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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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分析与借鉴——国外反腐败实践及其启示(3)

4.关于受理财产申报登记的专门机构。有人建议如果由人事部门承担申报受理,由监察部门承担申报审查,不但与他们各自原有的职能相近相连,又有利于监察部门集中力量进行对申报的审查处理工作,提高审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而且再无须另设新的机构,降低了该法的实施成本,一举两便,效益最佳。有人认为这样做,财产申报的受理和审查分别由两个机构进行,徒然增加工作量,而且针对的只能是政府公务员,建议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内设立廉政委员会,下设一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财产的申报和登记等事宜,此机构人员不必多,但素质应有所考虑。我们认为受理机构不是关键问题,关键问题是如何公开申报资料和如何发现申报不实。因各部门都有人事组织机构或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工作交给其中一个机构即可。

5.财产申报材料的公开途径。财产的公开,涉及财产的安全问题。但公职人员握有权力,不同于一般公民,接受公众的财产监督应是其相应的义务。国家领导人的带头作用非常重要。为解除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财产申报的疑虑,国务院副总理以上级别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的申报资料,可在全国性报纸或公报上公布。地方各级党委、国家机关、政协主要负责人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的申报资料,可在任职行政区的相同级别党的机关报或公报上公布。其他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料,在自己掌管的本部门、本单位相应范围内对本单位人员予以公开(方式采取打印成册,允许本单位人员查阅)即可。

6.拒报或申报不实的刑事制裁措施。任何人如果在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者错误地申报其财产,则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在确认后应给予刑事制裁措施,主刑可判不高于5年的有期徒刑;附加刑则是对任何隐瞒未报或谎报的财产都予以依法没收。拒报或申报不实者本人也将因为缺乏担任公职所应具有的品德而被剥夺公职人员资格,永不再用。构成其他犯罪的,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三、关于加大审计机构的反腐功能

(一)国外有关情况给我们的启迪 世界各国反腐败实践经验也表明,打击和防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是审计的重要职能和内容。近些年国际上出现的“舞弊审计”,是反腐防腐的特种审计劲旅。

国外审计方面给我们的启迪至少可以总结为下述几点:第一,审计机构必须独立。作为财务监督检查部门,承担着查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这必然与被审计单位发生尖锐的对抗。机构不独立,各方面受制于人,作用就难以发挥。若能独立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之外,相对超脱,审计工作就能深入、扎实、全面、有效。第二,审计机构的地位必须提高。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由议会任命,或者由总统任命,或者经议会提名由总统任命,无论哪种方式产生,其产生程序较一般部长重要,则其权威相对来说就比较高。第三,审计人员的待遇和免职应有特别规定。有的国家如同对待法官,有的国家就薪金甚至退休金予以保障,这有助于审计人员无后顾之忧地、铁面无私地努力工作。第四,审计机构应享有法定的特别权力。比如,对拒绝或刁难的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向议会或总统报告给予一定的制裁等等。

(二)我国审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审计机关自1983年成立起,一直注重发挥审计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特别是自1999年以来,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成为我国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后,审计工作反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发现和查处了一大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尤以国家审计署的查处工作力度和成效最为突出,受到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誉。尽管我国审计反腐败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影响了审计在反腐防腐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如:认识上,把查处腐败和经济犯罪案件当作审计的基本职责的意识,还比较薄弱;组织上,没有专门的机构人员;工作上,缺乏有效的方略和手段,造成一些本可以受到审计揭露打击的腐败行为却“漏网”,一些本可以被审计发现和遏制的腐败苗头却被放任。因此,国家审计机关要充分履行审计反腐倡廉的基本职能,必须将散存于各审计类型(财政财务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中类似于国际“舞弊审计”的监督职能加以集成优化,创建反腐防腐审计的专门类型,设立专门反腐防腐审计机构,组织专门力量,研究有效方法,采取专门的审计方略,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作。这样,力度必会更大,效果必会更加明显。否则,审计的反腐防腐职能只能仍然是其他类型审计可有可无的附带,其工作不可能规范到位,也不可能告别审计检查的尴尬和无奈。

开展反腐防腐审计,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确立适当的反腐防腐审计对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将国家政府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握有相当权力的、具备高腐败风险水平的部门及其人员确定为反腐防腐审计的实体对象。其内容主要包括:(1)高腐败风险的事项。包括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税收征管,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特许权审批,大额资金运作,大宗购销业务,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等。(2)内部控制薄弱点。一切违纪违法行为都有其特定的内部控制原因,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便成为腐败行为的基础和根源。经济领域的违纪和犯罪活动总是以一定形式与财务造假相关联,所以应特别关注:①“小金库”;②异常的购建、应付款和支出;③异常的销售、应收款和收入;④改制中资产评估,重组疑点;⑤异常的长期投资。同时,要加强风险意识,广开渠道,为反腐防腐审计提供疑点案件线索来源,包括:①财政财务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疑点线索;②群众举报的疑点线索;③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移送的专案;④其他。

