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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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政府应急管理 (13)

(2)事件形成的突发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引发,具有相对的突发性。首先,事件的组织、发动者,在事件爆发前,总是避人耳目,秘密行动,并试图选择最适当的时机和场所,然后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以求形成声势,达到预期的目的。其次,某些特定的事件,在通常情况下,不是有组织、有领导的群体行为,而是一种自发的、一哄而起的群体行为。虽然事件的发生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往往极为短暂,且不易被察觉,当矛盾激化时,形成循环和连锁式反应而突然爆发。再次,某些由意外性事件引发的事件也具有突发性。当地震、水灾、重大交通事件、公共场所火灾等意外性事件发生时,人们依据已有的经验和正常的规则、办法无法应付突然的环境变化,而发生混乱。在这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将迅速引起他人的模仿。因此,具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意外性事件也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治安事件的突然爆发。

(3)事件主体构成的层次性。从事件主体的构成来考察,就会发现其结构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在动态中,这些层次往往无序地交织混杂在一起,难以区分,而且各个层次随着事件的发展、变化而相互发生转化。但从静态看,事件主体的结构,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其对事件形成的作用,一般可划分为核心、附和、围观三个层次。它们都是发展变化的,其组成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能相互转化。

(4)运动方式的互动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引发,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以社会互动的运动方式作用于群体的结果。所谓互动,是指人们相互间在交往中产生的社会心理现象,即心理上的互动。互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意思交换,如用语言、文字、手势、眼色等方式相互传递意思,由此产生相互作用,并逐步传播和扩散。社会心理学认为,人的某种社会意识或社会行为的形成,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以感染、暗示和模仿等方式相互作用的结果。消极互动是治安事件的催化剂。

(5)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由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主体是在特定环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的,因此,无论侵犯了什么社会关系,都极易引起群众围观、参与,引发更大规模的群体行为,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社会生活不能正常进行,扰乱、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同时,事件形成后往往又诱发新的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导致事态不断扩大或冲突加剧。还有,由于事件主体行为的难以确定性和难以控制性,决定了紧急治安事件破坏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后果的严重性。此外,这类事件一般规模大,涉及面广,极易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对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构成极大的威胁。一些事件发生后,群众行为偏激,或挟持领导、扣押基层干部、围攻公安民警、冲击政府;或利用妇女、儿童、老人打头阵,蓄意挑起事端;或发展到拦截火车、集体卧轨、秘密串联、集体绝食的地步。还有的一旦闹事就寻机搞打砸抢烧,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2.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分类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把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类别。由于不同种类的事件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因此,处置各类事件的方法也不相同。以下是几种常用的分类方法:

(1)按照事件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政治性事件、经济性事件、激情性事件和涉外性事件等。

第一,政治性事件,是指事件主体以满足某种政治要求为目的引发的事件,如具有政治目的的罢工、罢课、罢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事件。

第二,经济性事件,是指事件主体以满足某种经济要求为目的引发的事件,如因土地、水域、山林的归属而引发的群体性械斗,聚众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的物资、财产等事件.以及为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引发的罢工、罢市、集会、游行等事件。

第三,激情性事件,是指事件主体因某种精神因素而引发的群体性越轨行为,如球迷闹事、大型封建迷信活动等。

第四,涉外性事件,是指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事件,如两国边民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事件,对外国驻华机构的包围、冲击事件,外国在华人员或留学生举行的抗议活动事件。

(2)按照事件是否采用暴力方式来划分,可分为非暴力性事件和暴力性事件。

第一,非暴力性事件通常指不采用暴力方式的罢工、罢课、罢市和非法集会、游行、请愿、静坐等事件;第二,暴力性事件有聚众械斗、哄抢或聚众包围、冲击党政机关、要害单位等事件。

(3)按照事件的表现形式来划分,根据《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我国现阶段的紧急治安事件,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第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第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第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第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第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第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第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第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4)按照事件的危害程度来划分,可分为一般事件和重大事件两种。

公安部在《重大治安事件报告表》填表说明中,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治安事件:

第一,20人以上结伙打架,流氓团伙侮辱妇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哄抢或集体冲击党政机关,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静坐、示威、游行等闹事行为;第二,50人以上的群众性纠纷、械斗、封建迷信活动;第三,涉及外国人的治安事件;第四,死亡3人或死伤5人、伤10人以上的治安事件;, 第五,其他影响很大,损失严重的治安事件。

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成因、现状与变化趋势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基本动因和客观条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作为阶级社会中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等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一社会基本矛盾相互作用及其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因此,应从一定社会形态、社会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宗教、民族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

1.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成因

(1)政治因素。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又为经济基础服务,并对社会稳定有巨大的影响。在我国现阶段,导致产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政治因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国内阶级矛盾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二是国际上敌对势力的煽动和影响;三是民主制度与法制建设不健全;四是官僚主义与腐败现象。

