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鉴别商品重量时,基本方法有5种。一是称量法。使用天平、台案秤、汽车衡、轨道衡、散装料斗秤等计重衡器,秤量货物重量,这些方式统称衡器秤重。二是船舶水尺法。利用船舶装卸货物前后的吃水深度的水尺刻度和排水量表,检测排水量,进而换算装载货物的重量,这种方法叫做水尺计重。三是容量法。使用计量罐、罐驳、罐车、罐仓等计量表,检测散装液体货物的容积,换算出商品的重量,这叫容量计重。四是流量法。通过流量计得到容积,进而换算出散装货物的重量,这叫流量计重。五是理论计算法。先计算出体积,再根据比重测算出货物的理论重量,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有一等的误差。测量钢材时,一般使用这种方法。
在鉴定商品的残损程度时,上述方法是通用方法,此外,还常用辨证论证法,即通过周密的调查论证,对事实材料和各种意见进行综合分析、逻辑推理,然后得出鉴定结论。
4.IS09000系列标准
IS0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国际品质保证标准。这套标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它已经为43个国家所使用。
欧盟已经制定了等同于该标准系列的标准-EN29000标准,从1993年起执行。美国也加强了同欧盟协调,日本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贯彻执行IS09000系列标准,既是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也是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要求。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商品检验局,根据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关于对出口商品实施免检、认证、质量许可和标志制度的规定,在对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基础上,推行IS09000系列标准。从1983年开始,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就对出口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工作,从1992年3月1日起,实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办法》,该办法按照IS09000系列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由国家商检局核发合格证书,并接受商检局的监督检查。目前,这项工作是自愿的,而非强制性的。出口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规模、产品的特点等因素,自行评估后,按照合同或外国政府规定的质量保证模式,向所在地商检局申请质量体系评审。对外贸合同有约定、外国政府有要求或者我国政府有相关规定,应该提供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的生产企业的出口商品,商检局凭生产企业的评审合格证书接受和进行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
5.公证签证和认证工作
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除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外,还负责签发下列证书。
(1)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实行进口管制和征收差别关税时需要审查的一种重要证件。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其他有关签证部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7种:1)一般产地证书。主要证明商品系出口国生产或制造,作为进口商通关的凭证;2)普惠制产地证书。由官方机关即商品检验局按照原产地规则、并根据进口商在信用证中的要求签发。此证书仅限于给惠国已经给我国普惠制待遇的给惠商品,这是我国出口商品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合法凭证。
3)限制禁运国成份的产地证书。如A国为了对B国实行贸易挚运,要求出口国商品必须附有产地证书,以证明该产品不是B国产品,也不含有来自B国的成份,否则,禁止报关输入,银行也不能结汇。此证书只有在向特定国家出口时才签发。4)配额制产地证书。是对有配额要求的国家出口商品时签发的一种证书。5)野生动物制品产地证。必须具有根据保护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而签发的产地证后,方可获准进口。6)手工制品来源证。只限于两国有手工制品协议情况下签发。该证书旨在证明出口产品未经机械加工,全系手工制造。我国的商检局签发此证。7)产品品种产地来源证。如证明大豆确系中国东北大豆的证书。
(2)价值证书。主要有出口国官方机关或商会证明出口发票价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供进口国海关、银行和贸易管理当局审查进口商实际用汇情况,防止谎报价格、虚开发票、套取外汇的欺骗行为。这种价值证书可以由签证机构单独签发,也可以在发票上签字盖章。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根据信用证上的要求,按照以上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办理。
(3)领事认证。即按照进口国政府的要求,出口国的原产地证书和价值证书等,都必须经过进口国设在出口国的领事馆盖章认证方可有效。如果进口国没有这种要求,就不必签发这种证书。
(4)熏蒸证书。进口国官方为了保证本国农牧业安全,防止病虫害和疫情的传人,往往要求产品在出口装运前进行熏蒸,并需要持有官方或独立机构签发的证书。
(5)消毒证书。其目的、作用和要求基本与熏蒸证书相同。
(6)销毁证书。当出口商品违反检疫、卫生和安全要求,又不能采取诸如退货或转口方式处理时,按照国际贸易管理,进口国当局有权予以销毁处理。进口方由此带来的损失(货款、运保费、检验费、利息、仓储费、销毁处理费等)由出口方承担,进口方公证鉴定机构出具的销毁证书和销毁费用证明,就是进口方索赔的有效凭证。
(7)拍卖证书。进口方的公证鉴定机构出具的对残损进口品拍卖证书,主要证明拍卖价值与原价值的差额,这是进口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的依据和凭证。
(8)认证收据。进口残损商品需要修理或整理时,责任方应赔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为证实这些费用的真实性,公证机构应在这些费用收据上签章认证。这就是公证鉴定的收据认证。
二、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对外贸易经营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于对外贸易的组织和经营管理制度,是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的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管理方法和制度等内容。
(一)管理体制
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最高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以前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它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统一管理全国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技术交流等活动,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国家对外贸易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二,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前是国家计委)制定国家外贸发展规划,负责对外经济贸易的统计工作。
第三,审批和发放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运用各种鼓励和限制进出口手段管理、调节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第四,制定国别贸易政策和方案,管理和调节对外贸易地理方向,积极组织并参加政府间的经济贸易谈判,代表政府出席国际经济贸易会议,签定并组织实施贸易协定。
