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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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服务型政府建设 (4)

随着社会日益复杂,政府已经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期望越来越高的同时也不断质疑政府的有效性。一方面政府要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以促进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政府要减少干预,约束和限制政府权力并承担财政责任。目前在我国,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长期错位,我国公共服务供给相对于快速增长的需求来说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公共服务可能会出现扩大化的趋势。

公共服务模式的选择要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社会公共需求拉动公共服务的供给,必然导致政府财政支出扩张,而各国的现实国情则对政府扩张施加了限制。中国人口接近13亿,占世界总人口的22%以上,13亿人口正在进入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过程。这个过程必然带来巨大的环境和资源压力,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面临大量劳动力就业问题,城市人口激增,产生发展中的结构不平衡问题,形成巨大的社会稳定压力,并存在经济发展减缓的可能。我国人口总量和就业人口总量巨大,人口日益老龄化,城市人口激增,经济处于工业化加速时期,人均GDP水平尚未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经济发展是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才有财力支持公共服务。既要适应我国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及时提供满足需要的公共服务,又要避免不符合现实国情的、高福利水平的公共服务模式。

我们认为,目前中国仍处在经济快速增长的阶段,我们增加公共服务的投入,不应该是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而是以调整内在的支出结构为重点。据统计研究表明,从国民经济良性运行标准上去判断,以人均GNP增长率、国内储蓄、国内投资、通货膨胀、失业率等指标来衡量,“全面公平型”的公共服务模式与“效率与公平并重型”的公共服务模式相比,“全面公平型”较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因而,在公共服务模式选择上,可更多地借鉴“效率与公平并重型”公共服务模式的经验。

只有“效率与公平并重型”的公共服务模式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参照发达国家公共服务的经验和教训,“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公平型的公共服务模式,到20世纪70年代末时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和经济滞胀,高福利无法持续,他们对凯恩斯主义主张的政府通过总需求管理来稳定经济的做法产生了普遍的质疑,一些研究已经得出结论,小而有效的政府更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发达国家正在不得不重新思考国家的职能,很多发达国家已经致力于削减政府职能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大成效,压缩社会保障计划、降低社会福利水平,这些改革使得公共支出占GDP的比例降低了10个甚至是20个百分点。这些改革对于重振经济、消除滞胀、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及把社会福利保持在适当的水准上,是至关重要的。

极端的最小政府和福利国家都已被证明是不可行的。在提供可收费的私人物品性质的服务方面,私人企业在创新能力、反应能力、效率和成本方面具有政府不可比拟的优势,政府和市场各自拥有对方所不具备的比较优势。但有些必需的纯公共物品是无法通过私人部门提供的,同时政府也必须通过公共服务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因此,政府应该致力于那些私人部门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实现基本的社会公平所必需的公共服务。另外,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的同时,要注意公共服务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将市场自由原则和社会均衡原则结合起来,政府在运用转移支付实现再分配的同时,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规制框架,更多让市场力量来提高增长率和社会福利。为满足广大市民的多样化需求,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公共服务,应采取不同的提供模式:既可以直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在政府主导下,由非政府组织或企业等社会力量在一定的契约条件下提供。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仍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要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更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实现各方面事业有机统一、社会成员团结和睦的和谐发展,实现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的发展。

总之,从当代发达国家政府公共服务的经验与教训来看,我们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注重完善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和公共服务制度,提高公共部门公共服务效率,主动利用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并以实际行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模式。

(二)政府责任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政府的职责来源于政府的目的,政府本身并不是一个天生的统治机构,而是为其公民提供服务的机构,公共利益才是政府的存在目的,公共服务才是政府的根本职责。中国早在商周时期就有浓厚的民本主义思想,提出了“抚民”、“亲民”、“恤民”、“安民”、“利民”、“惠民”等政治主张。与此同时,希腊人也认为,所有的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城邦的宗旨是为了提供公民过良好生活的机会,城邦为其公民的“良好生活”而存在。然而,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政府权力被拥有强力的阶级所攫取,大大地偏离了它发端伊始的初衷,异化为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直到17世纪启蒙运动开始,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这些政治思想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目的。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指出,政府拥有的一切权力只是为了谋求社会的福利,绝不允许社会的权力或由他们设立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让?雅克?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基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只有人民作为整体来讲才是主权者,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执政者仅仅是主权者委托和任用的官吏,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是全体最大的幸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政府并不总是遵从这些美好的原则来设置自己的责任,事实上,政府更多地是从维系其合法性基础出发来定位责任。即使在近现代,德国法西斯政府曾将“国家至上主义”作为合法性基础,实行“强权政治,武力征服”,致力于“恢复古罗马的光辉业绩”。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将合法性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而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则把自己的合法性建立在“人民主权学说”

的基础上。今天,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把合法性建立在“经济发展绩效”基础之上,致力于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亨廷顿认为民主国家的“程序合法性”

优于“政绩合法性”,因为“政绩合法性”会导致“政绩困局”,因为在缺乏选举程序的权威体制下,“政绩平平既瓦解了统治者的合法性,也瓦解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

任何政府要想获得最大限度的合法性,都必须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都必须致力于为全体公民提供良好生活的机会。从公众的角度来看,生活水准或生活质量的提高,是人的终极价值即幸福生活的基础,是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无论如何,幸福、富裕、健康、自由而又有所成就的生活是每个人的梦想,是理想的社会。

