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畜牧业,在当时的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畜牧生产的经营管理体制渐趋完备,畜牧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充分体现了畜牧生产的重要性。这一时期的畜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牧场及群牧规模大大增加,畜牧业经营组织具有该时代特色。同时,中央还制定了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法律《厩律》,这是我国畜牧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秦汉时期,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等诸方面的因素的积极影响,畜牧业得以迅速发展。
秦汉畜牧业之所以发展迅速,首先是因为,大力发展畜牧业,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秦汉时期牛耕进一步推广以后,牛成为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由于当时农业生产的需要,发展畜牧业势在必行,以提供更多的耕牛。
其次,发展畜牧业又同巩固边防密切相关。秦汉时期,北方及西方游牧民族侵扰严重,为保卫边郡地区的社会生产和国家的安定统一,需要强大的骑兵,这就成为官营养马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再次,为了保证畜牧业的发展,秦汉王朝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畜政管理,发展官营畜牧业,鼓励和扶植私人畜牧业生产,积极实行保护牲畜的措施等。上述各项政策和措施,在秦汉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中,都起过积极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秦汉时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巩固,为秦汉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统一国家建立以后,社会环境较安定,边郡畜牧业资源得以集中开发与合理利用。
在统一的环境下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使一些新畜种、新饲料品种及某些先进的畜牧业生产技术传入中原,这些作用都不可忽视。
秦汉时期的畜牧业发展很迅速,其表现首先是生产地区十分广泛。秦汉王朝十分重视对西部、北部边郡地区的开发利用,广建官营牧场。
西汉初年,朝廷有6个大马苑,养马30万匹,阡陌之间马匹成群。当时也有许多著名的大牧主依靠官营牧场发展畜牧业。
边疆地区畜牧业尤为发达。据西汉史学家司马迁《史记》记载,秦国的乌氏所养牛马之多,要用山谷来计数,秦始皇因此奖他为封君。秦时凡是牧马超过200匹,养牛、羊或猪多达1000的畜牧大户,可以享受千户侯待遇。可见,秦汉时期的牧场是非常发达的。
秦时已建立太仆寺掌管国马,在西北边郡还设立官营牧场牧师苑,养马几十万匹。
我国古代的经济区划大致可分为牧业区、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半农半牧区主要分布在西北边疆一带,具有发展畜牧业和农业的良好条件。
秦汉王朝对该地区的发展极为重视。其畜牧业的发展在秦汉时期占有极重要的地位,这一地区的存在是当时畜牧业发达的重要基础和标志。
内地虽不宜发展大规模群牧式畜牧业,但官民都普遍采用了厩舍饲养和小群牧养的方式,牲畜的总头数也很可观。
这一时期对不同牲畜的经济作用也有了足够的认识,重视马、牛在军事、农耕、交通方面的作用,因此,养马业、养牛业的发展很突出。
新畜种亦不断引进,如原产于匈奴地区的骡、驴在东汉已为常见之役畜。作为肉畜的鸡、猪,生产地区广泛,但由于每个生产单位的规模很小,所能提供的肉畜数量是有限的。乳畜在中原地区亦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为了丰富家畜种类和改良家畜质量,汉代已注意从西域引入驴、骡、骆驼以及马、牛、羊良种。汉武帝派张骞联络大月氏,获悉西域产良马,并带回西域苜蓿种子在长安地区试种。后来汉武帝派李广利带兵前去大苑,带回公马和母马一共3000匹。这一时期在畜牧业生产技术方面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家畜优良品种的培育、饲养管理技术的进步、兽医及相畜术的先进等方面。
秦汉时期畜牧业的经营组织,包括边郡大牧主经营、豪强地主的田庄经营、一般农家经营、官府经营等不同类型。大牧主经营主要集中在边郡、生产规模较大,生产的专业性较强,产品的商品率高。
豪强地主经营的畜牧业是田庄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自给自足特征。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豪强地主经营的畜牧业发展很快。
一般农家经营的畜牧业,大牲畜较少,其目的主要是作为一种家庭副业,为种植业的收入略作补充。
汉代有个养殖能手卜式,以养羊致富。汉武帝时鼓励农民养马,曾经任用善于养羊的卜式发展养羊业。另外还有马氏兄弟5人,都是养猪能手;梁鸿、孙期等曾在渤海郡养猪,以及祝鸡翁的养鸡,都是当时有名的畜牧事例。
官府经营牧场也很多。秦汉之间连年战争,畜牧业遭到破坏,役畜损失很多。西汉初期采取休养生息的方针。在发展养马方面,官府充实马政机构,大办军马场。秦汉时期,朝廷对畜牧业加强了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制定了《厩苑律》,它是我国古代有关牲畜饲养的法律。
在古代,牲畜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战争工具和祭祀用品,朝廷对牲畜的饲养、管理和使用非常重视。类似法规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在陕西岐山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就有“牧牛”一职,说明《周礼》有关西周已设职掌管厩牧的记载是可信的。
秦朝廷制定畜牧法规《厩苑律》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秦朝廷分管厩牧事务的是内史、太仆和太仓等官。在地方由县令、丞以及都官管理,令、丞和都官以下,有田啬夫、厩啬夫、皂啬夫、佐、史、牛长、田典、皂和徒等负责畜牧方面的具体工作。
关于牛马的饲养,秦代有定期检查评比制度,每年正月举行考核,成绩优秀者奖励,不按时参加评比或在评比中列为下等的,饲养者和管理者要受惩罚。
秦代条律还规定,官有的牛马死亡,应及时呈报所在的县府,由所在县检验后将死牛马上缴。如不及时上缴,致使牛马腐烂,应按未腐烂时的价格赔偿。如果是朝廷厩马或驾用牛马,应将其筋、皮、角和肉的价钱呈缴,所卖的钱少于规定数目,驾用牛马者应予补足。
朝廷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的牛检查一次,凡有10头以上牛而一年死三分之一,不满10头牛一年死3头以上,主管的吏和饲牛的徒以及所属县的令、丞都有罪。
此外,秦律还规定马匹调习不善,军马评比列为下等的,要惩罚县司马及令、丞。秦代的《法律答问》还有一些惩罚偷盗马、牛、猪、羊的规定,对牲畜所有权进一步制定了保护性规定。
汉代也有《厩律》,西汉丞相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将秦代《厩苑律》列为其中一篇。《九章律》已经失传,但从《汉书·刑法志》中关于《九章律》的记载来看,可知汉代《厩律》的内容与秦《厩律》相差不多。
西汉时,牛耕在黄河流域已较普遍。东汉时,农牧结合经营区逐渐向江南推广,并且更加重视饲养和保护耕牛,将秦律“杀牛者枷”改为“杀牛者弃市”。同时,汉史中已有了牛疫的记载。
汉武帝为适应对匈奴用兵的需要,鼓励马匹繁殖,还制定了《马复令》,规定民养马可以减免徭役和赋税。此外,汉律以重刑惩治盗窃牛马的犯罪,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枷”,知情不举发也要受惩治。汉代不少地方官员劝说百姓饲养家畜,增加生产。当时养猪、养羊、养鸡很普遍,既可以解决肉食和肥料,又增加了经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