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惊涛骇浪
14449300000032

第32章 【中】渤海二号:行政问责第一大案(二)(1)

“狮子屁股也要摸”

《工人日报》的报道,替工人主张正义,替死难者鸣冤,一经发表,就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反响最强烈的,首先是石油部门的工人们。海洋石油勘探局钻井处的员工看完报道,表示:《工人日报》代表了工人阶级的心声!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领导,就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也必须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甘肃庆阳钻井工艺研究所的读者致信报社:看了《工人日报》的报道以后,“我们不仅对72名遇难兄弟深切同情,对国家蒙受的巨大损失感到痛心,同时更加激起了我们对肃清左的余毒的强烈要求。……这不仅是海洋石油勘探局一个部门存在着,至少是在不少石油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我们恳切地呼吁:现在是到了肃清左的余毒的时候了。”

北京市劳动局的张以岷,在信中写道:“在海洋石油局领导人的头脑里,严重存在着只讲需要、不讲可能,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冒险蛮干、不讲科学。他们用某些‘革命’口号,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面对坚持讲科学、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则扣上怕困难、不听指挥的帽子加以批判。”

全国各地,甚至港澳朋友和美国读者也表示,这个“盖子”揭得好,是新中国30年来第一次。

媒体报道,舆论哗然,政府也坐不住了。8月21日,中央书记处与国务院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渤海二号沉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问题。

在讨论的过程中,国务院副总理谷牧指出:“石油部有功,有成绩,但有傲气,老虎屁股摸不得!”万里插话说:“老虎屁股要摸,大象屁股要摸,狮子屁股也要摸。”

面对铺天盖地的批评,石油部部长宋振明再也坐不住了。他在《检查》中承认:“我部领导在成绩面前骄傲了,不那么尊重科学,不那么尊重工人群众、专业人员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并影响到了下面某些领导干部。……我们在工作中,往往以主观意志代替客观实际,把违反科学、冒险蛮干当成‘解放思想’、‘有干劲’;把尊重科学,按客观规律办事当成‘害怕困难’、‘没干劲’。”

8月26日,《人民日报》刊发了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处理渤海二号事故的决定》,指出:

渤海二号翻船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石油部领导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科学,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重视职工意见和历史教训造成的。石油部领导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国务院领导对这一严重事故处置不当,也是重要的失职,应当向全国人民承认错误。国务院会议在听取石油部和其他有关各方的报告以后决定:

(一)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对这一事故没有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在国务院领导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国务院对渤海二号死难的同志表示沉痛的哀悼,对他们的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

法庭审理成为焦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980年8月2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海洋石油勘探局党委书记、局长马骥祥、副局长王兆诸、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滨海282号船长蔺永志四名被告的刑事责任。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的律师董师凯、常维仕、郝纯源、徐承彬,分别为四名被告的辩护人。

作为第一被告马骥祥的辩护人,曾任天津律师协会副会长的董师凯律师在《渤海二号案件庭审纪实》一文中,对一审庭审经过做了详细记录。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的主要指控的事实为:马骥祥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1.没有采纳渤海二号钻井队长刘学的合理建议。2.对拖航会议的错误决定,在11月23日和24日的两次局领导碰头会上未予纠正。

被告王兆诸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除上述两点外,还有:1.身为主管副局长对没有排压载水,违章拖航未予制止;2.天津、河北、山东三台大风警报发布后,未采取停止拖航的措施。

被告张德经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身为调度长,对技术问题未采取措施:1.不排压载水而决定拖航;2.未采纳刘学的合理化建议;3.面对大风警报,总调度应停止当日拖航;4.召集拖航会议,作出错误决定。

被告蔺永志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身为船长,在渤海二号遇险时,未发国际呼救信号,抢救不力。

30多年前,我国的律师制度刚刚恢复不久,本案的开庭时间安排得又非常紧迫,承办这样重大而带有技术性的全国大案,董师凯等四名出庭律师感到肩上的担子格外沉重。当时,社会舆论对被告十分不利,大有“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当辩护律师出庭为被告辩护的消息传出以后,有的市民找到法律顾问处提出抗议:“他们这些被告对人民、对国家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你们为什么还要为他们辩护”

9月2日清晨,能容纳1000多人的天津市科学大会堂座无虚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中央和地方的领导机关的许多领导,部分市劳模和死难者家属,都参加了旁听。参加采访的记者很踊跃,有50来人。

