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分析及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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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网络环境对青少年心理的影响

人们常说网络像一股来势凶猛的浪潮,冲击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网络游戏,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网络已经不仅是一种时尚,而且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正日益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青少年作为最活跃的年龄阶层,必定扮演着网络弄潮儿的角色,青少年心理学之父——霍尔曾用“暴风骤雨”来描述这一时期个体心理起伏跌宕、充满矛盾与冲突的发展特点,身处网络浪潮中的青少年,其认知、情感、行为和价值观等心理维度必定会受到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节】网络环境对青少年认知的影响

皮亚杰认为:“认识起源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在本质上,它是一种适应能力,智慧的本质是一种适应,适应的本质在于取得机体与环境的平衡。皮亚杰认为适应是通过同化和顺应两种形式实现的。同化与顺应是认知的重要机制。所谓同化,是指主体把外界信息直接纳入自己已有的认知结构的过程,即“刺激输入的过滤或改变”。所谓“顺应”是主体通过调节自己的认知结构,使其与外界信息相适应的过程,“即改变内部图式以适应现实”。

社会认知理论同样强调,社会文化环境对个体的认知活动有重要影响。社会文化环境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宏观环境,即个体所处的社会文化;二是微观环境,即认知的情境和个体的知识经验等。

身处网络时代的青少年,其认知和世界观必定受到网络大潮的冲击,网络的开放性、便捷性和多元性,为当代青少年展现了一个丰富多彩的大千世界,有真实有虚幻,有真诚有欺骗,有迷失有选择。事物的两面性,决定着网络对青少年认知的影响也是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网络是时代的产物,它的积极功效是其主体,如有利于青少年非线性思维方式的形成,使青少年的创造能力得到了发展,满足了青少年交流、沟通和理解的需要。

网络环境对青少年认知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形式的虚拟性、内容的多元性、体制的不规范性等特点,因而对当代青少年的认知有特殊影响。

1.网络形式的虚拟性。它只是现实的一种反映,这种反映有时是片面的,甚至是扭曲的,大量的图片和视频拼凑了这个虚拟的世界,长期沉浸其中,其头脑充满着虚无缥缈的感觉,易产生逃避现实的意识,一方面在虚拟的世界中找到醉生梦死的归宿和满足,另一方面回到现实之后其学业与事业也会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虚拟与现实的冲突,使当代青少年陷于矛盾与冲突的选择之中,造成了“网上”与“网下”判若两人的人格分裂状态。

2.网络内容的多元性。互联网上的内容可谓庞杂且良莠不齐,青少年的猎奇心理强,可塑性强,自制力和判断力差,认为这个网上的世界就完全是属于自己的,像一匹匹脱缰的野马无限度地去侵入本不属于这个年龄的领域,网络文化的垃圾肆虐侵蚀着青少年的认知与世界观。

3.网络体制的不规范性。网络中对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

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与技术支持,网络交易的不健全,黑客横行,网友在网络中的言行缺乏责任感,都对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产生了冲击性的影响,造成他们在网络中随心所欲的想法。

例如,武汉最大的色情网站“武汉交友俱乐部”网络涉黄案,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案犯除了3名是上世纪70年代出生外,其余5名均为80年代出生的孩子,据法庭后来公布的消息,涉案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24岁,最大的32岁,最小的是一位18岁的在校大学生。令人诧异的是,案犯们平时都是通过网上QQ交流,彼此连姓名都不清楚,对于其中的多数人来说,这次庭审也是他们的第一次见面。

牛仔裤、条纹衬衣外加羊毛背心、板寸头,站在法庭上的黄啸宇依旧一副典型的校园时尚小男生打扮。案发前,黄曾用“虎精呵呵”的网名张贴大量含色情内容的帖子,其中包括图片196幅,视频链接32个,文章27篇,查看人数共计4700人次。而这一切,只因为“好玩”,因为“想拥有更高的级别,浏览更多的内容”,并且又可以挣到一点钱。办案检察官是个中年人,他不无惋惜地告诉记者,黄啸宇对自己非法链接淫秽色情网站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是,他从没有想到违法,甚至庭审中,他还请求法官给予机会,以为审完了就可以回家。只因为“好玩”,多么幼稚的想法,多么肤浅的认知,对法律的无知与漠视,对网络环境的误解与随心所欲的想法,是造成这一案件的根源所在。

