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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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总体框架及具体思路(11)

(2)简单明了。美国拟给监管机构授权,使他们有权确定“纯香草”产品的标准——该产品具有更简单和更直观的定价。“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力要求所有供应商和中介机构主要提供这样的产品,不论供应商和中介机构选择提供任何其它合法的产品。

即使披露经过充分测试和所有的沟通都适当的对称,产品本身的复杂性仍然可能导致消费者犯下昂贵的错误。仔细的监管方法能够倾斜有利于简单的、风险较低而又同时值得选择与创新的产品的天枰。

“纯香草”抵押贷款,无论它们是否有固定的或可调整的利率,应该很容易让消费者明白。这些产品也容易比较,因为它们能够被单一、简单的特点和利率加以区别。

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08年颁布、2009年10月生效的最终监管条例,对“替代”或“高成本”贷款实行额外的保护措施和更高的惩罚,也就是说这些抵押贷款不是“纯香草”产品。“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有可能把那些接受更多监督和更高罚款的其它类型的抵押贷款添加到这种贷款类别,这要仔细考虑抵押贷款本身的复杂性,如负摊销特点和贷款类型的业绩。没有这些额外的保护但达到“纯香草”测试的产品将从这种贷款类别中剔除。“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使用调查方法,以确定消费者对市场中获得的各种产品类型及其风险是否认识和了解,诸如付款冲击的风险和余额超过房屋的价值的风险。“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考虑信贷的获得和严厉的监管给消费者带来的成本。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以确保替代抵押贷款是由哪些了解风险并能够管理风险的消费者获得的。例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可能对替代产品强行贴上有强烈警示意义的标签;要求这些产品的供应商让该产品的申请人填写金融经验问卷调查表;或要求供应商获得申请人对此类产品的书面的“选择性进入”文书。“纯香草”产品的发起人和购买人应享有一个强大的推定:这些产品对借款人是合适的并且负担得起的。替代产品的发起人和购买人不应该享有这种推定,他们一旦触犯规定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3)公平。如果为提高透明度和简单明了而所作的努力证明不足以防范不公平待遇和不当行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对这些产品条款和供应商业务实施量身定做式的限制——只要他们的收益超过成本。

近年来,美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应当公平地对待消费者的原则只有在违约的情况下才受到社会和监管部门的关注。按揭贷款和信用卡市场表现出了颇具说服力的规则需要:需要公平的合同和做法并取消或减少有害的、隐藏的、误导消费者的激励。许多按揭产品的过度复杂创造了一个机会:利用消费者缺乏认识和了解产品的风险误导消费者。按揭贷款发起人利用这个机会得到了直接的实惠。他们依靠贷款数额获利而不是贷款绩效,以高额利率和极高风险的贷款获取高额回报。缺乏监管或透明度的证券化模式,通过削弱发起人、证券化机构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激励从而保证贷款的可行,加剧了这些问题。在信用卡市场,日益复杂的产品的不透明性导致大量发卡商几乎统一地转向使用不利的方法,目的是为了评估收费和利益,而这种情况可以很容易地让一个负责任的消费者掉进债务的陷阱。竞争未能将这些方法淘汰出局,因为消费者不知道这些方法或不能够理解这些方法,而发卡商发现不给消费者提供透明的合同条款是有利可图的。出于种种原因,美国的监管机构没有根据现有法律采取执法行动。

美国财政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消费者的公平:

