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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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公平与效率——国家权力的制约(3)

(1)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的不力,原因是司法权中司法审查权的缺位。只有启动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引动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制度。二者通过制度下的对立才能形成制度上的并存。(2)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定位失当。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将法官的提名权赋予行政首脑,改革法院的人、财、物供给制度,变横向供给制为纵向供给制,并且要在国家财政中单列。(3)司法权与检察权关系的失当,有必要对宪法第129条进行修改,使检察权回到行政权序列中。(4)改革司法领导体制,实行司法独立。要改变司法权自身的体制性弊端,必须从人财物三方面真正实现法院的独立,进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而选拔法官为法院人事方面的独立创造了条件。在财力和物力方面,对司法部门的经费实行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预算,逐级专项下拨,用于各地法院。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及财政体制的全面独立上,可选择司法区域的独立为改革的突破口。司法干部应当从法学家、法律工作者中优选,确保司法工作的超脱与公正。还要提高司法权的执掌者——法院的地位,以做到司法独立。为了使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监督与制约,应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权。

(二)以权利制约权力

1.合理划分权利和权力的范围

根据我国权力过于庞大的现实,必须大力压缩权力的边界,削减权力的数量(如减少行政审批);扩大权利的范围,即扩大民主。能够对权力形成制约的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包括罢免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人身自由权、知情权、参与权、罢工权、迁徙自由权等。知情权、参与权、罢工权、迁徙自由权这几项权利在宪法上还没有规定,必须通过修改宪法,赋予公民这几项权利。

2.加快立法,保障公民权利,保障人权

(1)尽快制定民法典,对人们的民事权利给予全面和充分的保障;(2)尽快制定其他部门法,把宪法赋予公民的其他权利(如许多政治权利等)尽快立法予以保障。如对知情权的保障,知情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国家机关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即除了受保密法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以外,其他任何信息,只要公民想了解,那么,国家机关就有义务提供。没有知情权,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一无所知,对公职人员的品行和履行职责情况一片茫然,就谈不上监督。目前,知情权正在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实践。但是,公开什么信息、公开多少、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公开、对什么人公开等,还不完善,普通公民对此也缺乏请求公开的意识和强制公开的手段。因此,应当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法》,把政务、检务、审务等公开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项基本义务,实施权力的透明运行,这样才能保证权利有效监督权力。再如保障控告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租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目前公民行使控告权还缺乏有效的保障体系,控告权很难真正得到有效行使。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化,立法保障公民的控告权,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权力越位、滥用,人民群众看得最清楚,保障了公民控告权的落实,就能够将权力异化解决在萌芽状态。(3)修改诉讼法,扩大诉讼受案范围,使公民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时都能够得到司法救济。

3.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从经济上制约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并给予公民权利以充分的赔偿。

(三)以法律制约权力

对该要点和具体措施前文已论述了很多,这里不再重复。需要指出的是,回溯中国反腐败过程,我们曾经走过弯路,即主要靠道德约束和政治运动抑制腐败,它导致我国公共权力的行使不是以法律为度量范围,而是以长官意志为标准边界,行政权力从未受到过法律力量的实质约束。现代社会,人们已充分认识到,控制腐败甚嚣尘上之势,必须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及其实施。法律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就必然要求国家机关符合权力运用目的而不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而不以权谋私,合法执行权力而不越权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失职渎职,遵守法定程序而不丧失程序公正。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正在于法律规范具有道德规范所不能比拟的普遍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以法律制约权力,首先要明确权力的取得必须合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随意将法律的授权转托他人行使;无明确的法律授权不得行使。其次,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符合授权的目的,不能超越授权范围,也不能怠于行使职权,更不能滥用权力;越权无效是权力行使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三,权力的运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违法将导致权力运行的无效。第四,权力必须与法律责任相连,不正确行使职权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四)以道德制约权力

以道德制约权力即江泽民所提出的“以德治国”。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以德治国”的提出对加强权力制约、解决权力腐败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德”增强的是人自身特别是掌权者自身对腐败的免疫能力。“以德治国”首先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市场经济需要的是“中人道德”,过去传统的共产主义道德有很多方面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硬性地以共产主义道德来要求人们,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可能的,强制灌输的结果要么让人感到很虚伪,要么让人产生逆反心理;当前道德领域的混乱与道德没有及时转型有很大关系。其次要树“官德”。从本质上说,领导干部的道德也是一种职业道德,是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全体公职人员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在公共行政领域所应遵循的道德要求,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要求,如公正廉洁、恪尽职守、勤政爱民、热爱学习、掌握政策等,也包括作为群体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国家机构所应遵循的道德要求,如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等。再次,在整个社会要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的基础道德观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这对于反腐败具有基础性作用。反腐败的成功最终依赖于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因为“徒法不能以自行”。

在当前反腐败的道德体系建设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处在关键地位。因为,“在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中,权力观是基础,是起决定作用的,有什么样的权力观,就有什么样的地位观、利益观。”鉴于权力独有的特征和我国当前所处的特殊社会环境,党政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在加强各种有效监督的前提下,通过党政领导自身的道德实践,从根本上制止权力的腐败,即通过外在监督和内在道德自律,杜绝腐败,把权力真正用于保证人民的利益。首先要以权力的制约确立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正确认识我们手中权力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说到底都是人民赋予的。从权力起源的角度,认清权力的性质,自觉认同并接受权力运行中的制度性约束。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先需要具备高度的道德自觉性,接受制度的约束,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正确的权力观。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管理制度的约束,确立权力的责任意识和伦理导向,这是确保党政干部公仆意识的重要途径。所以,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应该认真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提高运用权力的责任感,“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忘权力的根本,永远做人民利益的捍卫者,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其次要以利益的制约确立领导干部的公益观念。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共产党员,应该自觉地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集体利益摆在第一位,努力成为一个有高尚追求的人,成为人民群众爱戴的好干部。”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牢记人民的重托,摆正各种利益关系,甘当人民的勤务员,怀着“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感觉,兢兢业业地为民办事,以强烈责任感,尽心尽责地在自己的岗位上创造一番业绩。第三,要以道德的制约确立领导干部的自律精神。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加强学习,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不论是采取外在的强制性制约,还是以利益引发领导干部的道德良知,如果没有更内在的道德自律,领导干部仍然不会从内心真正接受正确的权力观。所以,在当前的道德建设中,广大党员干部应该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增强“三个代表”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树立正确权力观的过程中,应该强化党政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道德内在约束机制。通过道德修养,提高思想境界,才能正确对待个人的名誉、地位和利益等问题,真正把权力用于人民,为人民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