根据皮亚杰和社会认知理论,网络环境对青少年认知的影响是双重的。身于网络大潮中的青少年既要同化又要顺应网络环境,既深受网络的影响,又深深地影响着互联网络的发展,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治要始于过滤与净化当代青少年对于网络的认知。

【第二节】网络环境对青少年情感的影响

情绪界定为一种躯体和精神上的复杂的变化模式,包括生理唤醒、感觉、认知过程以及行为反应,这些是对个人知觉到的刺激情景的相应的反映。情感则常被用来描述具有深刻而稳定的社会意义的感情。情绪与情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情绪是和有机体的需要相联系的体验形式,如喜、怒、哀、乐等;而情感则往往与人的高级的社会性相联系,如与人交往时的友谊感,与遵守行为准则规范相关的道德感,与精神文化需要相关的美感和理智感。情绪和情感又是紧密联系的,通常情感是在情绪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又通过情绪反应得以表达,离开情绪的情感是不存在的。情绪也离不开情感,情绪的变化往往反映情感的深度,在情绪发生的过程中,常常深含着情感。

网络对青少年情感的影响,不仅包括深刻而稳定的社会意义上的感情,而且会直接引发其情绪的波动变化乃至行为反应。

青少年一方面会表现出情绪的强烈性、狂暴性、可变性、冲动性等特征,另一方面,情绪表现的内在文饰性、持久性以及体验的丰富性、深刻性等发展趋势也逐步呈现出来。网络环境为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宣泄情绪、交流情感的平台和空间,例如利用QQ、MSN、博客等即时或非即时的网络交流工具,可以和网友交流情感,书写心情,欣赏优美的图片,陶冶情操;而观赏一些搞笑的视频则可以舒缓因学习和工作带来的压力。在交流情感、培养情操、缓解压力等诸多方面,网络发挥着积极的功效。

然而青少年情绪、情感发展不成熟,他们虽然在情绪、情感上有各种要求(如独立的要求),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能力或经验而表现出不理智、易冲动的特点,往往会导致青少年在情绪、情感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第一,情感倾向趋于稳定,但易受外界的不良影响。随着青少年各方面的逐渐成熟,特别是自我意识增强,情感的发展趋势是逐渐稳定的,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意志力往往比较薄弱,情绪的控制力也依然较差。第二,强烈爆发的情绪和温和细腻的情感交织并存,有时会因冲动而犯错误。青少年的情绪情感,既有惊涛拍浪般的激动,又有和风细雨的柔情,两极性明显,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第三,情感表露越来越具有文饰、内隐性的特点,并且内向性和表现性共存。时常把情感积聚心中,情绪出现心境化,但过度地掩饰情绪,会使情绪压抑。

青少年的这些情绪情感特点在网络环境的氛围中表现得更加突出,于浮躁而繁乱的网络环境中青少年的情绪极易动荡,因情绪的爆发在网上恶意进行着人身攻击与毁谤,大肆地侵犯着他人的名誉权与肖像权,胡乱地发着不负责任的帖子,因情绪失控而在网上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已屡见不鲜。

另外,青少年常被自卑、焦虑、抑郁和孤独的情绪所困扰,当不如意的事接踵而来,年少的心就被焦虑涨得满满的;当抑郁的狂澜会将少年带入黑暗的深潭;当得意映照失意,自卑就变成一把悬在头顶的利剑;当为学业与事业而战的快节奏,生活令人无暇喘息,心理疲劳又与“亚健康”结成如影随形的伙伴,压力、焦虑、抑郁、自卑、心理疲劳,笼罩着青少年的心理,青少年又常容易将这些不良情绪抛到网上。

情绪具有渲染性与弥散性,移情通常被界定为由他人的情绪状态激起并产生与其一致的情绪反应,移情同样适用于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转换,现实世界里遇到的不开心与不顺心毫无顾忌的抛撒到网络中,或者变本加厉地释放,这些都是造成网络中所谓“骂战”、“口水仗”之类网络不文明行为的情绪因素,这些不良情绪的释放会因为网络对人较弱的约束性而像沙尘暴一样弥散开来,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另一方面,网络中的暴力、色情、毁谤与带有不良情绪的言语同样会反过来影响广大青少年在网下的现实生活中的情绪状态,影响到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情感表达方式,甚至导致青少年的犯罪。

在网络环境的背景下情绪型的动机犯罪,又称情感型或感情型动机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行为,其成员以青少年犯居多。情绪型动机犯罪心理结构特征:

