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北京朝阳区的叶女士在经历了四次失败的恋情后,终于失望到了极点,她甚至准备通过人工受精来实现做母亲的愿望。北京某医院负责试管婴儿技术的医生告诉记者,说她所在的医院已经可以成熟地实施第一、二、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实现“非婚母亲”的技术要求并不难。每年都会有四五位女士专程找到医院,要求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使自己成为母亲--当然,孩子的父亲来自“精子库”。这些勇敢者都是独身女性,年龄不小,而且大多数人文化素质较高,职位不低,收入也相当可观。对于她们来说,做这样一个手术,钱根本不是问题。
在北京选择做独身母亲的女性数量尽管不多,但存在不断增多的趋势。这种现象,在上海、广州这些大城市,也成为一道独特而有争议的风景。
据记者了解,女性成为独身母亲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男女同居怀孕生孩子后,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结婚,以后也不打算结婚而成为独身母亲。二是一开始就没打算结婚,而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成为独身母亲。但这些独身母亲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大多数受教育程度比较高,有令人羡慕的社会地位,有稳定和可观的收入。
双重难局拷问“非婚生育”
女人与生俱来的母性在这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得到又一次发酵。“非婚生育”现象的出现,是女性冲破又一层壁垒的表现。但事实上,“非婚生育”确实面临法律和伦理双重难局的无情拷问……
有专家认为“非婚生育”从法律的角度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非婚母亲”在孩子尚未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孩子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这个孩子是否该履行赡养其生理父亲的义务?这些矛盾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非婚生育”将使纠纷层出不穷,产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恶果。
在采访中,一些人从伦理的角度否定“非婚生育”现象。他们指出,在中国,人们很重视家庭感。孩子不应该生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只有生长在父母双全的环境中的孩子,才有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在保障妇女生育权的同时,更要考虑到没有任何选择权的孩子享受美满幸福家庭生活的权利。一个现实的两难选择是,让独身妇女承受没有亲生孩子的痛苦,还是让孩子终身忍受找不到父亲的折磨?这件事情实在应当慎重考虑。
更多人认为,“非婚生育”母亲客观上剥夺了孩子应当享有的健康成长的权利。他们认为,父母的双重影响,对于孩子的成长教育至关重要,也只有在这样的秩序中成长的孩子,其心智发展才趋向健康,人格发育才趋向完备,人生历程才趋向完整。固然,一位女性可以选择独身一生,“非婚生育”可以使独身女性有一个更为充分的人生。但是说到底,这都是女性的个人化“设计”。女性为了“一己之私”,客观上剥夺了孩子应当享有的健康成长的权利。心理咨询专家朱美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指出,此类孩子易性别错乱,产生异性癖、同性恋,缺乏阳刚之气,人格发生偏差等问题。从伦理角度看,儿子可能形成恋母情结。社会应鼓励这样的独身女性融入社会,建立健康的家庭,而不是鼓励她们逃避社会责任。
严笑天是个在京流浪画家,说起这个话题时,他对记者说:“这种做法以及观念,与中国的道德和价值观是不太兼容的,大多数中国人还没有到接受这个观点的时候,即使是年轻人可以接受这种观点,他们的父母、老一辈的人还是会持比较强烈的反对意见,这会影响到年轻人想法的实现。如果一个单身女性真的喜欢孩子,去领养一个孩子应该是更好的选择。总的说来我并不赞同这一举措。利用医疗辅助手段来达到繁衍后代的目的,从社会伦理上看,与克隆繁衍恐怕也就一步之遥。也许我们是杞人忧天,如果将来有一天相当一部分女性愿意采用医疗辅助手段来繁衍后代,家庭还有存在的理由吗?”
