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一年四月)
一、综合部分
(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继续以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企业改革,彻底转换经营机制:以西部大开发和国家经济战略调整为契机,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推进综合配套改革,促使企业改革和发展再上新台阶。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的原则,盘活存量,吸引增量,壮大总量,立足于发展地方经济。二是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选择适宜的改制形式,使国有、城镇集体资本从竞争性行业有序退出。三是坚持市场导人、公开竞争的原则,产权转让不受地域、行业、所有制的限制,鼓励引进区外资金,促进企业产权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四是坚持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先从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始,先从效益较好的企业开始。优势互补,配套联动。五是坚持改革的连续性和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突出思路的连续性和政策的连续性,以改革促进制度创新,以改革促进科学管理和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1.目标任务。企业改革的近期目标任务是。以产权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化、企业自主化为目标。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城镇集体净资产,置换生产性土地使用权,解除企业对政府的依附关系,让企业真正走向市场;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企业职工(干部和工人)的全民身份,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固化关系,使其成为自由劳动者,焕发积极性:通过落实配套措施,使所有企业职工进人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后顾之忧,形成优胜劣汰、用人能上能下、用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资产保值增殖的新机制。远期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定西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优化企业结构,进一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强”的方向发展。
2.主要内容。一是企业改革要突出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两个重点,近期要特别抓好劳动制度改革,通过“三置换一保障”,转换经营机制,步入市场发展的新轨道;二是引导多元投资,置换国有、城镇集体净资产,出让土地使用权,使国有、城镇集体资本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三是实行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全民身份,引导企业职工进入市场调节下的自由劳动力制度:四是建立全新的企业劳动用工新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确立新型的劳资关系,以劳动力市场为核心,企业和劳动者实行双向选择,企业用工自主,职工择业走向市场,由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自主分配,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激发企业的发展活力;五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企业排忧解难,为改革保驾护航,为发展大开绿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三)深化改革的主要形式和实施范围
1.主要形式。企业改革必须因地制宜,一企一策,条件具备的企业主要采取“三置换一保障”,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零资产、负资产的企业,采取依法破产或剥离分立、兼并重组的办法。在盘活资产的基础上,置换职工身份;各类企业都要根据各自的实际,采取股份制、出售、兼并、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实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增强发展后劲;改制后的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明确责权,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落实公司的出资人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人事、工资、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2.实施范围。“三置换一保障”的改革范围包括工业交通企业、建筑企业、商贸、供销、物资、医药、煤炭等流通企业及粮食系统企业,包括国有、城镇集体、乡镇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已经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要进行产权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搞活机制。
(四)实施阶段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从2000年10月一2001年3月底为试点阶段。已在定西、临洮两县进行了试点,为制定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总结了经验,做了组织上的准备.
第二阶段,从2001年4月起为全面实施阶段。第一步,各系统各企业成立改制工作班子,宣传发动群众,清理劳动关系,清产核资,评估资产,界定产权;第二步,按程序拟定、报批改革方案:第三步,实施改革方案,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则;第四步,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总结。
第三阶段,自企业改制后,为巩固、规范、完善、发展阶段。通过深化改革,在新机制一次性到位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实现管理创新,调整产品结构,拓宽投资、融资渠道,以资本为纽带,实行全方位、多层次、整体性优化改造,推动企业向“小巨人”和集团式发展。
(五)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加强领导,靠实责任。为了强化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调整充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统一协调落实配套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确定的阶段步骤组织实施。各行业、各系统的改制工作由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领导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系统要抽调得力干部组成精干的工作组。进驻企业帮助搞好改革。
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企业改革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面宽,难点问题多,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社会各界都要齐心协力推进。一是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土地、税务、金融、劳动、社会保险、工商等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企业改革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二是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协调解决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费用,确保必需的企业改革办公经费。三是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帮助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四是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改革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五是政法部门要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都要积极配合,搞好破产清算、防范纠纷、化解矛盾、办好公证手续,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六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为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各类企业都要积极投身改革,搞好财务和财产管理,依法落实金融债务,不允许以任何方式逃废银行债务。同时,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到改制工作与生产经营两不误。体改、经贸部门,要会同党委督察部门、政府督察部门,积极进行督察活动,总结经验,指导改革。各级、各部门都要服从改革大局,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同心同德,推进深化企业改革的进程。
二、政策措施
(一)配套政策
