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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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战略与策略——职务犯罪防治对策(5)

(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首先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和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一线执法力量。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坚决杜绝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住进人关。高度重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重视加强干部的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广大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特别是领导干部,有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对所领导的单位是不是能坚持依法行政有很大影响。其次要继续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要通过举办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第三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统一聘请高素质的律师组成政府法律顾问组,担任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同时积极为政府及其各部门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要实行依法治党

依法治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执政党,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党的各级组织从中央到地方和基层都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发挥着核心领导作用。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党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依法治党必须建立在完备的党内法制基础上。要尽快制定政党法,规范党的执政领导活动,规范党政关系,特别是要规范党的执政领导方式、方法、途径、手段,规范党的各级领导人的领导活动。一是健全法制,实行党对国家(包括政权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企事群等组织)的“依法领导”,也就是使党的领导“法治化”,使党的领导进一步得到改善和加强;二是把党组织包揽了的政、企、事、群的权力和职能归还给他们,不再干涉他们的具体事务,使他们能够确实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和作用;三是理顺党和法的关系,使之严格纳入法治轨道,即一方面党领导人民(通过代议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另一方面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党”的根本在于:加强党内政治制度建设,大力发展民主,严格党章党规,以完备、严格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只有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模范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依法治国”才不会变成一句空话。

二、防治职务犯罪的策略对策

(一)要重视具体制度的创新和改良,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环境

1.要吸收发达国家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加强技术性的制度建设

如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会计委派制、财政收支两条线、机关后勤保障的社会化、日常审计和离任审计制、政府采购制、招标投标制、存款实名制、决策听证制、福利货币化等。

2.要完善民主集中制

(1)根据反腐败的现实需要,完善民主集中制,首先要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的民主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民主建设。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推动和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这是建设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开创性的事业,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广大党员献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探索、大胆试验的进取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满腔热情和创造性工作以及敢于以负责的态度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批评监督等等,都有赖于党内民主的充分发扬。只有认真发扬民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实行正确的集中,党才有统一的领导,才能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就是说,完善民主集中制,需要做好发扬党内民主这件最基础的事情。发扬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以引导、保护、发挥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而展开。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每一个支部,从领导机关的决策到党员在党的会议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扬党内民主,决不能照搬西方的政党制度,而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当前尤其要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涉及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在这些权利面前,所有党员无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民主权利。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竞争意识会进一步强化。从发展趋势看,党内思想将更加活跃,党员的民主意识将进一步增强,要求更多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也将日益迫切。这是推动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党的战斗力的积极因素。我们应当自觉地适应这种现状和发展趋势,充分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要坚决纠正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为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中央制定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级党组织都应认真执行这个条例,保证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得到落实。

第二,要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如果不向党员通报情况,不同他们商量问题,党员就不可能有效地参与管理党内事务,不可能对各级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也不利于自觉执行党的决定。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需要作出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员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应适当扩大基层党员阅读党内文件的范围,党内有些问题的决议草案可发给基层党员讨论以征求意见。要通过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应建立更加切实有效的党内反馈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顺畅、真实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并把上级党组织的答复和处理情况及时告诉下级党组织和有关党员,做到下情及时上达,上情及时下达。

第三,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民主化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前提。决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贯穿于党的决策工作之中。一是决策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二是在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要让参与决策的人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把各种不同方案都讲出来。党的上级组织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还要特别重视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下级组织在这方面的权利。这样制定出来的决策就会比较符合实际。

(2)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健全党委工作制度。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生活中的体现。坚持这一制度,对于发挥集体智慧和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有力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着重要意义。有些地方和单位在贯彻执行这一制度中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或者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置集体领导于不顾;或者事无巨细都推给集体讨论,缺乏明确的责任制,甚至名为集体领导实际无人负责;或者片面强调分工而形不成集体的合力。这些都需要通过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来加以纠正。一是要发挥好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要认真执行党章规定,切实保障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领导格局,正确处理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议之间的关系。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发挥好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按照党章规定,各级地方党委的全委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除对本地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外,还要审议同级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全委会和常委会重大问题决策程序的规定,尤其要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二是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制度。江泽民同志提出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就是针对各级党委在决策中如何执行民主集中制这个问题的。“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民主集中”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个别酝酿”是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方法,“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程序。这四个方面互相联系、紧密结合,构成科学决策的严密体系,抓住了领导班子决策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关节点,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现行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认真执行党章的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内部的民主,防止和克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对哪些问题必须进行表决,要加以研究,作出明确界定,不能把表决制搞滥了,否则会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这些年,一些地方和部门试行党委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重大工作事项有记名投票表决”的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应当逐步推行。三是要处理好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凡属方针政策性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委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充分发挥民主。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没有集体的充分讨论和决定,不容易形成正确的决策;没有严格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就会出现无人负责,或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工作效率不高的官僚主义。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最根本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毫无疑问,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和民主方法如何,对于正确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很重要的。但是,领导作风、领导方法常常随领导同志的进退和领导同志的思想变化而变化,难以长期稳定。因此,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逐步配套地建立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使民主集中制真正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其严格执行,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才能把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要求落到实处。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应该说,这是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治本之策。这些年,有关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包括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等,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部门都制定了不少,可以说大的章法基本上都有了,现在首先要把已有的规定和制度严格执行起来,这是当前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同时,要根据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已有制度的配套建设,需要补充完善的及时补充完善,需要制定和建立新制度的抓紧制定,力争建立健全一项制度就解决一些相关问题,逐步建立一整套保障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具体制度。

3.深化财政制度改革

要积极推行部门预算。中央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的要求,完善部门预算;省级、地(市)级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实行部门预算;对预算外资金一律实行收支脱钩管理。要进一步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要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要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坚决查处设立“小金库”、账外账,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要深化财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

4.民主评议制度

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合理的评议制度,发动人民群众来监督腐败。

5.实行公职人员的廉洁担保制度

如新加坡在公积金制度中,把每人月工资的18%加上单位给予的22%补贴即合法收入的40%作为公积金储存起来,职务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就越优厚。一旦公务员发生贪污受贿行为,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公积金全部没收。我国不妨借鉴这一制度。特别是对出国的公职人员,在其出国前,要由其亲友或以其家庭财产作担保,防止其携款潜逃。

(二)严厉惩治职务犯罪,加大腐败的成本和风险。打掉腐败分子的侥幸和幻想

1.要严肃党纪政纪,及时将不合格的领导干部清除出队伍

党纪政纪是预防腐败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党纪政纪的处分,可以限制甚至剥夺违纪者的权力,从而也限制了违纪者继续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手段。严肃党纪政纪必须克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倾向,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内容进行处分,该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的,决不能手软。决不能让党纪政纪的处分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风港。

2.当前应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严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