(2)经济因素。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从根本上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因此,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相关联的诸因素中,经济方面的因素,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新旧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调控机制的弱化;二是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利益冲突;三是多元化分配方式产生的分配不公所造成的心理震荡。

(3)文化、意识因素。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产生相关联的文化、意识因素,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和文化教育落后地区,群众性械斗、哄抢、“闹丧”以及冲击基层政权组织,围攻执法人员等现象屡屡发生。二是资产阶级意识、文化的影响。尤其是煽动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怀疑、不满、敌对情绪,以制造事件,引发动乱。三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4)民族、宗教因素。民族与宗教问题,是世界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因落实民族与宗教政策的某些失误,极易引发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5)自然因素。除了社会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外,某些突发性的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洪灾、滑坡、泥石流、传染性疾病等,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引发事件的发生。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时,在突如其来的强烈刺激下,人们容易产生心理紊乱,在激情状态下,很可能做出非社会化的行为。自然灾害的发生,也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由此引起群众生产、生活的巨大困难和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此外,由于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驾驭大自然的能力还不强,迅速处理灾害、恢复正常秩序的能力还比较弱,对一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妥善处理,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6)其他社会因素。

2.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不能离开一定的客观环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产生和发展,也与某种特定环境发生联系。如果某种客观环境较多地存在产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那么产生这种事件的苗头就越多,事件发展、恶化的速度也就越快,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成员共同关心、敏感度很高的社会问题,如涉及到较多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弄得不好容易引起群体性的游行、罢工、哄抢等事件;二是公共场所,体育场、影剧院、繁华街道、公共场所等人群密集且无一定的组织,发生事端容易迅速扩大,四面辐射,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在闹事者的鼓动、宣传和裹胁下,形成群体性而导致社会治安秩序混乱。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现阶段,诱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急剧增多。当前比较突出、比较普遍的,一是人口过剩和劳动力就业问题。人口过剩实质上是人口再生产和物质资料再生产的比例失调问题。伴随人口过剩而来的是人力资源过剩,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社会就业需求逐渐减少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农村有一亿剩余劳动力需要找出路,城市待业人员也已达数千万,全国还有数千万人没有脱贫,这些都是诱发事件的不稳定因素。二是城市建设中的征地拆迁问题,往往由于资金不到位、项目不落实、损害群众利益等而引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此外,水利建设中的占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也是极易引发群众不满的敏感问题。三是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因集资、股份制、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而产生不满。这类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极易诱发事件并使事态扩大蔓延。四是一些地区出台的改革措施缺乏科学论证,缺少配套措施,未通过试点就全面推行,触动或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导致不满,诱发事件。五是在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某些部门在处理一些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问题时,不注意方式方法,缺乏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事件。

六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学历、毕业分配、伙食等问题,教师的住房、工资、职称等问题,校园治安问题,等等,也成为高校新的不安定因素。七是一部分三资企业、外资企业的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及侵犯职工正当权益等问题引发劳资纠纷事件。八是某些厂矿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酿成纠纷。九是一些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如果处置不当,也极易引发事件。十是各种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互相作用,使引发事件的矛盾更为复杂尖锐。

此外,境外敌对势力活动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千方百计地插手国内的企业、高校以及民族、宗教、物价等问题,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制造动乱。近几年来,一小撮民族野心家和分裂分子,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利用宗教问题离间少数民族与党和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煽动,大搞民族分裂活动,企图通过动乱、暴乱,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

(第二节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建立科学、合理、务实、有效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体制和机制,并在科学的原则和适宜的方法指导下才能灵活、妥善地处置好各种类型的突发事件。

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时遵循的基本准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原则是从广泛的实践中抽象概括出来的、用于指导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应用的规律性法则,是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活动中实施执法和管理的依据和指南。一般说来,原则具有客观性、实践性、科学性、指导性、系统性、稳定性的特征,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也不例外,同时它还具备法定性、政策性、战斗性、发展性的特征。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原则的提出具有较强的法理性和政策性依据。我国现行的有些法律和政策对其都有所论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器警械使用规定》、《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问题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分别或多或少地论及到了原则问题。从总体上来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应根据“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指导思想,在化解、缓解矛盾上下功夫,力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具体说,应遵循的原则可以概括为战略原则和战术原则两部分。

1.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战略原则

(1)坚决服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原则;

(2)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原则;

(3)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的原则;

(4)遵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

(5)依法施策,有效控制,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

(6)专门机关管理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7)公开管理与秘密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8)科学管理与文明执法的原则;

(9)慎用警力、武器、警械和强制措施的原则;

(10)属地管辖、确保重点的原则。

上述十条战略原则是处置一切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都应当遵循的原则。它是指导制定具体战术对策和处置方法的依据和准绳。

2.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战术原则

(1)建立平时与战时相结合的快速反应机制的原则;

(2)建立层级管理、纵向指挥的综合协调网络体系的原则;

(3)建立信息、情报、预案系统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