1.按照“谁出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对实行改制的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一律以评估基准日界定国家、职工及其他投资人的净资产,确保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企业产权转让前,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以削价处理:逾期3年以上因债务人死亡、债务方破产、撤销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债务,可适当扣减后冲减资产。
3.企业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企业资产中冲减: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借的财政借款不能界定为国有资产,应归还财政。
4.置换生产性土地使用权,以各县基准地价为依据,对土地使用权价值重新评估,所得收益纳入企业净资产,用于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安置职工和发展生产,具体手续由政府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5.企业产权转让中置换职工身份、安置职工剩余的国有净资产(含土地),可以交国资部门。建立产权基金专户,也可以作为国有股投向有效益的企业或项目,也可以作为发展基金借贷给企业使用,具体由国资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6.企业净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不足以按照最低限额支付职工身份置换或工龄补偿的,可以按实有净资产折算量化补偿,也可采取挂亏的办法,由出资者注入资金补足,其补足部分在改制后企业盈利之年起5年内上缴的所得税中返还弥补。
7.置换职工身份,可以采取基数加工龄的计算方法。根据企业净资产数额和职工人数,参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标准。基数—搬按3000元~5000元、工龄每年按200元~300元标准,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掌握。
8.置换职工身份,也可以按职工工龄每年不高于现行本人月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的计算方法,进行量化补偿。
9.职工身份置换后,继续留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留企业的,进入劳动力市场流动。
10.对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按除名、自行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在安置范围之内;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合同制工人合同条款等按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等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在安置范围之内;长期无故不上班,超过以上有关法规、合同时限的,视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在安置范围之内;对办理了停薪留职协议的,要按原协议限期缴清全部社会保险金和企业保职金,方可确认为企业职工,否则不予确认。
11.企业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办理身份置换手续,未当选的按管理权限呈报备案。由人才交流中心对其实行人事代理,先置换,后流动。需要流动到行政事业单位或调出区外的,按照原身份介绍调动.
12.鼓励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层多渠道筹措资金受让产权,对净资产量较大的,允许分期缴付,但是首期缴付资金必须保证安置职工费用,所剩余的差额,在有资产或股权担保的前提下,允许在3年内分期付清。
13.鼓励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经营者持大股,资产量较小的企业法人代表持股额,一般要求达到股本总额的25%左右,经营层的持股额,一般达到股本总额的35%左右,
14.改制后的企业都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职工自行调转的,社会保险手续随之转移.
15.职工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有关规定标准,自己继续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接续原来的社会保险关系。进人新企业的,由新企业为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16.置换产权实行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企业的,改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由新企业接受管理,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保接续手续,交纳有关费用,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7.转让产权企业已经参加统筹的离退休职工,可比照在职职工的安置费标准,从企业转让产权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将3年的养老金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保机构进行管理并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及病退、因公致残和重伤职工的医疗费,按人均1000元~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从产权的变现收益中扣除,发给享受人员;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受让者,从转让价格中冲减,由受让方接受管理,妥善安置职工。
18.破产或解体企业在清算处理资产时,按《破产法》的规定,要优先留足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可以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中拨付。
19.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在提前退养时,可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并按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0.产权转让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转让后继续按原标准由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有关费用。企业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在产权转让时可从净资产中扣除,上缴社会养老保险部门,或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分年度交清。
21.对拖欠企业公款、货款回收长期不结算等与企业各种经济手续不清的,要全面清理,依法追回,在清理期间,其安置费用挂账,待清理完毕后再支付。
22.企业现有遗属在这次改革中。不满18岁的,按现行标准一次性发到18岁,解除供养关系。其余由企业抚养的遗属,按标准一次性给社会保险机构缴5年的抚养费,由社保机构接管并负责按现行标准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
(二)收费减免措施
1.资产评估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土地评估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困难企业可以免收。
2.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每件50元,改制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只收取注册工本费,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收取注册登记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再另收变更登记费。
3.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均按工本费收取,每证25元。
4.企业(或职工)已有房产证的,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只收取房产证工本费每件10元,不再收取房屋测绘费等其他费用。
5.办理水、电、气、通信、车辆等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或免收,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
6.其他中介服务(如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等),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对困难企业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20%收取费用,也可缓交或免交。
7.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如其使用性质不变,有关收费应减免。
8.企业产权转让后,开户银行继续提供信贷支持,被转让企业的经营范围、商号、商标、资质包括特许经营权等,可予以保留。
9.下岗职工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
10.改制改组企业原欠各种费用,原则上应予付清。对确有困难的,各有关部门不能把清欠作为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前提。应本着扶持、帮助的原则给予适当减免或缓交。
三、实施细则
(一)有关劳动关系方面
1.清理劳动关系是实行“三置换一保障”改革的基础。“三置换一保障”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一步到位,其中安置职工是最实际的内容,而要安置好职工.清理劳动关系则是最基础性的工作。由此,对“三置换一保障”的改制应明确以下几点。
(1)置换企业资产是前提。改革要一步到位,资产变现是第一步,只有通过出资人(一人或几人)出资置换企业资产,才能实现国有产权的转移,进而彻底转换经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