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
一、网络犯罪的背景案例及概念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给人类社会许多好处,但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应用,一些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网络犯罪便是其中之一。黑客侵袭、内部人员攻击、计算机病毒蔓延、网络密码盗窃,网络诈骗等等都是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这些新技术条件下的攻击,会泄露我们的网络秘密信息,破坏网络资源的正常使用甚至导致信息系统的瘫痪,人们把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或者针对网络系统实施攻击的行为,称为“网络犯罪”。以下案例可以让我们对网络犯罪有一些感性认识:
案例一“温柔”的陷阱天津市某学院女大学生石某怎么也没想到,盗窃自家两张大额存单后提款挥霍的窃贼,竟然是自己两个月前在网上“一见钟情”的男友。正是这位偷偷的配下石家房门钥匙的男友偷走了石家的户口本。随后,他趁石家无人之机盗走两张共计1.6万元的大额存单,支取后用于购买手机、BP机、手表等物。
2002年元旦前后,管城公安分局连续接到10多名受害人报案,称在网上聊天时“艳遇”一名神秘女子,主动表示以身相许并约自己到郊区无人处或夜深人静的树林里“浪漫”。结果,他们刚刚到达约会的地点,就遭到多名歹徒的威胁抢劫,稍有反抗便被歹徒用尖刀刺伤。
2002年1月28日,管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经过周密调查,一举捕获外号“美女蛇”的唐莹和同伙王锋,十几起神秘的抢劫案真相大白。
案例二网络色情电影传播2006年10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张旭辉利用美萍VOD点播系统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电影案。该色情网站开办后短短几天内,提供色情电影超过120部,访问量达5600多人次。目前,张旭辉已被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无独有偶,类似的案例也在长春发生过。2007年3月27日,长春市公安机关侦破网上群发邮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朴某等4人,缴获用于群发电子邮件的电脑400余台。该色情邮件群发团伙组织者是朴某在日本工作的儿子郭某。朴某等人负责利用群发软件自动群发淫秽色情电子邮件。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三网络卖淫招嫖案2007年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配合治安总队成功侦破一起特大网络卖淫招嫖案,打掉了以雷某为首的利用网络组织卖淫的特大团伙,同时捣毁了分布在丰台、朝阳、崇文三个区的卖淫窝点16个。行动中,共抓获涉案人员151人,其中涉嫌卖淫38人,涉嫌嫖娼45人,涉嫌组织、协助组织68人。收缴用于招嫖的小灵通手机42部,暂扣涉嫌用于发布招嫖信息的电脑195台。该团伙是迄今为止北京市打掉的最大的网络招嫖团伙。
案例四网络诈骗、盗窃案2006年6月6日,牡丹江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张锴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案。犯罪嫌疑人张锴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期间,利用虚假电子商务网站“S拍拍网”和“R拍拍网”先后作案11起。其中采取网站担保交易的手段诈骗9起,骗得手机20余部;采取假冒工商银行B2C在线支付系统,盗取客户银行卡号和密码的手段,盗窃客户网上银行资金两起,共计7600余元人民币。张锴被牡丹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五江西某少年盗用网络账号被制止,为报复殴打网吧管理员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账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由以上各案可见,网络犯罪已经越来越普遍了,而且相当一部分的犯罪主体是青少年。许多青少年挡不住光怪陆离的虚拟世界的诱惑,沉迷于其中,荒废了事业,荒废了学业。有些青少年由于情绪失控,或私奔出走,或厌学逃学,更有甚者由此而打架斗殴、敲诈偷盗,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带来的是个人、家庭、国家的伤痛。来自公安部门的调查资料表明,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犯罪新动向。随着电脑网络的普遍运用,中国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的趋势,比1998年增加了几十倍。哈尔滨市警方证实,仅在2002年上半年,这座东北大都市便发生20多起涉及到网络的恶性案件,不仅涉及诈取钱财,更涉及多起强奸案和人命案。
我国网络犯罪的数量逐年上升,年龄界限却呈下降趋势,且多为青少年。2007年4月19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说:“目前,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日益突出,在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有80%是因为受到网络色情、暴力等内容的诱惑。青少年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其隐蔽性和危害性较之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更大。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以青少年为犯罪主体的罪行,要了解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首先了解一下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犯罪主体利用计算机为作案工具,通过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信息供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危害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其他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虽然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亦指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阶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结束,一般为14~25周岁),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通称。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法律、依法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
