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自治区代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区的代码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代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代码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代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所在地的同级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
申领代码证书,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文件或者资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二)企业营业执照;(三)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五)其他组织机构成立的证明文件或者资料。
第六条代码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组织机构证明文件或者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是代码的凭证,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七条 组织机构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资料,到原代码颁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颁证部门核准后,换发代码证书,其代码不变。
第八条 组织机构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资料到原代码颁证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交回代码证书。被注销的代码,20年内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九条 代码工作机构根据应用部门的需要,提供代码服务,提供信息代码服务应当遵守国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或转让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损失或者毁坏,应当及时向代码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4年,具体期限由办法部门核准。组织机构应当自代码证书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持代码证书和相关资料到原代码颁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组织机构应当在领取代码证书满一年之日起30日内,到原代码颁证部门年检。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缴其代码证书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至5 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 000元以上15 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代码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通 知
(第一节 概念诠释
一、概念
通知,是国家的行政公文之一,也是公务活动中使用最多最广泛的一种文书。是指通过传达使人知道并办理各类事项的意思。作为公文的通知,主要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告知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执行的事宜的一种文书。
二、作用
通知使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的类型也很多,具体概括有如下作用:
(1)具有传达作用,即可用以传达上级指示,传达对下级机关的有关事项要求。
(2)具有承转作用,即可用以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3)具有指令作用,即可用以颁布有关行政法规,从而起着指令性作用。
(4)具有决定作用,即可用以决定有关具体事项,从而具有特定规定的作用。
(5)具有知照作用,即可用于临时性事务的知照,如节假日通知等。
另外,有些通知还具有信息记载和凭证(如录取通知等)作用。
总之,在行政公务中,通知有助于加强各种信息交流,有助于提高指挥、管理、协调、控制等效能,因而其实际作用是重要的,是多效能的,是广泛的。
三、特性
1.广泛性
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公务活动中,通知的使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这是因为:其一,通知不受发文机关级别高低的限制,一切机关、团体、单位都可以运用;其二,通知不受行文内容的限制,无论是重大决策,还是日常事务,都可以用它来部署和知照;其三,通知行文关系限制不严,它主要用于下行文,但平行机关、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也可以用它来知照有关事项。
2.指导性
通知往往是对受文对象有所要求,提出需要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且具体细致,因此,通知有一定的指挥作用和指导性。
3.时效性
通知的事项一般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执行或知照,不容拖延,否则,事过境迁,就会失去价值。
(第二节 格式扫描
一、种类
通知的类型多种多样,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主要有:
(1)按制发单位划分,有单一通知和联合通知。单一通知,即由一个单位制发的通知;联合通知,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签发的通知。
(2)按时间要求划分,有普通通知和紧急通知。普通通知,即没有提出特定时限或紧急要求的通知;紧急通知,即对受文对象提出时间比较紧迫,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周知或办理的通知。
(3)按性质和内容划分,大体有知照性通知、批示性通知、发布性通知、任免通知等。知照性通知,即告知下级、同级或有关人员应知应办的事项;批示性通知,即用以批转下级有关公文,或用以转发上级、同级、不相隶属相关单位来文,指导下级具体工作的通知;发布性通知,即用以传达有关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通知;任免通知,即用以宣布有关人员任免事宜的通知。
(4)按通知之间的关系划分,有原发通知和补充通知。原发通知,是指最初发出的传达告知或布置有关事宜的那份通知;补充通知,是对原发通知的内容加以修正、补充或具体解释的通知。以正式文件下发的原发通知和补充通知,也属原发文件和补充文件。
二、结构
一般性通知通常由三部分构成,即标题、正文和签署。
(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组成。使人一目了然,十分醒目。
对于内容比较简单的通知,可只写“通知”两字即可。而对于所通知的事项需要被通知对象尽快知道,或通知的内容是十分重要的事项,可在标题中直接写明“紧急通知”或“重要通知”。
(2)正文:开头通常写明受文单位,再写通知内容。它是通知的主体,即通知的内容。一般性通知,只要写清什么事情,什么时间、地点,如何办理即可。通知的正文一般都要求写出发文缘由、具体事项和执行要求,但不同性质的通知写法还是有一定差异的。比较典型的是指示性通知和会议通知:
指示性通知的正文一般包括通知缘由、通知事项、执行要求三部分。
会议通知的正文一般包括会议缘由、会议内容、具体要求三部分。
(3)签署: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标题里已写明发文机关,在正文后面就不再写发文机关了。二是,在标题里没有写明发文机关,标题下面也没有写明发文时间,应在正文右下方写上发通知的机关名称和年、月:日,并加盖机关公章。
(第三节 相关链接
在撰写通知时应按照以下要求:
1.撰写通知必须严肃认真。由于通知是一种使用频率极高的公文,对各项实际工作均有着重大而广泛的作用。所以在撰写时,特别是撰写重要通知时,必须首先“吃透”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还必须“吃透”有关实际情况,以使所撰写的内容富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便于贯彻执行。
2.要认真区分不同类型通知的不同性能以及语言、语气等方面的差异。要根据具体内容来确定表达形式,在符合公文特定程式性的前提下,通知的谋篇布局、行文方式、表达技法、遣词造句等,均应力求灵活简便,尚实切用;严忌呆板陈腐及形式主义。
3.通知的台头,必须清楚准确。受文单位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若干个,务必一一写出,严忌错漏。如果是普发性通知,其台头应写规范性的统称。
