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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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2)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印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字样,副本和副本封皮印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中均载明如下登记事项:企业名称、投资人姓名、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中均载明注册号、发照机关和发照日期。执照副本中还印有“年度检验”及四个贴花用方格。《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内容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内容相似,其载明的登记事项为: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4.营业执照的作用

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个人独资企业只要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凭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对外联系业务、签订合同、推销产品等!、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凭营业执照提请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营业执照约束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按营业执照上填写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总之,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发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国家监督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强有力的措施。

(二)营业执照的制定和颁发

1.营业执照的制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制定和改变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样式。这是因为:

(1)从立法制度来看,我国是一个立法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任何法律包括证照管理的法律规定,都应当由国家统一制定。

(2)从司法制度来看,我国是一个司法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法是统一的,营业执照不统一,不利于有效执法。

(3)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给企业并准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因此,应当由国家统一制定。

(4)营业执照上所体现的内容带有公示性,为社会所知晓,因此,营业执照上体现哪些内容,填写哪些登记事项,应当统一。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发的《关于推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由13位数字码连续排列组成,前六位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为2;后六位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机关赋予企业的顺序号。

2.营业执照的颁发

一般来说,颁发营业执照的权限,取决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权限。因此,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颁发,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颁发。

(三)证照管理的内容

证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证照的核发、收缴和吊销及日常证照管理工作。证照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因此,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登记机关,都应对证照的法律严肃性有足够的认识,既要守法经营,又要依法管理。

1.关于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登记机关核发的证照,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登记机关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2.关于遗失或毁损营业执照的规定

遗失营业执照,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将营业执照丢失;毁损营业执照,是指营业执照遭到毁坏、损坏,使营业执照上面的内容不便辨认,或者虽然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尚可辨认,但营业执照的大小、形状及营业执照表面明显污损。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申请补领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印有声明作废启示的报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这样规定是为了降低由于遗失营业执照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及营业执照的严肃性,并免除遗失或者毁损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悉心保管,尽量避免营业执照的遗失或者毁损。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或者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是指制造假营业执照的行为;涂改营业执照是指篡改营业执照中法定事项的行为;出租营业执照是指在不改变营业执照所有权的条件下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转让营业执照是指将营业执照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承租营业执照是指通过支付租金来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受让营业执照是指接受他人转让的营业执照并以此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把营业执照出租、转让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不仅会损害自身的利益,还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或者承租、受让营业执照,都破坏了营业执照的严肃性,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一些违法分子利用他人的合法证照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登记机关应当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4.关于营业执照复印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

5.关于营业执照置放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正本的主要作用是:

(1)向社会公众证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2)便于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3)便于其他企业和个人了解本企业的法律地位、经营权限等情况。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6.针对目前无照经营和伪造营业执照骗贷、骗汇、骗取他人财物的活动屡禁不止的情况,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伪造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

对那些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税务以及城建、交通、市容、卫生等部门,对其进行综合治理。对无照经营坚持疏导与取缔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引导教育,限期办照;对不服管理拒不办照的,坚决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日常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督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直至其终止的全过程中,采取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经常性的、灵活多样的监督管理活动。

日常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监管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不仅有其自身特有的内容和方法,而且也为年检、定期回查、重点行业监管等提供情况和线索,是一种基础性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管理没有固定的模式和一成不变的方法,需要从实际出发不断摸索和总结。在日常监管中,要坚持“鼓励发展、正确引导、加强监管、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打击违法与保护合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并重。

(二)日常监督管理的方法

(1)个人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人员应进行登门走访认户,并检查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登记事项一致。

(2)通过人户检查、私营企业例会及其他形式,向个人独资企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依法经营和遵守职业道德教育。

(3)在保证全面监督检查的前提下,注意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户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为开展专项检查提供情况和线索。

私营企业专管员要经常入户查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4)与私营企业协会联合,采取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成立自查自纠小组,建立以协会理事、行业组长、片组长和党团员为主的监督管理工作网络。

(5)通过党员和先进模范人物的示范作用,采取党员挂牌经营、表彰先进等方式,引导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向模范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律意识。

(6)采取形式多样的评比竞赛活动,鼓励和表彰合法经营者,“鞭打”违法违章和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经营者,鞭策和教育广大经营者。

(7)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设立举报信箱、投诉热线、监督台和违法行为公告栏等形式,将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

(8)采取与个人独资企业签订责任书、推行承诺制、发放信誉卡等多种形式,调动他们自身的积极性与责任感,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六、定期回查

(一)定期回查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定期回查,又叫回访、回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开业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实地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定期回查具有如下特征:

(l)定期回查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回查一般采取谁登记的企业由谁负责的办法。

(2)定期回查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

(3)定期回查的对象是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办理开业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

(4)定期回查的内容。一是检查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实际情况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重点是检查企业住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的相一致;企业是否已经开展经营活动,并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等。二是检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5)定期回查的期限。登记机关应在个人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对其进行定期检查。

定期回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必要延续。由于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仍采用书式审查方式,因此,不可能全面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通过定期回查,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深入了解,从而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避免“三无”企业的滋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重视定期回查工作,并从人员、物资方面加以落实。

(二)定期回查的方法

1.登记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按规定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关证件。

2.监督检查人员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检查,应就检查情况填写企业定期检查登记表,作为企业监督管理资料备查。

3.监督检查人员在定期回查中如发现被检查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警告,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1)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2)没有固定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从业人员的;(3)确已丧失登记条件,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4)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

对于限期改正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改正。《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写明下列内容:企业名称;检查时间;简要违法违章事实;责令改正期限;责令改正内容;制发机关、签发日期。

七、年检

(一)年检的概念和意义

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是指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和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是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督促个人独资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自觉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也能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守法状况,并根据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当前,要加大个人独资企业年检力度。个人独资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到登记机关申请年度检验。

对无故不参加年检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要将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置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效监管下。不能只管出生,不管规范和管理。要根据每个时期的工作和突出的问题,确定年检的重点,提高年检的质量,不能仅仅是收费贴花,走走过场。

(二)年检的管辖和时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按照“谁登记注册谁负责年检”的原则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