结合二者观点,我们可以将青少年网络犯罪定义为:已满14岁至25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作案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实施的危害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其他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青少年网络犯罪和其他社会犯罪一样,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的基本特征,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犯罪现象,特别是由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所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的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并伴随具有高度智能化、隐蔽性极强、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和破坏性强的特征,呈现日益规模化趋势。现在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绝大部分都具有较高的智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比较了解网络产品的构造、性能、原理,在电脑技术方面有一技之长。我国网络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实施主体以青少年为主,并有低龄化倾向和由城市向农村扩大的趋势。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在青少年网络犯罪中,有人把破译、修改密码当成一种探险,一种尝试;有人觉得利用黑客程序攻破他人的网站很有成就感;还有人在网上杀红了眼,把现实生活当成了网络……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应结合其自身的特点来分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除了主观原因外,与他们置身的客观环境的影响是分不开的。家庭、学校、社会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形成是多种复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1.主观心理因素
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生处在生理上不断发育、心理上不断成熟的特殊阶段。这一时期的青少年精力旺盛,学习和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极强。互联网是一个新的事物,而这刚好满足了他们对新事物的好奇心,互联网在青少年眼中是“万花筒”,充满无限吸引力。他们一方面对网络着迷,急于表现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而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另一方面他们对事物的辨别缺乏完整性和正确性,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由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很容易导致违法犯罪。青少年很渴望成功,过重的学习压力使得青少年充满挫败感,学习成绩往往会越来越差,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体验不到学习所带来的成就感,许多目标、理想很难实现,因此往往会选择网络来满足自己,让自己在轻松的网络环境中寻求解脱与满足。大多数沉溺于网络世界不能自拔的青少年都可能依靠虚拟世界里的成功使其摆脱对现实世界的自卑感,满足了对优越感的追求。青少年时期正处于心理、生理的生长发育阶段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肤浅、片面,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诱惑与判断正误、是非的能力相对低下,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被复杂现象所困扰。再者,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守法习惯严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有的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法律,在被法律追究时才恍然大悟。
2.有害网络环境的影响
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大肆散布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反动言论等不健康信息,建立不法网站,这些不法网站使青少年可能在阅读文章或与网友聊天时经受到了各种偏激的、恐怖的、迷信的、反动的、投机的想法和奇特宗教等影响,严重影响了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进而慢慢影响其行为。网络的虚拟性还造成青少年情感的迷失和社会化的不足,难以将自己融入到社会之中,成为一个健康的社会成员。青少年自身抵御能力差、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具有随意性、盲目性,很难经得起诱惑,容易被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些有害网络环境的不良影响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又一重要诱因。
世界各国的信息通过互联网互相传播、流通。随着西方文化通过网络的传播,其价值理念正潜移默化地对中国网民,尤其是对青少年产生影响。西方那些享乐、奢侈、冒险、刺激、性自由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对喜欢猎奇的青少年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欺骗性,容易使他们认同并模仿,产生冲动和迷失,引发对现实的不满,进而丧失进取、奋斗的内在精神和意志。同时,加之中国青少年对我国传统文化及其精髓知之甚少,使西方的价值观轻而易举地影响当今青少年的价值判断和理想信仰。对于青少年来说,无疑将面对网络文化的严峻考验,少数控制力不强的青少年很有可能因价值观的错误而埋下犯罪的种子。
3.家庭因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本应该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体制的变迁,残缺家庭、问题家庭、双下岗家庭使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峻,更使家庭的功能受到削弱。一些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并且大多这样的家庭都忙于生计,也没时间和精力管。一旦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由于父母的溺爱,子女长期养成了不良习性,父母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以至于出了问题后,都管不了。在单亲家庭,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顺其自然,放任自流,使之浪迹社会。俗话说:“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有其父必有其子”,父母自身行为的不端会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在单亲家庭、问题家庭、双下岗家庭里,青少年往往因为家庭分裂,父母暴力或忙于生计无暇顾及缺乏关爱,得不到家庭温暖,于是他们只能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一部分青少年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甚至漠视,很可能因此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加之家长对网络认识不足,许多家长自己没有学习计算机网络的兴趣,或根本不懂网络知识,也就无法对学生提供足够的辅导、帮助。因而青少年使用网络是在一种家庭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其自由发展的结果可想而知。
