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十字会法
(一)红十字会法的概念
红十字会法是指调整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红十字运动
国际红十字运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和象征。它起源于19世纪中叶欧洲的战争救护。瑞士人亨利·杜南开创了以人道、博爱、和平、进步为宗旨的红十字事业。1863年10月由瑞士发起在日内瓦召开了有欧洲16个国家代表参加的首次外交会议,并一致通过了《红十字决议》,决定在各国建立救护团体。为表示对瑞士的敬意,会议将标志定为“白底红十字”。1864年,又签订了《改善战地伤员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战场上进行救护的医院及人员处于中立地位,应受保护,并有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特权;应对伤病员不分敌友均给予救护。《公约》使红十字运动在国际上得到了法律依据。公约规定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它意味着战时对保护有关战地救护和战俘救济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敌对双方的中立性。同时,公约对各种已采用白底红新月或白底红狮与太阳以代替红十字标志的,亦同样予以承认。该公约在1906年、1929年分别进行了修订。1949年8月,各国又重新缔结了日内瓦四项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难船员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77年6月,日内瓦公约又添加了一些协议书,即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86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红十字国际会议上通过了《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将国际红十字运动改称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了人道、公正、中立、独立、统一、普遍和志愿服务七项基本原则为行为准则。红十字会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组成。有成员国170多个。国际红十字会的主要活动是讨论有关日内瓦公约问题,促进和维护世界和平,如红十字与和平、红十字与裁军、禁止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等。
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它是整个运动的创始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为了确保它的永久中立,委员会成员均为瑞士公民,是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所公认的日内瓦公约的监护人。
2.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它是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联合组织。作为独立的国际的非政府人道救助组织,联合会的职责是促进和协调各国红十字会开展自然灾害的救济和其他红十字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协助救助武装冲突地区以外的难民的工作,预防和减轻人类的痛苦并努力改善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遇。
3.各个国家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
各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主体。截至1997年底,世界上共有175个被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正式承认的国家红十字会。各国红十字会作为本国政府人道事务的助手,依据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自身的章程,在本国境内开展红十字人道工作,并在国际范围内相互支持和协作,以共同推动和维护世界和平。
现在,国际红十字会(IRC)是世界上三大国际组织之一。为了表彰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亨利·杜南的功绩,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于1948年决定,将他的生日——5月8日命名为世界红十字日。
(三)中国红十字事业
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会组织的重要成员,成立于1904年,时称上海万国红十字会,1907年改称大清红十字会,1912年改称中国红十字会,并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承认。1919年红十字会国际协会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当年7月8日正式加入红十字会国际协会。1933年改称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进行了改组,改称为中国红十字会。1952年7月,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组织中第一个恢复合法席位的团体。1978年,中国红十字会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工作以来,我国红十字事业不断发展。目前,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红十字会,有基层组织15万个,2280多万会员。长期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坚持不懈地为减轻各种灾害给群众造成的苦难而努力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红十字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加强了备灾救灾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六个中国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和五个省级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帮助灾区人民解决衣食住等急需物品,救治伤病员,防病防疫,重建家园,救灾成绩世人瞩目;积极推行无偿献血,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登记工作,建立了中华骨髓库;不仅成功地开展了战时、灾时、突发事件中的卫生救护工作,而且在平时的群众性卫生救护方面也日趋活跃,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和群众性社会服务不断发展;红十字会以其特殊身份首先发端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联系,帮助两岸离散亲人团聚,处理两岸交流的衍生问题,对实现双向交流起了特殊作用;参与国际的灾害救济,对外捐助和接受外来捐助;中国红十字会还本着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与150多个国家红十字会保持经常性的友好往来,开展交流;还承担了国际间查人转信、遣返战俘、医疗救护和社会服务等其他政府委托的事宜,为增进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宗旨、组织、职责、地位和作用、标志、经费与财产等作了规定,是我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或地方性红十字条例。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会依照红十字法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还根据红十字法和《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制定了《中国红十字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发布了《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中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红十字事业走上了法治轨道,必将为促进世界和平进步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红十字会的性质、机构和职责
(一)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中国红十字会本着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1.入会自愿原则。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成员。
2.独立自主原则。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七项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3.政府支持、资助、监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红十字会开展活动进行监督,同时红十字会也有义务协助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4.国际友好合作原则。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原则,发展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二)红十字会的组织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