4.“通知导言”,务求简洁清楚,具有概括性;“通知主文”,务求明确具体,具有“可行性”。如果在“导言”末尾已然写出了“特作以下通知”之类的承启语,那么在正文末处不宜再用“特此通知”之类的惯用语作“结语”,以免重复。
5.通知的表述方式必须以理性化的直述为主,语言文字要突出“单一性”,要质朴精确,即使采用评述性的议论,也应力求做到“画龙点睛”,“点到为止”;严忌出现文学性的夸饰、含蓄、细腻、音韵同趣或鲜明的形象感。
(第四节 范文解读
【范例一】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 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监局、工商局、轻工厅(局)、贸易(商业)厅(局、委)、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局:
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假冒名优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猖獗。为了净化酒类产品市场,特别是清理整顿白酒生产、经销单位,规范酒类产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白酒生产企业,加强基酒生产的管理。
各地由经贸委牵头,会同轻工、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从现在开始至1998年底以前,对全国已注册和未经注册的白酒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质量、卫生标准并依法获得卫生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综合协调下,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生产许可证有关法规、规章负责审核,由中国轻工总会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证书。
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量既不符合国家(行业)质量及卫生标准,又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仅仅是依靠采购基酒勾兑白酒出售的企业,不管是否经过注册登记,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生产条件又存在一些问题的企业,要限期进行停产整顿,经整顿验收后达到标准要求的补发生产许可证;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管是否经过注册登记,均实行关、停、并、转,不得再从事酒类产品生产。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在清理整顿中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数量、品种、质量和产品主要流向要向当地经贸委、轻工、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通报备案,当地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二、强化对白酒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起规范的白酒市场流通秩序。
在对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同时,对经销白酒的流通企业也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白酒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地经贸委综合协调,内贸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会同内贸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中的批发市场、批发单位、零售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每年的“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白酒销售旺季,要在重点城市、重点地区、重点批发市场有组织地对白酒市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经销假冒伪劣白酒的违法行为。在城市,要重点对宾馆、饭店、商店等窗口行业进行检查;在农村,要重点查处散装白酒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对制售假酒严重的地区要限期进行治理。
酒类批发市场、批发单位和零售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把酒类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责任制,若发现假冒伪劣白酒,应立即封存销毁,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查获的假冒伪劣白酒,一律销毁,杜绝其重新流入市场。
在强化白酒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要着眼于规范白酒市场流通秩序的建设,通过代理、配送、连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逐步建立起优质白酒的经销网络。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要选择一批质量稳定、知名度高的名优白酒连续三年(即1998~ 2000年)开展对30个城市检测300个样品的“三三三”监督抽查,确保优质白酒经销渠道畅通。
三、要切实做好打击假冒名优白酒的技术基础工作,完善鉴别真假名优白酒的检查机关和检测手段。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一套能准确、快速、便捷鉴别白酒的方法。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认可后授权或由省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后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结合名优白酒的户地和销售分布状况,完善白酒的检验机构和检测手段。
各名优白酒的生产企业要定期向国家指定的白酒质检机构提供实物样品,通报有关本企业的产品标签、包装(含瓶子、瓶盖、外包装)的信息及防伪标志的采用和变动情况,对企业通报的上述情况,有关质检机构要严格予以保密。
四、要切实加强对酒类产品商标、标签印制的监督管理。
印制行业必须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推行统一的台账管理制度和实行白酒商标、标签制版送审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盗印商标标识、标签及二非法生产假酒瓶、瓶盖、包装物的单位和个人。
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非法印制酒类产品的假冒商标、标签的“打假”工作,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制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严禁为制售假酒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包装物。
五、加大酒类产销综合治理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轻工、内贸、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酒类生产、流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力争在一年内取得显著成效,坚决遏制住制售假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改变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假冒名优白酒屡禁不止的状况。
各地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严厉查处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对涉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禁以罚代刑。
要依法充分运用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的手段,进一步健全经济、行政惩罚和假冒侵权赔偿的制度,对有制假售假劣迹且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严厉打击,直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自发形成的酒类批发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监督作用,建立投诉举报网络。各地可在酒类生产、经销单位的支持下,视具体情况制定一些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国家经贸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