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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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边缘生存:隐秘的群体(6)

记者调查发现,在整个网络营销的“食物链”中,各种冠以“网络营销”、“公关”名头的公司属于最顶层,他们不但负责招徕客户,而且还按照客户的需要,做好策划和包装,最后才让公司媒介指令“网络打手”行动。

在记者的调查过程中,多位曾做过“网络打手”的大学生反映,媒介是公司里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直接通过QQ与“网络打手”联系,没有谁知道他们的具体电话、姓名,但给他们确定的账号,到结算日期他们会如期打进酬金。

“有些小公司为了赚钱,无论价格高低都做。但有些比较有实力的公司,开价都比较高,并按客户的要求来开价。”在北京业内颇有知名度的一位网络营销顾问向记者透露,“做一次大规模的网络攻击,大公司要价一般在30万元至50万元。在支付‘网络打手’工资后,利润可达40%至50%。”

记者了解到,有些客户为了确保宣传效果,会要求发的帖子能够长时间置放在醒目位置。对于公司来说,最保险、最便捷的办法,就是买通各个论坛的版主,使帖子成为置前的“精华帖”。

“有些人气旺的论坛和网站,不少版主其实与公司都有默契的利益交换。”国内某知名论坛的版主向记者透露,“一个所谓的‘精华帖’,悬挂在头条一天或两天,版主可获得1000元至2000元的报酬。”

鲜为人知的“潜规则”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公关公司或营销公司与“网络打手”及客户之间,有着很多鲜为人知的“潜规则”。为了钱,他们能让一个企业一夜成名,也能轻易让一个企业身败名裂。

“很多‘网络打手’都有几个,甚至数十个账号变换使用。”在北京某高校读大二的小刘向记者透露,“为了让自己的账号更具号召力,他们也经常参与一些客观话题的讨论,以在网友中获取更高的知名度和信任度。”

记者调查发现,有些“网络打手”在圈内出名后,往往会被公司收入帐下,成为“网络打手”中的骨干,单条发帖报酬也相应提高。这些“网络打手”对公司有一定的忠诚度,并能与公司维系着持久默契的关系。

“攻击客户的竞争对手,一般比较慎重,主要是当心竞争对手也请‘网络打手’还击,搞不好会弄巧成拙。”北京某网络营销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一般也会建议客户从正面发帖,但如果客户想攻击竞争对手,我们经过风险评估,只要价钱合适,有时也会接单。”

“在策划帖子内容时,公司一般会先分析网民的心理,围绕企业的负面事件,同时制作多个版本。”北京一家网络公关公司的媒介经理告诉记者,“为获取网民信任,帖子一般不写得专业,有时甚至故意出现一些别字,以及一些无关紧要的语法错误,这样可以确保网民对帖子的信任。”

据了解,公司对信息的炒作也很讲究技巧,他们一般会事先指示“网络打手”分成两派,在网上展开正反争论,引导网民参与,并不断地转帖、顶帖加以放大,其中往往夹杂着辱骂和攻击。直至话题炒作到一定程度时,再使舆论“一边倒”,同时引导平面媒体参与,进一步扩大影响。

“‘网络打手’是一种低端的网络营销方式,除了损害商业公平竞争环境外,更重要的是造成社会信息传播的紊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学院杨钟红副教授说。

打击幕后操纵者

不少专家认为,“网络打手”的泛滥,对现实社会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但公权力介入打击“网络打手”还须十分慎重,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更不能以损害网络舆论监督为前提。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打手’的行为不是独立的,而是一整套‘网络营销’中的一个环节,且是一个比较低劣的环节。”齐善鸿说,“能否以广告法来对这些网络营销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对雇用‘网络打手’诽谤竞争对手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也是值得考虑的做法。”

“网络社会也需要自主治理,如网络社区制定相应的规则对网友行为进行约束,约束现在普遍流行的人身攻击和谩骂行为。”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说,“网络社会管理是对现行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挑战,它需要参照现实社会的一些管理办法,但又需要超越这一体制。”与此同时,网站要加强自律,比如通过删除和屏蔽IP来对付,或利用搜索技术,过滤掉一些辱骂、攻击性的字眼,等等。

