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中国红十字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总会理事会聘请。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三)红十字会的权利和职责
1.红十字会的权利。
物质处分权。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优先通行权。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红十字会的职责。
作为国际性的人道主义组织,中国红十字会主要从事的工作有:①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每当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中国红十字会即开展社会募捐活动,为灾区筹集赈济款物,中国红十字会建有区域性的和省级的备灾救灾中心,储备救灾物资,培训救灾人员;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②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培训初级卫生救护人员,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经政府批准负责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管理。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诸如对散居在社会上的孤老病残者开展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参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于社会上最易受损害的群体。③开展红十字会青少年活动。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建立红十字组织,发展会员,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进行精神文明教育及青少年的卫生健康教育,促进学生的德育发展;开展国际红十字青少年的友好交往。④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⑤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宣传红十字会的宗旨、任务。⑥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⑦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监督
红十字会的经费主要来源是:红十字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收入;人民政府的拨款。
为了保证红十字的经费使用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红十字会也自行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与其宗旨相一致。
2.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3.红十字会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4.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三、红十字标志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红十字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必须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并加强监督管理。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它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除《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禁止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红十字标志具有两个重要作用,即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两者不得混淆使用。
(二)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红十字会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1.使用红十字标志应注意的事项。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使用在旗帜上,红十字不得触及旗帜的边缘;用在臂章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臂章的中间部位;用在建筑物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明显部位;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应当在尽可能远的地方或者不同的方向得以辨认;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时,应当以灯光照明或者用发光物装饰。
2.有权使用红十字标志的人员。
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①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②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③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外国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④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⑤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人员和民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由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部门签发的身份证明。
3.有权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组织和机构。
在武装冲突中,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①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②参加救助活动的红十字会。
③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和医疗机构。
④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组织。
此外,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在和平时期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作为标记。
(三)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
1.有权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2.有权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场所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3.有权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物品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物资及运输工具。
在上述规定的人员、场所、物品、运输工具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总会批准。
(四)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为了合法地使用红十字标志,维护红十字标志的尊严,有效地防止滥用,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
1.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2.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3.药店、兽医站。
4.商品的包装。
5.公司的标志。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7.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红十字会法的法律责任
(一)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红十字会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刑法》第277条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法律责任人员
对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
1.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2.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3.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4.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5.有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
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关于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装力量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