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注意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应按国家规定划为保护区或禁猎区,加强管理和建设。对于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要繁殖地应禁止一切影响其繁殖生存的生产活动。
以上通令,应公告全体公民周知,切实遵照执行。
【范例四】
国务院关于节约工业锅炉用煤的指令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工业锅炉是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热力设备。我国现有锅炉,大多数设备比较落后,运行管理水平比较低,不仅浪费大量燃料,而且严重污染环境,为了改善工业锅炉设备状况,加强运行管理,以提高热效率,节约燃料,减少污染,特发布如下指令。
一、对工业锅炉(不包括电站、机车、船舶锅炉)实行燃料定量供应制度。由燃料供应部门会同用户的主管部门,定期核定锅炉的燃料消耗定额和供应量,并由燃料供应部门颁发燃料供应证。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燃料定量凭证供应,节约留用,超耗不供或加价。各用户要加强对锅炉用煤的管理,做到有计量、有考核。
二、煤炭生产部门和燃料供应部门要共同负责,逐步做到供应各地区的煤炭品种、质量相对稳定。一九八三年要选择重点企业,开始进行煤炭定点供应的试点。对供应煤炭品种较多的大、中城市,由燃料供应部门负责,根据煤炭资源情况和企业需要,加工供应粒度在15毫米以下的动力配煤。
三、提高用热设备的热能利用率,节约蒸汽。各厂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工艺用气定额管理制度,逐步做到用气有计划、有定额、有计量,要有计划地改造落后用气工艺和设备。要加强热力网路管理,设备管网保温要达到设计要求。保持管道、阀门、疏水器等的总泄漏率不超过2%0。间接用气时,凝结水回收率不得低于60%~800/0。
四、把蒸汽取暖改为热水取暖。今后新建取暖系统要采用热水取暖。现有蒸汽取暖系统,除经节能主管部门同意的以外,要在一九八四年取暖期以前改为热水取暖,逾期不改的,燃料供应部门要减供煤炭。
五、严格限制盲目扩大锅炉容量。凡新增和更新、改造锅炉,要扩大锅炉蒸发量的,必须事先由当地节能部门会同燃料供应部门和用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锅炉增容手续,否则不供应煤炭。
六、限期更新改造低效锅炉。兰开夏等老式锅炉最迟要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更新完毕。其他锅炉运行热效率低于下列最低要求的要进行改造,如果改造仍然达不到或虽能达到但改造费要超过购置费65%的必须更新,最迟要在一九九O年底以前更新改造完毕。逾期不更新改造的,停供燃料。更新下来的锅炉一律报废,由各地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处理,严禁转移使用。工业锅炉运行热效率的最低要求(在燃烧二、三类烟煤、褐煤的条件下)是:
锅炉容量小于1吨/时的,50%;锅炉容量1吨/时到1.5吨/时的,65%;锅炉容量2吨/时的,60%;锅炉容量4吨/时到6.5吨/时的,68%;锅炉容量10吨/时和大于10吨/时的,72%。
锅炉更新、改造的方案和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节能部门会同燃料供应,机械制造、劳动、环保部门审定上报,国家委托国家物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纳入国家节能计划,由国家物资局组织实施。更新所需的锅炉列入国家计划,由机械工业部门安排生产。
改造锅炉的先进技术要经地、市以上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方准推广使用。
七、要安装必要的仪表和水处理等装置。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各工业锅炉房要安装热工监测、计量仪表和除尘设备,配备吹灰和水处理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
八、锅炉更新改造要同有重点地发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结合起来安排。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要会同生产、节能、电力,城建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做好统筹规划,并与烧油、烧气改烧煤结合起来,有效地使用节能资金。
今后新建工业区和住宅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作好规划和设计,实行集中供热。否则,城建部门不准施工,燃料供应部门不供燃料。
九、用户必须根据当地供应煤炭品种选购适应的锅炉,锅炉制造企业应按用户需要生产,物资分配部门应按用户需要供货。今后订购的新锅炉,凡与燃用煤种不相适应的,不准使用,要退货或回修,并按订货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锅炉制造企业不按合同规定生产的,由锅炉制造企业赔偿经济损失;用户不按当地供应的煤种订购适当的锅炉的,由用户赔偿经济损失。
十、任何单位,凡未经机械工业部和劳动人事部审查批准并发给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不准制造锅炉。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锅炉不准出厂。凡1吨/时和1吨/时以上的手烧锅炉不准制造。锅炉产品要按《工业锅炉成套供应范围》的规定供应,并配备必需的热工测量、记录仪表。
十一、锅炉用户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司炉工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方准独立操作。各用户要加强锅炉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检修制度和日常考核制度.保证锅炉设备完好,安全运行。