4.学校因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学校对青少年网络教育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我国仍存在着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矛盾,一些学校重视学生的成绩而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很少涉及网络礼仪、网络伦理和网络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广大青少年没有受到很好的引导,缺乏主动、自觉的驾驭网络信息的意识,而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不足,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
其次,现阶段学校的法治教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治教育的新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很多学校本来就不重视德育和法治教育,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
某中学生刘某因为上网没钱,就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最后,学校缺乏对学生课外活动的正确引导。一些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样,对青少年具有吸引力的校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较少,让不少青少年学生感觉学习单调乏味,而一些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负有责任的社会单位,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在业余时间空虚无聊。
5.法律因素
目前法制建设的不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首先,我国目前专门针对计算机不良信息传播的立法还不完善,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其次,迄今为止,我国只是于1992年1月1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11月1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虽然说这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新的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刑法也只是作为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最后一道底线,是最有效和有力的一部立法。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了刑法对青少年成长的负面影响,我国刑法几乎很少被严格的适用到青少年身上,多数情况下都采取了“以罚代刑”的方式来处理相关的行为人。同时,我国的网络警察队伍建立时间不长,对网络犯罪打击力度不够,无疑也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迅速增长。再次,国家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大,家庭、社会都没有很好地进行法制宣传,使青少年法制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刑律被捕后还天真地认为那样做纯粹是为了好玩,没有意识到会产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6.社会因素
首先,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使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受到污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富人们一掷千金的高消费行为越来越多地经过媒体的渲染,给本来就有很强行为模仿性的青少年以强烈的刺激,产生攀比心理,追求物质享受的意识盲目膨胀,对金钱的渴望及其他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他们产生畸形的物质消费欲望,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观刺激,光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一旦时机、条件成熟,他们就会按照自己被扭曲的观念实施行为,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
其次,网吧的兴起,客观上为青少年计算机犯罪提供了便利的场所。近年来,经营性网吧发展较快,吸引了众多的青少年,其中少数人整日沉湎于网吧,进行不健康的游戏,搞畸形虚拟的网恋,窥视网上不良信息。目前对网吧的管理上,存在着极大的隐患,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18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并对上网人员持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给予登记查验后再予上网,网吧内不得经营电子游戏业务,网吧营业时间为早8时至晚上12时。可一些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尤其是不少网吧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不惜违反规定,专门在学校周围设立网吧,吸引在校生上网或者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营业时间通宵达旦不关门。很多未成年人常常是吃住在网吧,接连几天不回家。为了留住上网的孩子,许多黑网吧经营者,对发生在网吧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包庇,客观上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场所。
最后,在文化市场上,盗版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一些封建迷信、武打凶杀、暴力血腥、淫秽色情及其他有损于青少年健康的内容,污染了社会文化。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环境,形成了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堕落的土壤。只有15岁的赵某居然奸淫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某年纪不大,但却花样翻新,手段残忍,而这些都是他看网上的黄色电影学来的。
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有助于创新青少年思想教育的手段和方法,提供求知学习的新渠道,开拓青少年全球视野,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等。但是,在另一方面,网络技术的缺陷也会对于青少年的“三观”形成构成潜在威胁,可能会改变青少年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及生活方式,并且垃圾信息会弱化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意识。网络的隐蔽性也可导致青少年不道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增多等。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是层出不穷,此消彼长,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及时的调整对策,不断深入研究,以便有效的遏制网络犯罪。目前对网络犯罪的研究不够全面深入,所以我们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了解网络犯罪,认识网络犯罪,知己知彼,才能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中取得决定性胜利。
