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卫生立法
(一)公共场所概念
公共场所是指供人们学习、工作、社会交往、休息、文化娱乐、参观旅游及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设施。公共卫生场所种类多、分布广。从卫生法律意义上,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具有维护结构的场所。目前,我国已纳入法定管理的公共场所有7类28种:①住宿和交易场所: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②净身和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③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歌舞厅、网吧、音乐厅。④体育健身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馆。⑤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务场所:商场(店)、书店。⑦就医和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目前,如集市贸易、邮电所、证券交易所营业厅的公共场所未纳入法定卫生监督对象。
(二)公共场所卫生立法
公共场所是人群聚集的活动环境,其卫生状况如何,不仅直接影响着人体健康,也反映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因此,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预防疾病、保障大众健康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为此,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进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同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991年又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使之更加完善和具有操作性。卫生部还陆续于1987年制定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大纲》,1988年又制定发布了《旅店业卫生标准》等12项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这些法规、规章、标准、初步形成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要求的法律规定
公共场所种类多,具有公共性、人口流动性、场所的固定性和封闭性等特点,环境和场所如果被污染,影响健康的致病因素传播快。因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其卫生质量提出了基本要求,并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场所提出了不同的重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建筑设施选址设计合理,卫生设施完备。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空气质量优良,微小气候适宜。
3.水质饮用水质卫生。
4.采光照明采光照明良好。
5.噪音环境整洁安静。
6.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用品清洁、卫生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健康、个人讲究卫生。
其具体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主要指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卫生管理,应按照规定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对所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出必要条件。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
2.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1次。
5.事故报告。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发生死亡或者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有以下职责:①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管理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②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③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④对公共场所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⑤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
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的公共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资料有保密责任。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五、法律责任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①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经营的。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③拒绝卫生监督的。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民事责任
根据《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应当对受害者赔偿损失。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致人残废或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