上午8时整,审判长宣布开庭。整个上午进行的是法庭调查程序,下午进入辩论阶段,四位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事项依法进行了辩护。董师凯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委托人、被告马骥祥做了辩护:(1)这次事故的发生与石油部下达的命令是分不开的,被告曾向石油部提出异议,表示不同意打这口井。(2)被告人调到海洋石油勘探局时间不长,实际工作仅仅六个月,对海洋拖航技术尚未掌握。(3)“渤二”钻井队长刘学的建议已在拖航会议中由专家们进行了讨论,被告不分管拖航会议。(4)在局领导碰头会上,副总调度长李平(本案的证人)仅作一般性汇报,没有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座的分管拖航的副局长及专家、工程师也都未提出不同意见。(5)11月24日,三台大风警报发布时,被告尚在参加局领导碰头会,此时,“渤二”拖航小组已经开始拖航,根据前线领导小组有权决定拖航的惯例,被告对此不应负责。董师凯的辩护结束后,常维仕律师依法对被告王兆诸进行了辩护,徐承彬律师对被告张德经进行了辩护,郝纯源律师对被告蔺永志进行了辩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渤海二号翻沉的根本原因,是拖航时违反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号钻井船使用暂行规定》,造成倾斜翻沉。被告马骥祥身为局长、党委书记,对海洋石油勘探局的安全负有特定义务。当石油部下达难以完成的打井任务后,被告马骥祥在布置和安排渤海二号由原井位迁移新井位过程中极端不负责任,在三次听到有关拖航问题的汇报时,不认真组织研究,以致没有采取刘学的合理建议,又未纠正拖航会议错误决定,也未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渤海二号违章冒险拖航发生翻沉,应负直接责任。

被告王兆诸身为副局长,当确定渤海二号迁移井位进行拖航后,不认真考虑刘学的合理建议,不审查纠正拖航会议的错误决定,而在11月24日得知大风报警时,又不及时制止渤海二号降船拖航,对渤海二号违章冒险拖航发生翻沉,也应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被告张德经身为副总调度长,在主持渤海二号拖航会议时,未坚持采纳刘学的合理建议,不按照规定作出排出沉垫舱压载水的决定,对渤海二号违章冒险拖航发生翻沉,应承担重要责任。

被告蔺永志身为282号船船长,在渤海二号翻沉后,惊慌失措,既没有发出国际呼救信号,又没有及时测报282号船位和渤海二号翻沉的准确位置,也没有把282号船上备用的救生艇、救生筏投出救人,应对渤海二号翻沉后抢救不力,承担重要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马骥祥、王兆诸、张德经、蔺永志等玩忽职守,造成渤海二号翻沉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渎职罪。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判处被告马骥祥渎职罪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王兆诸渎职罪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张德经渎职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蔺永志渎职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结束,1980年10月,国家劳动总局就编写了《渤海二号事故专辑》,内部下发,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从渤海二号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在接受天津电台《法治纵横》记者采访时,已经85岁高龄的董师凯律师说:“我们庭上的辩护啊,总算很不错啦有效啦,大伙听到的人,还有渤海二号死难者的家属,有的请来旁听,觉得律师的辩护是有理,有事实有根据的,辩得很好。在判完一审以后,天津台广播了我的辩护词,听众听到以后纷纷来信。原来是最早的时候好像还没审的时候‘他们罪大恶极’,当时判完以后,局长跟副局长上诉,他们在想,这是我们的律师,会不会给我们讲他们心里的话,审判以前交换意见,咱们有这个顾虑。那么到了庭上我们讲的话,那是非常大胆的啦。在辩论当中,他们被告掉眼泪啦。他说我们不敢说的话,你们都跟我说啦,是吧,真正这个律师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过去以后上诉,二审的时候我还有常律师我们两个依旧是一审被告的辩护人。”

二审改判

11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公开审理本案,旁听群众400余人。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根据已经掌握的大量材料,发表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进行了辩驳,特别对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未按《刑法》第九条“从旧兼从轻”原则提出了异议。

辩护律师中,还有一个漂亮的姑娘,名叫柴翠芬,原来是天津少年宫的一个幼儿教师。作为董师凯律师的助手,在辩护中,她不卑不亢,从容镇定,据理以争,受到好评。后来,担任了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但她极其不愿做纯行政的管理工作,坚决要求调回第五律师事务所(改制后称作天鼎律师事务所),继续做律师。她回顾说:“二审我们第一轮发表完了辩护意见以后,公诉人确实是提出了若干的反驳意见,挺激烈的。一个是关于直接的领导责任问题,一个是关于马骥祥到了这个局里以后,他是不是不懂业务瞎指挥,导致的这场责任事故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焦点。我们还是坚持了我们的观点。庭审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