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掌握着政治资源的支配权,因而也往往成为腐败的根源。西方的“政党分肥制”的说法也由此而来。所以分析腐败问题不能不分析政党的因素。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及其特点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不同于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它不仅仅是执政党,还是领导党。执政党仅仅是掌握国家的行政权,不包括其他权力。而领导党不同,它还领导着国家的其他权力,包括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中央军委,除此之外还领导着整个社会。它的权力的触角伸展到了社会公共生活的每一角落。共产党组织在当代中国不仅事实上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而且在结构上、功能上都是无可替代的。从功能上看,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表达、利益综合到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政策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都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之下进行的。从结构上看,共产党组织体系非常庞大和完整,组织结构是极为严密的,网络分布又是十分广泛的,党员人数已达到6800多万。在社会的每一个基层单位都有它的基层组织,对此我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作了规定。这就造成了中国政党政治最为突出的特点:中国共产党权力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全面性、总体性。虽然不能把所有腐败都记在政党制度上,但由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极其特殊的,其权力具有全面性和总体性,所以我们这里还是要特别注意到党的地位、权力资源运用方式和途径等对腐败到底产生了何种影响,以求建设一个廉洁清明的国家政治。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所拥有的领导权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党管干部。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党不仅直接掌握干部路线、干部政策、干部原则、干部方针、干部标准的制定,而且还直接对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进行培养、选拔、任免、交流、调配、考核、审查、奖惩和日常管理等,甚至民主党派的干部也是由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部门管理的。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录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政治录用过程中的决定性前提;党控制了绝大多数干部职位的录用,尤其对于高级职位就更是如此;大量党员参加政权机关并在其中发挥作用。(2)重大问题决策。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国家和社会一切重大事务进行决策,如内政、外交、经济、国防等都由中国共产党来决策。地方上的重大问题也是由地方相应的党组织决定的。这突出表现在立法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上。重大立法草案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一般都是由党提出的,然后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和政策。如我国历次宪法的修改就是这样。这种情况造成长期以来我们仅将法律当成一种工具或者党的政策的变相形式,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定型化,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等。实际上,法律变成了党的政策的副产品,党的政策高于法律。(3)领导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工作。党不仅领导一切国家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等,而且还领导各民主党派(各民主党派在其党章中都规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团体等,对各种组织的活动进行协调。这从我国过去实行的领导体制上可以看出,如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在行政机关中更是由党组直接进行控制,造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4)领导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国共产党领导意识形态工作,掌管一切舆论宣传媒体,同时还负责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综合上面几点,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就犹如市场体制在经济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一样,它对于政治性资源的配置也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这种权力不仅数量庞大、分布面广,而且都是最关键的权力。
二、党的权力的制约状况
(一)从外部制约看
1.从现行的法律制度看人大对党的权力的制约是非常微弱的,这表现在:(1)人大对党的权力的制度性制约主要是通过人大审议党所提出的立法方案。由于各级人大中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数量占绝对多数,这保证了党所提出的所有方案都能顺利通过,人大审议只能流于形式。(2)在我国既定的政治制度中,人大也要接受党的领导。李鹏委员长在人大会议上也多次讲,人大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而被领导者是不可能对领导者有真正的制约的。上述制约状况,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所编的文章中都可以找到证据:“对共产党组织制定的文件、作出的决议、决定,即使其中有错误的、甚至违宪违法的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能直接进行纠正,宣布无效,予以撤销,而只能提出批评意见,建议党组织纠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误读和从主观主义出发对执政党内涵的曲解,使党的定位问题没有得到正确解决。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居于领导地位,并且执掌国家政权,这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基本观点,是千真万确的,我们必须坚持。问题是居于领导地位是否就意味着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执掌国家政权是否就等于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政党的基本功能是表达人民利益和综合人民利益,这就决定了党的正确定位应该是:连接人民与政府的桥梁,人民影响和控制政府的工具,是居于人民与国家政权之中而不是之上,是居于之内而不是之外。而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定位却与此正好相反,这就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方面使党脱离群众,另一方面出现权力监督真空区。这两方面的合力作用必然产生消极腐败。
2.民主党派对党的权力的制约。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度从其名称上看强调的是合作,而不是制约和监督。从中国共产党处理与民主党派的关系的方针看,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里面虽然有了“互相监督”,但其主要的还是强调合作。况且民主党派本身也要受党的领导,其本身力量也非常弱小,政协发挥的制约作用也非常有限。