【第二节】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推广,各种网络犯罪活动也频频发生。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多以掌握网络技术和知识的青少年为主。青少年网络犯罪具有高智能化、隐蔽性强、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和破坏性强的特征,并呈现日益规模化趋势。我国的网络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十六七岁的青少年,最大的不过二十三岁,受害人也是年龄相当的年轻人。青少年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中的一部分,与其他网络犯罪案件相比,在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犯罪嫌疑人团伙化、低龄化、作案手段越来越凶残等独特的特点。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青少年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中得到体现,就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主义关系。
但是应当看到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例如Inter-net网,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电脑网络的实体形态有点类似于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
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
2.犯罪主体
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但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十六七岁的青少年,受害人也是年龄相当的年轻人。而且从已有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进行网络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满十六岁的青少年。例如,美国于前不久破获一起入侵美国防空系统的网络犯罪,犯罪人就是一名不到十六岁的英国少年。
3.客观方面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或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一方面,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等。另一方面,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犯罪人利用网络,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进入网络,都可以对网络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和犯罪。本国人也可以在国外兜一大圈后再从国外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
4.犯罪主观方面
青少年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或好奇,或无聊,或想证明自己,或想发泄心里的不满,冲动地进行一些破坏性的操作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青少年网络犯罪,其主要原因是他们正处于成长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未形成。他们对外界事物分析能力差,冲动性强,性格可塑性大,办事往往不计后果。这个阶段的青少年,容易受外界事物的感染,好奇心强,爱玩网络游戏,上网聊天,如不正确引导,往往沉迷于网络之中,或者引发网络犯罪。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独特特点
1.犯罪主体低龄化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但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国内外已发现的网络犯罪案件统计,当今网络犯罪年龄在18至40岁之间的占80%,平均年龄只有23岁。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嫌疑人分布于社会各行业和各种年龄段。犯罪主体的平均年龄在25~35岁之间,其中,18岁至26岁的占到了51%。一些青少年为了上网,不惜逃学、离家出走,有的甚者为了获得一点上网费,不惜抢劫、杀人。北京“蓝极速”网吧的大火至今令人记忆犹新,两个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就不满14周岁。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
青少年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的充实着他们的计算机技术知识,随着青少年网络技术知识的增多,一些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已经不再满足于攻占网页、窃取密码之类的小打小闹,他们拥有丰富的计算机知识,熟悉特定行业计算机系统的特点,犯罪目标逐渐转向军事、金融等关系国家政治、军事和经济安全的要害单位或部门网站。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网络犯罪分子在作案前都通过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策划,通过网络直接或间接的向计算机指令来篡改伪造他人信息、信用卡等实施盗窃、破坏、诈骗等行为。
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
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机密,无所不包。在网络上,空间被拉近,时间被压缩。鼠标轻轻一点,即可对万里之外的目标发起攻击。这对执法部门确定嫌疑人、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特别是一些跨国界计算机犯罪,由于缺少相关国际法和条约,国家间难以协调,认定犯罪尤为困难,且犯罪界限模糊。
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犯罪场所的广阔性
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作案手段。利用网络远程控制技术不但可以实施盗窃、诈骗、金融诈骗、贪污、侵占等传统型犯罪行为,而且还可以利用网络从事间谍、破坏、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在互联网空间内,除了类似强奸罪这样必须以他人的人身作为侵害对象的传统型犯罪外,其他犯罪基本上均可以通过计算机加以实施,甚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够将现实的杀人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而计算机处理数据的快速性及互联网的开放性导致了网络罪犯可以在虚拟空间中轻而易举的实施跨国犯罪。行为人只需拥有一台可以联网的终端计算机,只要有足够的网络技术就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到任何一个网络站点实施犯罪活动。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危害也就更大。
