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处理权是: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理,责令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退还或没收非法所得,收缴侵占的国家资产;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拨款或者银行贷款,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单位,做出停止财政拨款或者停止银行贷款的决定;对被审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定行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银行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处理措施。
3.建议行政处理权
建议行政处理权是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员,审计机关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4.提请司法处分权
经审计,构成犯罪者,审计机关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领导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同时还规定,对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审计工作人员,审计机关可酌情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计监督的种类和一般方法
(一)审计监督的种类
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审计监督主要有以下种类:
1.按审计开展的单位性质,可以分为政府审计和企业审计
政府审计是指由政府特设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机关的财政预算收支活动和会计资料进行的审计。政府审计可分为中央预决算审计、地方预决算审计和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审计等。企业审计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的对财务收支活动和会计资料进行的审计。企业审计又可分为工业企业审计、商业企业审计、农业审计和银行审计等。
2.按审计工作业务范围,可以分为全部审计和局部审计
全部审计也称全面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全部的审查。局部审计又称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是指按指定的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间,对被审计对象部分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经济活动所进行的有重点的审计。
3.按工作期限,可以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定期审计是指按规定的时间周期所进行的审计。不定期审计是指根据特定的目的需要而进行的临时审计。
4.按审计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事前审计指审计工作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对计划、预算进行的审计。事中审计是指对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济业务会计所进行的审计。事后审计是指对计划预算完成情况有关会计资料和财政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5.按工作目的,可以分为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又称传统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对象的单位凭证、账册、会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进行的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和资金使用效果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对所承担的经济指标执行情况的审计,借以明确其经济责任。财经法纪审计是指对企事业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所进行的专案审计。
6.按审计部门采用的审计方式,可以分为报送审计、就地审计、巡回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和跟踪审计
报送审计是由被审计单位将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经济业务活动凭证、会计核算资料等文件,按规定时间报送指定的审计机关接受审查。就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的内部审计机构,直接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查。巡回审计是指划定若干区域、分派几个审计小组,每个小组负责一个区域内有关单位,进行轮流审查。委托审计是指被审计机关委托其他审计组织所进行审计。联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的审计。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某一经济事项执行过程进行监视性审计。
根据不同的审计目的和不同的审计类型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则能达到最佳审计效果。
(二)审计监督的一般方法
审计监督的方法很多,其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详查法
详查又称详细审计。详查是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全部经济业务活动、会计核算资料,都进行审查,据以判断其经济业务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方法。详查的结果所作的评价是比较可靠的。对已经发现有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其他严重不法行为的案件及与该案有关的凭证资料要进行详查。
2.抽查法
抽查法又称抽样审计。抽查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某些经济业务活动、会计核算资料,采用任意、判断和统计的抽样方式,抽取一部分资料进行审查,以推断总体或查出线索后再进行扩展。
3.顺查法
顺查是指按会计核算程序,对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系统审查。也就是顺着记账顺序,从原始凭证的审核开始,进而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核对并检查记账凭证,再根据凭证核对,检查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最后以账簿来核对会计报表。在一步一步的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定会计报表中的财务指标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的表核对账册,然后根据账册核对并审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这样寻根究底,从报表开始,一步一步追溯到会计凭证来考察会计报表中各项指标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4.实物清查法
实物清查法是一种审查货币资金、产(商)品物资等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质量是否完好,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是否健全的审计方法。运用实物清查法,要会同被审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清查实有财产物资,然后检查各种凭证、账册和报表。实物清查法主要是通过盘点进行审查,盘点后,提出盘点报告,到场人员和经办人员都必须签字。
5.审阅法
审阅是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对会计报表和账簿进行审查阅读,从而确定其会计记录、核算的正确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审阅可分为会计报表审阅和账簿审阅。会计报表审阅,主要是注意会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对应关系,从中看出存在什么问题,作为审查的线索。账簿审阅主要是审阅各种明细分类账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收支性质分类登记,从中看出收入和支出有无重复和核算上的问题,特别应注意支出是否有不正常情况。通过审阅可进一步掌握线索,发现问题,以确定进一步审计的重点。
