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文明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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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夏朝和商朝(2)

行政

夏王朝的统治者为了让自己的决策能够迅速地贯彻执行,牢牢地掌控全国的统治权,在中央和地方设官分职,并由夏王氏族的贵族担任各级官吏,分为中央官吏和地方侯伯。中央的官吏又分为外廷官和内廷官。外廷官主要协理朝廷日常政务,分为政务官和宗教官。政务官又分十类:一是六卿,地位较高,可以对君王的决策提出建议,决议形成后也往往由他们宣布。二是稷,主管农业。三是水官,主管水利工程。四是牧正,主管畜牧业。五是六事,也称六史,是统兵的武将。七是御,是负责驾驶战车的军官。八是大理,主管刑狱。九为啬夫,主管监察。十为遒人,负责宣布政令教化。宗教官主要有官占(负责卜蓍)、太史令(史官)、天地之官(主管天文、历法)、瞽(王朝乐师)四类。内廷官分为庖正(负责饮食)、车正(车夫大夫的长官)和御龙氏(专门为君王驯养龙)。夏王朝为了培养奴隶主贵族阶级的接班人,已有专门的学校设置。《孟子·滕文公(上)》说:“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

《史记·儒林列传》载,“闻三代之道,乡里有教。夏曰校”。

夏王朝的地方侯伯由夏王族的同性或异姓奴隶主阶级构成,“以国为氏”,分封于王畿以外的广大区域。据《史记·夏本纪》记载,夏王的同姓侯伯有有扈氏、桐城氏、斟寻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等。这些同姓侯伯是夏王朝控制全国的核心力量。尤其是在夏王朝初期,同姓侯伯同异姓篡位者所作的斗争,对夏王朝的巩固和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些承认夏王的共主地位或接受夏王封诰的部落或方国首领,即成为夏王朝的异姓侯伯。夏王朝的异姓侯伯对中央王朝必须要尽一定的义务,他们必须听从王命,随时参加盟会,执行国君的重大决策,他们还要为中央训练士兵,配合王朝的掠夺征伐战争。同时他们必须向中央进贡。《说苑·权谋》载,“汤欲伐桀,伊尹曰:‘请阻乏贡职,以观其动。’”结果“桀怒,起九夷之师以伐之”。汤认识到夏桀仍然可以动员强大的军事力量,伐夏时机尚不成熟,忙“谢罪请服,复入贡职”。商汤只因不按时贡职,即引桀兴九夷之兵伐之,可见地方纳贡对于君王的重要性。一些地方侯伯还必须受命到中央供职,如薛方国的首领奚仲曾在中央担任“车正”一职。

商朝的国家体制是由商王直接统治的王畿和诸侯国领地两部分组成。由此,商王朝时期,国家已经建立起一套粗具规模的官吏制度,内服(中央统治机构)和外服(地区职能机构)是商朝官吏制度的两大系统。《尚书·酒诰》中有一段关于商朝官制的记述:“自成汤咸至于帝乙,越在外服:侯、甸、难、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内服是服事于朝廷的官吏,即《酒诰》中提到的内服职官。外服是服事于商王直辖地以外地区的官吏,即《酒诰》中提到的外服职官。商王朝中央统治机构以王为核心,王作为最高决策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其下官吏包括:多尹及部分小臣,负责行政和生产事务;亚以及多马亚等,负责军事;巫、卜、贞人,负责祭祀、占卜等宗教事务;作册、史,负责册命、文书档案;宰及一些小臣,负责王室内部事务,为王之侍从。外服系统即殷边侯甸,是商朝的地方诸侯,它主要通过分封子弟诸妇功臣和赐封臣服的方国首领以及古老的氏族部落产生。他们在王畿以外地区驻防、屯垦以及武装放牧,并从政治上牢牢控制这些地区以获得经济利益。同时这些地方诸侯承担着多种义务:戍边、随君征讨、纳贡以及为王室服杂役。商朝的内官职权是大于外官职权的,内官由于常伴君侧,负责重大事务,握有实权,而商王也通过重用内官,培植亲信,控制国家重要部门,维护其统治。

军事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并产生了国家和军队,为了便于国家管理军队,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夏朝创建了军事制度。关于夏朝的军事制度,史料甚为缺乏。据《尚书·甘誓》记载,夏王掌控军队,其下设“六事之人”,表明夏王可能辖有分工不同的人员。其时已有战车,车上的成员分为左、右、御。对作战人员还有奖惩规定。

