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协组织经常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在一起进行座谈,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和情况介绍,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政协有时还组织召开有关社会、政治、经济、文教等方面的座谈会,邀请有关政府负责人参加,提出意见,促使政府改进工作。
五、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各级政协组织还就政府工作的某一方面,如财政方面,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切实加强对政府机构及政府人员的监督。
(第四节 监督特征
由自身地位职能所决定,人民政协的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有着自己的特征。
一、国家性
人民政协是具有国家性质的政治组织。因此,人民政协对政府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而是一种国家监督。在监督内容上,人民政协主要注重于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重大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在监督形式上,人民政协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各级政协组织有权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有权听取政府部门汇报工作,有权向政府部门提出问题并有权得到答复。但是,政协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它所进行的监督只是批评、建议和调查,由于它不具备决定权和惩处权,它所进行的监督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和惩处性。
二、广泛的代表性
人民政协是有着广泛代表性的政治组织。它包容了中国社会各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社会各阶层、各人民团体、各民族以及海内外爱国人士的代表。因而,人民政协的监督实际上是代表了不同阶层、不同人士的权利和利益,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了各界人士的愿望和要求。通过监督,加强了政府部门与各阶层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政府的工作在最大限度上满足各阶层入民的不同需要,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性
人民政协的监督是建立在组织系统的基础上的,从中央到县以上地方都建立了人民政协组织。目前,全国已有政协组织2 900多个,各级政协委员41万多人,并拥有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多种组织和程序。这一方面不仅使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建议有组织地反映出来,能够发挥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各阶层人民群众对一些重大问题的意见和看法统一和一致,有利于协助政府部门对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四、权威性
各级政协组织大多集中了社会各界权威人士和知名人士。知识结构高、专业人才多是政协组织的一大特点。这些权威人士和知名人士参政、议政能力都比较强,因而,政协组织所进行的监督较一般的社会监督有着很高的权威性,监督作用也就很大。
(第四章 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和司法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这里,监督主体是国家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一节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和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法律,人民检察院有这样一些基本职权:
(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察。
(3)审查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免于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与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另外,法律还特别强调,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可见,人民检察院职权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对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二、监督内容和方式
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入员及其行政行为和行政过程的监督。人民检察机关所进行的行政监督也不例外。不过,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有其特殊性,它主要是就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二是对国家行政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出现违法犯罪现象进行监督。通过监督,使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得以正确执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受侵犯。
1.侦查执行监督
这里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过程和有关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侦查监督,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进行监督。这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完成:一是审查批捕,即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逮捕权时,审查其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分别做出批准逮捕、不批准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二是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法院审判的一种决定活动;三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即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其次是执行监督,即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情况和对执行机关的监督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第二,对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第三,对监管场所干警人员执行过程中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决定逮捕,并提起公诉;第四,受理劳改犯人、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并根据情况予以适当的处理。
人民检察机关在实施侦查执行监督过程中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采取这样一些监督手段:一是口头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是建议处分;四是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多种形式的监督,使在公安执法机关的刑事侦查执行过程中公民及犯人、劳改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立案侦查提起诉讼
这里是指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人员职务犯罪行为所采取的监督手段。职务犯罪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行政人员利用职务权力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是国家行政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由于严重失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对国家行政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使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的职责。
为有效行使检察权,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不同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专门的立案侦查。具体机构有这样一些:
(l)贪污、受贿检察机构,主要受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挪用特定款物案件的立案侦查。
(2)法纪检察机构,主要查办侵犯公民权利和渎职案件,包括徇私舞弊案、玩忽职守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泄漏国家机密案、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案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等。
(3)监所检察机构,主要查办监管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如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罪犯案等。
另外,人民检察院还设立控告申诉机构,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行政机关当事人的控告、检举,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提起诉讼。
通过立案侦查诉讼,使国家行政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惩处,并对广大行政人员奉公守法、廉政勤政起到督促作用。
3.参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违法行为的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因而,参与行政诉讼是人民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又一重要手段。
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1)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开始后,有权参加诉讼过程,对诉讼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在参加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既可以支持诉讼,即支持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排除各种障碍和阻力,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也可以进行抗诉,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提起诉讼:对涉及国家、社会及公民重要权益的行政违法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对有关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事后监督:对人民法院就某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监督,同时对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特征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对国家行政工作发挥行政监督作用中有着自己的特征。
1.独立性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因此,在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有着平等的宪法地位,是独立法律监督机构。这样检察机关在行使其法律监督权,对政府行政部门及行政人员进行监督时,不会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制约,能够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
2.法律专门性
人民检察院是专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监督机关。由于有这样一个特殊的地位,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的监督。作为专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从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结果等方面都带有明显的法律专门性的特点,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的程序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采取合法性的监督,也是其他监督主体所不能替代的。
3.法律权威性
从监督手段来看,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进行监督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因此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强制性监督。这一强制性也就决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监督效力上具有权威性的特征。这一权威来自于国家意志,来自于法律。这是其他许多监督主体所不具备的。
(第二节 人民法院的监督
一、地位和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审判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各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一种国家权力。通过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许多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出现的违法及犯罪现象发挥着重要的监督职能。
二、监督内容和方式
人民法院发挥行政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违法行为以及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活动的裁定而进行的。
因此,按照司法程序受理、审理、判决行政诉讼以及有关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1.受理、审理、判决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通过对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对做出违法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制裁,从而达到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目的。
行政诉讼是一个有着严格程序的司法过程。
首先是受理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状七日内立案受理,或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一旦立案受理,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开始。
其次是审理诉讼。审理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传唤当事人、证人,搜集、研究证据,对案情进行了解,为判决做准备。
最后是判决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对案情的了解和审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对案件做出判决。判决的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法院认为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原有的行政决定和行为;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重新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判决做出后,人民法院还要对判决结果的执行进行监督和强制执行。
2.受理、审理、判决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
受理、审理、判决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以行政人员为监督对象进行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行政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受理。在经过进一步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本着从重的原则对行政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出相应的判决,对行政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
三、监督特征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所进行的监督有着自己的特征。
1.严格的依法性
人民法院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内容,其严格的依法性不仅体现在它的监督过程是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而且其监督的决定也都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的。
2.事后性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而做出监督的。因此,从时间顺序来看人民法院的监督带有事后的特点,属于事后性监督。
3.具体性
从监督的对象来看,人民法院对每一案件的判决都是针对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的某一具体行为而做出的。因而,法院监督的一大特点是针对监督对象的具体行为而进行监督,而不同于有些监督主体的监督是一种普遍的和一般的监督。因此,人民法院的监督更具体、更有效。
(第五章 政党监督
((第五章 政党监督
政党参与国家政治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政党政治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党派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不仅发挥着重要的执政、参政作用,而且作为重要的监督主体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人员进行着广泛的监督。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一、地位和职能
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国家宪法和党章都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力量。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领导作用。
(一)政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