第五,负责技术引进、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援助等工作。
第六,管理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等等。
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是商务厅,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对本省(市、区)的外贸企业统一实行宏观管理;负责本省的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灵活贸易以及经济援助与合作工作;等等。
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制度主要有外汇管理制度、计划管理制度、外贸企业经营权管理制度、原产地管理制度、许可证配额管理制度、商品检验制度、海关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监督制度等。主要的管理方法有税收、信贷、价格、配额许可证等。
(二)体制改革
我国现行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体制,是建立在对外贸易的国家统制基础上的。改革开放以后,多次对外贸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l、1979~1987年是改革的第一阶段,此间主要改革统得过死、独家经营、产销脱节和政企不分等。其主要内容是:
(1)简政放权,政企分开,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从1980年起重新恢复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在口岸重新设立对外经部特派员办事处,加强海关、商检和外汇管理等机构;(2)下放部分商品经营权,发展多种外贸经营方式(如三来一补),兴办经济特区,发展三资企业;探索工贸结合途径;(3)改革计划管理体制,取消出口收购和调拨计划,大幅度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体制;(4)利用外汇留成、奖励政策和汇率等经济手段调动各方面出口积极性。
但是,这个阶段的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的,政企不分、统负盈亏、工贸脱节、盲目竞争等问题依然突出。
2、1988~1990年是改革的第二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对外贸易经营承包责任制,其目标是“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改革主要内容有:
(1)实行外贸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指标3年不变;指标内的外汇仍然按照40%上缴国家、10%归地方政府、10%归生产企业、40%留归出口企业的比例分成,对于超出指标部分的外汇80%归承包企业自用、20%上缴中央;(2)从1988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3)从1988年开始,取消用汇指标,允许留成外汇的自主支配和使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等建立外汇调节市场;(4)推行代理制。原则上进口经营全部实行代理制,出口经营基本实行代理制,具体根据出口商品情况决定;允许跨地区收购;(5)设立进出口商品行业协会,1988年先后成立了食品土畜、纺织服装、轻工工艺、五矿化工、机电和医药保健6个进出口商会及若干分会;(6)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与分公司脱钩,地方分公司归地方管理。
这个阶段的改革,与第一阶段比较随有进展,但仍未根本改变。如自负盈亏机制没有建立、工贸结合的代理制依然难以建立、经营秩序混乱不仅没有得到改善,相反有加剧趋势等等。
3、1991~1993年是改革的第三阶段,除继续积极推行外贸代理制和承包责任制外,新的改革内容主要是从1991年1月1日起取消国家出口补贴政策,真正建立自负盈亏机制;改革外汇提成办法,即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企业留成40%,来料加工企业留成90%;改善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办法;整顿外贸经营秩序,联合统一对外;办好外汇调剂市场,把外汇调剂中心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等等。
这个阶段的改革主要是对第二阶段改革内容的进一步完善,改革有一定成效,但根本问题依旧。
4、1994~1996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第四阶段。改革主要内容有改革汇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一律取消外汇留成,实行统一的结汇售汇制度(外企实行过度办法),外贸企业不再承担无偿和有偿上缴外汇任务;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完善外贸宏观管理,加快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换;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增强外贸政策的透明度等。
5、1997年开始,进入外贸体制深化改革阶段。按照“效益、公平、公开、竞争”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人民币汇率、利率和关税税率的市场化进程;改革出口计划体制,取消全国外贸出口计划会议;1999年1月颁布新的《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与实施细则,配额招标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有管理的开放经营,发展直接贸易和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实行市场多元化;继续改革外贸中介机构,使其成为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充分发挥其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功能,加快外贸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进程。
总体上看,外贸体制改革使我国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制度和手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向市场经济机制和国际通行规则与惯例迈进了一大步。但诸如代理制、经营秩序混乱等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我们认为,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只有伴随着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得到解决,外贸体制改革离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是不会取得完全成功的。
三、对外货物贸易管理
货物贸易是对外贸易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了解并把握货物贸易的一般程序、贸易方式、管理原则和主要措施,是进行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前提。但由于本教材是针对公务员编写,故此,对于对外贸易的一般程序就不展开叙述。
(一)货物贸易基本方式
1、包销
包销又称独家经销,是指进口商(包销商)与国外出口商(供货商)之间达成协议,承担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独家经销指定商品的义务。供货人和包销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但又与通常的单边逐笔售定不同,当事人双方除签有买卖合同外,通常还须事先签有包销协议,确定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上讲,供货人和包销人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包销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也由包销人自己承担。购买商品的当地客户与供货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