在采访中,也有人直接谴责“非婚生育”行为是一种自私行为。北京西城区张先生的话说得似乎有些刻薄:“我感觉‘非婚生育’的女人很自私,她喜欢孩子,让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上(因为孩子是没有选择的),可是她想过孩子会幸福吗?可能她认为自己可以在母爱和物质上多给孩子一些,可这些并不能掩盖单亲家庭对孩子精神上的伤害。”
记者的朋友小月对“非婚生育”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说:“我有不少朋友是时髦的单身贵族,她们都正常、聪明、事业有成,并不像人们议论的那样多刺而难以相处。但是人无完人,她们的大多数也有共同的缺点,对亲近的人要求很高,不愿妥协,有时非常自我,不顾他人的感受。她们能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心理环境吗?她们能给孩子稳定与理性的关怀吗?过来人都知道,养大一个孩子,把他教育成才,不是有钱,买得起奶粉、玩具,可以送孩子到比较好的学校就可以了。这些孩子,他们被迫戴上了家庭残缺的枷锁。那些不结婚却想通过技术手段获得孩子的女人,许多都是希望用孩子来填补寂寞,让孩子慰藉亲情的空白。我认为,如果不能给孩子一个父亲,就不应该去制造一个单亲孩子。”
对“非婚生育”持赞同态度的人认为这是社会的进步,国家应该在法律法规上加以完善,以保护“非婚生育”者的基本权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赞同“非婚生育”的人中,大多数是接受教育程度很高的人,这些人中基本是研究生以上学历,有的是留洋回来的“海归”,他们成为“非婚生育”的主要支持者和群体。
作为一个大学讲师,裘颖显然受到了西方妇女解放运动的影响。她认为女性无论婚否都应该拥有生育权,这是女性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但她同时表示做一个未婚母亲所遇到的困难也是不容忽视的,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经济问题都会给未婚母亲们带来很大的压力。所以她希望未婚母亲们在做这个决定之前要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她相信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女性有能力去做一个合格的母亲。她建议国家在法律法规上加以完善,以保护“非婚生育”的基本权利,她说任何新生事物在开始推行的初期都会遇到阻力,尤其是在我们这个曾经被封建制度统治过2000多年的国家,“非婚生育”无疑会受到很大的舆论压力。但她相信总有一天,人们会接受“非婚生育”,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对“非婚生育”,记者在日本留学的一位朋友也发表了看法:“通过非自然的手段来获取小孩,对于女性来说是很困难的,这位女性有可能会被亲戚朋友和邻居看做是很奇怪的人,甚至可以说是异类。但是如果这个女人毫不顾忌这些,仍然全心全意地想要通过这种方式要一个自己的孩子,就我看来,完全应该给她这种自由。一生都单身是她自己的选择,要一个小孩也是她自己的选择。我们要仔细考虑她的看法,从她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她有可能是只喜欢小孩不喜欢婚姻的人,她有可能将抚养小孩成人当做自己一生的乐趣。因此,就我看来,这个讨论最好是能集中在个人意愿的自由选择之上。我相信所有道德上的讨论和问题都能够通过个人和社会的沟通和协作来解决。”
有人认为,父母双全的家庭固然因其完整而更有可能使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但如果以传统的眼光来认定,缺少一方的家庭就不能使孩子很好地成长,就过于武断了。关于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这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孩子成才的关键在于教育。孩子能否成才,父亲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有父亲,而在于教育。二是孩子获得父爱的问题是法律保障不了的。孩子要父爱,是希望获得一种感情方面的满足。这种感情方面的满足,是以父亲付出父爱来实现的。付出父爱,是每一个父亲的责任。但是,不负责任,不肯付出父爱的父亲,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大有人在。并且,对于这种感情方面的问题,法律也是无权干预的。三是孩子获得父爱的权利与其母亲采用“非婚生育”方式生育的权利是冲突的。前者失去的主要是一种感情上的满足,这种感情是可能得到也可能得不到的;后者失去的则是法律可以保障的妇女的生育权利。因此这两种权利相比较,他们认为保护后者更为适宜。
有法律专家认为,人的权利由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两部分构成。生育权首先是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不因生育者是否婚配,是否与人组成家庭而需受限;同时,无论是现行《婚姻法》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没有规定生育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对结婚登记的条件限制和生育是两码事)。这就是说,公民选择是否生育及其生育方式,并未违反具体的法条,因此其相关行为就是无可厚非的。
“非婚生育”冲击什么?
