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世界500强企业管人管事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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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生产管理制度(15)

第二十五条电源、电器设备以及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指定责任人并定期检查,大风、大雨、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第二十六条生产车间、库房的消防信道应保证通畅,严禁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七条工作地点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妥善保管,非本部门专业工作人员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库存物资中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要隔离存放、注意通风散热,实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作时间生产车间的大门不得上锁。

火灾扑救

第三十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安保部或公安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活动。公司安保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集合义务消防队进行扑救或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三十一条火灾目击者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第三十二条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必要时通知临近其他单位戒备。

第三十三条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沙或纺织物等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设法从窗口逃生。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者;

2.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3.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4.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三十五条对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

2.过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的;

3.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4.发现火险隐患或火警未能及时报险、报警致使公司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5.坏消防器材设备、消防设施或挪作他用的;

6.未按规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的;

7.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

8.他威胁公司防火安全或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行为。

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检查与考核,日常事务由安保部负责。

第四十条本制度施行后,公司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工业安全管理准则

第一条总则

1.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制定本准则。

2.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盗窃、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3.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4.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本公司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5.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6.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当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7.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8.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第二条火灾防护

9.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10.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上锁。

11.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12.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是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13.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14.电线不得接用过的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15.使用氧气乙炔焰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16.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17.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18.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9.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20.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21.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22.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23.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24.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沙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第三条窃盗防范

25.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26.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27.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28.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私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29.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的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30.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定是否上锁。

31.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第四条风灾、水灾、地震的防护

32.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总经理、经理或厂长。

33.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的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的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34.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2)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4)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35.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36.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第五条身体伤害的预防

37.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38.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39.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40.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41.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42.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43.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44.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45.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46.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的机器。

47.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48.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49.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应戴必要的眼罩。

50.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其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51.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52.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53.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总开关时须预先与关系者联络。

54.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55.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死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机械工具的处理

56.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查有无异状,无异状时始可使用。

57.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到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之。

58.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59.械的清扫注油时应转动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60.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61.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62.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63.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第七条空袭的防护

64.于空袭的防护,除严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65.本办法所称“空袭避难”,是指发布紧急警报后,或突然遭受空袭时,人员、车辆、重要文件所应采取的避难行动。

66.实施避离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关闭门户,熄灭炉灶烟火,关闭自来水龙头。

(2)应接受服勤人员的指导,不得在街巷之间、防空壕洞前或户外徘徊观望。

(3)敌机临空投弹时,应躺伏地上,紧靠墙基,将头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着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张开,以防爆炸及震动的伤害。

(4)守卫及接线员注意警报音响,或携带半导体收音机,收听广播消息。

(5)凡参加消防队组织的人员,应依照规定执行勤务。

67.紧急警报发布后,人员行动准则如下:

(1)公司的人员,应立刻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等进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坚固建筑物底层,实施避难。

(2)工厂人员,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等应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实施掩蔽。

68.紧急警报发布后,车辆(包括甲、乙种车辆)行动准则如下:

(1)在市区内行驶中的车辆,应就近向马路两旁疏开停放,但在主干道向郊外行驶中的车辆,得继续驶往郊外疏散。

(2)在市区停放的车辆,应一律禁止行驶。

(3)在郊区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就近疏开掩蔽。

69.紧急警报发布后,消防人员应立即出动,驶往指定地点,分别执行下列各项任务:

(1)维持秩序。

(2)指挥人车避离掩蔽。

(3)保护公司安全。

70.夜间听到警报,守卫人员立即熄灭一切灯火,严禁露光。

71.本准则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