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 “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
五、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六、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 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七、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八、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九、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删去这一条第五项。
十、第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十一、删去第二十条。
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十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范例三】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2003年4月3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04年年初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03年年底以前进行选举,2004年年初召开新的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为了与全国县级换届选举同步,下一次全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定为2007年年底以前进行,2008年年初召开新的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五章 公 告
(第一节 概念诠释
一、概念公告是指以国家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文书,它是国家的行政公文之一。
二、特性及作用
1.具有特定的要闻性和宣告作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从这一规定可知,公告所公布的内容,不是一般性的事项,而是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和重大作用的要闻。如公布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逝世、国家重要领导人任免、有关重大外事活动、有关重大涉外事项等等。
由此来看,公告的作用之一就是向国内外庄严宣告重大事件。常常用于立即下达或紧急发布重大的或国内外极为关注的事项,以便引起更大范围的关注。其发布方式多采用报刊或广播电视等传媒。
2.具有特定的权威性和规范作用公告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作,必须以国家的名义发布。在通常情况下,有权制发公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地主政府等。一般的机关、单位、团体或公民个人,均无资格制发公告。在特殊情况下,有些部门或机关,如海关、新华社、有关局级机关等,也可受权制发特定的公告。如为实施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外国企业开业、停止税务登记暂行规定》,北京市税务局受权对在京外商发布了《北京市税务局公告》,即属特殊情况。因此,公告具有国家特定的权威性。凡是祈使性的公告,均是对有关重大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要求有关方面或有关人员遵照执行,如上述的《北京市税务局公告》即要求外商遵照执行有关税务事项。这就说明了公告特有的规范作用。它有助于指导或制约有关方面或有关人员的行为,使之更符合国家的特定意图。
(第二节 格式扫描
一、种类
公告是宣布重要事项的手段,按事项内容可划分为四类:
1.人事任免公告;
2.领导人重大活动、情况公告;
3.重大科技实验公告;
4.重大事项公告。
二、结构公告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和发布日期等部分构成。
1.标题多采用“发文机关名称+公告”的形式。也有的用“事由+公告”的形式。
2.正文一般由“公告缘由”、“公告事项”和“公告结语”三个层次的内容构成。
公告缘由:即公报正文的首段,该部分开宗明义、言简意赅地写明发布公告的根据、缘由或目的。段尾采用公文惯用承上启下句式作结尾,以引起下文。
公告事项:即公告的核心部分。如果内容较多,可采用分条列项的形式。文字要求简明、具体、准确,一般不加任何分析和议论。
公告结论:即公告正文的结尾段,一般采用精练简短的惯用语结束,如“特此公告”、“现予公告”等。另外,有些公告,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结语。
3.落款和发布日期公告的落款和发布日期的写法与其他公文相同,一般要写明发文机关单位名称,以及签发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相关链接
公告的基本写作要求:
1.公告所陈述的事项,必须是国家的重大事件或公务,一般性的或普通机关的事项不能写成公告。
2.制作公告必须突出其内容单一、集中,必须以陈述为主,及时迅速,严忌一文多事、架空议论、冗长拖沓。
3.鉴于公告特有的重要性以及在国内外广阔范围中的影响,所以在具体制作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其结构布局的严谨、行文逻辑的完美、语言文字的精确,切忌下笔千言,潦草从事或一蹴而就。
(第四节 范文解读
【范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四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的提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16日决定:
胡锦涛、郭伯雄、曹刚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徐才厚、梁光烈、廖锡龙、李继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理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03年3月16日于北京
【范例二】
关于全区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地点及领取准考证有关事宜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工作已于2003年3月31日结束。为保证笔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2003年统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实施方案,并结合报名实际情况,现将笔试考点设置及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笔试地点分别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在区直和呼市、乌盟、锡盟报名的考生在呼和浩特市参加笔试;在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盟、阿盟报名的考生在包头市参加笔试;在亦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报名的考生通辽市参加笔试。
二、笔试时间仍为2003年4月26日、27日。考生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变更为2003年4月15日至27日,领取准考证的地点变更为考生原报名点。
咨询电话: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471) 6266092自治区公安厅人事训练处 (0471) 6550037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003年4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调整部分职位报考条件公告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公安厅决定对2003年全区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部分职位报考条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和各盟市公安局职位报考条件的调整情况请到各报名点领取调整后的招考简章或登录内蒙古人事人才网查询,网址:
Http: //www. nmrc. com. cn或Http: //www. nmgrc. Com
二、报名时间延长至2003年3月31日。
三、领取准考证时间调整为:2003年4月21日至25日,领取准考证地点调整为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团结巷8号,内蒙古转业军官培训中心院内)。
四、已报名的考生,如调整报考职位,请到原报名点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咨询电话:(0471) 6266092、(0471) 6550037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03年3月25日
××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3年度有关报名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其余四门仍需参加考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发布的2003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 cicpa. org. cn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中查看)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3年9月16日至21日举行。
五、报名
(一)报名日期:2003年3月10日至3月31日。
(二)报名地点:
1.××市在财会人才交流中心(××××区×××街11号)报名;2.××市、XX×市在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名:
3.其余各地区、市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市财政局会计科报名(如有变动由各地区、市考试委员会另行通知)。
(三)有关详细情况,报考人员可向当地报名组织单位咨询。
2003年3月6日
【范例四】
关于“非典”防治社会捐赠有关事宜的公告
目前,我省社会各界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十分关心,一些企业和个人自发开展了捐赠活动。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精神,为了方便和规范社会各方面的捐赠,现就我省接收防治非典社会捐赠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止非典型肺炎防治社会捐赠款物由省民政厅、卫生厅负责接收,原则上不扩大社会捐赠的接受范围,根据非典防治工作实际,此次接收社会捐赠款项,也接收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消毒、防护等用品,抗菌抗病毒等药品、试剂、X光机等诊断设备,呼吸机等治疗监护设备,医疗救护防疫等运输设备。
二、社会捐赠的款项由省民政厅负责接收,并纳入财政救灾款专户统一管理;社会捐赠的医疗药品、用品、设备由省卫生厅负责接收。上述款项及用品根据各地区、市防治工作需要由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调拨、分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接受非典型肺炎防治社会捐赠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保证社会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四、为避免非典型肺炎传播,加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此次社会捐赠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发动,不搞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不举办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要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各地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劝捐、募捐活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动员捐赠。
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地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可进行适度的宣传报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坚持防治非典型肺炎宣传的主旋律,制止社会捐赠方面的新闻炒作,避免引起负面影响。要向捐赠者做好此次捐赠政策的解释工作,切实保障捐赠者的积极性。
××省民政厅联系电话:(××××) ×××××××、×××××××
传 真: ×××××××
邮 编: ××××××
联系人:李×× 苗×× 高× 黄××
捐款账号: ×××××××××××××
开户行:中行××××
支行开户单位:××
省接收救灾捐赠工作站××
省生生厅联系电话:(××X x) ××××××× ×××XX××
联系人:刘××
邮 编: ××××××
捐款账号: ×××××××××××××××-22
开户行:×××
市工商银行××支行开户单位:××
省卫生厅通过银行、邮局汇款请注明“非典防治捐款”字样。
特此公告。
××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
2003年5月8日
【范例四】
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