6.调查对证法
调查对证法也称查询法。查询是通过调查和询问方式,取得必要的佐证材料,证实被审单位某项经济业务的问题或解脱其责任。查询通常分为面询和函询两种。面询是指当面与有关人员交谈,以弄清问题及其原委。面询应有两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询问记录,询问结束时,应经被询问人签字。函询是对需弄清的问题,拟成简洁的问式,通过信函的方式调查。
7.核对法
核对是指将两种以上书面资料进行对照,以核实其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准确无误。这种方法是根据会计凭证、账户记录、报表、分析报告、财务预算、计划、经济合同、文书、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等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核对往往可以发现核算中的错误,财务上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等不正常情况。核对法是审计监督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但是核对法不能完全证明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因此,在审计监督实践中核对法通常要与审阅法结合进行。
8.分析比较法
分析就是把货币形态反映的符号指标分解为各种具体因素。比较是把分解后的各种因素进行对照,以观察哪些因素发生了变动,然后对各个因素的变动的情况进行凭证检查,弄清变动的原因。为了弄清查出的问题的原因和某些经济活动变动的状况、趋势及前景等,需运用分析比较法,使审计工作逐渐深化。
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各种方法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的,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灵活运用的。总之,要了解各种审计方法,熟悉各种审计方法的特点,灵活有效地使用这些方法以达到审计的目的。
四、审计监督程序
审计监督程序是审计监督活动进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形式、期限等制度,是审计监督活动的工作规程。这是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依法审计原则和独立审计原则的基本要求。审计监督主要程序分下述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任何一次审计,在正式审计之前,都有一个准备过程。准备越充分,实施审计就越顺利。在准备阶段,审计人员首先要明确此次审计所要达到的目的,根据目的确定出合适的审计对象,按其对象熟悉有关的内部经营管理、组织机构、主要业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应根据国家政策、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审计监督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发出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实施阶段
审计人员按照审计计划进入被审计单位或接受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首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会计核算合规性、所需资料齐备性等,进行测试和评价,理出需要进一步查清的疑点和线索。然后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相应技术、运用恰当的手段进行账务检查、凭证审核、实物盘点、座谈询问、实地查考。最后,应对审查出的问题进行取证。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三)报告阶段
实施阶段已将问题基本查清,审计人员应当向所属的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在此前,审计人员应进一步对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并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复核、验证,以进一步弄清事实真相,然后编写出审计工作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尔后再报审汁组(人)的派出单位。审计机关对审计组(人)的报告,采用一定方式审查认可后,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必须认真执行,如有异议,应在先执行的前提下,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别情况下做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审结论和决定或者审计署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对终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终审机关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
(四)后续阶段
发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审计工作并未结束,还有后续的审计,即进一步查实、督促和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是否得到了认真落实,在落实过程又出现了什么新情况和新问题,审计结论和决定本身是否准确且符合客观实际,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是否最优等等。
五、审计监督的特征
(一)监督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审计监督与其他行政监督相比较,其监督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性。审计机关对其监督对象的监督主要是财经方面的监督,而其他行政监督主要内容是对监督对象执行法律、履行职责的监督,财经方面的监督不是其主要内容。
(二)监督的方法具有技术性
审计监督与一般行政监督相比较,其监督方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审计监督对象是以会计资料为主,它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从传统审计查账到电子计算机在审计上的运用,审计方法不断革新。审计监督技术越先进,其效果越佳。而一般行政监督的监督方法上的科学性和技术性远不及审计监督。
(三)监督的行为具有独立性
审计监督在行为上具有独立性。宪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监督的独立性表现在实施审计过程和履行监督职责中的全部行为和活动中,一方面不受任何行政组织的干扰,一方面因为审计监督本身不介入财产所有者与管理者任何一方的活动,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因而它能独立地行使审计权力,做出客观、公允的判断和评价。
(四)监督的范围具有综合性
审计的任务清楚表明,它不仅要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和各种社会经济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且要对国民经济组织、管理和专业监督者实施监督和再监督。因而它实行的是综合性的,既包括社会经济客体又包括社会经济主体的全部经济监督。
(五)监督的结论具有权威性
审计机关是独立的第三者,它根据国家法律法令、财务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和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和经济活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是宪法作了明确规定的,因此,审计后所做出的监督结论也具有法律规定上的权威性。被审计监督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被审计单位有不同意见要求复审的,在复审期间,审计机关做出的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仍照常执行。另外审计监督作为第三者,它所做出的评判和结论是客观、公正的,这也是其权威的具体体现。
(第三节 行政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是我国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最为广泛的一项监督。它在行政监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其他行政监督机构无法替代的。
一、一般监督的系统和内容
行政机关内部一般监督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平行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三部分。
(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1.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