①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权力去监管不公平的、欺骗性的、或者不当行为或做法。

如同抵押贷款和信用卡的阐释,即使看似“简单的”金融产品,对大量的美国人而言依然复杂。因此,除了有意义的披露,还必须有适当的商业行为标准和监管标准,这有助于确保供应商因违犯这些标准不会获得过多的实惠。因此,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09年6月通过对次级贷款强制实行承受能力的测试,对不公平的抵押贷款做出了反应,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通过了一项强有力的、全面的遏制掠夺性贷款议案。美国国会于2009年6月通过了2009年信用卡问责制、责任和披露法案(CreditCAEDActof2009),以改善对信用卡合同的监管。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力处理过于复杂的金融合同。例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考虑抵押贷款监管条例是否需要加强;可以决定对某些类型产品的预付款处罚应当被禁止,诸如次级抵押贷款或非传统抵押贷款;或者对所有产品的预付款处罚应当被禁止,因为对不太成熟的消费者或不太会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而言,这些处罚使得贷款过于复杂;采取“贷款生命”措施去监管住房抵押贷款,这一措施要求通过服务和损失缓解阶段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有权禁止最不常见的、给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附带付款即所谓的利差溢价或溢余。这些收入激励发起人将消费者引入高价位抵押贷款或不适当的抵押贷款。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要求发起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贷款绩效的变化,分期分批地取得薪酬,而不是贷款一发生就一次付清薪酬。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给金融中介机构施加有实证理由并适宜的量身定制的操心义务。

债务顾问建议焦躁不安和脆弱的借款人如何管理和减少其债务,而抵押贷款经纪人经常利用广告宣传其作为按揭贷款决策顾问的可信度。当这些中介机构从产品供应商那儿收到附带付款,他们就会对公正的能力妥协。但是,美国的消费者仍旧信任中介机构是为他们工作的并且把他们的利益置于他或她自己的利益之上,即便是利益冲突披露之后也是如此。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合理但错误地依靠来自相互冲突的中介机构的咨询建议。中介机构利用这种信任是不公平又不道德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力对金融中介机构施加仔细制作的操心义务。例如,抵制中介机构专有的利益冲突,或调整一个中介机构的行为与消费者的合理期望;对发起人强加一个要求:披露重大信息,诸如消费者的可能的、基于她的风险组合有资格获得较低利率的能力。

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对类似的产品适用一致的监管。

公平、有效的竞争及运行有效的市场要求对类似的产品给予一致的监管对待。例如,对类似产品的类似的披露对待使消费者能够在充分评价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的基础上作出信息丰富的选择并使供应商能够公平、充分地竞争。

确保监管的一致性需要对“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角色作出判断,因为产品往往具有混合功能并且可能属于要求不同对待的不同的法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认真评估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理解和认知。在某些情况下,把产品的监管与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更加密切地予以调整至对称也许是合适的。然而,在其它情况下,消费者的认知可以反映出在适当告知消费者有关产品时美国现行监管条例的失败。

一个例子是透支保护计划。这是一种消费信贷的形式,消费者往往把它们作为其它形式的信贷替代,如发薪日贷款、信用卡现金垫款和传统的信用透支额度。然而,透支保护计划尚未被作为信用加以监管,因此,消费者可能不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一个与信用相关的计划。因此消费者使用他们的透支时,可能不会像使用其它的、更公开的信用产品那样给予同样的关注。“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通过现有的规则获得授权,运用公信信贷法案披露,更像监管一个信贷产品那样监管透支保护。“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可以依据一个计划禁止收取透支保险总额,除非消费者“选择性进入”该计划,就像信用卡问责制、责任和披露法案禁止超限额费用,除非消费者“选择性进入”超限额保险总额。在收取一项“透支费”之前,“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还可以要求带转帐交易或ATM(自动取款机)的销售点的正面同意。

(4)市场进入机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执行公平的借贷法律和社区再投资法案,设法寻求确保服务欠缺的消费者和社区能够获得谨慎的金融服务机会、贷款机会和投资机会。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任务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是促进金融服务的获得,特别是传统上机会有限的家庭和社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考虑新的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制度时,这一重点也将有助于确保其充分地内部吸收保存的获得金融服务的价值和权衡这个价值与其它价值相比较的价值。

社区再投资法案的严格执行是“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一个核心职责。美国国内有部分政要和学者认为次贷崩溃和金融危机应归罪于社区再投资法案并认为社区再投资法案必须削弱以利恢复金融稳定。美国财政部反驳这些指责和争论是没有任何逻辑或证据性基础的,因为社区再投资法案颁布25年多之后,在恶劣的次贷环境下会突然引爆金融危机,这是站不住脚的。财政部认为社区再投资法案的执行在经济繁荣时期被削弱了并且最可恶的欺诈行为恰恰是那些社区再投资法案没有覆盖的公司搞的。他们还援引联邦储备委员会报告:只有百分之六的高价贷款是由社区再投资法案覆盖的贷款人向低收入借款人或当地社区发放的,而他们还是社区再投资法案评估的重点。

