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税。是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或物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当国内的保税区、保税仓库、自由港内的商品运往国内市场销售时,也要交纳进口税。进口税一般由进口商交纳。现在进口税作为一种限制进口的关税壁垒,尽管被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所限制,但仍然是限制进口的重要武器。当然,一个国家并不是对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征收高额的进口关税,而是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税率。就发达国家来说,半制成品的进口税率低于制成品的进口税率,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低于半制成品的税率。也就是说,税率根据各国的实际需要确定,对国内不能生产或生产数量较少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必需的原材料、设备、技术以及国内已经具备相当强竞争实力的产品,征收较低的进口税或免征进口税;对那些竞争实力较弱仍需保护的、或者国内生产能够满足需要的以及奢侈品的进口,征收较高的进口税。
(2)出口税。是出口国海关对出口国外的本国商品或物品向出口商征收的一种关税。现在一般国家都不征收出口关税。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国家征收财政关税时,税率一般在1%一5%之间。鼓励和扩大出口是一般国家关税政策的基本原则。除非对大宗的、有关国计民生的资源性商品才征收较高的关税以达到限制出口之目的。
(3)过境税。也叫通过税。是一国海关对经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欧洲各国普遍流行这种关税。但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由于国境货物对本国市场没有影响,由于这种税的财政意义不大,各国相继废止过境税。1850年以后,西方国家签定的《自由过境公约》废除了一切过境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绝大多数国家对过境货物只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目前,只有委内瑞拉、伊朗等少数国家仍征收过境税。
(4)附加税。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税率征税的关税叫正常关税或正税,此外再额外征收的关税叫附加税,有进口附加税和出口附加税两种。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就属于附加税。这通常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减少贸易逆差、改善国际收支、抵消外国的出口补贴、对国外实行报复或歧视、增加财政收入。当目的基本达到或形势变化,随时停止。
(5)差价税。也叫差额税。按国内价格和进口价格的差额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即当进口品价格低于国内产品价格而削弱了本国产品竞争力时,为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而征收的附加税,因这种关税随着差额的变动而变化,故此,又叫滑动关税。
(6)特惠税。只对特定国家提供的、第三国不得享受的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此种关税最初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实行,如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葡萄牙和美国等,都曾经实行过这种关税。其目的是发展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贸易关系,排斥他国产品的竞争。1932年建立英帝国特惠制(二战后改为英联邦特惠制,英国加入欧共体后于1977年废除),是最为有名的特惠税。面前,在《洛美协定》国家之间,仍实行特惠税。这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对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单方面的特惠税。
2、海关征收海关关税的依据
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是海关税则 所谓税则,简单地说是指进出口商品征税税率一览表,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海关征税的规章、条例和说明,二是关税税率表,税率表有税则号列、商品名称和关税税率等栏目组成。目前,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多栏税则),即在每个税目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这实际上是一种差别税率。税则既是征税的依据,也是一个国家关税政策乃至对外经济政治政策的具体体现。
税则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两种。凡是本国自主制定、并有权变更的税则叫自主或国定税则。凡是必须与他国协商确定的税则,叫协定税则。与之相适应,关税税率也分为国定税率和协定税率两种。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各国税则对商品的分类千差万别、有很大分歧,对征税和海关统计带来诸多不便,严重制约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如何对海关税则中商品进行统一的系统分类,是当代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为了协调各国在海关税则商品分类方法上的差异,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50年制定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目录》,即《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另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如阿富汗、香港等使用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作为商品分类的依据。但中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继续使用本国的分类目录。《布鲁塞尔税则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因制定的目的不同(前者为便于征税,后者为便于进出口贸易统计),商品分类的原则和方法也不同。前者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划分,后者先将所有商品分为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两类,再逐步细分。海关合作理事会为将这两者统一起来,从1970年开始,经过13年的努力,于1983年编制通过了《协调商品名称与编码制度》,简称《协调制度》,1988年1月1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92年开始采用《协调制度》的商品目录。
《协调商品名称与编码制度》以商品自然属性为主(基本上与布鲁塞尔税则目录相似)结合加工程度进行编排,共分21类、96章、1241项税号,以下又分为次号和小号,用6位数字表示,前4位数与《布鲁塞尔税则目录》的税号相对应,后2位数以统计为目的。使用时,即可以很方便地查到税率,又很方便商品的分类统计。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普遍使用。
3、海关征收关税的基本方式
目前国际上的征税方法主要有4种: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选择税。前两种是基本的,后两种的派生的。
所谓从价税是指按照进出口商品的价值征收海关关税。即应税额等于商品总价值乘以关税税率。对于进口商品按照到岸价格( CIF)征税。对于出口商品按照离岸价格( FOB)征税。这里所讲的价格是指实际成交的价格。当海关认为进出口商所提供的价格与实际不符、或进出口商(或旅客)不能证明其商品或货物的真正价值时,海关则重新对其进行估价,按海关估价征税。
从量税是指以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包括重量、数量、容量、体积、面积、长度等)作为计税标准而征收的海关关税。二战前,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从量税,战后由于通货膨胀,多数国家改为从价税,或只对一部分征收从量税。目前只有瑞士等少数几个国家仍然在继续采用从量税。
