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接受行政处罚是违法行为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否定评价。
(二)查处违法案件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2)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5)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6)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7)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查处违法案件的基本要求
查处违法案件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事实不清楚就草率结案,容易出现处罚或轻或重,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事实清楚,一方面要求结案时所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要清楚;另一方面整个案情要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确凿是指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确凿无疑,证据之间没有矛盾。
(3)定性准确。要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案情,找出本质特征。一个案件如果包括多种违法事实,就按其中最主要、最有代表性的事实定性;对于一时难以分清性质的,要在进一步查清事实后再定性。
(4)处理恰当。要正确处理案件,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案情大小、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认错态度等多种因素,既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又能使其受到必要的教育。
(5)程序合法。要求查处案件必须遵循法定的办案程序,调查取证必须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等。
(四)违法行为的种类
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主要包括: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等等。
2.违反其他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
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管理、广告管理、商标管理、市场管理、公平交易等法规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投机倒把等违法行为。此外,还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罚种类主要有:
(1)警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某些违法违章行为所给予的正式谴责和警戒。这是一种具有教育性质的比较轻的处罚形式,是行政处罚中最普通、最经常使用的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较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指出其错误事实和命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的个人独资企业限定其在一定时期内强制缴纳一定数额款项的经济制裁。罚款一般采用书面通知,通知应当载明罚款的金额和缴纳期限。到期如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帐户中直接划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制执行,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对个人独资企业处以罚款,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一个限制数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规定的限额内处以罚款,不得超出规定的量的限度。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对违法个人独资企业的非法所得强制收缴并充入国库的一种制裁措施。非法所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收入,包括非法所得利润、非法交易所得的财产、物品及其他非法收入。
(4)责令停业整顿。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违法行为的个人独资企业强制命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整顿的一种处罚。这种处罚从时间上看是有期限的,待把问题查清并处理以后,有些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行收回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意味着失去了合法生产经营权,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吊销营业执照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吊销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六)查处违法案件的程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查处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是:
(1)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举报或发现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行为后,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以外,均需立案查处,制作案卷并详细记载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及违法事实。
(2)调查取证。要严格按照调查程序的要求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证据,依法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3)案件审批。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及时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要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处罚机关,被处罚人的情况,处罚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处罚日期,被处罚人申请补救的途径等。
(5)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对于涉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还应当告知第三人处罚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税务、劳动、物价、卫生、环境保护、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这些部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1.当事人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效力。
2.罚缴分离制度
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实行分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被指定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
3.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1)20元以下罚款;(2)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提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3)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依法向当事人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2)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无强制执行权的,可向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延期或分期缴纳
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
十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1.工商行政复议的概念和范围
工商行政复议是解决工商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救济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6条规定,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
(1)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2)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般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由申请人选择决定。
(3)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必须由被处罚的个人独资企业等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6条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4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按下述办法处理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60天)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除了上述情况外,个人独资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前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3)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决及执行的活动,是由人民法院主持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衔接与配合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防止行政机关行政违法的第一道屏障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项救济手段;而行政诉讼则是防止行政机关行政违法的第二道屏障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第二项、也是最后一项救济手段。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管理相对人便从行政救济走向了司法救济。因此,必须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