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立法将加强投资者保护并将促进这两种类型的金融行业监管的重大一致:要求给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证券经纪交易商承担与注册投资顾问相同的信托人义务;向投资者提供他们跟投资行业的关系的、条件范围的、简单明了的信息披露;禁止违反投资者利益的某些利益冲突和推销实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研究在投资者合同中使用强制性仲裁条款。
美国的证券经纪交易商通常要求他们的客户在开立账户时签订对所有的纠纷进行仲裁的合同。尽管对许多消费者来说,发生纠纷之后接受仲裁或许是一个合理的选择,但指定一个特定地点和裁决纠纷的前期方法——和取消到法院起诉——可能会不公平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财政部建议通过立法给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的权力,禁止证券经纪交易商和散户投资咨询账户的强制性仲裁条款,并且对这些合同中的强制性仲裁条款进行研究,考虑投资者是否由于无法获得有效补救而遭受伤害,以及变更仲裁是否合适。
(3)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必须向他们的客户和投资者负责。
①扩大对举报人的保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有可能获得授权设立一个基金,用于给举报人支付报酬,由于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导致了执法行动,而执法行动又带来大量的奖励资金。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力奖励内幕交易案件的信息来源,这项权力应扩大到奖励带来欺诈活动的详细证据记录的举报人。美国财政部支持该基金的建立并且使用这些来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执法行动中收缴的款项,而不是以其它方式摊派给投资者的款项。
②扩大执法行动中可能的制裁并统一责任标准。加强制裁将有助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联邦证券法律。美国财政部也支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追求这样的权力:针对整个证券行业而不是证券行业几个特定部分的管制的个人——施加抵押禁止。
③要求对管理层薪酬方案进行不具约束力的股东投票。上市公司将被要求执行“薪酬发言权”规则,这就需要股东对管理层薪酬方案进行投票。虽然这种投票是不具约束力的,可他们给公司管理和董事会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讯息并有助于支持管理层薪酬的绩效、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文明。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们在遭受了损失的境况下往往关注大规模的奖金计划。目前,这些决定往往没有经过股东的直接审查,而是通过咨询投票留给股东们有限的权利表达他们对薪酬的关注。
为了方便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就管理层薪酬问题更多的沟通,上市公司将有可能被要求对管理层薪酬进行不具约束力的股东投票。如果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所有的上市公司实施“薪酬发言权”规则的立法,将有助于通过促进增加的股东参与和加强对董事会成员和企业管理的问责制恢复投资者的信任。这项立法也将给美国所有的上市公司提供许多其他国家给予股东的同样的权利。
(4)美国拟设立“金融消费者协调理事会”,接受“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领导,发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资者咨询委员会的永久性作用。
为了解决在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方面潜在的空白和促进在不同市场的最佳做法,设立一个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和“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领导或他们的指派人、以及其他联邦和各州的监管机构组成的协调理事会。该协调理事会至少每季度举行会议,以甄别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的空白并促进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协调。这将有助于确保协调理事会有效地造福消费者:①授权该协调理事会创建一个机制,州级司法署长、消费者保护团体和其他组织向协调理事会提出需要考虑的问题或有待弥补的空白的建议;②要求该协调理事会每半年向国会和会员机构报告立法建议和改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监管条例的变化以及更新立法建议之前取得的进展;③赋予协调理事会权力去赞助研究或从事消费者测试,辨识监管空白,共享信息并在一系列的金融产品中寻找改善消费者保护的解决办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近新设了一个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它由一批各具特性的、德高望重的投资者组成,专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重点提供咨询意见,包括有关新产品的问题、贸易战略问题、收费结构问题和披露的有效性问题。投资者咨询委员会依照规定将永久成立。