1.自尊心、成就感过强,经受不了生活的挫折。凡自尊心、成就感畸形发展的人,常自视甚高,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如意,有怀才不遇之感。主观愿望,能力与客观实际相脱节,愈是达不到目的,对于自尊、成就的需要感就愈强,形成恶性循环,最后走上以非法手段满足畸形自尊心与成就感的犯罪道路。如“熊猫烧香”的青年主犯便是在此种情感背景下制作病毒和传播病毒的,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2.不良的情感品质。由于情感在性格中居于主导地位,青少年认知水平会低,理智因素软弱无力,意志薄弱,难以控制情感品质的发展,因而导致冲动行为的产生。

3.缺乏原则的情感倾向。由于未建立起深刻的、具有一定人生观、价值观导向的情操,因青少年情感的肤浅性会使情感的发展缺乏必要的原则性,在突发事件的影响下发生逆转。

4.情感的不稳定性。表现为短时间内,情绪和情感迅速变化,易兴奋,易被激怒,情绪爆发性强。青少年因情绪而进行的网络犯罪通常属于这一类别。

另外,情绪型动机犯罪还具备一定的行为特征:

1.它是一种反社会情感的犯罪。一般而言,与社会性需要相联系的高级情感有理智感、道德感和美感。理智感能使人从社会理性的准则出发,来调节自己的情感情绪活动,表现为对自己的内心体验持反对、赞成、中立等不同态度;道德感能使人从社会道德的准则出发,来调节不道德的情感与冲动,如羞耻心、自尊心等;美感能使人树立正确的审美观,从而能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的引诱和毒害。与这些情感相对立的情感则是反社会的情感。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定型,而他们所经常接触的网上的信息良莠不齐,甚至具有反社会的特征,因而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影响极大,相对于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思想价值观框架的成年人来说,这种破坏性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2.激情犯罪,多表现为“网下犯罪”。例如,青少年因在网络环境中受到压抑与不满,倘若心胸狭窄,稍有不如意,便勃然大怒,在强烈的情绪体验中,理智和意志失去监督作用,回到现实中就会找到“发泄的对象”,很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

3.消极心境的犯罪。如前所述,情绪具有渲染性与弥散性,心境的形成就是情绪这种特征的体现。倘若青少年在网上长期处于一种比较被动而持久的抑郁心境,产生的焦虑和压抑无法排解,则可能形成两种应对方式:一种是消极对抗,即将矛头对向自己,使自己封闭在某一种自我设定的环境中,如不与家人及朋友发生人际交流;另一种是长期压抑的情绪状态逐渐加强,由量的积累转化为爆发式的反抗,从而导致犯罪行为。

总而言之,网络也是有“情绪”的,它是上网的人的情绪情感的集合。为青少年打造一个和谐的网络情绪环境,一方面需要加强网络规范的约束力,增强网民的网络责任感,使他们明白即使是在网上发生的各种行为如果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也要为之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需要倡导文明、科学的情绪排解方式,使网民尤其是处于情绪易波动的广大青少年学会如何调节网络行为所带来的情绪情感问题。例如,2008年5月发生汶川大地震以后,江苏新沂的一个女孩子由于在网上打游戏的时候跟四川网友发生矛盾,竟然在网上发布言论,辱骂汶川地震中的受灾群众。而这个女孩子也遭到了众多网友的“网络通缉”。6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会同新沂警方在新沂市新安镇将在网上发布不良言论、恶毒攻击四川灾民的不足18周岁的女网民王某某抓获。这一案例足以显示出,网络世界并非完全虚拟的,在某种程度上,它依然要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和道德机制的调控,人们不能无所顾忌的释放与社会要求不相符合的情绪情感。

【第三节】网络环境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

一、网络对青少年行为影响的理论基础

心理学强调S——O——R,即行为的发生机制,刺激——中介变量——行为,个体在环境中接受刺激信息,对刺激评估与认知,伴随着情绪与情感的状态下发生行为。与网络相关的行为可分为“网上行为”与“网下行为”,接受良好的网络信息,可以陶冶心智,愉悦心情,做出合理的行为,对发展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有益的。

然而网络像一个大染缸,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干扰着青少年的认知,破坏着青少年的情绪,误导青少年“网上”与“网下”的行为。