混合税也叫复合税,是从价税加从量税,即对一种商品同时按照两种方法征税。
但并不是平均征收,往往是以从价税为主或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一定的从量税或从价税。
选择税是海关在从价税和从量税之间,选择一种税额较高的方法征收的海关关税。选择税与混合税因为计算复杂,使用的较少。我国实行从价税。
4、关税的名义保护率与有效保护率
海关是按照名义关税税率来征收海关关税的。一般而言,关税税率越高,保护率越高,税率越低,保护程度越低。所以,直接由关税税率反映的保护程度的高低只是名义上的,它并不能反映实际保护程度,是一种名义保护率。衡量进口税对某种加工产品的实际或有效保护程度,只能用进口税率与该产品的增加价值之比来衡量,这就是有效保护率。其计算公式为: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关税率比该产品的增值比率再乘以百分之一百。
如某种进口产品的名义关税率为50%,该种产品的增加价值占其全部价值的50%,则该种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为100%。
5、我国海关的通关程序
我国海关货运监管的基本制度是,海关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和动植物检验证书或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申报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和运输工具进行审核、查验、征税、核销、结关放行。
(1)报关。报关员须凭《报关员证》,在盖有“报关专用章”并经报关员签字或盖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按照税则规范的商品名称,如实以中文申报。对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外经贸部规定和海关认可的商品名称申报。在实行计算机报关的口岸,报关员应将报关单上的数据录入计算机,海关方可接受申报。报关员报关时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单证有:报关单、配额证书、进出口许可证(不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外)或其他批件、提单、装运单、发票、减免税证书、商品检验证、卫生检验证、原产地证、商品品质证、收汇核销单等。
(2)查验。海关在接受申报后,海关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对和验证,确定货物在品质、数量、包装、规格、贸易国别等方面是否与报关单上所列的内容一致。这种查验地点事先经海关同意,可以是海关监管以外的地方,如进出口商的仓库等。
(3)征税。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后7日内缴纳税款,逾期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海关可以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将货物变价抵缴。不完税不得放行。
(4)放行。海关在查验和征税以后,在有关单证上签印放行,表示海关监管的结束。在正常情况下,放行是进出口通关的最后环节,对海关的监管工作十分重要。
在该环节上,海关监管人员重点审查三项内容:一是进出境货物的海关手续是否已经完全办妥;二是海关各个监管环节有无遗漏或失误;三是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处理。
依据《海关法》第28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督管理程序,与以上程序相同。但在监管的方针原则上有所区别。
非贸易性物品的进出境,不仅涉及政治、经济、艺术、宗教等广泛的领域,而且对象复杂--既涉及物又涉及人,既要维护旅客或收寄件人的合法利益,又要打击不法分子的活动。因此,海关的监管方针是:“坚持自用原则,照顾合理需要,防止走私漏税,加速物品验收。”因此,监管的原则有两个:一是自用原则;二是合理数量原则。若超过一定数量,就超越了自用的范围,物品就应视为货物。合理数量因在国外居住时间的长短不同而有所差异。超出数量范围的要依法纳税。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是一项通行的国际业务,是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进出口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顺利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以下重点介绍我国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知识。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之规定,“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法定检验的目的,对出口商品来说,是维护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质量信誉,增强我国商品的竞争能力,扩大我国商品的出口。对进口商品来说,是保证进口商品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利益。
进出口商品检验在客观上具有以下功能:商品检验证书是出口商顺利交货和结汇的保证;商品检验证书是进口商在进口商品发生质量或数量问题时,对外索赔的主要依据。
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两个组成部分: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是国家各级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指定机构。
1.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检验。凡是被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检验的商品,都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查验放行。
2.公证鉴定
公证鉴定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社团法人设立的第三者检验机构,根据进出口商的申请、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或仲裁、司法机关的指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鉴别、检验和认定,叫做公证鉴定。我国的公证鉴定工作,一般由国家商检局授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所辖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分公司承担。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很难做到当面钱货两清。这就难免发生纠纷。实际上纠纷或争议是经常发生的。这种争议或纠纷往往涉及商品的数量或质量。要解决争议,不管是协商、仲裁还是最后的索赔,都需要一种客观的、公正的鉴定证书或文件,这就需要进行公证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贸易合同中的商品质量、数量、规格、包装、残损等实际情况,以及运输工具、装运技术等情况,或作出鉴定结论,或提供准确数据,作为当事人处理争议、索赔仲裁的有效凭证。
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没有强制性。但法定检验证书和公证鉴定证明,两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管是公证鉴定还是法定检验,都要求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独立地位和公证权威,只有如此,鉴定证书或检验证书才能具有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才能令当事各方信服,才能作为仲裁或诉讼的法律依据。
3.-般检验方法
在检验商品质量和包装时,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感官检验法。主要是利用人类感觉器官(如嗅觉、味觉、视觉、听觉、触觉)来检验和鉴别商品的真伪和优劣;二是实验室检验法。在实验室条件下,通过物理实验、化学实验、机械实验、动物和微生物实验等方法进行检验;三是使用检验法。对汽车、大型设备等,多用试车、试运转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