美国财政部认为对危机适当的反应不是削弱社区再投资法案,而是促进社区再投资法案强劲的应用,使低收入家庭和社区有机会获得负责任的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真正满足他们的需要。为此,他们建议“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应该有唯一的权力去评估社区再投资法案管辖的金融机构。

尽管审慎监管机构应有权决定金融机构合并的申请,“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审定这些机构的如下记录:满足社区再投资法案下辖社区贷款、投资和服务需求的情况,这个记录将是合并申请的一个组成部分。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将严格执行公平借贷法律,以促进获得信贷的机会。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应该保持一个有律师、经营合规性督察专家、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参与的公正贷款部门。“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拥有主要的公平贷款管辖权,对其它金融机构则与各州拥有并行的权力。其全面的管辖权能够使其制定一个全面综合的、解决公平贷款的方法,其目标是给歧视这个最大的风险领域提供资源。

为促进公平贷款的执行,以及社区投资目标的实现,“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收集关于抵押贷款和小企业贷款的数据。

3.通过将侧重点放在透明度、公平性和问责制的原则,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框架

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是美国已经拥有的一个经验丰富的联邦监管机构,它对保护投资者免遭欺诈和金融不当行为负有全面的责任。随着与当前的金融危机相关的丑闻的发生,包括庞氏(Ponzi)骗局以及麦道夫(Madoff)事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开始加强和简化其执行过程并且要扩大2010财年用于执法资源的预算。已经简化了授予工作人员传票权而获得正式命令的程序,开始审查其技术和程序,以评估引发潜在的欺诈和不当行为的风险和管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正在利用其现有的权力来改善投资者的保护。

美国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实现金融监管结构的现代化和提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保护投资者的能力,重点放在透明度原则、公平原则和问责制原则。

(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应被赋予扩大的权力,以促进向投资者披露的透明度。

为了提高透明度,美国拟修订联邦证券法律,以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能够改善向投资者披露的时间节奏和质量。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可能获得授权要求某些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摘要)在销售点旁边或销售点前面提供给投资者,如果它发觉这样的披露将改善投资者了解特别的金融产品和它们的成本和风险。目前,美国大多数招股说明书(包括共同基金招股说明书摘要)与销售确认一起交付,也就是销售发生之后交付。在不能放慢现代资本市场交易步伐的前提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给投资者给予充足的信息,以便作出信息丰富的投资决策。

(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被给予新的工具,以促进投资者的公平对待。

给提供投资咨询的证券经纪交易商规定一个信托人义务并协调投资顾问和证券经纪商之间的监管。

面对大量的投资产品,散户投资者往往转向金融中介机构,不论他们是投资顾问还是证券经纪交易商——让他们帮助管理他们的投资。然而,投资顾问和证券经纪交易商是受不同的法定和监管框架的监管的,尽管从散户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往往几乎完全相同。

散户投资者往往对投资顾问和证券经纪交易商之间的差异感到困惑。同时,区分无私的投资顾问和充当投资者代理人的证券经纪人不再有什么意义;美国现行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是根据可追溯到20世纪初的、过时的规定来区分这两种类型的金融行业的。证券经纪人被允许在他们的业务过程中给予“附带建议”,但散户投资者依然依赖通常与证券经纪人没有对应法律责任的信任关系。一般来说,证券经纪交易商与客户不具有法定的信托人关系,而投资顾问是其客户的合法的信托人。但是,从零售客户的视角去看,投资顾问和证券经纪交易商提供的“附带建议”在各方面都显得相同。在零售的背景下,两者之间的法律区别已不再有意义。零售客户对他们的经纪人的信任程度与对他们的投资顾问的信任程度是相同的,但这些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可能不一样。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被允许调整中介机构负责金融产品的义务。所有证券经纪交易商给散户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的操心标准将被提高到信托人标准,以便调整包含投资顾问的法律框架。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考核和禁止各种形式的薪酬激励,因为这些薪酬激励鼓励中介机构唆使投资者购买对他们利多害少而对投资者利少害多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