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轻工总会
国 内 贸易部
公 安 部
卫 生 部
国务院法制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
【范例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盘、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由于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做好优抚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要广泛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要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划。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二、不断完善优抚保障制度为解决优抚工作面临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区分不同对象,明确保障责任。优抚工作要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要逐步加大地方政府的责任。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由中央财政抚恤补助。民政部和财政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依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随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增加投入。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对这部分人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较多、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照顾。对这部分人员的住房、医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地帮助解决。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群众优待,优待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制定。
(二)动员社会和群众力量,提高优抚保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
除认真兑现落实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外,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对象也应适当优待。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
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各地要加强管理,使之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要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在拥军优属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优抚对象提供帮助,形成人人关心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怀和照顾。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把优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烈属、带病回乡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医疗减免。各地在实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特困户,要减免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人家庭收入,体现对他们的特殊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在工商、信贷、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加快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等是履行优抚保障的重要优抚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不断解决优抚事业单位的设施改善问题,促进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为优抚对象服务。
优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等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办公厅,抄报民政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范例三】
内蒙古自治区“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加强外来人员分散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第1号)和《关于加强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管理的通告》(第4号),对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部分地区为严防,严控,又出台了“外来人员集中在指定地点留观”的规定。对外来人员实行集中监控,极易造成交叉感染,并在生活供应及后勤保障方面带来很大困难。经指挥部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要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精神,在严格进行健康检查的前提下,对外来人员不宜集中,应当实行分散管理。
二、对返乡人员,经初步检查无可疑症状者,可交社区监控,回家自行隔离、观察两周。
三、对外来人员,经初步检查无可疑症状者,可在指定宾馆、旅J占、招待所自由选择留观地点,单人单间,费用自理。宾馆、旅店、招待所负责住宿人员的监控工作,并坚持“日量体温、日报告”制度。
2003年5月7日
(第十章规划
(第一节 概念诠释
一、概念
规划是一种以制定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带有发展性计划的文体。但规划与计划也有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从内容上看,规划比较全面、原则,计划比较单一、具体;从时间上看,规划期一般比较长,时限要求不严格,计划期限较短,时限要求严格;从性质上看,规划是制定方向规划远景,富有理想性和鼓动性,计划是定任务,并限时完成,有较强的约束力。
二、作用
规划一般用来对一定地区或较大的事业、项目做一定时期的战略性部署,通常都在三年以上。规划的内容大都是全局性工作或设计面较广的重要项目。主要用来制定发展远景和总体目标,并划分和安排实现这些目标的阶段和步骤,以起到统筹全局,科学决策,鼓舞士气,激发热情的作用。
三、特性
(1)长期性也称长远性。它是规划的首要特点,这也是它区别于计划的主要方面。
(2)概略性主要是指规划的非具体性和轮廓性,而一般的中短期计划则比较具体、细致。
(3)指导性规划是对全局或长远工作做出统筹部署,对各项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便于明确发展方向、协调行动。
(4)科学性规划由于涉及今后若干年的发展根本目标,因而它的内容要求更具有科学性、严密性、可行性。这就要求写作者必须首先深入调查和周密测算,在掌握大量可靠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党和国家的发展方针确定发展远景和总体目标。同时,充分吸收有关专业人员的意见,以科学的态度,反复经过多种方案的比较、研究和选择,确定各种指标和措施。
(第二节 格式扫描
一、种类
从时间上分,有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从范围分,有国家规划、地区规划、单位规划;从内容分,有生产规划、建设规划、学习规划、工作规划等。
二、结构
规划因具有严肃性,所以一般都是通过“批示性通知”来转发的,其格式都是由标题、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不必再署名,也不用再写成文时间。
1.标题规划的标题包括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即规划)三要素,且一般不能有省略。
标题中的“事由”一项,要写明时限和规划的范围,是属于“国民经济规划”还是“市政建设发展规划”。一般来讲,规划的时限应是五年,或十年。一、两年的就应叫做“计划”了。如《××市“九五”期间经济发展规划》。
2.正文规划的正文一般都比较长,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前言,即有关的背景材料(如社会条件、自然资源、经济基础、工作现状等)。这是制定规划的依据,因此不能简单地罗列事实,而应把诸多有关情况经过认真的综合、分析,找出其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这样才能使人相信下面所提出的规划目标言之有据,并非凭空想象。
第二是指导方针和目标要求。这是规划的纲领和原则,是在前言的基础上提出的,因而既要写得鼓舞人心,又要坚定有力,要用精练的语言,概要地阐述出来。
第三是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这是规划的主体和核心,是解决目的和方法的问题,因此任务要提得明确,但不要求具体,措施要提得有力。这部分的写作通常有两种结构方式:对于全面规划和任务项目较多的规划,因其各项任务比较独立,措施都是在各自的任务之后分别提出。所以一般采用以任务为主线的“并列式结构”;对于专题规划或任务比较单一的规划,因其任务项目较少而其项目之间的联系较大,具有完成任务的共同措施,所以一般采用任务、措施分说的“分列式结构”。
3.结尾
规划的结尾一般提出远景展望和号召。这部分要写得简短、有力,富有号召力。
最后在正文右下方写明制定规划的日期。
(第三节 相关链接
规划的制定关系到全局统筹,以及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等重大问题。因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从宏观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有从总体、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片面性。
2.要从实际出发。规划要有客观依据,有现实基础。在写作规划时,既不能脱离实际,天马行空,漫无边际,也不能过于具体,沉溺于细节,或眼光短浅,缺乏大气,要合理把握现实与规划目标之间的“度”。同时,要求用词要规范、准确,切忌虚多实少,泛泛而言。
(第四节 范文解读
【范例一】
国务院20世纪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一、前言
(一)今天的儿童是21世纪的主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1990年召开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宣言》、《行动计划》)。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上述两个文件,做出了庄严的承诺。
(二)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命运。为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党和政府一向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从儿童抓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在全社会倡导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
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建立了儿童工作协调机构。在国家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包容了儿童发展的许多重要指标,在地方已有16个省级政府完成了儿童事业发展的第八个五年计划的制定工作。
(三)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建国40多年来,我国儿童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妇幼卫生和儿童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婴儿死亡率由1949年200‰左右下降到1986年的51. 05%。(监测数字);现五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发生率约为21%;孕产妇死亡率由1949年的1 500/10万下降到1989年的94. 7/10万;人口出生率由1949年的36%。下降到1990年的21.06%。; 1990年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5%的目标,儿童身高、体重等生长发育指标有明显增长,小学在校生数1949年前的最高年份只有两千多万人,1991年已达12 241万人,76%以上的县普及了小学教育,多数城市普及了初级中等教育;幼儿教育从1946年的1 300所幼儿园、13万在园儿童发展到1990年的17.2万所幼儿园、1972万儿童入园;15周岁及其以上人口中,文盲、半文盲所占总人口的比例已从1949年以前的80%以上降到15.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