在采访中,有人认为“非婚生育”将来会从根本上颠覆整个社会的秩序,所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人类以男权为社会主流的局面将会改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确立母性社会,这可能是女权主义者梦寐以求的事情。现在的试管婴儿多是女婴,将来通过技术改良,更可使男婴减少。只需留下一定比例的男婴则可。假设女人都选择了“非婚生育”,由于社会地位的尴尬,男婴肯定就会如现在的女婴那样不受欢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博士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认为,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已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此推论下去,非婚子女的户口等手续也有权登记。虽然杭州有关部门规定:“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由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取消其他证件或证明作为前置条件的规定。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但是在北京,新生儿入户登记手续却须持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总之,除了各种形形色色各不相似的条例与规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非婚生育”不合法,按照“法所未禁,即为允许”的原则,“非婚生育”应该合法。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目前尚无针对“非婚母亲”的相关生育条例。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王小明律师认为,如果说生育本身是妇女的一种权利,但由此引起的另一个生命却包含着更多的权利,其重要性和复杂性并不亚于单纯的妇女生育权。但是这两种权利又不能相互剥夺,彼此取舍。因此,社会(包括生育者本身)的责任,是更好地保护这两种权利,尤其是不能自主选择、不能自我保护的被生育者的权利。
为此,王小明建议,北京立法机关应该建立起保护生育者和被生育者合法权利的制度。虽然不禁止非婚妇女通过人工手段受孕,但限定一定的条件,比如法定年龄以上,无严重遗传性疾病,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等等。更重要的是保护被生育者的权利,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取消可能影响其权利的各种限制性或歧视性规定。并且规定非婚生育者和社会对保障非婚被生育者权利应尽的特别义务。保障非婚被生育者享有充分的平等的权利,使其成为身心都非常健康的社会成员。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刘林平老师指出,我国以往的法律都规定生育权只能通过婚姻实现。但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从全球状况可以看出,今后不结婚的人会越来越多,如何保证这部分人的生育权是一个意义重大的社会问题。
“网络打手”的江湖生存
有些公司打着网络营销的旗号,做的却是帮助某些企业打击竞争对手的事情。由于网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交互性,这给“网络打手”的生存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我平生第一笔工资850元,既不是助学岗位津贴,也并非家教所得,而是当‘网络打手’的收入。”前不久,在北京某高校读研的小张这样告诉记者。
据了解,小张是一家公关公司的“网络打手”,即网络发帖员。“只要接到公司指令,成千上万的‘网络打手’就会针对同一个话题不断发帖、跟帖,造成群体效应,并最终引导社会舆论。”
近年来,有些公关公司或营销公司招聘大量“网络打手”,并按客户需求通过QQ群等方式,组织网络打手或发帖吹捧客户及其产品,或密集发帖诋毁、诽谤竞争对手,影响其正常运营。
“这些公司打着网络营销的旗号,做的却是帮助某些企业打击竞争对手的事情。”南开大学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网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交互性,这给‘网络打手’的生存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那么,“网络打手”作为一种网络新生群体,他们的生存状态如何呢?
随时隐身出击
2009年3月10日,一篇有关新东方的帖子赫然出现在某论坛上,说新东方老师伪造高分成绩,欺骗女生感情,还称新东方老师大部分素质低下。
随后短短两天,这篇帖子又出现在多个论坛。5个月后,同样内容的帖子再次置顶在多个网络论坛,并迅速扩散到数千个网络论坛,对新东方的声誉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实际上,这仅是众多网络攻击事件中的一个典型。从杀毒软件的口水战到“封杀王老吉”事件,从“康师傅”的“水门事件”到瑞星和奇虎的暗战……近年来,这样的网络攻击事件层出不穷。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网络营销”的概念由来已久,但近两年才形成行业规模。这些以“公关公司”或“营销公司”名义注册的公司,不仅能为企业提供品牌炒作、产品营销、口碑维护、危机公关等服务,也能按客户指令进行密集发帖,诋毁、诽谤竞争对手。
据知情人透露,仅北京,这样的公司就有近百家,全国有数千家。这些公司拥有大量“网络打手”,一些有实力的公司,“打手”多达数万人。这些“网络打手”主要是在校大学生,也有一部分是“兼职”人员。
“有些知名论坛的版主、博主在网上有巨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北京一家公关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有时他们的帖子就是风向标,可以左右舆论方向,所以公司为客户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除媒体记者外,这些网络世界的‘意见领袖’也常在邀请之列。”
神秘的“食物链”
2009年11月19日,记者在某论坛上看到一家公关公司招聘“网络发帖员”的启事,对工作岗位的描述是:“在论坛、社区、博客、帖吧等网络范围内,以不同主题和内容发帖,主题和内容由本公司提供。”记者以应聘人身份,用QQ联系上该公司的“钱经理”。在谈及报酬计算时,“钱经理”告诉记者:“每篇有效帖按0.3元计算,每周结算一次,所有报酬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据“钱经理”介绍,应聘这份工作的要求,只需应聘人有上网条件即可。每周将所发帖的论坛网址进行统计,做成规定的电子表格后发给他本人,就可按有效链接得到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