十二、锅炉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主要靠地方和企业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卖方贷款或由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十三、军队可以根据本指令的精神,制订节约锅炉用煤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章 决 定
(第一节 概念诠释
一、概念
决定是国家的行政公文之一。是指会议或机关单位、领导人对于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而撰制的文件。它在性质上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受文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不能违背和违反。决定在过去曾作为国家行政法规,为机关单位和个人所遵守,在社会上普遍实行。
二、作用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由此可见,决定是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经常使用的公文,是权力机关实施行政指挥和强化管理的有效工具,对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协调行动、推动工作,以及提高效益等方面,均起着重大的作用。与决议相比,决定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使用频率更高,因此所起的作用就更多,更具体。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颁布行政法规;2.对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提出具体要求;3.对重大事宜与行动做出具体安排;4.任免有关工作人员;5.表彰先进,授予荣誉或对有错误过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分。
三、特性
1.具有权威性和集体性决定是某一级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经过研究并综合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意见,或经过一定会议讨论通过而形成的文件。凡正式形成的决定,下属机关、单位及有关个人必须贯彻执行。从这一点可见,决定具有特定的权威性与集体性。
2.具有规范性与约束性决定是各级领导机关的指挥意志与管理意图的规范性体现。凡是正式形成的决定,均是本机关、下属机关、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特定行为规范,不得违背,不得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从这个意义而言,决定具有明显的规范性和约束性。
(第二节 格式扫描
一、种类
决定根据其内容可分为处置性决定、公布性决定、部署性决定和惩处性决定。
1.处置性决定,是指处理、布置并告知具体内容的决定。
2.公布性决定,是指在会议上直接公布某个议案的具体内容的决定,用途单一。
3.部署性决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部署所属全局工作,或采取某种重大举措所采用的一种公文,用来对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4.惩处性决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关于处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二、结构
决定一般由标题、正文、签署和日期组成。
1.标题
必须是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名称三要素齐全,不可省略。称为完全式标题。
2.正文
正文的内容一般由缘由、事项和实施要求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决定缘由。主要应写决定的原因、目的、根据与意义。写法上要求开门见山,直接陈述,语言简洁、概括。
第二部分决定事项。应阐明决定事项的具体内容、落实措施、解决的办法、规定的要求等等。这一部分是决定的主体部分,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表达方式:
单一结构式:全篇不分段,一气呵成。这种形式适用于内容简短,篇幅较短的决定。
分条标项式:把决定中涉及的若干问题,按主次列成若干条项,并编号标出。这种形式适用于内容丰富、篇幅较长的决定。叙述比较方便,清楚醒目。
列小标题式:把决定中每条中心内容归纳成小标题,分列于每部分之前。这种形式,不仅在条理上更加清楚,而且在内容上更加突出、明显。
第三部分实施要求。主要应在文尾提出希望、号召和实施要求。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将情况报告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决定后,要立即研究,抓紧部署”等等。有的决定没有第三部分,决定事项写完,便自然结束全文。
3.签署和日期
决定一般在文尾写明发文机关和发文日期。日期也可标在标题的正下方。
(第三节 相关链接
一、决定的结构方法
在制作决定时,要根据内容的需要来采用特定的结构方法。一般而言,有以下三种结构方法:
1.独段法。即全部正文由独立的一段构成。采用独段法的决定,一般内容单纯。
因此,语言务求简明,篇幅力求短小。
2.条款法。即“决定事项”部分是由若干个条项构成的。采用条款法的决定,“决定事项”部分往往较多,因此行文时应按有关内容的主次关系和逻辑关系来分条设段,各段要分别围绕一个独立的中心予以阐述,并冠以序号。
3.板块法。即把全文内容分别划分为几个部分,每部分均确立一个中心,力求各自相对成章。为了眉目清楚起见,各部分上端可加上汉字序号或加上小标题。此种方法,多用于理论阐发性较强、篇幅较长的决定。行文时,要力求简洁精致,富有针对性,严忌面面而述,泛泛而论,不痛不痒,不着边际。
二、表述方法
要以概述为主,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必须予以理性化,切忌出现文学性的详叙。
根据需要,也可兼用一定的所谓“纯议论”,但必须做到少而精,可有可无的坚决不写。
三、谴词造句
与其他公文一样,决定中语言文字必须精练,选词与造句力求简约、精短、明白、准确、具体,切忌歧异、费解、冗长、含糊。
(第四节 范文解读