唯其如此,政府才能顾全全体公民的意愿而获得支持,“因为无法设想,任何理性动物会打算使自己的状况变得更糟”。“就公共行政而言,最重要的并且最有价值的就是我们为公民服务以增进公共利益。政府要负责改进公共卫生状况,要负责维护公共安全,要负责提高我们的环境质量等等。”政府的责任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积极回应公众的需求和期望,提供公共服务。

但是,公共利益具有歧义性和易变性,共同利益对于不同的人意味着不同的东西,它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庇古以商品的持有和富裕的程度来衡量生活水准,在确定“国民最低实际收入水平”时,他这样刻画这种最低水平:“这种最低水平包括在质和量两方面都加以限定的住房、医疗、教育、食物、休闲、卫生设备和工作安全等各种条件。”最近,阿马蒂亚?森认为生活水准的价值在于生活,而不在于商品的持有,生活水准不只是与富裕程度相关,即使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这就挑战了过分强调CDP增长的观点。他使用可行能力和功能活动来评估生活水准,一种功能活动就是一种成就,而可行能力就是实现成就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功能活动与生活水准有着更加直接的关系,因为它们是生活状况的各个不同方面,相对而言,可行能力是指:你有哪些真正的机会去实现你可以过的生活。他指出,GDP和GNP这种总汁性的基于商品的量度不能包含功能活动和生活状况的一切因素,而应该关注GNP增长之外的各种社会成就。诸如环境污染、交通堵塞这些因素毫无疑问降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准。近几年出现了可喜的变化,科学发展观明确地指出,生活水准不能等同于人均GDP或人均收入,提出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影响生活水准的子项很多,需要较大经费开支的项目,就有住房、教育、交通、社会保障和医疗等。由于用于这些社会服务的资源投入有限,投入到一个项目的开支越多,自然就要减少投入到其他项目的开支。无论是一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面临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在住房、交通、医疗、教育等生活条件的各个方面进行分配的问题,这些分配结果将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公共服务要考虑当前资源和生活状况,在生活条件各个方面的均衡分配才能使得幸福最大化或最大程度地提高生活水准。

政府在各种公共服务领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业、收入水平、受教育水平对人们生活满意度的影响是深刻持久的,在这三者的关系中,教育能够提高受教育者增加终生收入的专业素质,受教育水平是促进就业和收入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教育都是应该优先发展的公共服务,否则公共服务难以可持续发展。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健康状况的目标一旦实现不了或者健康状况下降,就会对人们的主观幸福感产生持久的负面影响,因此,医疗卫生应该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另外,“由俭人奢易”,“棘轮效应”表明,人的消费习惯形成之后具有不可逆性。因此,保持经济增长和就业率,持续提高收入水平并保障收入安全,对于生活幸福至关重要,因此,发展经济和促进就业也是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需要作为良好的生活状况的基础是极其重要的,基本需要不是主观的最小满意,而是客观的最低条件,获得最低收入以实现基本商品的持有从而维系最低的生活水准对每个人都是必要的。这种最低水平包括在质和量方面都加以限定的住房、医疗、教育、食物、休闲、卫生设备和工作安全等各种条件。因此,政府需要提供社会保障以维持基本收入以便所有公民能够持有基本维持生活的商品。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我们公共服务的水平如何,公平都是很重要的。公共服务应该均等地向全体公民提供。我们想要拥有什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人拥有什么,一旦脱离温饱贫困,相对收入是一个比绝对收入更多影响幸福的指标。在一个国家里,富人比穷人幸福得多,但无论多么富裕的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最低收入的5 %的人们总是那么不幸。因此,适度改善这些最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状况是任何国家的基本责任。

在市场经济国家,很多产品和服务是私人企业不能或者不愿提供的,这就是由物品的公共性决定的,而这些是公众获得“生活水准”所必需的。私人企业无法满足的商品和服务需求是政府的责任所在。尤其是那些维系公众最低生活水准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些私人企业不能或者不愿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对于公民实现其合理愿望的生活水准是极其重要的,比如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基础设施、公园、灾害防治等,这正是政府的责任所在。如果由于私人企业主体缺位而暂时无法提供,政府则有责任暂时替代市场提供;如果私人企业本身能够而由于无法获利不愿提供,则政府要为私人企业提供支持或补贴;如果私人企业根本不能提供.则政府要为公众直接提供这些产品或服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市场失灵”,即使有些基本生活水准之上的物品或服务也是私人企业无法通过市场提供的,而这些物品或服务是维系较高生活水准的必需品,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则会大大制约公众的幸福,比如出国旅行领事服务等。如果出于财政资源的制约,这些公共服务可以收费提供,但是政府在回应这些需求上仍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定义,并在不同阶段动态调整。比如,在北京市十一五公共服务规划中,根据社会公共服务具有的公益性和可经营程度的不同,将社会公共服务分为两大类: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和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后者又可分为准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和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通过实行社会公共服务分类管理,科学界定、划分政府和市场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中各自的职责和作用。

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为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社会权利、基础性的福利水平,必须向全体居民均等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基本公共福利和社会救助、公共安全保障等服务。准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为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所必需的、同时又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提供或运营的,但由于政府定价等原因而没有营利空间或营利空间较小,尚需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给予支持的社会公共服务。包括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群众文化、全民健身等服务。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完全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的社会公共服务。政府不再直接提供这类服务,而是通过开放市场并加强监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和经营。包括经营性文艺演出,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销售,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