揭秘“私人侦探”从业内幕

民间社会对“私人侦探”存在一定潜在性的消费需求,社会上一小部分人也正是看到了这样的群体,在利益的驱使下干起了这种赚“不见光”钱的职业。

“吱”的一声,门开了,一个年轻女子从家里走出来。一袭白裙、长发飘飘的她,一步、两步沿着台阶向楼下走去。她没有想到,此时,自己的每一个细小动作,都被反映在一个微型监视器的屏幕上。当她走出楼外,一辆神秘的带有黑色防护膜的捷达轿车,悄悄地时远时近地跟踪在她的后面。一路上,她行走的路线,接触的人物,甚至每一个微笑,每一个眼神,都无一例外被人监视着,并用摄像机真真切切地录了下来……

这不是侦探电影,也不是在拍戏,而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镜头。跟踪那个女子的不是办案取证的公安人员,而是北京的一名“私人侦探”。

说起“私人侦探”这个词,许多中国老百姓并不陌生,但他们熟知的“私人侦探”都是文学作品里的形象,比如福尔摩斯、波罗等,这些“私人侦探”的名字如雷贯耳,每一个都带有神话色彩而且充满了神秘感。

可谁能想到,在人们对这个行当还充满好奇的时候,中国却出现了这样一个特殊而尴尬的群体,为了窃取别人的隐私卖钱,他们游走在中国法律的边缘,日夜活跃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每个角落。也许,一些人不小心就会在毫无知觉的情况下成为他们跟踪、偷拍、窃听和调查的对象……

虽不合法却很有市场

“调查出事情的结果,解除您心中的疑惑。承接:婚姻调查、商务调查、安全防卫、行踪调查、清欠调查、寻人找物、信息查寻。承诺:快捷、准确、保密。我公司与本市多家著名律师事务所建立了紧密关系,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一条龙服务。24小时服务热线:6513××××。”在北京一家都市报纸分栏广告版一个不显眼的角落里,记者看到一家“调查公司”登出了一则这样的广告。

记者以一名需要“私人侦探”取证服务的顾客身份,按这家报纸上的广告拨通了北京一家调查公司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位小姐。记者告诉她,自己一位做老板的朋友怀疑在上海打理分公司生意的妻子有婚外性行为,需要找人进行取证。

“先生觉得我们能接受您这样的委托吗?”这位小姐以试探的口吻对记者说。记者反问道:“那你们不是调查公司吗?”这位小姐还是很防备,她试探地说:“要不您找上海那边的调查公司,还可以省掉一部分经费?”记者说:“如果你们办不了,那我只好另外找人了。”

听记者说要重新找人,这位小姐马上转变态度。她告诉记者:“调查这类事情是我们最拿手的业务,如果不放心可以来公司面谈,但除了正常收费外还得付一个人往返上海的差旅费。”记者说:“您就出个总价吧。”这位小姐犹豫了一下:“不少于8000元。”

随后不久,在住宅电梯口,记者又发现了一张小广告。上面写着:“高技调查,为您排忧。如果您有烦恼,我们理解并知道该怎样帮助您,而且绝对替您保密。”这张广告上没有联系地址,只写着一个手机号码。

出于职业习惯,记者按照广告上的号码第一次拨通了该手机。接听电话的是一个女士,该女士听明了记者的用意后,叫记者大约中午时分再与她联系,然后就匆匆挂机了。

过了一天后,记者第二次拨通该手机,可这一次却始终无人接听。又过了几天,记者再次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拨打手机,终于有人接听了。记者以需要“私人侦探”提供取证服务的名义,与这位不愿露面的“私人侦探”联系人在电话上聊起来。当记者提出要到她的办公地点面谈时,该女士很果断地拒绝了,并且告知,业务一般不到调查公司谈,如果确实需要帮助,调查公司会指派专人联系。

记者通过暗访发现,除一些不露面的地下“调查公司”外,北京不少法律服务机构均有变相的“私人侦探”业务。在当今的西方国家,“私人侦探”已成为一种像律师或医生一样的普通从业者,他们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向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许多中国老百姓从国外侦探片中都能看到,那些“私人侦探”总是戴着墨镜、竖起衣领,揣着摄像机、照相机,跟踪盯梢……那么,“私人侦探”这个群体在北京又是怎样的一种生存状态呢?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经济体制正逐渐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同时,现有社会结构中无数事物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一些新事物随之应运而生。1992年,闻名上海的“探长”端木宏峪先生在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私人调查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所招募的第一批调查员多数为公安战线退休的老侦察人员,办案能力相当出色。然而,在调查所名声渐渐打响时,却被勒令停业。随后,“私人侦探”这一特殊民事服务形式,在北京、成都、沈阳、哈尔滨等大中城市悄然出现。

