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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如何让经营、交易秩序合理、合法化发展(3)

应受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有: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构成犯罪的行为。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行为。③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构成犯罪的行为。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行为。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构成犯罪的行为。另外,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等情况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

22.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问题】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请问: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解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营组织和个人”。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3.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哪些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问题】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必须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请问: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哪些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解答】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1)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自愿遵循的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下面:

①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②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以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

③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2)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其具体含义包括:

①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自独立;

②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③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平等原则还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对所有经营者平等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经任何形式进行分割和封锁。

(3)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平竞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具体要求是:

①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②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5)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的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问题】在市场交易中,存在很多欺骗性行为。请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解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行为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以上前三项可以概括为假冒或仿冒行为,第四项为虚假的商品标识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5.什么叫“回扣”、“折扣”、“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入帐”?

【问题】商业中,经常提到“回扣”、“折扣”、“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入帐”。请问:什么叫“回扣”、“折扣”、“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入帐”?

【解答】“回扣”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即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给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给予退还两种形式。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记载。包括不记入帐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的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6.商业贿赂有何特征?

【问题】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暗地向交易相对方的负责人、业务经办人以及其他对交易业务有决定权的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竞争对手,从而占领市场的行为。请问:商业贿赂有何特征?

【解答】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特征:

(1)主观和客观上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支付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2)对象上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通常为交易相对方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等,有时也包括参与该经营活动的政府官员,但是不包括促成交易的独立的中介入。

(3)形式上的特征。支付给商业贿赂行为对象的收入和报酬不同于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所提供的优惠,它可以表现为提供财物、资助子女出国或到外地旅游、包揽旅游费用等。

(4)方法上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在帐外暗中进行,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商业贿赂行为与回扣、折扣、佣金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7.构成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条件有哪些?

【问题】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长期独占市场,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商品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从而挤垮同行竞争对手,操纵市场,造成自己独营局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问:构成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条件有哪些?

【解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或称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格;.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8.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哪几种形式?

【问题】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请问: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哪几种形式?

【解答】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和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种类型。

(1)欺骗性有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具体包括下列四种情况:①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念、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②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③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④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巨奖销售。巨奖销售是指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最高奖的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

(3)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是否构成“质次价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状况或标准以及购买者的投诉等因素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9.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有何特征?

【问题】诋毁竞争对手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有市场,故意制造和散布同行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声誉的虚假消息,诋毁其法人人格,削弱其市场竞争力,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行为。请问: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有何特征?

【解答】诋毁竞争对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方面特征。实施这一行为的主体只限于从事相关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2)主观方面特征。行为人是故意、有预谋地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即以明知为构成条件,而且进行诋毁的目的是为了以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去占领市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3)客体方面特征。该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即为法律所保护的竞争对手的人格权关系。

(4)客观方面特征。诋毁行为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同业竞争者。它包括:①捏造虚假的不实之词以贬低竞争对手;②将所捏造的虚假信息加以散布和传播;③有特定的诋毁对象,有关诋毁的言词明确指向某竞争对手,在个别情况下虽然没有指明诋毁对象,但是一般的同业人员和消费者可以推知,这种情况也应认定是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0.串通投标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问题】串通投标是指若干个投标者,在发包工程、购买成套设备、承包租赁企业等活动中,为了获得垄断利润,互相勾结,联合行动,共同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其他条件,然后由议定的“中标人”和其他投标者分别投标,或者由议定的“中标人”单独报价,其余人不参加投标,从而获得非法垄断利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问:串通投标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解答】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以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是通过投标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来达到最优化效果,其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则明显地违反了上述原则,其结果与招标、投标的本意背道而驰,危害甚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1.附条件交易行为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问题】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交易过程中,违背交易对方的意愿,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搭配出售其他商品以及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技术标准、销售对象、地区、使用范围等方面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请问:附条件交易行为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解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及有关解释,附条件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搭售商品,即销售者利用其生产经营上的优势,要求购买其产品的经营者必须同时购买另一种产品;或者是要求购买其单件产品的经营者必须购买其全套系列产品。

(2)在销售商品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3)在技术转让中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量的限制条件。主要包括:①搭售其他技术或者产品;②限制技术的补充和材料的供应;③限制受让方的生产;④限制产品的销售地区和销售价格;⑤技术改进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2.投机倒把行为包括哪些方面?

【问题】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请问:投机倒把行为包括哪些方面?

【解答】以下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1)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2)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取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3)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4)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5)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6)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7)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8)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的;

(9)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10)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11)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额的计算标准有何规定?

【问题】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请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额的计算标准法律有何规定?

【解答】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第86号令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9条

34.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违法所得是怎样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