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黑数”比例不小,发案率低也反映了其有较强的隐秘性、欺骗性。所谓腐败“黑数”,是指有违法犯罪事实存在,但违法犯罪统计上却没有违法犯罪数。有些掌握一定人财物权力的党员干部,暗中贪污受贿,已堕落成腐败分子。他们善于伪装,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有的腐败分子既不是群众举报揭发出来的,也不是专门机关调查出来的,而是因小偷光顾才把问题暴露出来的。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腐败窝案就案发于一件偶然事件。1999年澳门回归前,有关部门在对澳门的赌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几位来自祖国内地的高级官员多次出入其间参与豪赌,于是向中纪委举报,由此而案发。原宝鸡市公安局局长范太民受贿案就是因为审理一起盗窃案而被发现的。近两年来,高级干部职务犯罪大多是由他案牵扯出来的,直接被揭发出来立案查处的较少,如陈希同、王宝森案是无锡新兴公司案牵扯出来的,河北从福奎腐败大案是由远华集团案牵扯出来的。有些干部的腐败虽然也曾有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派人调查,但查来查去查不出问题。一些领导干部问题被查处后常常表示不服:“我算什么,比我问题大得多的还有的是。”
——职务犯罪分子的保护网比较厚,比较大。许多腐败分子为逃避查处,事发前就千方百计搞感情投资,编织关系网,以备不时之需。一些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是勤打点,施厚礼,联友谊。他们对领导干部的子女、亲属,身边的工作人员和掌管实权的人员,百般殷勤照顾,挥霍国家的钱寻找靠山,网罗关系,建立自己的“保护区”。如腐败分子刘金生先后将集体企业的8辆小轿车分别送给陈希同及一些领导干部的子女长期使用,用物质享受网罗关系。特别是群体性腐败,关系网更大更厚,想要查处非常困难,甚至许多大案都要经过中央领导人亲自批示、中央成立调查组才能突破。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和远华集团走私案就是在中央的干预下,由中纪委成立专案组才得以查处的。案发之前,这些涉案的党员领导干部原本“各司其职”、“各处其位”,有的甚至代表着组织、代表着政府。腐败群体以权力的联姻结成相互联系的网络,对每个群体成员而言,这就等于加厚了保护层、撑起了“保护伞”,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在腐败群体中,政府官员权力的合法性使之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隐蔽的权力联姻可以调动、欺骗许多不明真相者参与其中。正是由于这个保护网,赖昌星才得以逃脱。浙江省最大的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成员、温岭市“第二组织部长”王秀方也曾出逃。当时,温岭市原副市长周建国、公安局原局长杨卫中、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原指导员黄计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张立言、先后担任温岭市副市长的×××和王超云等人,或为其通风报信,或为其出谋划策,或为其送钱找车,或为其“保驾护航”,使这条大鱼一度漏网,成为“一号部督逃犯”。再如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等项犯罪的“警察世家”家长、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的“神秘失踪”,涉嫌诈骗、涉案金额20亿元的深圳市泰明国贸公司老板彭海怀的成功出逃,都“成功”地阻止了这些案件的进一步查处,使这些案件成为悬案。
——腐败主体反调查的能力越来越强。在20世纪80年代,腐败分子在案发后,一般都处于一种被动状态,消极地对待或对抗调查。而现在,一些腐败主体采取了反调查行动,即党和政府开展反腐败、打击腐败,一些腐败分子和集团却采取了反反腐败的行动。他们或隐匿、转移、毁坏证据,或串联、订立攻守同盟,或封官许愿、收买,封住案内知情人的口,或寻找靠山和保护伞,替其开脱罪责,或把赃款和证人转移到国外,一旦事情败露就逃往国外。沈阳马向东腐败大案案发后,辽宁省检察机关立案。然而马向东等人与其亲友,依仗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网四处活动,拉拢腐蚀了一些政府官员和参办此案的核心人员,使得案件查处阻碍重重。他们转移巨额赃款,销毁犯罪证据,还扬言要为自己翻案,致使此案在沈阳拖了近17个月仍没有突破,后中纪委果断决策,决定将案件异地审理,转到江苏,才使得该案有了突破性进展。马向东被“双规”继而立案侦查后,马向东的妻子章亚非不顾一切,疯狂地与沈阳市浑河开发区副主任于海洋一起四处活动,收买、拉拢上至中央有关部门,下至看守所一批党政干部和司法人员。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接受于海洋的2万元贿金,将处于侦查阶段的马向东案件的管辖情况、关键证人等机密泄露给于,而于又随即告诉了章亚非;某全国性大报驻辽宁记者站记者冯奎先后接受了章送上的2.9万多元现金和礼品,接连写了两篇内容严重失实的内参,严重干扰了执法机关对马向东案件的查处;吉林省看守所看守员解文秀被章亚非2万多元打倒,在马向东羁押于此时,为马、章二人串供创造条件……在马犯被立案侦查的一年时间里,章亚非用于打通关节送出去的钱物高达100多万元。被称为“肉弹”的蒋艳萍,在审查期间被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时任该所副所长的万江负责对蒋艳萍的监管。在此期间,蒋艳萍以色相勾引万江。万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4次提供电话让蒋艳萍同外界联系,并为蒋和有关人员传递信件和纸条,为蒋串供提供方便,并先后3次收受蒋艳萍母亲贿赂1万元。
——许多腐败行为犯罪与违法的界限模糊,调查取证也非常困难。腐败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相连或与其他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相互联系,相互包容,而腐败犯罪嫌疑人往往避重就轻,转移视线,混淆视听,逃避侦查审判。实践中相当多的权钱交易的非法占有活动混杂在合法执行公务之中,使人很难明辨是非。另外,是否腐败犯罪,其性质往往与民事馈赠等行为、地方政策、经济转轨期法律法规的漏洞等混合在一起,很难区分和界定。同时,犯罪分子也利用新1日体制转换中的摩擦碰撞和法律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的情况趁机捞一把。这给司法机关的查处带来一定困难。此外,腐败分子利益的一致性、犯罪方法的多样和证据的难侦破性也客观上增加了查处腐败犯罪的困难。以贿赂罪为例,不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或居于双方之外的介绍贿赂方,大都是非法利益的获得者,其目标利益是一致的,也是互相关联的,一旦一方受到查处,另一方也难逃法网,这种紧密的连带关系和“一损俱损、休戚与共”的风险意识使他们互相保密,决不轻易暴露,以免殃及自身。同时贿赂的方式名目繁多,花样翻新,如将贿赂行为融于业务活动之中,内化为双方一种自律的行为,没有第三者闯入或意外事件很难发现,或者通过不等价业务往来,使暗中的差额成为事实上的贿赂。
七、地域——国际化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扩大,特别是加入WTO,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职务犯罪也开始跨越国境,而呈现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表现在:
——腐败“黑钱”大量转移海外。随着惩治腐败力度的加大,不法收入的外逃日益严重。特别是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以后,一些腐败分子担心其非法得来的钱暴露,更是加快了“黑钱”转移的速度。相当多的腐败收入外逃,是腐败分子与不法企业相勾结,利用作假进口的形式进行的,也有许多是以对外支付教育费、旅费等非贸易项目下的支付形式进行的。一些腐败分子不仅将金钱转移到国外,而且将腐败活动的基地也转移到国外。在国外用公款购买私人住宅,把公款存入自己的账户下,为自己的子女、亲属非法办理出国定居或移民手续,国内一有风吹草动,迅速逃到国外,逃避打击。资金外逃的危害十分严重,不仅增大了对腐败分子调查取证的难度,而且加大我国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使我国金融风险上升。大量的黑钱外逃,其危害之烈,一是使腐败分子几乎可以终生高枕无忧,二是对国内消费是釜底抽薪。如果说腐败分子在国内搞腐败还能对国内消费有所促进的话,而黑钱外逃,去国外消费,则无异于用自己同胞的血,去浇灌人家的花园。
