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在国外是受宪法保护的。因此在国外,许多人都认为拥有庞大队伍且能通过各种先进的高科技的大众传播工具来掌握舆论、导引方向的新闻出版是权力的最大制约机构,称新闻界人士为“无冕之王”,认为新闻出版乃是与立法、司法、行政比肩而立的一种权力,是社会民众自己的非官方的权力机构,人称“第四种权力”。新闻舆论监督已成为现代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社会上一切腐败案件进行曝光,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是现代社会权力制衡和反腐败斗争最重要的手段。新闻舆论监督与其他方式的监督不同,虽然不能给腐败行为及腐败分子以直接的处分和法律制裁,但舆论监督的范围广、影响大,其威力也非其他方式的监督可以比拟、可以替代。千夫所指,无疾而死。有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有的还不算是很严重)一旦被揭露,被披之于舆论,便畏罪自杀,怕的就是道德的、舆论的谴责。同时,新闻舆论监督由于其极快的时效性和广泛的公开性,能够迅速将人民群众的情感和呼声高度聚焦在腐败的官员及其案件上,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迫使司法机关必须秉公办事,对腐败分子依法予以惩处。这对于其他公职人员也能起很大的警示作用。舆论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它能起到其他监督手段起不到的作用,可以弥补法制和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新闻媒介在监督政府及其政界要人方面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反映人民普遍希望政府清廉的愿望,经常揭露政府部门的腐败现象。虽然也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局限性,但基本上不受政界控制,具有充分的采访、报道自由。新闻无禁区,在涉及反贪污贿赂问题时,尤其如此。许多国家新闻舆论揭露政府官员贪污贿赂的新闻报道,受法律保护。由于同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为了争取和吸引读者、听众或观众,制造轰动效应,新闻媒体总是千方百计地监视和揭露高官达贵的丑闻,像“警犬”一样稍有蛛丝马迹即穷追不舍,使政府官员很难长期营私舞弊而不被发现。如前几年日本首相相继下台,新闻记者发挥了特殊的作用。1991年,巴基斯坦新闻界揭露了涉及许多政客和官员的金融合作社丑闻,报纸还将前四届总理及省首席部长特批给私人房基地的情况公布,让民众对政府最高领导人进行监督。巴报还将某些人拖欠银行贷款甚至贷款后注销不还的情况曝光,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在印度,新闻媒介和公众舆论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印度政坛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几乎都是由印度新闻媒介首先在印度国内曝光的。促使印度联邦最高法院下令中央调查局深入调查“哈瓦拉”贿赂案的不是别人,正是两名新闻记者,是他们上书最高法院的。在加拿大,新闻界的监督对反贪污腐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人认为,离开了新闻监督,公众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监督就很难保障。因此,新闻记者有权对政府机关的活动进行采访和报道,有权对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曝光,有权对贪污贿赂案件的审判过程进行报道。同时,新闻媒介的宣传又像“鼓手”一样能够引起广大公众的关注和激情,这也督促国家司法机关面对着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不得不坚定反腐肃贪的决心,排除办案阻力,有效地开展侦查、控诉和审判活动。
(二)我国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对策
从全球来看,凡是法治化程度比较高和政治比较廉洁的国家,都十分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独特作用。这些年来,我国对舆论监督也是比较重视的,党的十五大强调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不可替代。一些新闻媒介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在舆论监督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许多案件在新闻媒体介入之后,坚冰终于被打破,如2001年广西南丹特大矿难的揭露。但在舆论监督中还广泛存在着被领导个人意志横加干涉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阻挠。某些地方对发生的灾难性事故、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不愿外界了解的事情之后,首先想到的是封锁消息,封锁不成便要尽其所能与记者周旋。2001年江西省万载县发生爆炸事故后,与救援战斗几乎同时打响的,是当地有关部门与新闻媒体之间展开的封锁与反封锁的新闻战。有些违纪违法案件因某种关系不许新闻单位曝光,有些即使冲破阻力曝光了也往往无疾而终,没有下文。甘肃省敦煌市公然出台红头文件,规定对涉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批评报道,要征求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当事人和有关领导通气,使“自觉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承诺沦为空谈。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被冷落、刁难、拒绝、驱逐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新闻媒体本来在反腐败中应该是大有作为的,应该是最有力的监督工具。不少人“不怕上告,只怕见报”,可见报纸的威力。但长期以来报喜不报忧的宣传模式,使得批评报道由次要地位降到几近于零,不敢触动实际和深层次的问题,客观上起着压制批评的作用。监督主体的作用远没有发挥到位。现在我们的报纸要进行批评监督,很不容易,往往要经过某一级批准。这样做的后果是对官僚主义,特别是对腐败现象网开一面,是与发展人民民主背道而驰的。一张代表人民利益的报纸应该是敢于秉笔直书的,做无愧于时代与人民的代言者。
