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行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商会等。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生产或经营的企业组成的团体,如橡胶业协会和彩电业协会等。专业协会或职称业协会,是从事同一职业的人员组成的团体,目前有律师协会、医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和足球协会等等。商会则没有具体的行业或职业划分,一般以地域为范围,包括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代表或是企业家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在影响国家立法和决策;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利益关系;推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促进信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保护国内企业,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都有突出表现。
第三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福利院、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民办职业(介绍)培训中心、民办研究所(院)、民办文化馆(所)、民办体育机构等。
(四)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培育及支持
改革30年来,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实现对非营利组织的培育和支持,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社会稳定与和谐服务。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从完善政策法规、健全管理体制、积极培育发展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通力协作,认真贯彻落实非营利组织的各项政策法规,推动了非营利组织的稳步发展。实践证明,重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发挥非营利组织作用,提高非营利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有利于弘扬先进文化,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非营利组织的产生虽然是一个自发的形成过程,但是也需要政治国家的积极培育,对于后发的市场社会来说更是如此。政府要扩大公民的参政渠道,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说,要和公民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呼声以此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相应的行动来缩小民众对政府的需求与政府满足民众需求的能力之间的距离。另一方面又要维护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非营利组织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它作为各自利益相同的人的结社而成的组织,不仅可以反映民众的呼声而且可以使民众的参与热情得到整合。
政府要扶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要对类型众多的非营利组织实行分类指导,要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如让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在适当的时候给非营利组织提供帮助(如人力、物力上的帮助),规划发展;但是,在时机成熟时政府要主动退出非营利组织的运作过程以防止非营利组织对政府的过分依赖而使非营利组织“政府化”,政府应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健全非营利组织的行为方式、运行机制;完善法制,加强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立法,明确非营利组织的责任并规范其运行方式,使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其依法从事管理和服务活动。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完善和发展既需要非营利组织的不断成熟,也需要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既需要政府积极培育和引导,更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参与。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志愿性、自治性和非营利性极强的组织最终只能依赖于社会和个人自身,因此,非营利组织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就必须在国家、市场之外建设和发展非营利组织。既然非营利组织反映了公民意愿,体现了公民的利益并为公民的参与提供了机会,那么其自身的发展自然能够得到公民衷心的支持(包括经济上的支持)。更为重要的是,非营利组织的发育提高了社会和个人的承担自我责任、发挥自我功能的能力,为非营利组织保持经济上的启主性奠定了基础。
三、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公共治理的推动作用(一)民间力量推动着中国社会公共治理的发展随着中国传统性权威的消失,倡导民本的和谐社会的政策出台以及来自普通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公共参与愿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似乎已经不再满足于只是依赖政府或者求助精英,也不再将自己的行动只是局限在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上,他们正通过一系列的集体行动和自我组织在乡村教育、环境保护、社会健康乃至农民权益等各个方面开展着广泛而丰富的志愿服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中介力量的发展更多地与扶贫、环保、健康以及其他社会发展问题紧紧结合在一起,这给了中国社会中介力量发展以极大的生命力,也是和谐社会战略能够和社会中介力量成长相契合的原因。
快速的经济发展固然带来了中国经济的腾飞,但是之前多年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现代化战略所付出的代价正在世纪之交逐步显现出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恶化、城乡差距拉大、社会秩序混乱、教育资源不公、弱势群体增多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些发展问题不但困扰着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非常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
和谐社会的国家战略正是应对这一社会危机而提出的,而社会中介力量组织在这一整体战略的转变中主要起到三种关键的作用。
一是传递社会服务。当大量的社会服务政府无力提供、市场不愿提供的时候,社会中介力量组织可以补充政府的不足和市场的失灵,而力图为弱势群体或者特殊群体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不仅如此,参与社会服务的传递,也使得社会中介力量能够吸引更多的平民百姓作为志愿者参与进来。
二是引发对公共议题的讨论。许多社会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人们的发现和讨论,尤其是和谐社会的公共议题,特别需要一个自由、充分和理性的讨论空间。社会中介力量组织很多时候可以充当这样的角色,来推动人们关注和讨论这些公共议题,探求根源,讨论办法,并能够形成和提供公共意见给政府和相关组织。在最近的十几年间,无论是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还是促进对艾滋病问题的关注,都可以看到非营利组织所产生的影响。
三是进行社会创新实验。当前出现的社会不和谐问题都不能再仅仅依赖传统的政府救火的方式来解决了,需要通过系统的社会创新方式来创造性地加以解决,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性和创新意愿,可以为整个大的社会政策变革率先开展小的社会创新实验和试点,寻求社会创新的路径,了解相关的风险以及寻求合适的可以推广的方法。例如云南绿色流域组织就是通过自身的流域治理的社区实验而使得流域治理逐步被人们和政府所关注。