甲骨卜辞对商朝的军事制度多有记载。商王是最高军事统帅,有时亲自出征,王室妇女如商王武丁之妻妇好也曾率军出征。贵族大臣和方国首领担任高级军事将领,遇到战争的时候君王就派他们领兵作战,国家和平的时候他们就担负起管理平民的重任。当时军队可能已经开始划分职守,因为甲骨文中出现了“亚”、“马”、“射”、“戍”等字眼。《殷墟书契后编》载卜辞曰:“王登人五千征土方。”这说明发生战争时王室常根据需要进行“登人”(征兵),一次征发1000人、3000人或5000人,有时甚至超过1万人。商朝的王室和各宗族及各方国都拥有数量强大的军队,宗族和方国不能擅自调动军队,只能由商王下令,才能调遣军队,集结待命。商朝军士分步兵和车兵两类,但作战时以车兵为主,步兵为辅。车下随行徒若干人。甲骨文中也曾出现过“步伐”的记载,可能表明当时有独立的步兵队伍。《殷契粹编》中的“王作三师右中左”等卜辞说明,师有可能是当时军队最大的编制单位。另外,从《甲骨文合集》中的“登百射”、《殷墟书契前编》中的“左右中人三百”、《殷墟文字乙编》中的“王令三百射”等卜辞可以看出,当时军队的基层组织人员可能是100人,中级单位是300人,并且还有左、右、中的分别。

法律

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统治,夏朝统治阶级制定了严酷的刑罚。《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未必为禹所作)。”“乱政,谓民有犯政令者”。《尚书·吕刑序》云:“命,诰也。训夏《赎刑》者,申训夏时《赎刑》之法耳。”相传“夏刑三千条”(《尚书大传·甫刑》),说明夏朝的刑罚种类很多,但是其主要内容是死刑和赎刑。据《夏书》记载,“昏、墨、贼、杀”皆为死刑。“昏”指自己无所作为,占有他人成果的罪行。“墨”意为贪污罪,与现在我们所说的贪墨罪意义大致相同。乱杀无辜则为“贼”、“杀”刑。“赎刑”是指犯罪的臣民不论一般犯罪还是死罪都可以赎免,贫民和奴隶除外。罪行通过财物赎免。“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禹之君民也,罚弗及强而天下治,一馔六两”。夏朝已经设有监狱。夏王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今本《竹书纪年》)。“狱又谓之圜土,筑其表墙,其形圜也”(《释名·释宫室》)。《史记·夏本纪》载,汤曾被夏桀囚于均台,“汤乃行赂,桀遂释汤”。

商朝从建国伊始就制定了一部法典——《汤刑》。《左传·昭公六年》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里的“乱政”是指清明的政治,意思是把商朝的良好政治局面归功于《汤刑》。汤的后继者继承并发展了《汤刑》。相传商朝法律条文已达300多条。据《商书》载:“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这是汤作《汤刑》的根据。

商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神判神罚。神有三类:天神上帝、君王祖先神和贵族祖先神。神判神罚是商朝法律用以麻痹人民的外衣,促使王权的独断地位更加牢固。商朝法律的内容主要有七条:一是臣民不听君王训诫要受罚。二是臣民越轨,做了坏事要受罚。三是妖言惑众要受罚。四是聚敛钱财要受罚。五是不谏君王要受罚。六是弃灰于公道,使路人蒙受尘土要受罚。七是不孝要受罚。《商书》记载:“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商朝刑罚酷烈,主要分为三大门类。一是死刑。判处死刑的方法有灭族、砍头、剖胸挖心、凌迟、脯醢、炮烙以及活埋。《史记·殷本纪》载:“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喜淫,纣怒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二是肉刑。主要有断手、断足、宫刑、劓刑(割鼻之刑)、墨刑(刺字之刑)。三是徒刑。有苦役和拘押两种。

商朝还产生了军法。《屯南》119号甲骨卜辞中有一条关于商军法律的记载,“师为律用”,意思是军队通过纪律的约束才有强大的战斗力。军队的法律有时就是君王的言辞,如《尚书·誓言》中汤的“誓言”就是当时全军的军法。

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前世)也。”夏、商的法律对西周时期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尚书·康诰》中,周公旦告诫卫康叔要依照商人的法律,“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

