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不仅腐败行为被揭露的概率低,而且揭露后处理得轻;被举报的腐败行为仅是客观实际存在的一部分;举报后被证实的又仅是举报的一部分;被证实后,又被“护”一批(庇护)、“代”一批(以罚代刑、以纪代法)、“缓”一批(判处缓刑)、“放”一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真正在监管场所改造的又仅是被证实的一小部分,这就像剥大白菜,剥掉一圈又一圈,硕大的白菜最后只剩下一点点菜心。据统计,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7人被立案侦查,最后被判刑的只有6.6人。“这意味着一个人贪污受贿,只有6%的概率被绳之以法,这几乎可以说是一个‘小概率事件’,自然就会惹得很多人心动了。”由于腐败被查处的概率太低,致使腐败的收益远远高于腐败的成本和承受的风险。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公职人员在进行腐败的选择时有一个成本核算、收益比较分析的过程。腐败成本越高,腐败的预期收益就越小,腐败分子就会认为腐败是不值得的。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就减少。反之,腐败成本越低,预期收益越大,腐败分子就越倾向于选择腐败,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公职人员的腐败成本很低,表现在:
①心理成本不高。一方面表现在信仰的弱化,价值观的蜕变,道德的沦丧使一些人在心理上轻而易举地“叛离”社会道德,盲目追求私利。另一方面表现在社会腐败风气之下一些人对腐败行为失去公正的评价,从而放纵腐败行为的发生。
②经济成本很少。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滞后,给腐败者有机可乘;同时,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中权力高度集中,监督制约软弱松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浮于表面,外部对内部的监督流于形式,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犹如空话,使腐败行为实施不需要花费很多精力,贪污受贿易于得逞。
③制约成本低下。A.发现成本过低。如前所述,腐败行为如不被发现,其制约成本就等于零。由于腐败行为自身的特殊性——隐性犯罪,决定了发现和揭露腐败犯罪往往很困难。据资料称,目前查处的各类腐败分子,真正判了实刑的不足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的腐败分子都保住了工作,保住了饭碗。无疑,有相当一部分腐败犯罪案件因多种原因未能被查处,更何况被举报的腐败行为只占了所有腐败行为的极小部分。腐败“黑数”的大量存在,带来了极大的社会负效应。它助长了腐败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诱发了部分不稳定公务人员腐化堕落。B.法定惩罚成本不高。表现在:一是财产刑很少,二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三是资格刑过窄。c.实际惩罚成本不高。实践中在处理腐败行为时存在有罪作无罪、重罪作轻罪等不严格执法现象,造成实际惩罚力度不足(上文已作分析)。亨廷顿指出:“腐败的可能性转变成现实主要取决于:这些法律条文在公民中受到拥护的程度,是否可以轻易地违背法律而不被察觉以及违法行为所能带来的好处。”由于执法不严,使得腐败成了高收益低成本、低风险的“一本万利”的买卖。对腐败分子而言,这种买卖太合算了。
(2)一般工作中程序执法不严、不遵守具体工作制度,为腐败提供了大量机会
如果说1998年以前我国腐败问题主要是由于“无法可依”的原因的话,那么近几年,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相当多的腐败则是由于执法不严造成的。除了我们上面分析的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执法不严纵容了腐败外,更多的是由于一般工作中执法不严,具体工作制度得不到遵守,法律失灵。根据对大量案件的分析,这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①受“重实体、轻程序”影响,程序执法不严,使公共权力的行使失去程序制约。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行政程序立法与研究都十分落后,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在其他单行立法中执法的程序性规定也很少,这也养成了不尊重程序的恶习。在实体法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滥的情况下,再不严守程序,则腐败更难以防范。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是由于行政机关违反行政程序造成的。法院里的情况更糟。1998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开展了执法大检查。据15个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截至1998年6月20日,共查出裁判有错误的案件10340件,其中属于超审限、违反管辖规定等程序性错误的,约占84%。由于程序制约乏力,执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给伺机钻法律空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留下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打着执法的旗号,浑水摸鱼,牟取个人的私利。