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时候,为保持稳定与创新的平衡,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80/20法则,当行政监察处于常态时,为打破行政监察固有水平状态下的稳定,行政效能监察将成为20%的创新力量。(2)由于行政监察资源是相对固定的,廉政监察与效能监察两项工作的资源分配更多地体现为政策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通过相应政策的出台和法律的制定,强化效能监察的资源供给。(3)廉政监察主体与效能监察主体之间存在着理性博弈。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着冲突,廉政监察主体更多地偏好个体理性,效能监察主体则偏好集体理性,而集体理性的有力保障是制度体系。故此,强化行政效能监察方面的制度创新,是提升行政效能监察创新能力的关键。(4)行政效能监察体系的建构,必然对整个行政监察体系,乃至于我国正在逐步构建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产生深刻的影响。换言之,行政效能监察体系和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之间,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要通过对已知因素的有效控制,确保行政效能监察体系和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衔接和融合。
(二)保持效能和正义的平衡
行政效能监察的“效能性”特征,似乎为其打上烙印,将效能作为其宗旨。然而,行政监察的政治属性表明,行政效能监察亦不可忽视对正义、公平等民主价值的追求。忽视正义、公平追求的效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追求的目标。
故此,在行政效能监察中,效能与正义的逻辑结构可表述为:(1)实现正义是行政效能监察的终极目标,提升政府效能是实现正义的阶段性目标。否则,在追求恢宏目标的过程中,很可能由于目标的恢弘而失去目标。(2)正义是效能的基本前提,行政效能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提升行政效能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效能建设的过程隐喻着一个重要的逻辑前提:社会公众政府的满意度是衡量效能建设好坏的首要标准。 (3)探讨行政效能监察中的效能问题,首先应当确定这是一个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应当从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出发,而不应仅仅以行政监察的有效性为判断前提。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对效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使行政效能监察的效能具有其与单纯的经济学上的效率并不相同的特点。
(三)保持技术和人文精神的平衡
从泰勒的科学管理运动,到韦伯的科层控制,到人际关系学派的激励,再到系统分析的组织理论,它们强调以机械的方式来控制自然和人文社会。这是一种反人文、反灵性的立场,与人类社会的精神和人文追求格格不入。同时,技术的取向也容易蒙蔽我们的双眼,使我们对人类的精神世界视而不见,因而加深了理论与实践的鸿沟。行政效能监察的途径和手段,往往是技术化,具有工具主义的色彩的。但是,行政效能问题,并非能够单纯运用定量的方式予以解决,它是建立在科学的制度架构上的人的行为,人的精神世界并由此引发的理性行为是提升行政效能的根本源泉。当我们不断以工具理性的态度建构效能要素体系,以定量指标评价政府效能的优劣时,不能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对行政效能的影响,强化行政伦理的功能,建构激励机制等。因此,在行政效能监察过程中,崇尚政治民主和发扬“人本主义”精神必将成为行政效能监察中弘扬人文精神的内核。
(四)保持控制和自主性的平衡
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严格的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规范化,将复杂的问题过滤成简单化的问题,并将其控制在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范围内;通过程序化,起到分化参加主体的非正常沟通,达到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目的;通过阻隔程序参加主体对结果、法律以外的目标的过早考虑和把握,确保程序参加者在结果未知状态下的自由选择权;通过直观公正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但是依靠过度控制,将会导致行政人员的病态,如异化、过度服从、反应无力,这将造成组织的僵化和退步。因而,要使组织有进步、有发展,人员有自主性、有创造精神,就必须创造宽松的组织氛围和富有弹性的行政程序,同时赋予行政组织及其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裁量权也有其不利的一面,过度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导致权力的的滥用和不公正。因此,在行政效能监察中,调控保持控制与保障自主权的平衡关系的首要原则是遵循比例原则。一是比例原则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仔细斟酌、综合平衡,以求得自由裁量恰到好处,体现控制与平衡的协调;二是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要以最小的行政投入,收到最大的行政效果;三是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以牺牲行政相对人最小权益而为之,公益与私益并重,消除了相对人的不满情绪,增强了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官民”关系融洽,社会秩序自然稳定有序。
四、政务效能监察的含义与特征
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理解。而这些不同的界定,既反映了对行政效能监察认识的发展历程,又体现了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从不同的视角,对行政效能监察的理解所具有的差异性,而导致行政效能监察内涵所具有的张力。因此,挖掘行政效能监察的内涵的过程,就是界定行政效能监察的研究范畴的过程。
(一)行政效能监察概念的多种阐述
(1)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情况所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2)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及其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方面的监督检查。
(3)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履行行政职能的效率、效果(效益)、效应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体配置效益及其行政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所进行的整体性监察。
(5)效能(勤政)监察是指对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行政管理和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同时也是针对公务员在处理行政活动过程中,违反职责、行政纪律、规章制度、工作程序,从而造成政治或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以及造成行政管理秩序紊乱,败坏国家行政机关声誉等违纪行为的一种调查处理活动。
(6)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作用效果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的监察活动。
(7)效能监察的意义通常有两种:从广义上讲,它是与管理效能的含义相适应的,是为了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管理的效力(动力、能力和威力)、效率和效益所进行的综合的监督检查;从狭义上讲,效能监察仅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效能监察活动,它只是整个党务政务管理效能监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在以下几方面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含义的阐述值得斟酌:
