权力或其他因素的干扰,都将降低政府采购的政策效率。
4.管理效率评价指标
管理效率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设计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政府采购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法律监督、政府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投诉质疑管理等多个方面,政府采购管理效率是综合管理的结果。由于其管理效率无法直接计算,因此它也没有合适的指标进行衡量。尽管如此,管理效率始终是政府采购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管理制度健全与否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影响政府采购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预算做得好、法律健全、方式选择得当、招标投标严谨、有完善的质疑投诉机制,政府采购的管理效率就较高。
除了上述核心评价指标外,政府采购指标体系中还包括对供应商的综合评价、采购人的满意程度、供应商的满意程度等一系列的指标。在具体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践中,应根据所评价项目的特点及所要达到的采购目的,有所侧重地设计和选择评价指标,使得具体指标体系的设置能更好地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乃至政府采购管理服务。
总之,政府采购绩效是一个全面的概念,评价政府采购绩效的高低,必须对整个采购过程,包括采购方案的设计、采购方式的确定、作业的标准化程度等所付出的代价与产生的效益进行对比,发现并控制其中的不合理成本,并综合各种因素来分析采购活动是否达到了最佳效果,包括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指标体系选择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因此,在进行指标体系的设计中我们应遵循内容全面、方法科学、制度规范、客观公正、操作简便的基本原则,借鉴已有经验,提高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可比性、准确性。
六、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评价标准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标准是指以一定量的有效样本为基础测算出来的标准样本数据。该评价标准用来衡量评价对象的好坏及优劣等特征。评价标准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评价工作的基本标尺,决定着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以及评价目标能否真正实现。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标准按照可计量性可以分为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又可根据标准的取值基础不同,分为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经验标准和历史标准四种;按照时效性可以分为当期标准和历史标准;按照标准形成的方法可以分为测算标准和经验标准;按照区域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
评价标准值的选取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相关人员在标准值的测定过程中,既考虑所选取样本的有效性,又考虑样本数量的规模性;既考虑标准值的数学意义,又使标准值具有现实经济意义。并且,评价标准的选取要与评价的指标体系相匹配,不同的指标所对应的标准值的类型会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标准值的取值依据应来自国家预算单位年度决算数据、国际或国内一些公认的标准以及相关权威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标准的正确选择对于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结果具有较大的影响,评价标准的制定既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的关键环节,也是我们在构建评价体系中面临的一个难题。而且,评价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随之改变,因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如何建立和维护、更新标准就成为决定评价水平高低的重要工作。
七、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数据信息的管理
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除了评价目标、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以及评价标准外,还必须有信息技术的支撑。在西方国家,评价机构利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逐步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公共支出评价数据库,为评价各类公共支出的投入水平、效益状况及效果,开展历史的、横向的分析比较,为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技术支撑。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在数据收集、处理分析和运用方面的经验,引进国外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管理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数据库系统。应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单位会计决算体系,统一各个决算部门的数据统计口径,改进数据的采集方法,及时、准确地收集、汇总会计决算数据,为政府采购支出评价提供有效、可信的基础数据;收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类数据资料,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定标以及合同签订后的实际履行情况、投诉与质疑等各个环节的资料,为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建立全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数据库,考虑到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数据库的建立可以采用分步骤的方式,先选定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重点项目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扩大信息数据的收集范围;在实践基础上,结合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标准库。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是由一系列与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相关的评价主客体、评价目标、评价原则、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以及评价机构等形成的有机整体,各个有机部分的建设都会对最终评价结果的优劣产生重大影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其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在推动相关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提高政府公信度等方面都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应该重视和加强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和构建工作。
(第九章 政府采购救济
(第一节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概述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种约束和规范政府财政支出的管理制度,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仅成为各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在各国对外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采购早在18世纪就已经出现在英国,但我国直至1996年才在上海开始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自1998年扩大试点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呈乘数上升态势,到2005年已经达到了2 500亿元。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推动政府支出走入阳光通道,相关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法律、法规的建立,更是把政府公共采购的权力置于法律的监督和控制之下。从各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初衷来看,虽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与供应商都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但客观上,政府采购关系中的主体,一方为代表采购实体的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单位和企业;另一方则是以供应商为代表的普通民事主体,两者之间存在先天的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采购主体有权决定供应商的资格、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等;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者的市场主体与行政管理主体的角色容易混淆;③由于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家庭、企业的采购活动,兼具效率性和社会公益性,其社会公益性的实现有时无法避免地需要特别条款对采购活动加以限制。因此,通过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这是各国在政府采购法制中的一条重要经验。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法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在以往的理论中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借用我国对救济制度定义的一些要素,我们可以将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定义为: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另一方财产或权益的损失时,另一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换句话说,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就是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实体发生争议时,所寻求的能够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的行政或民事救济方法的总和。
二、政府采购救济中的救济对象
政府采购中最主要的救济对象就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供应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行使质疑权的人是其利益或曾经所有的利益受到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协议情况损害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享有异议权的人为供应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异议权人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事实上,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大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在构建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时所界定的救济对象的范围明显要比我国更广,随着我国与世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接轨,我国对政府采购救济对象的界定需要进一步科学化。
三、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调整范围
从各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来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并授予其合同的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的某些程序、采用的规则违反规定或有失公允,侵害了特定或非特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是在合同授予后的履行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的违约行为侵害了特定供应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可将政府采购争议划分为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