(5)通过加强就业为基础的退休计划和私人退休计划并鼓励适当的储蓄,促进所有美国人的退休保障事业,实施“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AutomaticIRA)”和一个强化了的储蓄者税收抵免,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措施。
多年以来直至目前的萧条,美国的个人储蓄率一直非常之低。此外,数以千万计的美国家庭没有把他们自己放在为了退休而有所财务准备的路径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总统******已经在他2010年的预算中提出了两项创新举措:(1)给那些雇主不提供退休计划的员工,引入“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与选择性退出);(2)通过修改“储蓄者税收抵免”并使之可以退还,为年收入低于65000美元的家庭增加退休储蓄的税收减免。与这些举措一道将扩大退休计划的覆盖面、遏制惯性并增加储蓄激励。
根据“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计划,至少有两年经营时间和雇工人数达到10个或10个以上的雇主将被要求提供一种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计划选项(与选择性退出),根据选定的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计划,定期的薪金扣除缴款将进入“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
雇主不一定必须选择或安排默认投资。相反,低成本、标准类型的默认投资和少数标准的、低成本投资替代品将由法规或监管条例规定。修改后的储蓄者税收抵免将会是完全可退还的并自动存入个人合格的退休金计划账户或个人退休金账户。这些变化使储蓄者税收抵免更像一个搭配的缴款,提高储蓄者税收抵免被保留可能性。这项建议将给数以千万计的额外的中等收入家庭提供一个有意义的储蓄激励,同时简化了目前复杂的储蓄者税收抵免结构并提高了包含数以百万计的额外的中等收入纳税人的收入资格门槛。
通过雇员主导的工作场所退休计划、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和其它措施提高退休保障。
雇员主导的工作场所退休计划(如401(k)s计划)和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应以相同的核心原则——哪些通知美国人的、在零售市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综合措施加以管控。美国的改革计划要求这些退休计划必须透明,提供关于风险、收益和人们可以用来作出决定的、真实条件下的、不同投资选择的费用的信息;必须简单,目的是使储蓄和投资的决定简便易行,如提供自动的方便;必须公平并且不存在损害雇员的利益冲突(诸如那些影响第三方供应商的利益冲突);退休计划发起人以及向退休计划提供服务或向私人雇员(如雇员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其他组织必须是负责任的并接受适当的监督;使储蓄和投资的决定简便易行的高质量退休计划应当使所有的工人有获得机会。
退休保障领域中有一些其它关键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美国计划探讨这些方法:如何鼓励使用自动功能从而增加401(k)计划的参与、改进401(k)计划中的储蓄和投资行为、从整个退休体系中恢复更多的生命期收入——运用固定养老金收益计划、固定缴款养老金计划和个人退休金账户计划。总的目的是降低成本,如投资费用;调查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退休储蓄,减少退休计划的“渗漏”;探讨如何加强固定养老金收益计划体系。
(四)给提供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需的工具
在过去的两年里,美国的金融系统遭遇了大型的、相互关联度最高的金融公司破产或近乎破产带来的威胁。虽然现有的系统具有一定的用以处理银行破产的运行程序和专门知识,但当某个银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公司遭遇严重的困难时,目前只有两种选择:即要么获得外部资本要么申请破产。在正常的经济环境下,这些都是合适的选择,不会对金融稳定产生更大的影响。然而,在形势严峻的条件下,这个系统无助于那些陷入困境的金融企业募集足够的私人资本。因此,大型的、相互关联度高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公司在金融危机期间破产或近乎破产时,只有两种左右摇摆的选择:要么获得来自美国政府的紧急资助,如美国国际集团,要么申请破产,如雷曼兄弟。无论那种选择都不是应对金融公司生死存亡的有效方式,也不是遏制系统性风险扩散、降低纳税人负担的有效办法。
美国财政部建议,仿照现存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权力,给政府以新的授权,当金融体系的稳定处于风险之中时,允许政府来解决银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公司潜在的破产问题。为了改善使用其它应对金融危机的工具时的问责制,美国财政部还建议,联邦储备委员会依据其“非正常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贷款发放授权需事先得到财政部长的书面批准。
1.给濒临破产的银行控股公司包括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一个解决制度
如果一个无序的解决制度将对金融体系或经济产生严重不利的影响,就需要创立一个解决制度,以避免银行控股公司和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无序破产。在联邦存款保险法案的框架下,这个解决制度将补充(而不是替代)并仿照现存的、对参保存款机构的解决制度。