(1)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制度背景缺乏系统阐析,对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制度背景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行政效能监察在公共管理环境中的定位,即行政效能监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二是行政效能监察在反腐败制度体系中的定位,尤其是与廉政监察的关系。
行政效能监察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基础性制度,同时与廉政监察共同构成行政监察的两项根本性职能。
(2)核心性理论知识缺乏准确定位。行政效能监察同廉政监察相比较,具有更强的理论性和方法论特征。廉政监察的理论与方法来源于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其理论的法理性、依据的权威性和操作的成熟性均毋庸置疑。而行政效能监察的理论,多来源于公共管理理论和企业的管理方法,其自身缺乏独有的理论范式和成功的实践成果,致使行政效能监察缺乏成熟的理论支撑和现实的制度保障,显得底气不足。
(3)行政效能监察的惩戒性手段缺乏系统分析。行政效能监察既是一种管理方式,同时也是一种监督手段。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中必须充分发挥其强制力,形成外部的压力,督导政府行政效能的提升。行政效能监察的惩戒性手段包括哪些,它们之间所形成的价值关系是什么,惩戒性手段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什么,均值得系统分析,形成具有说服力的惩戒体系。
(4)行政效能监察主体仅仅局限于行政监察机关值得斟酌。行政效能监察主体的范围包括哪些?这既是-个实践性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理论性问题。从实践的角度而言,单就行政监察一个机关承担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责可谓力不从心,已被实践所证明。故扩大行政效能监察主体的范围势在必行。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学理上是否能够厘清扩大行政效能监察主体的理论依据,同时,能否确立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渊源,确保行政效能监察的合法性。
(5)行政效能监察的标准缺乏统一性。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整体能力达到何种水平可称之为勤政高效,必须有一个统一、相对准确的界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策执行上的一致性,才能引导行政效能评价体系的科学性。“效率”、“效益”、“效果”、“效力”、“经济性”等,哪些标准能够充分反映“效能”的实质内涵,以充分体现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特征。
(6)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问题。《行政监察法》仅仅在立法宗旨中进行了原则的规定,而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内涵、组织机构以及工作方式等内容未能进行全面详尽的规定,行政效能监察职能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严重影响了行政监察职能的发挥和监察职责的全面履行,尤其是与从源头治理腐败,建立预防腐败的监督体系不相适应。行政监察立法的当务之急是以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方式构建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制度。当然,行政效能监察是实用性很强的监察职能,因此,如何构建切实可行的行政效能监察模式是行政效能监察立法的难点和重点。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含义和特征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含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概念可表述为: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组织的廉政与勤政,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效能管理组织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整体性监察。该定义从六个方面揭示了行政效能监察的本质特征。
1.价值特征
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组织的廉政与勤政。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制度建构,首先,应当确立其必要性。必要性是指该项制度的建构能否弥补现行制度的价值缺陷。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的概念,在实践中,如果行政组织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行政规划、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由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财产权是基本权利之一),当属实质法治主义的一种体现,似乎无可厚非。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表明,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损害公众利益之实的案例并不鲜见。因此,廉政建设体系和勤政建设体系的构建,自然成为防范公共利益损害的两大防线。
其次,廉政监察针对的是违法违纪行为,而违法违纪产生的根源往往同制度不健全有关,构建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是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治本之举。完善的制度体系对施政者而言,往往是对其行为的桎梏,因而,通过行政效能监察,施以外力,督导施政者尽职尽责地构建和完善行政管理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2.事物属性
从事物属性方面揭示了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行政监察活动,以区别行政效能监察与其他监督活动的差异。行政监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行政监察机关是政府内设的专门监督机关,在政府领导下通过监督方式实施对行政组织内部的监督管理,即行政监察是指挥、沟通、控制、监督和协调诸环节的重要构成要素,具有内部管理性的特征;另一方面,行政监察权的属性和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的组织形式,决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已不是单纯的行政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监督权,具有外部监督性质。行政监察的内部管理性与外部监督性的共同体现形式即行政效能监察。可以说,行政效能监察体系的建立,标志着行政监察的深化和创新,行政效能监察完善了行政监察功能体系,是行政监察职能的重要组成。
3.内容特征
从内容特征方面揭示了行政效能监察是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监察,以区别行政效能监察与专项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在内容上的差异。专项执法监察是依据特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包括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基于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针对特定的事项所实施的特定监察,它的属性体现为是实现廉政目标和效能目标的手段和工具。可见,执法监察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范围,决定了执法监察的目的,而执法监察手段的简单化和执行的临时性,使之无法成为行政监察基本职能,更无法取代廉政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所特有的功能。廉政监察则是以追究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为内容的监察活动,它所依据的往往是否定式的法律规则,采取的是事后监督的模式。而行政效能监察针对的客体是行政管理体系和行政管理行为,采取的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模式。
4.形式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