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抓好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定要立案,决不允许有案不立,瞒案不报。对于瞒案不立、压案不报的要坚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抓好犯罪的查处,要排除各种关系网的干扰,克服一切困难调查收集证据,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三是要抓好案件的审判工作,着重解决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问题,严格适用自首、立功、缓刑的条件,特别是要慎用缓刑,决不能以罚代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决不能手软。邓小平曾指出:“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并处没收财产的,一定要并处没收财产。另外,腐败分子往往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必须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四是要抓好判决后的执行,决不能让腐败分子逃脱惩罚或减轻惩罚。为此要严肃监狱的管理秩序,对于职务犯罪分子要与一般犯人同等对待,决不能优待;要严格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条件,特别是对于保外就医的,在就医后要及时收监,决不能让犯罪分子借此逃脱惩罚。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1.要改革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使其能够敢于监督
从经济上看,必须改革现行的经费管理体制,司法机关的经费不能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决定,而应由同级人大决定,或者由中央财政支付,保障司法机关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从组织人事上看,司法队伍建设必须走职业化的道路,要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职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使其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其他任何人负责。要明确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任何党组织都不能借口党的领导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
2.必须强化新闻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反腐败舆论氛围
新闻舆论监督向来是反腐败的利器,许多重、特大案件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曝光而得到了及时而又严厉的查处,但目前新闻舆论监督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扩大新闻媒介依法监督的自主权,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和层次,任何人都必须接受监督;必须加强新闻立法,保障和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克服新闻舆论监督中的不正常现象;要建立新闻曝光案件的重点查处制度,确保每一案件都能得到及时查处;要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保障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另外要开展公民或法人创办经营报刊的试点。目前,我国的新闻媒介几乎全部隶属于各级党政部门,由于法制不健全和各方面制约太多,它们很难以公众媒介的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而深刻的舆论监督。允许公民或法人依法创办少量报刊,有利于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以程序规范权力的运行
长期以来,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重大的缺陷是重实体,轻程序。这在行政法制建设中尤为突出,这也使得我国的行政权长期缺乏程序制约。实践证明,程序建设不仅能对腐败的预防产生有益功效,而且能对腐败发生的动态过程产生有效的监督、揭示作用,并能对腐败的查处、惩戒起到正面的功用。当前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举措,促成程序体系朝着科学合理、严密有度的方向发展,争取反腐败的最大成功。当前我国行政程序建设中应加强以下基本制度的健全完善:
1.行政公开制度。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
2.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时,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及有关分析说明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发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政府公报中说明其根据、理由。
3.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
4.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
5.合议制度。
6.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包括三种形式:(1)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意见。通常称为“公听”。(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3)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7.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职,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
8.救济制度。虽然不完全是行政程序制度,有实体的内容;不完全是行政内容的制度,有司法的内容,但由于该制度与行政程序紧密联系,是对行政行为违法、不当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故仍在整体上被视为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救济包括声明异议、行政复议(或称“行政诉愿”)、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行政程序法中仅规定行政机关本身实施的救济,而不规定司法审查,司法审查通过行政诉讼法规定。
9.顺序制度。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规定,除了公安人员可以当场予以处罚的以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应适用以下程序:(1)传唤;(2)讯问;(3)取证;(4)裁决。这一规定确定了处罚程序的顺序,颠倒顺序是违法的。
10.时限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
(五)完善立法,加强执法
1.完善立法,编织严密的反腐败法网
普通立法限制自由裁量权,避免自由裁量权的过多过滥。所以,首先要通过行政解释对执法中需要自由裁量的行为做出具体规定,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次要有一套内容正确、形式科学、门类齐全、体系严谨的廉政法律体系,使反腐败有法可依。一是应加快《国家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官法》《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员条例》等管理公职人员的基本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步伐,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的从业资格、选拔任用晋升条件及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待遇和监督管理等措施,以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科学管理,提升公职人员的素质,把好人口关;二是应尽快制定《政务公开法》、《反贪污贿赂法》、《新闻法》、《监督法》、《审计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务人员行为的约束。三是加强对部门、行业立法中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修订和创制,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当前尤其需要抓好以下法律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