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医学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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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学校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一、学校卫生概念

学校卫生是应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的方法,根据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和预防儿童、青少年在学习和生活环境中各种有害因素对机体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卫生措施的一门学科。

学校卫生既是预防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学校和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对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起到良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关系着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繁荣富强和民族的兴旺发达。

二、学校卫生立法

我国学校卫生立法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十分关怀学生的健康成长,先后颁发了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指示。如1951年政务院颁发的《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1978年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通知》等,这为学校卫生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社会对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学校卫生立法工作得到长足发展。1990年6月4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管理、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使学校卫生工作逐步进入法制管理轨道。

1999年,卫生部根据WHO倡导的《健康促进学校发展纲要》全球行动计划,在我国数年开展健康促进学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健康促进学校工作指南》。近年来,卫生部、教育部又陆续颁布了学校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如《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卫生部,1996年)、《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8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86)、《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通知》(卫生部、教育部2002年)等,这些规范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学校卫生法规体系,对促进学校卫生工作法制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学校卫生的法律制度

(一)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的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和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1.教学卫生。(1)教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卫生保健原则,根据学生年龄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作息时间,使学生的学习能力保持在最佳状态。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负担。(2)劳动卫生。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院校等其余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害物质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保护。

(3)体育卫生。主要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和假期活动卫生。学校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健康状况指导体育锻炼。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必须加强学校体育医务监督。

2.建筑环境设施卫生。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学校的教学建筑、环境噪音、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3.卫生保健与疾病预防。学校应根据条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应每年对中、小学生做一次体检;暂无条件地区可在小学、初中入学时体检一次,初中及高中毕业时再进行一次。大学要认真做好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工作。学校要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对体检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学校应当配合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对残疾、体弱学生,学校要加强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弱视、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病的整体预防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4.营养与饮食卫生。学校应当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为学生提供优质卫生的食品,保障身体健康。

5.卫生宣传与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树立以讲卫生为光荣、不讲卫生为耻辱的风尚。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管理。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同时开展健康咨询活动。

四、学校卫生工作管理与监督的法律规定

(一)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我国学校卫生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不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学校考评工作的内容;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纳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将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核算。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小学可以设立学校卫生管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设立校医院或卫生科;城市普通中学、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立卫生室,并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另外,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同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应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相应任务。

(二)学校卫生监督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权。其职责是: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以保证学校基建、设备等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提出改进措施;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品实行卫生监督。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证书;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有保密责任。

五、法律责任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

2.学校环境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有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时违反学校卫生有关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或限期改正。

4.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5.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