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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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2)

④个人独资企业应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时制度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⑤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当前个人独资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中的突出问题是,克扣和拖延职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地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严格执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

2.工资支付的保护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超过规定的发薪日期,从第六天起每天按拖欠职工本人工资额的1%赔偿职工损失。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限定和明确休息休假的权利,是实行全面劳动保护的重要环节。个人独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满足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又使其能在工作时间精力充沛地完成企业的经营任务。

1.实行日8小时和周40小时工时制

个人独资企业应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节假日加班的限制和补偿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法定的节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劳动者休息日加班而又得不到补休的,依照劳动法可获得不少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依照劳动法可获得不少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和补偿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依法获得不少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4.年休假制度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机能的特点,对他们在劳动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产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系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乃是根据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在劳动过程中对他们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要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工作;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和给予一定时间的年休假等。个人独资企业招收未成年工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行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在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中最为直接,也倍受关注。个人独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内容有:

1.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根据《劳动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为其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另外,对长期从事劳动条件较艰苦工作的职工,企业应通过岗位津贴等形式进行补偿。

3.严禁违章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

个人独资企业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劳动伤亡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是解决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失去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机会)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国家的保障,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使得人们摒弃国营和私营企业在劳动保险上存在差别的传统观念,鼓励人们去个人独资企业等私营企业就业,解决失业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的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的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助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4.养老保险费的费率

个人独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人个人帐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5.个人帐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三)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的概念

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的范围

根据1999年1月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好坏,职工失业风险大小,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这既是个人独资企业及其职工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的前提。

3.失业保险费的负担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构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独资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为保险失业保险金正常支出,财政给予必要补贴。

4.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失业保险基金首先用于保险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可以部分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贴。

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确认后,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的数额和享受期限,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的概念

是指以社会保险形式建立的,为劳动者提供疾病所需医疗费用资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医疗保险的原则

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原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3.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个人独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4.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人个人帐户。划人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个人独资企业缴费的30%左右。

(五)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1.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种类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险种。

2.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程序

(1)明确征缴机构。

社会保险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由一个机构征收,既可是税务机关,也可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论是上述机构中的哪一个机构征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必须是一个机构征收;同时三项社会保险费也不能分别征收,只能合并统一征收,在征收后,实行分账管理。

(2)办理保险登记。

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该在规定的限期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地就是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地。

(3)主动申报纳费。

缴费单位应按月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要代扣代缴。

(4)接受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缴费单位应接受其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