3.人民群众对党的权力的制约。目前缺乏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机制。共产党的一个最大优势,从本质上说,在于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离不开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离不开党。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看到,让人民群众接受党的领导比较容易,而让党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比较难,既缺乏理论上的指导,也缺少机制上的保证。久而久之,就使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淡化,对党和党的干部的隔阂加深,冷淡和不信任情绪增长。这就是党内腐败现象不能有效遏制的深层原因。作为人民群众监督集中体现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也掌握在党的宣传部门手中,这种监督的程度和多少都受到严格的控制和监督。最近山西省长治市市委书记吕日周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新闻及其引起的广泛讨论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吕日周上任才3天,就发表谈话要求《长治日报》切实履行新闻监督的职能。半年后,吕日周又对舆论监督进行了批评:“只要我不批示,稿子就变样,就没有新闻监督的内容。可否在全国范围内招聘主编,看谁能把《长治日报》办成全国第一流的新闻监督报。”针对报纸不点名批评的做法,吕日周又下令一定要点名。吕日周由于督促、支持舆论监督而被誉为“舆论监督书记”。试想一下,假如失去了书记的支持,这种监督还能坚持多久?值得深思的是,时下类似长治市这样的情况还不多见。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有的领导害怕舆论监督,总是要求媒体报喜不报忧,只能“搽粉”不能“摸黑”,让人看到的是到处“莺歌燕舞”,鲜见批评报道。还有的如果见正义人士披露阴暗面,就对其大加训斥,乃至压制报复。更有甚者,本地发生了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惨重损失的安全事故,竟不择手段封锁消息,阻止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在一些地方,假监督、打“死虎”、挠痒痒式的监督,甚至不监督的现象并不鲜见。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即使涉及一个科、处级干部,也要经过常委研究同意,还美其名日照顾影响、利于稳定云云。对那些拿着人民俸禄,不仅不为人民服务,而且作践群众利益的所谓“公仆”,只有犯了法、蹲了监狱,成了“死虎”,才登报上电视。这种事后监督、审批性监督,其监督的效用也就可想而知。从焦点访谈曝光的案件看,作为最高级别的监督,其曝光的领导干部绝大多数是科级的,处级的都很少。可见舆论监督之难,对其控制之严。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如日本的“里库路特丑闻”、美国的“伊朗门事件”等等。在我国,群众当中流传着一句话,称腐败官员“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这充分说明舆论监督的巨大效能。一个缺乏舆论监督的社会是很危险的,正如有人指出的:“这样的社会无疑是一种缺乏‘体内自动平衡机制’的有重大缺陷的社会,是一个失去自我警报系统的社会。”
(二)从内部制约看
1.从党内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看,缺乏制约机制
根据党章,党内权力配置的首要原则是要坚持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这“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中央委员会是全党的领导中心,是拥有最充分权力的领导机关,而中央委员会的实际领导工作是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总书记主持进行的。由此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又是党的全部工作的领导核心。从党的领导体制来看,它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党委会、常委会三个层次组成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三个层次的正常关系,应该是代表大会领导党委会,党委会领导常委会。其中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中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高的监督权,是全体党员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决定党内各项重大事务、监督制约党委会和常委会,实现在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重要形式。但是目前,党的代表大会对由它产生的党委会的监督制约基本上流于形式。按照现行党章规定,党委会要对产生它的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代表大会在听取和审查党委会的工作报告时,可以通过批评、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对党委会实行监督制约。然而在现实条件下,每届党的代表大会在选举产生党委会之后便不再开会。由于党的代表大会权力的充分行使、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定的会议形式,因而不开会就不可能听取和审查由它选举产生的党委会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实施监督制约。应当说这种状况与代表大会的职能很不相符,与代表大会的地位很不相称。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其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以致人们常常不是把党的代表大会,而是把党委会甚至常委会看作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这正是我们党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得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这种权力配置原则和领导体制虽然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但也极易使权力高度集中于各级党委,进而又高度集中于党委书记个人。对此邓小平早就指出过:“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权力过度集中,其制约的难度也非常大,容易使权力失控。司法实践中查处的一把手腐败案较多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2.党内监督机构的地位与职能不相符,监督体制不顺畅
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都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应同向代表大会负责,彼此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与“以权制权”原则是相符的,与监督机构的职能是一致的。但是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而以同级领导为主。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同一层次上各级党组织一把手的权力如何监督和制约呢?而从上文的分析看这正是党内监督的重点所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强调,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事实上这种监督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已很多。由于纪检机关层层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监督者受被监督者领导,执行结果,恰恰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被置于监督之外,以致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由于纪检机关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办公设施以及个人升降去留、褒贬荣辱等等,均掌握在被监督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手中,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能不考虑这个现实,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为单位和个人留点“后路”,不能真正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因为实践一再表明,“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即使有以身殉职的精神,也往往是不等以身殉职,其职务已被以这样或那样理由免除了,他们无法恪尽职责,秉公执纪。现行党章只赋予纪检机关以党规党法监督职责,但是,没有赋予相应的权力和地位,纪检机关难以独立自主地履行监督职责。这是现行纪检监督体制最大的缺陷和弊端。这种体制上的局限性,决定了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制约是很难到位的,由此形成了这样一种状况:对下级监督制约多,对上级监督制约少;对个人监督制约多,对组织监督制约少;对纪律监督制约多,对决策监督制约少;被动监督制约多,主动监督制约少。
3.民主集中制的制度缺陷,使其无法制约一把手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