与诸夷的关系

夏王朝时期,夷人部落大致分布于夏王朝的东方,西起豫东平原,东达东海之滨,南至淮水流域,北到积水地区。夷人与其有着特殊的关系,或频频开战,如《左传·襄公四年》记载,夷羿“因夏民以代夏政”而致“太康失国,四夷背叛”。或关系融洽,“来宾”、“来御”。《诗经·尔雅》载,“宾,服也”。疏云:“宾者,怀德而服”;如《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夏王相“七年,于夷来宾”。“后少康即位,方夷来宾”。“后发即位,元年,诸夷宾于王门”。王芬“三年,九夷来御”。“御”即侍奉之意。因此,“来宾”或“来御”,表示诸夷臣服于夏王朝,承认夏的共主地位。

商朝与东夷的关系最为密切。其人殉、人祭之风皆源于东夷。从甲骨卜辞的记录看,羌人是人殉、人牲的主要对象。到商朝晚期,卜辞中关于征伐人方、尸方的记录也很常见,卜辞中还记录有东夷与商朝也曾兵戎相见的事情,而且有些记录说明商对东夷的征伐远涉淮河流域,且时间延续较长,规模也较大。“商人服象,为虐东夷”,“商纣为黎之搜,东夷叛之”,“纣克东夷而殒其身”,从此我们甚至可以推断,商朝的灭亡很有可能与商纣与东夷大规模的战争有关。尽管如此,西周初叶,东夷与商遗裔曾联合起来发动反对周王统治的叛乱,从这个情况看,与周相比,商与东夷的关系还属于比较亲近的。

夏商的社会经济

1.农业

夏朝时期,农业知识开始变得丰富。为了方便记录节气和日期,夏朝出现了专门的立法书《夏小正》,划分了节气并发明了干支纪日法。商朝的历法比夏朝先进了很多,不仅发明了四分历,加入了闰月,还推测出了冬至点(但还不能测定冬至点的真实所在月),并将丑月定为岁首。商朝的文字中有许多与农产品和土地有关的名称,如禾、麦、黍、稷、稻等字眼表明当时谷类作物已经开始种植;还有田、畴、井、疆、亩、圃等字说明当时的农业用地名称很多。从耕作技术上来看,商已有中耕、除草、施肥和水利灌溉。在生产工具的使用上,从龙山文化遗址推知,夏只有石斧、石刀、石铲及蚌锯、蚌刀(蚌刀形状近似镰刀),还没有发现铜器。这可能是因为有些夏朝铜器比较贵重,没有轻易地遗弃在普通器物中;也有可能收藏着神秘的贵重的夏朝青铜器的遗址,到今天还没有被发掘出来。商朝的农业生产工具,已经不是以石头工具而是以金属工具为主。郑州发掘出土的商朝早期的青铜文物表明,当时已有非常高超的青铜器制造技术。在殷墟中发现许多铜器,有矢镞,有勾兵,有矛,有刀与削,有斧与锛,有觚(gū),有爵,有制铜器的范。金属原料在当时只有在价格降到最低时,才会被用来制作箭镞,这些制作出来的箭镞是完全一样的。这说明商朝时期的铜范技术已经非常纯熟。尽管商朝青铜器已较为普遍,却不被大量用于农业生产。这是由于奴隶缺乏劳动兴趣,奴隶主不肯给较好的工具使用,怕被他们毁坏。不过当时的农业生产者还有一部分是自由民身份的农民,这些人的生产工具自然会好一些,生产量也自然会高一些。另外商朝已出现了铁器和牛耕,但并未得到推广。

2.畜牧业

此时农业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畜牧业。甲骨卜辞中有很多关于农政的记载。如“王呼小臣令众(各种身份的农人)黍”、“年”、“南土受年”、“西土受年”、“北土受年”等。但是由于此时从事农业劳动的生产工具没有大的改进,新的生产工具还没有出现,所以畜牧业在生产部门中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夏文化遗址城子崖发掘出了大批零整的猪、狗、马、牛的兽骨,其中以猪骨和狗骨较多。到了商朝,畜牧业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家畜的种类变得更加丰富,几乎现今所有的家畜在当时都已经出现。另外,大象可以用来参与作战和劳作。商朝的牲畜还被大量用于祭祀或殉葬,有时数量甚至超过一百,十分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