——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国外,归个人所有,中饱私囊。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越来越多,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海外中资机构的腐败分子趁机将国有资产侵吞。如武汉长江动力(集团)公司原负责人于志安,私自将该公司以他的名义在海外注册的1370.5万股的股份转移,本人潜逃国外。再如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向国外转移巨额资金,然后带一家8口人外逃。红塔集团的储时健一案、原湖北驻港办事处主任金鉴培一案,都属于此种情况。被判死刑的中国土木建筑公司驻泰国负责人刘国修,在泰国任职期间沉醉于粉黛胭脂。他利用公款嫖娼狎妓,并包养了十多名歌女舞女。
——内外勾结,里通外国,化公为私。一些过去在国内已有权钱交易前科,未被发现而成功移民海外者,这类人出国前多为厅处级干部,工作能力较强,到国外后亦能找到不错的工作。由于对搞权钱交易轻车熟路,和国内各级人员关系很熟,他们多被跨国公司聘用,专门和中国内地做生意。如浙江省电力局原副局长兼总工程师方复明成功移民美国后,被香港某电力开发顾问有限公司聘为董事经理。这家所谓的“顾问公司”,其实是境外某家大型公司的代理商。每当一些国家大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方复明就会四处活动,频繁地向一些主管领导大肆行贿。由于他的活动,那家境外大型公司多次在技术实力旗鼓相当的情况下,击败其他外国公司,得以承建多个国内大型项目。方复明最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些加入外籍的华人以外商的身份又回国投资,既能受到当地政府远接高迎,又能充分利用国内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而国内腐败分子们打起招呼批起条子来,还冠冕堂皇,振振有辞。这些人盯住国有大型企业,为之购买设备,低价作高,给国内腐败分子们以回扣,是海内外腐败分子同流合污的惯用伎俩。
由上述几个方面造成的资本外逃,据保守估算,1985—1994年总共402.87亿美元,占外债增长的比例达到了52.3%。换言之,在中国政府大量向国外举债的同时,却有超过一半的资本通过各种途径流失,也许是永久性地“消失”在国外。英国伦敦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顾问沃尔先生在一份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从1989年至1995年间,中国长期资本外流的总量可能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约有500亿美元是未经政府批准的。
八、程度——恶性化
上述几个方面已经表明了职务犯罪的恶性化的发展趋势,然而这几个方面还不足以说明这一特征,职务犯罪的恶性化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数量上看,犯罪数量逐年增加,超过国民经济增长率。中国在近十多年的改革中,存在两种十分显著而又相互矛盾的发展现状:一方面改革促进了经济迅速发展,1979年至1995年间国民生产总值(CN]P)年平均增长率为9%左右;另一方面改革带来的社会转型引发了腐败犯罪大量滋生,据已公布的数字统计,1985年至1995年间各类立案的贪污、受贿经济犯罪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8%(根据1986年至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整理)。如表(3~5)所示:
表3近年全国检察院立案侦查、法院判决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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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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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立案件数 ┃ 387352 ┃ 35084 ┃ 38382 ┃ 45113 ┃ 472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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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长率 ┃ ┃ ┃ 9.4% ┃ 17.5% ┃ 4.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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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人数 ┃ 158806 ┃ 15670 ┃ 15748 ┃ 17931 ┃ 20120 ┃ ┃
┃ 法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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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长率 ┃ ┃ ┃ 0.5% ┃ 13.9% ┃ 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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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01年检察院立案案件的总数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6447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8819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83人(即职务侵权犯罪案件),三数相加的结果。法院的数字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统计数字,不包括其他职务犯罪统计数字。
从上表可以看出,除了2001年增长速度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增长速度都很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每年公布的统计数字的统计口径不一致,使得许多统计数字没有可比性)。表4被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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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绝对值(人) ┃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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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194(仅指贪贿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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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875(仅指贪贿类)┃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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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1188(仅指贪贿类)┃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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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924(仅指贪贿类)┃—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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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587(仅指贪贿类)┃—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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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1037(仅指贪贿类)┃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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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1915(仅指贪贿类)┃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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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2262(仅指贪贿类)┃18.1%(报告: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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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2699 ┃ 19.3%(报告: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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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2577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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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1820 ┃—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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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2200 ┃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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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2871 ┃ 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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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2670(仅指贪贿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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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统计)
从上表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统计数字也可看出,职务犯罪除个别年份下降外,大多数年份都呈增长态势,且下降后的年份增长更快,2000年是1990年的2.42倍,是1988年的14.8倍(纪检监察机关的统计数字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形)。职务犯罪的快速增长也从外部的社会评价中反映出来。20世纪80年代初期,西方研究第三世界发展的学者还夸奖中国官员为政清廉,但到1997年,根据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反腐败机构“透明度”国际协会所公布的1996年全球各国腐败情况的年度排名,全球腐败现象最严重的国家的前五位依次是: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肯尼亚、孟加拉国和中国。中国在全球腐败现象最严重的国家排名榜上有名,位居第五。
表5 1988—200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干部情况(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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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 ┃ 厅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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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增长率 ┃ ┃增长率 ┃ ┃增长率 ┃
┃ ┃绝对数 ┃ ┃ 绝对数 ┃ ┃ 绝对数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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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337(县处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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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1579 ┃ 397 ┃ 92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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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1782 ┃ 12.9 ┃ 127 ┃ 38 ┃ 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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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1470 ┃—17.5 ┃ 87 ┃—31.5 ┃ 7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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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1031 ┃—29.8 ┃53(厅级以上)┃—3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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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2793 ┃ 170.9 ┃ 205 ┃ 286.7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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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3528 ┃ 26.3 ┃ 309 ┃ 50.7 ┃ 17 ┃ 1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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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4880 ┃ 38.3 ┃ 429 ┃ 38.8 ┃ 24 ┃ 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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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5868 ┃ 20.2 ┃ 467 ┃ 8.9 ┃ 23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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