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使其具有隐蔽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由于计算机程序的运行对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并无任何影响,而网络犯罪的直接目标又是无形的电子信息,对信息载体不造成丝毫损伤;而如果不运用被更改的数据与程序,或者危害后果未产生之前,则难以察觉出犯罪。同时,网络犯罪不受时空限制,出现犯罪实施地同后果产生地远距分离的案情;而且不同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亦不同,以致调查取证非常的困难。
6.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且传播迅速
网络犯罪作案工具简单,只需一部终端机、上网卡和一部电话就可进行,作案者只要轻轻按几下键盘,就可以使被害对象遭受巨大损失。网络犯罪主要依托高技术与高智能,物质投入极少,便可实施跨国跨时空作案;而租用服务器,即可开设网络赌场、淫秽网站等,钱款交易也均可在网上进行;犯罪主体隐匿其真实身份,还可转换服务器,因而极其隐蔽,犯罪成本低。
7.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青少年网络犯罪突发性强,传播速度快,后果惊人。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因此青少年网络犯罪中,突发性犯罪的案件比较多。可能在几分钟之内,某一假消息就会传遍全球,引起主要股市指数强烈波动或影响到社会稳定。网络上一句谎言就会毁掉一个公司的事件恐怕将不再是天方夜谭。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2002年10月12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
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2007年3月11日晚,16岁的少年胡某在合肥市新站开发区“相约”网吧里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人“捅”倒。坐在胡某旁边的一名与胡某同龄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在网络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大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受害人的胸口,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而胡某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了人,会不会坐牢?”
8.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9.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就可能给国家主权与安全带来灾难性后果。通过网络所实施的伪造单据、变更数据等犯罪,案值均比较大。网络遭到破坏,其危害则更具广泛性,而如果侵入、扰乱军事指挥网络系统,则可能引发战争,威胁国际安全,其危害更是难以预测的。
10.青少年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目前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青少年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等犯罪,或是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都是以计算机为对象和作案工具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所以说,青少年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青少年网络犯罪因其上述特点,是一般传统犯罪所不能比拟的。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决不仅止于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所限,必须依靠社会各系统协同配合,打一场总体战,并且将其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和宏观规划中。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特点
1.利用互联网进行制造与传播计算机病毒、盗取银行账号等新形式犯罪行为急剧增多网络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有的青少年凭借自己掌握的高技术手段,蓄意对他人进行网络攻击,有的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窃取秘密、破坏、干扰等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网络自身的缺陷和疏于管理也往往成为青少年“大显身手”的理想空间。应当说网络犯罪的低成本与犯罪的高收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获益之多,令人咋舌。有人形象地把这种犯罪比喻为“用电子束搬走金山。”双手一敲,黄金万两。2007年2月我国破获的首例利用计算机制造和传播病毒的“熊猫烧香”案件,8名犯罪嫌疑人就是通过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构建“僵尸网络”,通过盗窃各种游戏和QQ账号等方式非法牟利。而这8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均在25周岁以下,他们本是计算机领域的天才,却因触犯刑法而沦为罪犯。
2.网络诱发的侵犯公民生命和健康权犯罪也不容忽视有的青少年被暴力游戏麻木生命,过分沉溺于网络中,就不能有效地实现客观现实和虚拟现实世界之间的转换,由网上打打杀杀演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杀人犯。青少年模仿性较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却是模糊的,也没有预见后果的能力。长期沉迷于这种打打杀杀的游戏,孩子们对这种暴力、血腥场面已经不以为然。现在在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血腥的暴力型游戏,很多青少年沉溺于这些游戏当中,用网络中的游戏规则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问题,导致了一些暴力恶性事件的发生。2007年3月13日,在某市西园新村附近一网吧,一名大学生上网时被5名16岁到19岁的歹徒劫持,不仅遭到一顿毒打,还被勒索财物。更令人震惊的是,这5人在3月10日、11日晚还连续将两名大学生从网吧劫持出去,轮番用刀在其身上乱砍,将受害人衣服剥光,然后推向冰冷的河水。2008年初的某日,已是后半夜,重庆少年涂某在《传奇三》游戏中败给网友阮某,不服输的涂某探问清楚阮某就在附近的网吧后,赶去“教训”。
在游戏中已经打到61级、“战无不胜”的阮某,却不是身高1.85米的涂某的对手。阮某挨揍后回家取了一把折叠刀赶到网吧,对准涂某猛刺,涂某负痛转身向网吧外跑,被阮追上又刺了几刀,后死亡。
这绝非个例。两年前的3月11日,安徽省17岁的少年胡某在网络游戏中屡屡被杀,坐在一边的网友小安(化名)忍不住说了句“真菜”,胡某掏出水果刀捅向小安。双方被拉开后再次回到电脑前玩游戏,几分钟后,小安便躺在椅子上不能动弹,随即死亡。警察赶到现场后,胡某还无所谓地问“不会有事吧?”