如据新华社消息,去年1月至9月份,各地审计机关共对1.9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法违规金额107亿元。此外,审计署受中组部委托,组织对中央管理的10户国有重要管理骨干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据对已经完成的8户企业审计情况的初步统计,共查出各类违法违规金额348亿元。在查出的这些违法违规金额中,主要是会计信息失真,私设“小金库”,违规炒股、偷漏税金、违规放贷以及由于决策失误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还发现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资产数额较大、存在潜在风险等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领导干部不把制度当成制度,不把法律当成法律,大肆违规。再如建设工程领域里的腐败案件大多数与不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的规定、搞“暗箱操作”有关。在綦江虹桥垮塌案中,如果依法处理好立项、报建、审查施工资质、招标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验收等六个环节,做到立项设计活动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招标投标公开进行,避免“暗箱操作”,那么,惨案就不会发生,腐败也就能够避免。在贵阳市财政局会计兼出纳许杰勾结杜建生贪污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案中,许、杜二人从1997年10月到2000年2月23日,作案168次,以私开支票、隐匿支票存根、造假账等非法手段共转出国有资金7272.71万元。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这么多次的作案竟无人发觉。可见在该局财会监管制度形同虚设。在该案判决后,贵阳市财政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龙芹香因在1992年1月至1999年12月任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放弃管理,构成玩忽职守罪。
②企业里的腐败案件从表现形式看,大多数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有关。如:A.规章制度成摆设,决策办事程序规定没有约束力。如在企业中,现代企业因其规模较大,业务复杂,加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企业管理上的分权和监督制约实际上成为必不可少。因此,各国公司制度无例外地根据分权原理规定了企业的机构设置,并通过公司章程、内部管理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各种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经营决策等活动从程序上加以规范。出现经营者经济犯罪的企业并不是没有分权机构,而且除了部分企业缺乏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不健全外,绝大多数企业都制定有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问题是尽管建立了规章制度,这些企业中的绝大多数却只是将规章制度写在纸上,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去执行,从而导致企业经营者独断专行。B.许多国企经营者的腐败行为,在其最终走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触犯刑律的地步之前,首先就有一个违反办事程序的过程。被调查案件中,有明显程序违规情节的占73.1%。可以说,程序违规是实体违法的前奏,不按照程序办事与实施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直到这些董事长、总经理的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上述程序制度方面的违规行为也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更没有哪个负有监督职责的组织或个人提出监督意见。可以说,当认为程序上出点问题不大时,就已经为经营者贪污受贿等打开了绿灯。C.绝大部分案件都有监督者玩忽职守情节。如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资产评估机构不严格执行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有关。在厂长的离任审计中,由于审计不严,致使离任审计制度形同虚设。这种情况在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中同样存在。由于执法不严,使这些制度的发现腐败、制约腐败的效能大打折扣。
(六)从思想政治方面来看。意识形态领域混乱,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说服力,使一些腐败分子心理防线失守,失去了对腐败的免疫能力
