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撤销程序尚未作特别规定,撤销案的提出适用于一般议案的程序,即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法律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在审议过程中,代表和委员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有义务答辩和说明,也可以进行申辩。撤销决定由全体会议做出。
六、对不称职的国家行政人员进行罢免和撤销职务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人大组织法,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罢免或撤销其选举和任命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罢免和撤销国家行政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最严厉的一种监督形式。
罢免,是人民代表大会免除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职务的方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具体程序为: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对由其选举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罢免案。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乡、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也可以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还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在提请表决之后,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写出书面申辩意见。罢免案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
撤职,是人大常委会免除由它任命的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职务的方式。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政府副职领导人及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行使监督权力而成立的专门调查机构。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也就是说,对本行政区内出现的重大违法、失职以及其他重大事件,各级人大组织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对当事人做出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调查委员会的成立程序如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委员长或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工作可以聘请专家参加。但专家不是调查委员会成员,不能参与调查委员会对问题的表决和决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包括有侦查权的公安、安全、检察等机关协助调查。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事项、调查方法、调查结果,对所调查问题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附以充分确实的证据材料。调查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重大问题上有分歧意见时,或者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大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将他们的意见用附件形式加以反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做出相应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做出的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有关公民都必须执行。如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申诉。
八、受理来信、来访和申诉
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是国家权力机关了解和表达民意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工作入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各级人大组织有权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牝信、来访和申诉,各级权力机关可以了解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部门就有关的问题进行解决,对政府部门的违法失职现象及时做出处理。
为了受理和处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普遍设立了信访机构。对受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分别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般申诉、控告案件由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交有关机关处理,并由承办机关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诉、控告检举人;重大申诉、控告、检举案件由主任会议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限期汇报处理结果;人大常委会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进行调查,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政府主要领导人或不适宜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控告、申诉或检举,由主任会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对人大常委会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申诉、控告、检举案件,有关部门均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凡涉及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转交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能以处理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为名,超越或滥用职权。
专门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控告和检举时,可以进行调查,可以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并处理,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对于提请审议的重太申诉、控告、检举,有权责成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也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还可以使用质询、撤职、罢免等监督手段。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
九、督促和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出负责的处理和答复
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还是闭会期间都有权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由人大机关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而且人大机关还负责督促、检查政府部门对这些批评建议的处理和答复。
(第五节 监督特征
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有着自己明显的特征。
一、最高权威性
国家权力机关作为监督主体进行监督,突出的一点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从根本上讲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集中体现,实际上是代表广大人民行使监督权。从制度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治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因而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最具权威的监督。
二、法律强制性
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最高权威的监督主体发挥监督作用,在监督效力上,带有明显的强制性。首先,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其次,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力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进行的,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所做出的决议、决定被监督者必须严格认真地予以接受、执行。
三、宏观性
作为国家最高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创制者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决定者,因而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明显地带有宏观性。一方面,它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对政府在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和落实的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在对政府人事监督上,主要是对由各级人大组织选举和任命的高级行政人员进行监督;通过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而实现对整个行政部门和行政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人民政协的监督
((第三章 人民政协的监督
人民政协组织是我国政权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在对政府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的监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 人民政协组织的地位与职能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有着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也是重要的国家政治组织。
作为国家的一个政治组织,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的政治作用,有着重要的政治职能。根据人民政协章程,人民政协主要承担这样一些职能:
(1)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重要问题的讨论,根据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负责人和各界爱国人士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
(2)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协助国家机关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的犯罪活动。
(3)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4)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5)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等先进思想的宣传和教育。
(6)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医药卫生、体育等各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7)组织委员视察、调查和参观,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8)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政治、业务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另外,人民政协在宣传和贯彻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侨务政策、外交政策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人民政协的政治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协商;二是民主监督。就民主监督来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所进行的行政监督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
(第二节 监督内容
人民政协组织作为国家组织与国家权力的监督一样,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内容同样是十分广泛和全面的。
一、对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党和国家各项大政方针政策以及事关社会发展和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一般都是在人民政协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为避免各项方针政策在贯彻、落实过程出现失误和偏差,人民政协组织要进行广泛的视察、检查和督促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活动。通过监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向有关的执行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得到正确的贯彻和落实。
二、对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
国家宪法、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对宪法、法律及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的监督工作,也是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行政监督的角度看,人民政协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提出意见和批评,向有关的部门进行反映,加以纠正,以确保国家宪法、法律的贯彻和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因此,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情况进行监督是人民政协一项重要的监督内容。通过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国家预算和决算报告,以及进行各种调查研究工作,了解问题,发现问题,进行监督。
四、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贯彻者,直接行使着国家行政权并发挥着社会管理作用,因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工作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决策能否贯彻、落实,人民群众能否安居乐业。因此,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也就十分必要。在这里除权力机关监督以外,人民政协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通过检查视察,听取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现象,并及时督促和加以纠正,或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进行处理。通过监督,使各级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廉洁勤政,正确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
(第三节 监督方式
人民政协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它所采取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批评和建议。在具体形式上,有这样一些方面:
一、列席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工作报告
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候,政协会议同时召开,这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在会议期间,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听取政府机关的各项报告,并进行审议,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
各级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以及委员都有权就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议以及政府机关的工作提出提案。提案是政协会议期间由政协组织或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提案经会议期间成立的提案委员会审查后,分送有关部门,并由提案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三、视察和调查
各级政协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委员就政府工作中有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视察。在视察中发现问题,向有关的部门进行反映并督促其处理、答复。政协还可以就某个专门的问题组织专题小组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写出报告和建议,提交给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四、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