近两年来,中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有利于农民工的政策,如子女教育、收容救助、工伤保险、技能培训等。这些政策对改变农民工弱势地位,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中国有l亿多农民工,如果农村另外1.5亿富余劳动力再转移出来,农民工的数量将至少增加一倍。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一些人士开始意识到政府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因此转而去寻找政府外的资源与力量。非营利组织就是其中之一。这类组织创造了一种新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模式,也就是非政府非营利模式。是通过政府和市场解决中国农民工问题的有效的补充方案。同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农民自发组织的非营利组织正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运作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社区问题提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从早期的社区服务到后来的社区建设,表明了我们对中国社区问题认识的深化,对中国社会改革认识的深化。当前,和谐社区建设已成为中国社会改革的起点,也成为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在未来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架构中,基层民众自助组织、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将是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体制中重要的组织形式。和谐社区建设既不是一种单纯的政府行为,也不是一种单纯的民间活动,而是各类社区主体、各种社区力量共同参与的过程。在整个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居民三位一体,缺一不可。社区非营利组织,尤其是志愿性、自治性组织的发展,为扩大居民参与、推进社区管理中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现实途径。大力培育和发展非营利组织,建立在社会主体权利基础上的社会自我管理机制,也将成为中国政府管理模式演变的重要实践取向。
社区建设是现代城市高度发展的基本特征和必然要求,社区建设已经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关系到政府管理社会领域模式的全新重塑,成为整个社会领域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社区建设的概念,在我国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因此社区的建设和发展,确实是任重而道远的。社区治理要求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等权力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的依赖关系,必须彼此交换资源、合作互动、持续协调才能有效推动社区发展。而目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关系尚未理顺,政府职能转变进程的滞缓和非营利组织自身能力的薄弱直接影响了社区治理的成效。
要改变现状,政府需要逐步从社区治理中的越位领域退出来,寻找政府行政权力与非营利组织自治权力的平衡点,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培育发展非营利组织,使之有能力以主体姿态参与社区治理,并与之持续互动、协调合作。
作为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之一,非营利组织由于具有民间性、公益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等特征,因此相比较于政府而言,在一些方面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维持社区的安定有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推进社区民主建设;满足居民多元化需求,促进社区服务向专业化发展;塑造社区文化,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现状是: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力地位优势明显,而非营利组织的权力空间不足;非营利组织对政府部门存在较强的依赖关系。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存在两种偏向:一种认为非营利组织带有很多不稳定因素,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提高准入门槛;另一种倾向是认为非营利组织“小鱼不起浪”,对非营利组织重视不够。相关职能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管理仍停留在登记备案的被动管理层面,投入的管理力量不足,而且工作思路单一、手段缺乏,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活动无法掌握,跟不上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形势。尤其是“草根”性的非营利组织尚未纳入规范管理轨道,仅在社区内有一个备案,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定位不清,其发展基本上取决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态度,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进一步接轨,社会结构发生了变迁,中国社会的阶级、阶层利益发生了分化,在社会上形成了多元的利益格局,而且以契约关系为中介的非营利组织在不断成长,大力培育和发展非营利组织,建立在社会主体权利基础上的社会自我管理机制,将成为中国政府管理模式演变的重要实践取向。
(第三节 政府社会管理改革与趋势
一、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非营利组织
(一)政府机构改革与非营利组织发展互劝关系政府与社会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政府机构改革是政府对社会变革的回应。社会变革规定了政府变革的方向和内容。政府变革规定和制约了社会变革的性质和程度。政府与社会的这种互动关系,要求我们把政府机构改革与非营利组织的发育纳入到同一个整体分析框架中。
政府转型为非营利组织发展拓展了空间,非营利组织发展将有力地推进政府转型。我国进入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改革攻坚阶段,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伴随着政府转型的实际进程,非营利组织必将在社会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的社会职能中逐步发挥作用,扮演重要角色。主要表现在:(1)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与政府转型互为条件,相互促进。(2)形成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优势互补。(3)非营利组织要保持非官方性。(4)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发展平等协商与合作关系。
政府机构改革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出了客观要求,催生着非营利组织的发育。
表现在:(1)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2)政府职能转变促进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是关键。(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切人点。(4)依法行政促进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政府职能转变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一大目标和重点,而其转变的关键是中介组织的发展和健全。这是由二者之间的衍进关系所决定的。
第一,非营利组织是政府与社会的联结纽带。所谓政府职能转变,就是从重塑国家和社会间权力关系的角度,实现政府逐步放权于社会,强化社会权力和自治能力,从而实现管理的高效。(1)政府向社会分化职能需非营利组织做媒介。(2)政府向市场分化职能也需非营利组织作为中介,中介组织处于联结纽带的地位。(3)从理论上说,政府向市场和中介组织分化职能,本质上体现社会主权,反映社会自治和民主的程度。这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第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土壤或承接物。在行政体制转型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发展非营利组织,二者呈现出一种双向互动的衍进关系,任一方面都不是单独进行的。要使行政体制改革取得成功,需要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