1.由于意识形态领域混乱,导致领导干部价值观错位,思想政治工作失去说服力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从行为发生的过程看,职务犯罪首先都是由于行为人内心的变化开始的,上述我们论述的职务犯罪的各种原因,其发生作用引起腐败,最终还是要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来进行的,如果行为人自己不去腐败,虽然具备了上述各种条件,腐败犯罪也不会发生。这就是为什么在同样的条件下,有的人腐化堕落,而有的人却能保持清廉。实事求是地讲,大多数领导干部在其政治生涯的初期都是很廉洁的,其思想也是很纯正的,这也是其能够被提拔任用的原因。但是随着其职务的升迁、社会地位的变化,其所置身其中的社会环境也变得更为复杂险恶,一方面面临着诸多“糖衣炮弹”的进攻,另一方面社会转型时期在“解放思想”的号召下,过去许多被奉为“绝对真理”的思想在新的观念的冲击下千疮百孔,传统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在新的现实面前被击得粉碎,其变化之快、之彻底令人咋舌。突出表现在,许多领导干部是在出一次国回来后开始腐化堕落的。几十年的“革命理想教育”竟然赶不上资本主义几天、十几天的“现实教育”。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许多人在各种纷繁复杂的思想、观念面前迷失了方向,一些所谓的“新思想、新观念”和所谓的“解放了的思想”趁机侵蚀人们的头脑。腐败现象的产生,与人们头脑中的这些错误思想有密切关系。
当前引起人们思想混乱的错误思想主要有:
(1)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影响。封建社会在我国有3000余年的历史,其主要特征:一是残酷剥削。地主占有土地,农民只能耕种地主的土地。二是封建专制。政府由个人意志主持,皇权至高无上,实行人治。三是官僚统治。四是小生产。即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分散经营。这种生产方式的长期存在,容易培育出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至今不过才50多年,这些封建残余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清除掉,还将长期存在,而且总要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旦条件适宜,就要滋长和蔓延。目前3000年的封建残余观念和小农意识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各种腐败现象中均可找到封建主义和小农意识的印证。例如,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同现在的“官贵民贱”的思想,封建主义的宗法观念同现在存在着的“一人得势,鸡犬升天”的裙带政治或家族政治现象,封建的特权思想同一些人把公共权力私有化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封建社会的官利一体、官财一家、官本位至上的无官不贪的官风、政风同现在的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腐败行为,封建官僚控制的“官工”“官商”同现在的官倒官商合污现象,小生产自私性意识与现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及“最后捞一把”心理,小生产的散漫性与现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乱纪行为等等,可谓是一脉相承,如出一辙。
当前对权力腐败起支撑和基础作用的封建残余观念主要有:一是人治观念。人治有利于治人者,这是治人者总是崇尚人治而废弃法治的根本原因。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在中国总有那么一些人,谁当了官,谁就想治人。这也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延续的原因之一。尽管在春秋时我国就有了法家并大肆宣传法治,然而至今法治却仍未能真正建立和实行起来,在许多方面和有的时候仍然是人治。人治就是治人者说了算,这就为治人者随意治人提供了基础,为权力腐败埋下了种子。二是“官本位”观念。一个社会是崇尚官职,还是崇尚知识和知识分子,是判定这个社会是先进还是落后的重要尺度之一。据出国考察人员回来讲,在西方国家,一个教授往往很被社会看重,而一个处长则没有这份荣耀,因而有些出国人员以在名片上印上“教授”为荣,在我国则相反。据有关资料介绍,在美国年轻人中最有才能的人大都流入商界和法律界,后来进入政界担当大任的也大都是学有专长的专家和事业有成的企业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从政则是年轻人最热门的职业。近几年虽然被市场经济冲掉了一些,但仍然严重存在。一个社会,大家都争相去当“官”,这很难同大家都去争相为人民服务画等号,实际上是法外利益诱使人们去挤抢这条道。所谓“升官发财”,其实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在传统观念中人们是把升官看做发财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发财是升官的目的,这样的观念能不导致腐败吗?所谓“一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是这种观念的真实写照。三是依赖德性观念。对干部过分依赖德性,也容易出现偏差。人们公认,我们现在的官员队伍存在着严重腐败,然而哪一个又不是在“重德性”的前提下选拔出来的?实际上人人都有人性和德性两方面。对于政府官员,我们也只能通过法制促其克服人性弱点,光大德性优点。反之,过多的依赖觉悟、德性而不靠法制监管,使一些表面看似德性好,实际上却是私心大而且隐蔽的人进入干部队伍,并得不到有效治理和监管。我国官员队伍的腐败现象,应当说与我们重德性、轻法制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