从事实上看,一些青少年在网络上浏览黄色淫秽网页,并进而做出伤风败俗之事,沉迷于充满暴力、色情的网络游戏之中。网下逃避现实,荒废学业……

从理论上看,根据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的“犯罪场”理论,提出“网络犯罪场”的概念,“犯罪场”是指潜在犯罪人与各种背景性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并最终促成犯罪发生的机制。在网络犯罪场中,青少年处在以网络环境为主要背景的各种要素包围中,时刻接触、感知网络信息,当诱发犯罪的信息达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时,就会驱使未成年潜在犯罪人做出决定,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机制的作用过程可以概括为暗示、模仿、教唆、激发。

暗示,是指人们对不良信息刺激做出接受性的反应。当青少年在网络上受到大量不良信息的刺激,很容易不加鉴别地接受,从而产生暗示效应,促使其实施类似行为。

模仿,是指人们对客观示范情状做出类似的反应。青少年长期沉迷于网络环境中将造成自我迷失,常常模糊虚拟与现实的界限,造成角色错位,从而冲动地模仿网上角色的行为方式。

教唆和激发,是指由于网络信息处于严重脱序状态,缺乏必要的评估定性机制。青少年处于这样的网络环境中,当大量利于犯罪的信息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就会与青少年内心的潜在犯罪意愿产生共振反应,激发其实施犯罪行为。

依据这一理论,我们可以从“三个70%”来看网络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有资料表明,目前青少年犯罪占全社会刑事犯罪的70%。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其中有70%的青少年是因为受到网络色情、暴力等内容的影响而犯罪。以网络为诱因的犯罪数量如此之多,说明了它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已经处于不可忽视的主导地位。

二、当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行为类型

1.网络诱发的侵财型犯罪。网络的开放性、便捷性以及网络行为的隐蔽性使这种犯罪变得轻而易举,使犯罪成本大大降低,又容易满足一些青少年不劳而获的心理,致使一些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

2.网络诱发的侵犯公民生命和健康权犯罪。有的青少年长期沉迷网络,导致性格变态,人格异化,视亲人、朋友、同事为仇人,动辄伤害他人;有的被暴力游戏麻木生命,由网上杀杀打打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杀人犯;还有的由于陷入网恋而酿成命案悲剧;还有的利用网络雇凶杀人、拐骗杀人。

3.网络诱发的性犯罪。一是有的青少年利用网络身份的虚拟性和隐蔽性诱骗妇女、少女,实施性犯罪;二是由于网恋酿成的性犯罪。

4.网络诱发的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由于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渴望冒险挑战,不计后果,因此由网络诱发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比较突出。网吧也容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多发性场所。

5.网络诱发的非法经营型犯罪。主要有网络赌博、非法传销和利用网络制作、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

在互联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熊猫烧香”的事件就是一桩发人深省的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令人震惊的是,6名犯罪嫌疑人最大的年仅25岁,最小的才21岁,实在很难让人们将这充满朝气的年龄与肆虐互联网的毒王“熊猫烧香”的作者联系在一起。

年仅25岁的李俊并没有上过大学,中专毕业后参加了网络技术职业培训班,曾在某电脑城工作过。2004年毕业后,李俊曾多次到北京和广州找工作,希望能够从事IT方面的工作,尤其钟情于网络安全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成功。遂后为了发泄不满和赚钱的目的,李俊开始编写病毒。2003年曾编写过“武汉男生”病毒,2005年编写了“武汉男生2005”病毒和“QQ尾巴”病毒。李俊等6名制作、改装和传播“熊猫烧香”病毒的嫌疑人,通过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构建“僵尸网络”,通过出售“熊猫烧香”病毒源代码、盗窃各种游戏和QQ账号等方式非法牟利。“熊猫烧香”的作者虽然已被抓获,但由此所反映出的社会现象值得我们关注:目前,网络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年轻化、利益化已经成为不可小视的社会问题。

国内知名计算机反病毒专家王江民认为,目前青少年利用黑客技术以及编写计算机病毒实施网络攻击的行为已经十分严重,病毒制作者的年龄在逐年减小,越来越多的初、高中生和大学生加入到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队伍,借以显示自己高超的技术能力。而由于互联网的虚拟特性,使许多罪犯心存侥幸,认为凭借自己的反网络侦查技术根本不可能被人发现,这也使得网络犯罪日益猖狂,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的安全。王江民告诫广大的计算机编程青年爱好者,应该从“熊猫烧香”案件中吸取教训,当你拥有的能力越大时,你的责任也就越大。应该把自己的聪明才智用到为社会创造价值上来,树立良好的价值观,不要盲目地崇拜和追捧网络黑客,更不要为一时的负气而做出让自己终身后悔的事。应该明白,创造比破坏更有技术难度,更能体现自身价值和实力。“熊猫烧香”作者被捕这一活生生的案例告诉广大青少年,编写和传播病毒触犯的是《刑法》,是要坐牢的,虚拟网络世界并不会使你置身法外,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动机产生行为,行为造成影响,不健全的网络环境对青少年的行为影响是深刻的,青少年要合理规范自己“网上”和“网下”的行为,共同参与构建一个绿色有序的网络环境。

