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原则上都应当按人民内部矛盾去处理。如果一时难以查明事件起因和目的时,首先应当假定它是人民内部矛盾并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避免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式和手段解决问题。
(2)突发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绝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和过激行为乃至违法行为相交织,如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围堵机关、阻塞交通等,造成了社会秩序和管理上的混乱,对此,仍应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定性。应当看到,绝大多数参与者是人民群众,争议和矛盾的焦点多是具体利益问题,所采取的过激行为意在扩大事态,引起上层关注,虽然其间伴随有过激言行或违法行为,但并没有改变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
在处理上,对绝大多数群众应以教育疏导为主;对违法行为则应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对个别敌对分子和策划操纵制造混乱的行为,应当按敌我矛盾来处理。
2.立足尽早化解原则
这一原则有二层意思:一是尽早,二是化解。事件一旦发生,就必须及早介入处理,防让事态进一步扩大,减轻社会危害程度。这是能否处理好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
根据立足尽早化解原则,群体性事件出现后,应当马上采取相应行动,着眼于把事态化解于初始阶段,化解于基层,化解于当地。在方法上则可以打破常规和工作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防止局势恶化;另一方面,在处理过程中也要防止无原则地迁就不合理不正当的要求,因为无原则迁就虽然可能使事态暂时得以平息,但从全面看,长远看,则会造成利益和心态的失衡,使部分人感到只有闹事才能解决问题,产生“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维惯性,使群体性事件在特定区域形成频发多发的态势。
3.依法处理原则
依法处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制原则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依法行政足依法治国方略在政府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管理和处理各项事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也应当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纠正和防止一切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
依法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①事件发生后,凡是总体上采用合法形式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对待,与群众共商解决办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对超越合法形式的,要向参与者明示违法后果及应当采取的正当合法形式,从方向上设法将群体性行为导人法制化轨道,使无序转化为有序,从对抗转化为对话,从非法转化为合法。②对于卷入不合法活动的大多数群众而言,主要通过说服、教育、劝阻、解释等方式,示之以法,使他们按照合法途径和方式来解决问题;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置;对造成实际损害和影响的,要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对于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则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4.慎用警力原则
慎用警力的含义包括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等。之所以要采取慎用警力的原则,是因为突发群体性事件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主要应通过疏导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等解决,防止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使用警力具有强制、强迫等特征,应当尽量少用,防止滥用。另一方面,慎用不等于不用,面对带有冲击机关、阻拦交通、哄抢财物、绑架扣押人质的行为,则须果断使用警力,控制事态发展,维持社会秩序,防止造成更大损害。至于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使用程度和具体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而定。
5.当地领导负责原则
当地领导负责原则是指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党政领导应当负起领导责任,首先是对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确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协凋各方行动,并对处理结果负有政治责任,绝不能上下推卸责任。
其次,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往往是单位或部门无力解决或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有些是单位或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只有更高一层的地方领导包括主要领导亲自出面,协调矛盾和利益,统筹规划,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才能解决问题。再次,中国长期存在着有事找领导解决的思维定式,许多群众参与过激行为,也是希望与主要领导直接对话。只要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能亲自出面解决问题,事态发展往往就可暂时稳定下来。因此,事发关头,主要领导应超越层次和常规,亲临一线,运用领导威信和权威,表明态度,使矛盾化解于基层和初始阶段。
6.妥当善后原则
妥当善后原则是指事态基本平息下来之后,应当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与事件相关的事宜,如兑现承诺,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等等。妥当善后工作是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充分认识。事态平息,并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事件所反映的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只有从根本上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处理工作才算真正结束。从当前突发群体性事件看,绝大部分都起因于群众的实际要求和实际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或缓解,而这些要求和问题也正是领导机关需要予以重视和改进的薄弱环节,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决策失误、工作不力、作风不好等问题的抗议和反应。因此,平息事态后,各级领导机关应当见微知著,妥当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善后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根源上防止事件的再次发生。
坚持妥当善后原则,应当注意做到以下几点:①对于群众提出的要求和问题,对于政府承诺的事项,必须认真解决。能办的要马上就办;不能很快解决的,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计划,公布于众,在各方监督下逐步实施,以恢复政府的公信力。
②对事件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广泛的法制教育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明确合理要求是一回事,违法行为又是一回事,不能事态平息了就对违法行为和违法意识听之任之,放松教育和引导。③对管理不善、工作失职而引发和激化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处分,分别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以强化政府管理人员和基层干部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主要方法
1.迅速控制事态
突发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首先要做的就是迅速控制住事态发展,防止其蔓延扩大。经验表明,参与或卷入突发事件的群众,大都事出有因,情绪激动,处于强烈的焦躁、冲动和不安之中,一触即发;许多与事件直接间接相关的群众也处于旁观和犹疑不决状态中。行动迟缓、处理不当,无论何类事件,都有可能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和升级,甚至形成难以控制的局面,特别是涉及民族、宗教矛盾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同族同教所具有的特殊联系和凝聚力,事态发展极易快速蔓延传播,如果贻误时机,处置不当,很快会由小变大,酿成大乱子。因此,事发关头,必须千方百计地控制住事态,争取由大变小,由热变冷,由强变弱,不再升级扩大。为达此目的,需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加以控制。
