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秦汉交通史稿(增订版)(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12679800000120

第120章 秦汉仓制与主要粮路(九)

王莽地皇三年(22)二月下书曰:“今东方岁荒民饥,道路不通,东岳太师亟科条,开东方诸仓,赈贷穷乏,以施仁道。”四月,又曰:“今使东岳太师特进褒新侯开东方诸仓,赈贷穷乏。太师公所不过道,分遣大夫谒者并开诸仓,以全元元。”又下书曰:“惟民困乏,虽溥开诸仓以赈赡之,犹恐未足,其且开天下山泽之防。”后来,“流民入关者数十万人,乃置养赡官禀食之。使者监领,与小吏共盗其禀,饥死者十七八”(《汉书·王莽传下》)。

东汉时,仍多有以仓储粟米赈灾的记录。如汉和帝永元五年(93)三月,“遣使者分行贫民,举实流冗,开仓赈禀三十余郡”(《后汉书·和帝纪》);汉献帝兴平元年(194)“三辅大旱”,“是时谷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后汉书·献帝纪》)。

中央政府通过对各地仓储机构的有效控制,努力防止因自然灾害等农业危机所导致的政治****和经济破坏。郡国诸仓在中央统一调度下对灾区的赈给,使部分民众有可能得到生存的最低保证。《春秋繁露·五行变救》:“百姓贫穷叛去,道多饥人,救之者,省徭役,薄赋敛,出仓谷,赈困穷矣。”而所谓开仓“贷种”,为维护农业再生产提供了必要条件,其积极意义也是不可低估的。广西贵县罗泊湾1号汉墓出土《从器志》木牍,其背面第一栏可见“仓种及米厨物五十八囊”字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工作队:《广西贵县罗泊湾一号墓发掘简报》,载《文物》,1978(9);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工作队:《广西贵县罗泊湾二号汉墓》,载《考古》,1982(4);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8月。,或许可以看做有助于理解汉代开仓“贷种”政策的文物资料。

应当看到,仓储积蓄,即所谓“入禾仓”,是通过“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属不绝”(《汉书·兒宽传》)的运输形式实现的。同样,仓储发挥其效能,即所谓“出禾”时,也必然要以运输条件作为保证。“下巴蜀粟以振之”,“转旁郡钱谷以相救”以及汉安帝永初七年(113)“九月,调零陵、桂阳、丹阳、豫章、会稽租米,赈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饥民,又调滨水县谷输敖仓”(《后汉书·安帝纪》),都是组织大规模粮运的历史记录。在开仓赈灾时,还往往立即组织粮运以保证仓储的再充实,或动员民间运输力量直接将粟谷运至灾区。如汉宣帝本始四年(前70),令:“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仓,助贷贫民。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在政府运输能力疲软时,也曾不得已而采取所谓“令民就食蜀汉”,“令饥民得流就食江淮间”,“避水它郡国”,“流民欲入关,辄籍内”一类政策。但即使如此,仍需组织必要的短途运输。

《淮南子·泰族》说:“稼生于田而藏于仓,圣人见其所生,则知其所归矣。”仓储,其实正是农业经营最终之归要。《春秋繁露·郊语》所谓“禾实于野,而粟缺于仓”,也是农耕经济的失败。《史记·天官书》:“胃为天仓。其南众星曰积。”张守节《正义》:“胃主仓禀,五谷之府也。占:明则天下和平,五谷丰稔;不然,反是也。”仓之充盈与空虚,关系着天下政情。地皇三年(22),“(王)莽以天下谷贵,欲厌之,为大仓,置卫交戟,名曰‘政始掖门’”(《汉书·王莽传下》),反映出在当时政治观念中国家粮仓与天下形势的关系。最高统治集团严格控制着各地仓储系统的调节与使用,同时也控制了入仓与出仓的主要粮路,控制了最重要的经济物资的运输,从而最终控制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命脉。

故宫博物院藏汉印有“私仓”印。学者或以为依“私府”印例,“‘私仓’殆是诸侯之仓,或皇后、太子别宫之仓”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16页。。秦汉时期,民间真正的“私仓”也是存在的。宣曲任氏“窖仓粟”而“起富”,就是所谓“布衣匹夫之人,不害于政,不妨百姓,取与以时而息财富”(《史记·太史公自序》)的实例。《九章算术·商功》中有关于“容粟一万斛”的仓和“容米二千斛”的圆囷的算题如算题:“今有仓,广三丈,袤四丈五尺,容粟一万斛。问:高几何?答曰:二丈。”又有算题:“今有圆囷,高一丈三尺三寸少半寸,容米二千斛。问:周几何?答曰:五丈四尺。”,或许反映官仓形制。而关于所谓“委粟平地”、“委菽依垣”、“委米依垣内角”等算题如算题:“今有委粟平地,下周一十二丈,高二丈。问:积及为粟几何?答曰:积八千尺,为粟二千九百六十二斛二十七分斛之二十六斛。”又有算题:“今有委菽依垣,下周三丈,高七尺。问:积及为菽各几何?答曰:积三百五十尺,为菽一百四十四斛二百四十三分斛之八。”又如算题:“今有委米依垣内角,下周八尺,高五尺。问:积及为米几何?答曰:积三十五尺九分尺之五,为米二十一斛七百二十九分斛之六百九十一。”,当大致反映私家积储情形,题中所见“委粟”术,可以用来计算没有统一规范的积粟形式。《西京杂记》卷四有计算私储囷米的故事。《西京杂记》卷四:“元理尝从其友人陈广汉,广汉曰:‘吾有二囷米,忘其石数,子为计之。’元理以食筋十余转,曰:‘东囷七百四十九石二升七合。’又十余转,曰:‘西囷六百九十七石八斗。’遂大署囷门。后出米,西囷六百九十七石七斗九升,中有一鼠,大堪一升;东囷不差圭合。”汉墓普遍随葬陶仓模型,更可以直接说明私仓之普及。《四民月令·五月》:“霖雨将降,储米谷薪炭,以备道路陷淖不通。”汉代画像仓储图中多见运粮车辆,也说明私家仓储规模虽小,与之相关的运输活动依然不可以忽视。

汉文帝时,曾推行“募民能输及转粟于边者拜爵”的政策(《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上》记载,晁错建议“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于是文帝从错之言,令民入粟边”。“边食足以支五岁”,又“令入粟郡县”。汉景帝时,“及徒复作,得输粟于县官以除罪”。灾年开仓振贷饥民,汉宣帝时曾组织官吏“入谷,输长安仓,助贷贫民”,对“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在交通管理方面予以优待。汉成帝时,对吏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给予优惠的补偿。汉桓帝永寿元年(155)二月,“司隶、冀州饥,人相食”。在“敕州郡赈给贫弱”的同时,又宣布:“若王侯吏民有积谷者,一切十分之三,以助禀贷。其百姓吏民者,以见钱雇直。王侯须新租乃偿。”(《后汉书·桓帝纪》)可见,在必要时,私家储运能力往往强被征调,以作为政府储运能力的重要补充。当时也有民间自发地以储运力量从事救荒的情形,如《汉书·武帝纪》记载元狩三年(前120)“举吏民能假贷贫民者以名闻”,元鼎二年(前15)“吏民有振救饥民免其厄者,具举以闻”等。参见王子今:《两汉救荒运输略论》,载《中国史研究》,19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