1993年9月7日,公安部电话答复工商总局,明确要求取缔一切以调查为名的私人调查所。同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公通字1993第91号)。然而,公安部这张并未公开的《通知》似乎并没能阻止调查业在中国迅猛地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10月,中国已有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经纪公司、猎头公司、保安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近2.3万家,专业调查机构、调查业从业人员近20万人。现在全国共有上百家从事私人侦探的机构,可是在他们的营业执照上绝对看不到“私人侦探”这4个字,他们从事的只是“信息咨询”或者“民间调查”。

自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来,“调查公司”在重庆、海南、广州、上海、宁波、泉州等地有“大张旗鼓”的架势。私人侦探“福尔摩斯”现身泉州,一幅幅“调查公司”广告出现在海口,沈阳家长聘请“私人侦探”跟踪孩子行踪,中国的“调查公司”在重庆开峰会……诸如此类报道不断出现在报端。

“在这个背景下,近年,北京等地私人侦探机构似乎也出现从地下走向公开的发展势头,要说以前是偷偷摸摸开展业务的话,尽管现在都没有以‘私人侦探’机构为名义,但以冠冕堂皇的‘某某调查机构’的面目出现,甚至公开在报上做广告,已是不足为怪了。”著名诉讼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说,“随着诉讼证明制度的规范化,对证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事人要想胜诉,就要千方百计收集证据,而有的证据通过一般的方法难以获得,这就刺激了“私人侦探”的出现,形成一种市场需求。”

2003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位负责人严肃指出:“国家的态度十分明朗,禁止私人开办侦探业务,至今尚无一例注册成功的。那些所谓‘私人侦探公司’,都是打着咨询公司的旗号,超范围经营。对于‘打擦边球’的公司,按规定应该严厉处罚。”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北京的许多法律服务机构以“调查中心”之名,行“私人侦探”之实,表示“甭管合法不合法,给你办成事不就成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发布了《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里面提到在北京市范围内新办公司,工商局“不再限制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国家专控的商品和行业以及市政府所规定的必须审批的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任何项目。北京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处处长贺庆财说:“今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只有49个字:‘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这个49字的工商审批新规,是否给“私人侦探”这个存在了10多年都处在半地下状态的畸形行业一线生机?据《青年时讯》记者采访,这个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位负责人说:“这次放开经营范围的是指企业注册时,只需要工商部门的审批,而不用得到其他部门审批的行业。有的行业注册时除需要工商部门的审批外,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那么这些行业仍受相关部门控制,不得放开。”

但记者调查的结果是,尽管有关部门严禁设立“私人侦探所”,可是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北京各种冠以“专业调查中心”、“家庭调查中心”之名的“私人侦探所”仍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个角落,他们尴尬而暧昧地活跃于法律边缘的同时,更多地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为此,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王小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私人侦探,或称为社会事务调查、商事事务调查、民事事务调查,尽管目前没有被法律所认可,其业务也被有关部门所禁止,但其社会需求和变相的服务却是实际存在,并且有日趋增多的趋势,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民实际享有的权利(不仅限于法律上的、理论上的权利)不断增加,而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保障机制并未健全和完善,导致这些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普遍存在;二、由于种种原因,政府机构、社会公共组织对国民权利的保障对个体而言缺乏必要的及时性、针对性,并且这种保障的效率和成本不能满足权利人的愿望,使其转而求助于商业性的调查机构;三、当前中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商业信用的低下、诚信度的欠缺和有关资信情况的虚假,使交易者缺乏安全保障,只好通过调查机构了解真实信息;四、司法部门在民事诉讼中采取中立的态度,要求诉讼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证据质量的高低及充分程度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人们为了获得诉讼的有利结果而通过专业化的机构取得证据。

到底被谁养活?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仅北京市冠以“调查公司”、“咨询公司”名号,在北京各大报纸上做类似侦探业务广告的公司就有数百家,如果包括地下“私人侦探所”在内,北京至少活跃着几百家“调查公司”,那么京城的“调查公司”到底被谁养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