2.提出整体方案对策
控制事态防止升级只是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开端,引发事件的原因和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突发事件是一种群体性行为,参与者层次、思想和要求不一,局面复杂,只有拿出切实可行的整体方案和对策,才能使事件尽快平息下来。缺乏诚意、推脱责任、随意承诺、处置失当,都会使局面更加复杂化。
3.统一行动
组织实施方案,各方统一行动是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阶段。平息较大规模的突发事件,需要精心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各方采取联合行动,形成合力,才可全面解决问题。党政领导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绝不允许紧要关头互相指责、推卸责任、各自为政;党政群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基层干部等各方面层层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作好各自的工作。
4.直接对话
政府领导与群众进行直接对话,是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平息突发事件的一个有效方法。突发群体性事件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具体利益、具体问题上的矛盾,不存在根本利害上的冲突,如果有关领导能够及时出面,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反映,解答群众的问题和疑虑,阐明政府的态度和诚意,就可以起到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消除误解和对立情绪的效应。经验表明,冲突和冲突升级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沟通不够、由于误解所致。如能加强双向沟通对话,增进彼此之间了解,许多问题是不难解决的。通过直接对话化解矛盾、处理事件,对领导者的危机处理能力、领导艺术和综合素质都是很大的考验。作为现代领导者,应当具备和努力提高这方面的能力、素质和勇气,有高度负责的责任感,该出面时就必须挺身而出,上一线解决问题,不能瞻前顾后,躲闪回避。
5.主导舆论导向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种传闻、猜测、消息都会广为传播,使参与群众的思想和情绪产生波动和混乱,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也会借机大肆渲染,散布谣言,歪曲事实真相,以图扩大事态影响。因此,处理突发事件,一定要充分重视舆论导向的作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事件进行正面宣传报导,控制舆论导向,压制和消除不实谣言和传闻的负面影响。
6.组织纪律约束
现代社会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每个人都可以某种形式归属于一个或数个组织,如党团组织、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组织都会对其成员形成间接直接的影响,有的组织对其成员往往还有一定的组织纪律约束。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注意利用各种组织的联系和影响,约束或劝阻组织成员中止参与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放弃过激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参与事件的人数规模和越轨言行。
7.法律措施
突发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合理要求伴随着违法行为,性质上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原则上应以教育疏导为主。但在有些情况下,如发生严重的违法越轨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就应当依法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处理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做到既要依法处理和惩罚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制权威,又要准确运用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政府应急管理的后勤保障
((第七章 政府应急管理的后勤保障
政府应急管理涉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法律制度等问题,涵盖公共事务、公共财政、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政府应急管理离不开后勤服务的支持与保障。恩格斯说:“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研究新形势下的政府应急管理,必须深入研究其后勤保障问题。
(第一节 政府应急管理后勤保障概述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矛盾交织的瓶颈时期,各类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局部矛盾不断涌现,社会失序、经济失调、心理失衡等问题明显突出,应急事件发生的领域越来越广,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波动的幅度越来越大,危害的程度越来越深。加强政府应急管理,搞好应急管理后勤保障,保证政府应急管理活动的高效、有序进行,成为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的一个十分现实而严峻的问题。
一、应急后勤保障的概念
政府应急管理是政府机构面临紧急突发事件,在有限的时空条件下对事件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行为的总称。政府应急管理后勤保障则是对这种应急管理实施的紧急后勤保障。政府应急管理后勤保障即应急后勤保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应急后勤保障泛指对紧急和意外需要进行的后勤保障。狭义的应急后勤保障特指运用专门后勤力量,在紧急和意外行动中,对特定对象所进行的保障。应急后勤保障是指那些“自身拥有特殊的专业技能、业务范围,特定的资源、设备和能力,主管着特殊的事务,担负着紧急事务应对中的某些特殊任务”的职能部门所实施的行为。这些职能部门包括事务管理、交通、通信、信息、商业、卫生、银行、保险、红十字组织等。这些职能部门在国家或区域紧急状态下,根据应急事态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的统一调度下,迅速组织和调集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应急应对工作,保证应急管理的顺利进行。应急后勤保障行为通常包括人员抢救与工程救险、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电力保障、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灾民安置、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应急资金供应、损失评估、接受外援等。比如,在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中,应急后勤职能部门发挥了巨大的应急保障作用。如运送装备和物资,保证灾区民众生活;积极参与救助行动,有效保障灾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接受国内外援助,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审计、监督各种救援物资,保证专款专用,提高物资、资金的使用效率等等。
应急后勤保障有四个本质特征:一是行为的突然性,主要针对突发事件紧急救护实施的后勤保障;二是力量的专门性,针对某一事件,为某一突发事件实施应急保障而组建的后勤保障力量;三是时机的特定性,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突发事件或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实施的后勤保障;四是对象的特殊性,主要对担负应急任务和因突发灾变需要救助的特定人群实施的紧急后勤保障。应急后勤保障和常态后勤保障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应急后勤保障是常态后勤保障在特殊时期、特殊环境中的特殊保障行为,主要集中在事件的突发阶段,起着保障当前急需和衔接后续一般后勤保障力量的作用。应急后勤保障和常态后勤保障构成后勤保障的完整过程。
二、应急后勤保障的主要任务与特点
迅速地从正常后勤保障转变到紧急后勤保障,从常态保障到非常态保障,是应急后勤保障的核心。应急后勤保障的主要任务是,物资的紧急供应,伤员的紧急救治,交通的紧急疏通、食品的紧急运送、工程的紧急修建、灾民的紧急安置、基础设施的紧急恢复等。应急后勤保障是在紧急和意外情况下组织实施的后勤保障行动,是超常规条件的保障行为,有如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