由于非银行金融公司、包括银行的分支机构或其他参保存款机构避免无序破产缺乏一个法定的框架,因此,联邦政府对即将破产的贝尔斯登、雷曼兄弟和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反应是复杂的。由于缺乏这样一个框架,若要避免贝尔斯登和美国国际集团的无序破产,政府的唯一途径是利用联邦储备委员会贷款的权力。而这个机制不足以防范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一起足以证明非银行金融公司的无序破产对金融体系和经济的破坏性有多么之大的事件。由于这些原因,美国拟创立一个解决制度,当金融体系处于危险之中时,允许破产的银行控股公司包括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有序的解决。
这项解决制度不会取代正常情况下的破产程序。破产制度仍然美国是占主导地位的处理银行控股公司失败的工具。这项解决制度是仿照了载于现有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解决制度内的“系统性风险例外”。这一例外允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当金融稳定处于危险之中时,从最低成本解决标准离开且只能用于非常时期并将受制于非常严格的管控程序,这个程序将由财政部或联邦储备委员会发起。
美国财政部认为该程序也可以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起,或者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起——如果该破产公司最大的分支机构是一个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证券公司。依据特别解决制度是否要处置一家破产公司的决定权属于财政部,财政部要想动用这项权力只有经过与总统咨询之后、得到联邦储备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的书面建议之后并且征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之后才行,但是,如果那家公司最大的分支机构(以总资产衡量)是一个证券经纪交易商,而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并不需要核准,那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委员必须批准。如果那家破产公司包含有一家保险公司,那么财政部旗下的全国保险办公室将向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就保险的具体事项提供咨询。要引用这项权力,财政部必须确定:(1)该公司已经违约或正处在违约的危险之中:(2)公司的破产和对其适用的法律解决将对金融体系或经济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3)政府使用这项特别解决制度将避免或减轻这些不利影响。
依据特别解决制度处置一家破产公司的决定权也应属于财政部。财政部能用的工具应该包括为破产公司建立破产保护或破产托管的能力。这项特别解决制度还为前述能力提供稳定破产金融机构的准备(包括进入破产保护或破产托管的)——通过向该公司提供贷款、购买该公司资产、为该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进行该公司的股权投资。
在选择可利用的工具时,财政部将考虑为减少对金融体系或经济潜在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行动的效力、行动给纳税人造成的费用和行动对增加道德风险的潜在的影响。
一旦财政部决定建立破产保护或破产托管时,它通常任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破产保护人或破产托管人去行事。如果该破产公司(以总资产衡量)最大的分支机构是一个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证券公司,那么财政部应有权任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破产保护人或破产托管人。牵涉到该破产公司在国外的分支机构的处置时,该破产保护人或破产托管人还需与外国政府当局进行协调。
给参保存款机构、证券经纪交易商的客户和期货佣金商以及依据联邦或州法律框架内的保险投保人提供的现有的客户保护措施将继续保持下去。破产保护人或破产托管人对该金融公司应具有广泛的采取行动的权力,例如,它应该有权力控制该公司的运营,或把进入破产托管程序的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资产出售或转让给一个过渡机构或其他实体。这也包括将该公司的衍生产品合约转让给一个过渡机构从而避免该公司的清算对手方(如果破产托管人是任命的,不管清算对手方终止合同的任何合同权利)终止合同。该破产保护人或破产托管人也有权力进行重新谈判或拒绝履行该公司的合同,包括与公司雇员的合同。
作为破产保护人或破产托管人的实体必要时将获授权向财政部贷款,用于资助依据这项特别解决制度行使这项权力,财政部也将被授权发行公债,用以资助任何此类贷款。任何此类贷款的费用,将从银行控股公司的评估收入中支付。
这种评估将以总负债(不是评估资助其他联邦或州的保险计划的负债)为基数。此外,考虑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这项特别解决制度中对银行控股公司的作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有权获得由联邦储备委员编写的关于任何银行控股公司的任何考核报告,并且拥有对银行控股公司备份的考核权。
2.修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紧急贷款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