【第四节】网络环境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影响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心理学意义上的道德其一是“知”的道德,即对是非善恶事理的判断;其二是“行”的道德,即对道德理念的具体实践。价值观是支撑人类生活的精神支柱,它决定着人类行为的取向,决定着人们用什么样的心态去进行选择,因而它对于人类的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引导意义。价值观作为人对自身生活意义的反思和追求,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又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青少年正是个体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形成的时期。

网络中所宣扬的价值观与道德元素是多元的,影响着广大青少年对这个世界的看法与价值取向。优秀的传统美德与进取的自我实现精神有利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道德操行。在年时,著名的网络公司盛大科技曾经与团中央一起推出过一款名为《学雷锋ONLINE》的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所要做的就是制止社会上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而时至今日,于我国网络游戏市场放眼望去,更有一款名为《抗日ONLINE》的游戏引得无数玩家兴趣高涨,对于历史的反思激发了他们的爱国情绪,而通过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对他们的人生观、思想观进行合理的引导,也可使他们能够真正的做到“健康上网、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互联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接班人。

但是网络中毕竟充斥着有悖于道德与优良价值取向的信息,网络非道德化倾向成为滋生网络违法犯罪的温床,这是因为互联网开辟了一个同现实社会若即若离的“虚拟世界”,一方面,所有的网络违法犯罪人均可以通过网络的匿名性,而将自己的真实身份隐藏起来,从心理上极易诱发非道德化倾向;另一方面,网络违法犯罪也是通过程序与数据这些无形信息的操作、变更来实现的。因此,网络中的社会道德是对网络社会进行控制的一个重要的无形的力量,是既“柔”又“泛”的社会控制力量。

所谓社会道德,是指表现为政治思想、人伦传统、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的,以善恶为评价标准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道德的规范、控制力量,在相当程度上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角色明确和责任意识定位,来自于对各种致罪因素和人性中恶的倾向保持有一种无形的压制效应的道德文化与群体舆论氛围。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的社会性决定其心理与行为总是置于社会显性规范的控制之下,非道德的欲念一般会被压制于潜意识层面。但在匿名化的虚拟环境中,人的社会角色不明,反映为法律、道德、舆论等的社会规则对网民的约束力降低,非道德的欲念则可能膨胀起来,会促使一些网民的道德感与内控机制弱化,以致放松自我约束而实施网络违法犯罪。他们会觉得,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可以隐匿自我,为所欲为,因而罪恶感淡漠化。如今,各类所谓的“网络一夜情”、“激情视频”、“网络性爱”,游走于罪与非罪的边缘,甚至一些别有用心的不良歹徒通过网婚以求达到骗钱骗色的目的。这些不良信息促使青少年放纵性欲、颠覆性道德,使人类社会的性爱伦理面临尴尬。

网络非道德化倾向萌生诸多非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轻者如乱发帖子与垃圾邮件、虚假信息等,以侮辱他人、曲解时事、扰乱视听等;重者如“黑客”攻击、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网上诈骗侵财、传播淫秽物品、组织赌博、散布危害国家安全、传播邪教、煽动民族分裂的言论等网络犯罪活动。因此,网络对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潜在威胁。网络是一张无边无际的“网”,内容虽丰富却庞杂,良莠不齐,青少年在网络上频繁接触西方国家的宣传论调、文化思想等,这与他们头脑中沉淀的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和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形成冲突,使青少年的价值观产生倾斜,甚至盲从西方。长此以往,对我国青少年的人生观和意识形态必将起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对于国家的政治安定显然是一种潜在的巨大威胁。网络的使用跨越了时空界限,青少年在日益“一体化”的世界中生存,将会弱化种族意识、减弱民族认同感、模糊民族身份。

引导青少年文明上网,打造绿色有序的网络环境,是一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的系统工程,需多管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