【范例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提出,当前要切实做好几件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近期在惩治腐败和带头廉洁奉公、艰苦奋斗方面先做七件事。涉及对领导干部的要求,首先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做起。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要把清理整顿公司作为惩治腐败、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做出成效来。全国现有二十九万多个公司。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和实际经济生活的状况看,流通领域和金融领域里相当数量的公司没有存在的必要。必须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制定清理整顿的方针,下决心砍掉一大批公司,重点是砍流通领域中过多、过滥的从事商业、外贸、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按照金融与实业分开的原则,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直接举办非金融性企业,已办的要限期分开。要尽快制定关于公司的法规,使清理整顿工作制度化、法律化。对公司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有严格的规定。
清理整顿工作首先从国务院所属公司做起。决定:撤销康华发展总公司、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其中有的业务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农业投资公司;保留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但要重新核定经营范围和资金,把金融和投资分开;对光大实业公司提出进一步整顿的方案。同时,尽快将对这五家公司的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首先从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成员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做起。实行回避政策,他们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不得在流通领域公司任职、兼职,凡有任职、兼职的必须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前退出,另行安排工作。领导同志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
三、取消对领导同志少量食品的“特供”。固定供应点的所有食品一律按市价、按市民定量供应;价格及经营业务接受物价、工商部门的监督。
四、严格按规定配车,禁止进口小轿车(除执行政府间已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和国家批准的技术贸易合同外)。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成员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一律使用国产车。其他领导人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仍使用现有车辆;不要大换新车,造成新的浪费。
五、严格禁止请客送礼。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成员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准用公款宴请内客;到下级单位和基层,吃饭一律为工作餐,并规定工作餐的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接受馈赠的土特产品和其他物品。
六、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严格执行关于出国的各项规定。省、部以上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其主管公务的国事或工作访问,不得接受外商资助和境外中资企业的邀请出访,不得以考察等为名进行非其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其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及出访人数。
七、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凡依法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当前,为了给犯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行为的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更有力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有必要规定统一的期限,在期限内坦白自首、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坦白自首的;依法从严惩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发布具体的司法解释。要鼓励和保护举报,对重大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对打击陷害举报者的人予以严惩。要排除干扰和障碍,对在办案过程中说情袒护、徇私包庇者,要公开揭露,严肃处理。舆论要注意配合,组织好宣传报道。同时,要大力宣传各级干部中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典型。
以上七件事,有的立即照此执行;有的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具体落实的意见和规定,报政治局常委会或国务院审议后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要做的事情并做出具体规定。
【范例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