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均输术”以“行道日数”作为计算应输粟数、车数的主要数据。乙、丙两县相较,前者户少而道近,则输粟出车多,后者反之。丁县尤户多道远,则输粟出车益少。均输制度大致正是以类似方式经过比较周密的计算据《史记·平准书》,主持“均输”事的桑弘羊“以计算用事”,正是“以心计”,“言利事析秋豪矣”的经济管理专家。“言利事析秋豪”,司马贞《索隐》解释说,“言百物毫芒至秋皆美细”,言弘羊等“言利事纤悉,能分析其秋毫也”。,尽力避免不合理的运输。《九章算术·均输》又有“均赋粟”算题,如:“今有均赋粟,甲县二万五百二十户,粟一斛二十钱,自输其县;乙县一万二千三百一十二户,粟一斛一十钱,至输所二百里;丙县七千一百八十二户,粟一斛一十二钱,至输所一百五十里;丁县一万三千三百三十八户,粟一斛一十七钱,至输所二百五十里;戊县五千一百三十户,粟一斛一十三钱,至输所一百五十里。凡五县赋,输粟一万斛。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一里一钱。欲以县户输粟,令费劳等。问县各粟几何。”以“令费劳等”的要求解决“道里远近”差别。答案为:甲县3 571斛,乙县2 380斛,丙县1 388斛,丁县1 719斛,戊县939斛。与此算题僦价统一而粟价有别不同,有的算题则解决“粟有贵贱,佣各别价”条件下以求“以算出钱,令费劳等”的运输调度问题:“今有均赋粟,甲县四万二千算,粟一斛二十,佣价一日一钱自输其县;乙县三万四千二百七十二算,粟一斛一十八,佣价一日一十钱,到输所七十里;丙县一万九千三百二十八算,粟一斛一十六,佣价一日五钱,到输所一百四十里;丁县一万一七千七百算,粟一斛一十四,佣价一日五钱,到输所一百七十五里;戊县二万三千四十算,粟一斛一十二,佣价一日五钱,到输所二百一十里;己县一万九千一百三十六算,粟一斛一十,佣价一日五钱,到输所二百八十里。凡六县赋粟六万斛,皆输甲县。六人共车,车载二十五斛,重车日行五十里,空车日行七十里,载输之间各一日。粟有贵贱,佣各别价,以算出钱,令费劳等。问县各粟几何。”答案为:甲县18 947斛,乙县10 827斛,丙县7 218斛,丁县6 766斛,戊县9 022斛,己县7 218斛。《九章算术·均输》中的“均输粟”算题和“均赋粟”算题,大概反映了汉代官营运输业组织粮运的几种主要形式。其区别之形成,除时代因素、地域因素之外,或许也有未必与经济条件直接有关的政策因素的作用。
官营运输业的组织管理凭详密的计划分派运量,调度运车,对运输行程日时也有严格的规定。《九章算术·均输》可见“重车日行五十里,空车日行七十里,载输之间各一日”的内容。敦煌汉简又可见:
□假□□□□□出牛车转绢如牒毋失期亻出牛车毋□(1383)
“转绢”,或释作“转输”。参见敦煌县文化馆:《敦煌酥油土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木简》,见《汉简研究文集》。所谓“如牒毋失期”的规定,显然承袭秦制“输粮者不私稽”,以“往速徕疾”(《商君书·垦令》)的要求陶鸿庆《读诸子札记》:“不私稽,谓予以程限,不得稽留也。”,以求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运输计划能够切实完成。
东汉时期,尽管均输制度的某些原则依然发生作用,但“均输令”这一运输组织管理机关已经省并。东汉初,刘盆子降光武帝,“帝怜盆子,赏赐甚厚”,“后病失明,赐荥阳均输官地,以为列肆,使食其税终身”(《后汉书·刘盆子传》)。是地方均输机构亦已废坏,官营运输业的集中程度相对降低。参见王子今:《西汉均输制度新议》,见《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4(2)。
此后运输组织大致多取政府出资雇佣运力的形式。平定西羌,“转运之费,空竭府帑”(《后汉书·邓禹传》),一说“转输往来之费”前后数十巨万(《后汉书·西羌传》)。不仅民众的负担相当沉重,以致“妻女劳于转运”(《后汉书·何敞传》),由于运输组织失调,运输费用之高,也成为东汉政府长期难以排除的忧患。“千里转粮”,“途路倾阻,难劳百端,疾行则钞暴为害,迟进则谷食稍损,运粮散于旷野,牛马死于山泽。县官不足,辄贷于民”(《后汉书·庞参传》)。甘肃甘谷出土汉简甚至可见政府为“运给军粮”不得不“从民家贷钱”的情形:
诏书从民家贷钱臧官有警运给军粮宗室依发士不出贷钱其月辛亥诏书报可(36)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集》,6页。
汉安帝永初初年,郡国多被饥困,“非赈给所能胜赡”,运输能力已不足以胜任赈灾物资的输送,于是为“省转运之费”,不得不采取移民方式,将灾民“徙置荆、扬孰郡”(《后汉书·樊宏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