2.改革审计领导体制。反腐防腐审计由于其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的极其特殊性,要充分发挥其效能,必须建立独立科学的审计主体体制。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务院,地方审计机构隶属地方政府,属于行政型管理模式,其最大的缺陷是独立性受到影响,审计决定执行的难度大。因此,有必要改革审计领导体制。近期而言,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即在行政上和业务上统一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和管理,以特派或分支机构的形式工作,最高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不动。长期的改革目标模式是独立的立法型或司法型管理模式,即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权力中心之外,形成独立的立法型或司法型模式,以保持其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3.领导干部离任时必须进行审计。长期以来,领导干部不管离任易地当官,还是晋升职务,或是离休退休,从来都是说走就走。不仅对领导干部的离任没有一个说法,无法对他的异动进行民主监督,更无法追究某些领导人对原地区原部门带来遗留问题的责任。这种做法群众意见很大,认为人民的公仆,反而自由度很大,权力不受制约,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平衡、不统一。当官可以不为成千上万的老百姓负责,还叫什么人民的勤务员。所以,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必须设置干部离任时的民主监督程序。

第一,建立干部离任责任审计程序。干部离任必须将职权、职责范围内应做的工作全面系统地作出报告,供人大、政协、群众代表、纪检监察、经济监督部门等临时组成的干部离任责任审计委员会审核(小的单位和部门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一定要使群众代表有相当大的比例)。着重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业绩有哪些,政治品德怎样,生活作风如何,哪些该做的事情没做完,原因是什么,人际关系怎样,个人家庭的经济是否清白,个人在任期内有何错误或不足以及本人的认识态度等等。通过这个审计程序,必须明确功过是非,必须明确责任。对于向当地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领导,审计委员会要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呼吁,予以重用。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的领导,则有权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启用,并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建立干部离任遗留问题处理的审计程序。干部离任如经过审计尚有一些遗留问题没处理完,而且这些遗留问题是由领导本人承担责任(如个人担保的贷款、债务、承诺,个人负责处理的矛盾和纠纷;与个人涉嫌的问题或案件等),一时无法向本地区、本部门及广大群众交待清楚的问题,那么,必须建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暂不予异动,留在当地协助新的领导处理完问题再走。在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时,必须有一个向原地区和部门的新领导集体、审计委员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遗留问题处理的报告程序。通过这个程序将遗留问题处理的经过和结果公诸于众,接受民主的监督,并通过各方面的评议,一致感到满意时才可以异动,不然就一直要把遗留问题处理得使大家满意为止。

反腐防腐审计任务艰巨而繁重,单靠国家审计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在不同审计主体的组织中,要由国家审计机关主持,以系统内部审计为基础,以委托社会审计为补充力量。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意志,是反腐防腐审计的主力军,在反腐防腐审计工作的组织和业务方面是主导者。国家审计机关要设置专门的反腐防腐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司反腐防腐审计职能。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情况熟悉,监督和防范腐败行为针对性强、时效性高,构成反腐防腐审计最经常、最普遍的工作“基础”。社会审计机构可以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委托开展审计查证工作,成为反腐防腐审计的重要补充力量。

四、新闻媒体的监督和揭露

(一)国外情况

新闻舆论的监督力度来自于新闻自由,而新闻自由的核心则是出版自由。在国外,不论是报纸、期刊还是出版物大都是私营的企业,但广播电视则既有美国的民营体制,也有公私合营制或者是公私并营制,如奥地利、日本等。民营体制下的广播电视经济独立,不受政府的干涉、影响,有独立的办理方针与原则,而公私合营制则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津贴或由政府占据一定股份,但政府不直接干涉影响新闻出版的方针政策等重大决策,只不过希望通过政府拨款来间接对报纸、期刊、出版、广播电视的内容有所影响,能够减少其对政府行为、权力运作的激烈批判而多提建设性意见。公私并营制则是由政府出主要资金或按比例占据一定股份,政府对之宗旨、方向、内容及重大事件的披露有一定的发言权、建议权乃至决策权。在国外,几乎广播电视大都为公私并营体制,而许多重要的报刊杂志,在其他国家看来能够代表国家意愿有重大影响的报纸、杂志则大都为公私合营,还有许多地方区域性的报刊也大体如此。但总体说来,国外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不论政府予以多少津贴,仍主要是靠自身的影响与政策来维持的,很少自愿接受政府机关的指挥。

新闻舆论监督最常见的方式就是记者常常就政府的某一决策、某一运作方式对政府高级官员进行询问,以便就政府或官员的行为和决策理由与根据进行了解,并向社会公布,例如参加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发布会、对某一部门的高级官员进行单独采访等等。在这种监督过程中,记者们往往会提许多能够代表部分民意的问题要求对方回答,迫使政府方面对之做出合理的解释,而这种监督方式往往又能使政府官员难以打官腔,常常无意中就会表露自己的真实思想,使社会对之有一明确的了解与认识,从而民众也就会据此来对各个高级官员有所把握。国外政府首脑、高级官员、议会议员都要经常举行记者招待会,回答记者的各种提问甚至是棘手尖锐的问题,并且政府负责新闻的官员还要通过日常的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向新闻舆论界发布新闻,阐述政府的政策,以求新闻舆论的认同与支持,并时常要印发新闻公报,供新闻单位使用,避免新闻舆论指责政府向公众隐瞒,违反新闻自由原则和舆论监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