3.由网络引发的侵财类案件逐年上升
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因沉迷网吧而导致犯罪。部分青少年常常光顾网吧,上网聊天,在网上广交朋友,最后因无力支付上网费用而走上盗窃之路,或是迷恋网络游戏而无钱消费,为了能够在网络游戏中满足自己的欲望,铤而走险,干起了偷盗抢劫的行当。二是利用技术手段或以欺骗的方法,窃取其他玩家的宝物、装备及货币。这类事件在如今的网络游戏中常常发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处便破获了一起利用技术手段盗取他人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上网已经成瘾的青少年全然不考虑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结果坠入法网,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4.青少年利用网络身份的虚拟性和隐蔽性诱骗女性,实施性
犯罪,或是通过网络利用色相作案网络上的色情泛滥,淫秽色情内容对青少年的刺激,会造成他们的兴奋转移,把网上的色情转移到现实生活中,寻找现实中的性伙伴,这就形成了不健康的两性关系,而在寻找性伙伴的过程中,由于异性的不从又有可能导致性犯罪。而一些青少年犯罪分子在网上通常使用极其诱惑的“女性网名”,寻找男性网友聊天。寻找到目标认为可以成为犯罪对象时,犯罪组织里的女性犯罪分子便“闪亮登场”以娇媚的语气电话约男网友到某地见面,进一步交流。男网友警惕性不高就信以为真。准时赴约,被犯罪团伙骗抢。2002年3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将涉嫌强奸、抢劫网友的犯罪嫌疑人钱某逮捕。19岁的钱某是外地来京无业人员,以“绝望生鱼片”、“李佳”等化名上网聊天,自称是北京电影学院舞台设计系一年级学生,结识了某大学一年级学生鲁某。两人见面之际,钱某以要求履行奉献初吻的网上承诺为由,将鲁某诱骗至海淀区万寿路东北角一楼房楼道内强奸,并趁鲁某不备将其书包内的手机、钱包盗走。
5.网络诱发的危害社会秩序犯罪
暴力内容的泛滥,加剧了青少年犯罪的状况,使犯罪种类、手段及后果不断变化。20世纪80年代,青少年犯罪多表现为一般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到了21世纪,青少年犯罪向结伙抢劫、重大盗窃、杀人等方面发展,甚至出现持刀杀人、持械抢劫、报复放火等严重犯罪,犯罪性质明显恶化。目前,由网络诱发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比较突出。青少年身心发展尚未定型,容易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易冲动,遇事缺乏冷静的思考,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部分青少年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如“老实吃亏”、“法不责众”等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再加之网络游戏渲染搏杀、武斗,一些青少年盲目模仿,发生纠纷口角时首先考虑用暴力解决,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生活在21世纪网络信息时代的未成年人,在汲取先进文化的同时,也可能因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误入歧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就需要我们司法工作者及时研究对策,加以预防治理。同时还要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综合治理,防患于未然,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社会环境,共同促进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