所以,从总体来说,我国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远未得到真正的发挥。一是舆论监督的立法严重滞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50多年,新闻事业发展很快,但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并没有跟上来。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连一部《新闻法》都未能出台,新闻媒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没有一部法律作出全面的具体的规定,这就给舆论监督带来了很大困难。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新闻媒介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应属民主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范畴。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介受到的行政干预太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有些部门和领导总是把舆论监督与安定团结的方针对立起来,似乎揭露腐败就会破坏安定团结,对舆论的监督功能更是讳莫如深。在我国,新闻舆论没有起到引发其他监督的先导作用,只能被动地受命将其他监督已经完成的结果公之于众,即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监督一般性问题多,监督领导干部中出现的问题少;监督的层次低,力度明显不够。有时舆论甚至把自己当成监督的局外人。现在舆论不能尽到监督之责,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对中央提出的舆论应该高扬主旋律的要求存在片面的理解,认为只有歌功颂德、高唱赞歌才是高扬主旋律,而揭露腐败、鞭挞黑暗就违背了高扬主旋律;二是体制问题,这也是最关键的问题。舆论不独立,受牵制的方方面面太多,舆论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这也就使得我国的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大为逊色。因此,必须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强化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
1.加快新闻立法,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当前,人民群众在呼唤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强烈要求新闻媒体在反腐败斗争中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提供公正的舆论环境,以遏制腐败,弘扬正气。因此,我们必须顺应时代需要,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新闻立法,将新闻媒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舆论监督的范围、对象、基本原则等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
2.扩大新闻媒介依法监督的自主权。为了确保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维护稳定大局的前提下,要保证新闻媒介对重大腐败案件有采访、调查、报道、评论的权利。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在舆论监督中,新闻媒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客观、公正并适度地报道一些大案要案的发生和处理过程,揭露腐败案件的真相和本来面目,应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左右,以保证舆论监督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开展公民或法人创办经营报刊的试点。目前,我国的新闻媒介几乎全部隶属于各级党政部门,由于法制不健全和各方面制约太多,它们很难以公众媒介的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而深刻的舆论监督。允许公民或法人依法创办少量报刊,有利于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有人担心会削弱党对新闻媒介的控制,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其实这种担心是不正确的,对新闻媒介的管理主要是依靠法制,新闻媒介如果歪曲事实,有意进行误导,同样要负法律责任。加大对腐败的披露,从长远看只能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真正危害社会稳定的是腐败。
五、关于高薪养廉问题
(一)国外情况
高薪养廉的理论认为,优厚的物质待遇对于确保官员“不想贪”的从政动机是有意义的,且具有合理性:一是公职人员基于其长期教育和训练的成本投入获得国家录用,给予较高的报酬符合人才市场的公平原则;二是社会管理活动是复杂劳动,其价值量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三是国家为了避免权力介入市场,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限制了他们潜在价值的实现,理应予以补偿。因此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以制度确保公职人员比较优厚的薪俸,寻求官员“不想贪”的自律机制,既使他不为生活所累,又使他个人价值在经济上得以体现,取得了一定的反腐败的实效。
