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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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政务监督 (12)

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

2.国务院各部门

按照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因此,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地方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部门,既具有管理、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也具确行政监督的责任和权力。

3.上级行政机关

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督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事宜,接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4.各级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

我国法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工作部门的领导者和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监督的责任。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下设若干办事机构;各部、委实行首长负责制,下设若干办事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分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各级、各部门,为了顺利完成自己所担负的任务,对下设的办事机构、领导者和工作人员,必须加强监督,以促使其高效、廉洁地工作。

(二)平行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平行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是指没有领导隶属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内部的各工作部门之间,地方各行政机关之间等,虽然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它们在行政活动中,起着互相监督的作用和效果。在这些部门中,除行政检查部门、审计部门是专门的监督机构以外,很多其他部门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也扮演着重要的监督的角色。如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等,尽管它们与政府的其他部门处于平行的地位,但在职责上对其他部门及人员有相应的监督职责。

(三)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指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下级工作人员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上级领导者的监督。在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上行监督比较薄弱,这就易于造成一部分人脱离监督的现象,因此,要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摆正国家主人公仆的相互关系。

二、一般监督的方式

一般监督主要通过工作指导、工作检查、工作督促、工作考核、奖励和惩罚、激励监督、审查批准、处理上报案件和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

(一)工作指导

工作指导是一种事前的监督,是在工作任务下达之后,上级领导对下级工作进程进行的指引和鞭策,使工作人员顺利实现组织目标。

工作指导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准确掌握指导时机

发现下级工作未达到标准时,应及时指导;对新的工作给予指导;对担任新工作的人员和新调入的人员应及时指导;对从事交替性工作人员应给予指导。做好指导的准备工作,要明确指导的目的、指导的重点、指导的方式,制定指导计划同时准备好必要的用具。

2.注意指导程序

先让被指导者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学习正确的工作方法,必要时监督人员亲自进行示范,认真考查工作人员的工作进程,耐心解答被指导者的提问,做好指导后的工作成绩考核。

3.选择指导方式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指导方式,如处理紧急事件时采取命令式,处理正常工作时采取要求式,鼓励工作人员时采取建议式。

(二)工作检查

检查是一种常用的监督方法。检查是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后,监督机关派人亲临被监督现场,鉴定完成任务的合格程度,发现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限定新的工作期限,进一步提出完成任务要求,通过检查全面分析问题,查出消极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检查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检查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事先通知检查和突然袭击式检查

事先通知检查是将检查的内容事先通知被检查者。这个方法适于深入分析行政活动状况及其效果的监督。

突然袭击式检查是在被检查者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检查。这种方法适于发现问题,揭露被检查者缺点的监督。

2.抽样检查和全面检查

抽样检查是通过少数代表性单位来推断全局性状况的监督。这种方法适于被检查对象特性相同的情况。

全面检查是对各个单位各种情况都进行查核和评价。这个方法适于被检查对象缺乏共性的情况。

3.现场检查和文字材料汇报检查

现场检查是直接接触被检查者,搜集实地情况。这种检查适于难以取得真实资料的场合。

文字材料汇报检查,是由被检查者向检查者提交文字报告,以便掌握全局情况,进行比较鉴定。

4.单方检查和对审检查

单方检查是被检查者不参与检查活动,不直接回答问题。这种检查可以避免被检查者产生恐惧心理。

对审检查是通过检查者和被检查者面对面地陈述问题,核对实际情况。

5.个人检查和集体检查

个人检查是由个人执行检查任务,这种检查监督效果快。

集体检查是由两人以上合作进行检查,这个检查适于全面性监督。是由个人还是由集体进行检查,主要视工作量的大小和检查内容的要求而定。

6.自由式检查和指定式检查

自由式检查是监督人员在收集材料和调查研究问题时,不拘泥于固定程序,方式自由、灵活。

指定式检查,则要求遵循一定的程序。

(三)工作督促

督促是在预定要求下的重复催促,是针对特定人格、观念、心理状态的人员和有特别要求的工作施用的一种监督方法。

1.追问式督促

即对被监督的对象进行经常地、重复地询问。

2.追查式督促

即对被监督的工作主要环节方面进行反复查核,使其按照预定的要求进行。

3.监视式督促

即对被监督的工作全过程进行观察和催促,使其每一步骤都在监督者的视野里按预定要求进行。

(四)工作考核

考核是在一定时期内,监督人员对行政工作效果进行的评鉴。通过考核,严格而公平地评价结果,为人事考核提供依据,为新的工作准备条件。

考核的方法有:

1.单项审核

即对被考核的工作进行单项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原定标准、计划和政策规定。

2.多项比较鉴定

即对被考核的对象进行人与人、事与事的比较,以评价其实际成果的优劣。

3.综合评判法

即对被考核的对象进行模拟数评分,应用权重系数进行综合评判,确定考核对象的优劣。

(五)奖励和惩罚

奖励和惩罚,是监督方式中最严肃的一种形式,使用得当,可以获得显著的监督效果。

奖励的方式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这六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并用。

惩罚的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六)激励监督

激励是监督机关有计划地采取一定措施,给被监督人员设置一定的环境,在工作进程中,施以不同的刺激,引起其心理变化,激发其积极性,强化其行为,达到监督的目的。激励是一种主动监督方式,是通过调动人的积极性以达到监督目的。

(七)审查批准

通过审查批准下级行政机关或所属部门的决议、决定,达到事先监督的目的。如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八)处理上报案件

行政监察机关一般在案件调查审结,提出处理意见后,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本级人民政府通过重新审查案件,对监察对象进行恰如其分的处理,达到监督目的。

(九)行政复议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做出的行政裁决,在当事人对裁决持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复议。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复议程序,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三、一般监督的特征

(一)管理性

行政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主体主要职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而监督只是其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是行政管理过程诸环节中的一环。通过监督被管理者贯彻行政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来保证行政管理的目标实现。

(二)综合性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具有对全部行政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的功能,同时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因此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是同行政机关整个行政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是对全部的行政活动进行全面综合性监督。

(三)多样性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在监督手段上是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这一点是与其在监督内容上具有全面、综合的特征联系在一起的。这些手段和方式针对不同的行政内容,在不同的行政环节上,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共同发挥监督作用,共同实现行政监督的目的。

(第七章 群众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

((第七章 群众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

社会监督是广泛的群众性监督,从监督主体的角度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即公民群众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监督、新闻媒介监督。

(第一节 公民群众监督

一、公民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公民群众监督是指公民个人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多种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实施的一种监督。在我国,每个公民拥有宪法赋予的多种民主权利,其中监督权就是一项十分重要而不可剥夺的权利。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的这些规定,确立我国公民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

二、公民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一)基本内容

我国公民群众的监督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的。

1.批评

通过批评、建议使公民群众对国家重要的立法活动和决策活动以及执行过程进行普遍的监督,广大公民群众就某一项立法或决策的内容广泛地发表意见和见解,提出意见和要求,使立法和决策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就行政过程发表意见和建议,可以帮助各级行政机关改善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举报

通过举报活动,即公民群众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就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揭发的行为而达到对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对行政人员进行监督的目的。通过举报使有关的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和发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经过核实和查证,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进行惩处。

3.控告、申诉

控告、申诉,即指公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在政府行政过程中受到侵犯时,对不公正的行政处分和处罚提出指控和申辩的行为,不仅使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防止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无视公民权益、滥用权力的违法侵权现象的出现,是公民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监督方式

公民群众的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采取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直接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