新加坡是实行这一理论的国家。他们认为,支付给国家公务员高工资,是建立廉洁政府的保证。若他们收入太低,他们就难以抵制诱惑而去贪污受贿。因此,新加坡政府一方面吸收精英人才,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又尽力减少他们贪污受贿的动因。虽然在建国初期由于国家经济能力无以支付公务员的高工资,但在重视立法预防腐败的同时,新加坡还是逐步走上了高薪养廉的道路。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在1973年、1979年、1982年和1989年连续四次上调,1989年上调以后的公务员工资达到世界各国的最高数。其他一些国家实行高薪养廉制度,也是利用了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各国对公务员在工资奖励退休提升等方面的待遇也很优厚。例如英国晋升面很大,对公务员有很大的鼓励性,其工资实行弹性工资制。美国高级行政官员50%的人每年可得到相当于基本工资20%的奖金,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分为18个等级,从1级到10级相差30%。英美两国公务员年满60岁即可退休,退休金也很高,且每年都要根据消费者物价上升指数予以调整。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则大都高于整个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倍以上。这对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中国香港从1972年到1982年,对中下级公务员薪金提高了2倍至2.5倍,以后每年以10%左右的增幅提高工资。据悉,廉署首席调查主任的月薪起点是80660元,总调查主任为62055元,高级调查主任为45855元,大学毕业,有2~3年管理经验的调查主任的月薪起点则为24480元。官员和公务员优厚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可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之丰衣足食,不用贪污,以达到高薪养廉的目的。
政府付给雇员的工资和薪水如果太低以致无法抵消通货膨胀,这会给中央和地方的政府官员贪污受贿起刺激作用。在意大利,尽管公共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职业稳定、可以享受政府福利等好处,但总的说来,意大利政府工作人员的薪水比私人部门的雇员低得多,一般国家雇员(如普通警察)的月工资(120万里拉,合800美元)一直低于全国的平均工资(150万里拉,合。1000美元)水平。由于这个原因,在政府工作被称为“挑剩下的工作”,“人们都是在无望找到其他更好的工作的情况下才参加政府招雇考试”。这使得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普遍低于私人雇员,而低收入的状况又很容易培育成贪污、贿赂等官员腐败的经济温床。在韩国,大多数政府官员的薪金低于他们的生活需要。出于某些考虑,韩国的政策是付给文职官员尽可能低的薪水,而不管他们的基本需要。当他们的工资不能满足他们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的需要时,当他们无法负担为生活而缴纳的税款时,诸如此类的困难很自然地就发展成为贪污受贿的行为。所以,低薪不会养廉,只会促成腐败。
(二)我国的现状及对策
以俸养廉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但是在我国,对于有人提倡的“高薪养廉”,我们认为这是值得探讨的。我们也承认不容回避的一个事实是,反腐倡廉必须要有倡廉的物质基础。中国古代政治家管仲曾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著名论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的恩格斯也讲:“一个很明显而以前完全被人忽略的事实,即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争取统治,从事政治、宗教和哲学等等……”假若公职人员待遇长期偏低,那是不利于廉政建设的。因为政治地位高待遇和生活水平的低待遇,必然会使公职人员产生贪污受贿的心理冲动。我们提倡公职人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但是我们并不否认个人的物质利益原则,公职人员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苦行僧、清教徒,应当在人民群众利益得到普遍增长的同时,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基本原则,其宗旨是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和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而绝不是忽视个人的利益追求。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正视国家公职人员正当的利益要求。要看到我们国家经济文化水平还相对落后,物质财富还没有达到“各取所需”的地步,多数国家公职人员获取公职首先还是为了谋生,都有自己的利益所在。无视这一点,片面强调思想道德教育与外部监督的作用,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我们的廉政建设决不能仅仅建立在思想道德和制度上,满足于“人不忍犯”、“人不能犯”,而要争取达到“人不必犯”。这就要根据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状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公务人员的低工资收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